门诊处方书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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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处方书写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门诊处方及病历的书写要求,参照2017年北京市关于处方点评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现对门诊处方及病历的书写内容及要

求通知如下:

一、门诊处方方面:

1、单纯开具中药饮片、中医治疗操作(如针灸、火罐、艾灸等)的,若以

往该病已有明确的西医诊断,则书写西医病名、中医辨病、辨证。若无明确诊断,且不接受进一步相关检查者,则仅书写中医辨病、辨证。

2、除第一种情况外所有处方均必须有西医诊断(包括咨询、换药);对于

不能明确诊断的,可记录为“某某疾病待查”(特殊情况如涉及个人隐私、承

担筛查任务的可由临床科室提交医务科另行商议)。

3、所有处方中包含中成药、中药饮片、中医治疗操作(如针灸、火罐、艾

灸等)的,处方中必须包含中医辨证、辨病的内容。

4、如当日单科同一患者处方中只开具西药的处方,可以不用书写中医辩证、辨病的内容。

二、门诊病历方面:

1、门诊初诊患者病历必须记录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中医四诊、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等内容;

2、门诊复诊患者病历必须记录中医四诊,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和处理意见等内容。

3、对于单纯咨询或二次换药(第一次来院即换药的患者按初诊患者执行)

的患者,病历中可以不记录中医四诊的内容,但应记录患者的一般情况、重点

咨询内容或换药时伤口的情况等。

4、患者自查(包括实验室检查、影像检查、功能检查等),在无其它任何

治疗时,或只有西医治疗(如激光、牵引、门诊手术)时,可以不用书写中医

辩证、辨病的内容。

【注】:处方全程请兼顾北京市医保政策,切勿违规。

在临床实际工作中,如出现上述规定以外的情况时,可以以书面形式,科主任签字确认后上交医务科另行商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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