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源县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XXXX0805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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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

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专项资金使用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和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使用的所有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是指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设立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财政资金,包括但不限于科研项目经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奖励资金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加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建设单位、管理单位等。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的制度和规范,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合法、安全。

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明确专项资金使用目标、用途、范围,做到合理规划、严格管理、严谨执行。

第八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和管理审核机制,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程序规范、流程清晰、责任到人。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管理程序第九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在专项资金使用前,制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经相关部门、单位审批。

第十条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应包括专项资金使用的项目、资金数额、使用期限、使用方式、使用范围等内容。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要求,及时申请专项资金,并进行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档案和台账,实行定期核查和检查制度,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同级审核、中级审核、领导审批等程序,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预算控制、审计监督、经费审批等制度,严格控制专项资金使用的费用,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合规,及时进行相关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告和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管理责任第十六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对专项资金使用的领导责任,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学前教育发展补助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学前教育发展补助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学前教育发展补助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学前教育那可是孩子们成长的重要起点呀,就像小树苗刚开始扎根的时候,得有充足的养分和精心的呵护。

这学前教育发展补助经费项目资金,就是给小树苗们送来的“养分”。

可这“养分”怎么管,怎么用,才能让小树苗们茁壮成长呢?咱先说这资金的来源,就好比是一股清泉,可能来自政府的关怀,也可能来自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慷慨解囊。

不管从哪儿来,这都是对孩子们满满的爱呀!那既然来了,就得有个清楚的账本,不能稀里糊涂的,对吧?资金的分配就像是分糖果,得公平合理。

不能这个幼儿园多分点,那个幼儿园少分点,得根据实际情况来。

比如说,那些设施老旧、师资薄弱的幼儿园,是不是得多给点“糖果”,让它们也能跟得上发展的脚步?再说说资金的使用范围,这就好比是规定好孩子们玩耍的区域。

只能用在改善教学条件上,像买新的玩具、教具,不能拿去干别的。

要是有人把买玩具的钱拿去买零食吃,那能行嘛?还有啊,资金的申请和审批,那可得严格把关。

不能随便谁伸手要就能给,得看看是不是真的需要,申请的理由是不是充分。

这就像进家门得有钥匙,不是谁都能随便进的。

资金的监督就像是给小树苗周围围上篱笆,防止有人乱踩乱摘。

得定期查查账,看看钱花得对不对,有没有浪费。

要是发现问题,就得赶紧纠正,不能让这“养分”流失了。

对于那些把资金用得好的幼儿园,得表扬奖励,就像给表现好的孩子发小红花一样。

让大家都向他们学习,把钱都花在刀刃上。

总之,学前教育发展补助经费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就是要让每一分钱都发挥出最大的作用,让孩子们在温馨、舒适的环境里快乐成长。

这可容不得半点马虎,大家说是不是?只有把这个制度落实好,咱们的小树苗们才能长成参天大树,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材!。

富源县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终稿

富源县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终稿

富源县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学前教育发展,提高我县学前教育质量,加快推进富源县学前教育建设工作,加强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程序,提高使用效益,杜绝项目资金被转移、挪用、截留,保证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 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富源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用于新建、改扩建学前教育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

主要包括上级财政补助(中央、省、市)、县财政配套、主管部门拨入及自筹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新建、改扩建学前教育项目的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条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

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新建、改扩建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用于偿还债务等。

(二)效益原则。

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学前教育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专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全县学前教育建设工程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学前教育建设项目指挥部、负责全县教育的组织协调和具体事务。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七条学前教育指挥部的主要职责(一)依法合理安排专项资金,及时调度和拨付学前教育专项资金;(二)对所属学前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审核、投资计划安排(包括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等进行管理;(三)对学前教育项目建设单位(部门)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县监察局。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为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使用,确保专项资金的合法、有效、安全使用,促进专项资金的科学管理和高效利用,特制定本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管理责任(一)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保管、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管理要求,切实履行使用合理、规范和安全专项资金的责任。

三、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一)专项资金的申请应符合国家、地方政府的发展规划,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申请。

(二)专项资金使用应根据具体项目的要求和相关管理要求,按照合理、规范的程序进行。

(三)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及时、准确地按照计划进行,不得违规挪用、截留、私分或挪作他用。

(四)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科学、规范的项目管理制度,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专项资金的保管(一)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设立专门的专项资金账户,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

(二)专项资金的保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确保专项资金的安全和保密。

(三)专项资金的保管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的进出库记录和流转记录,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的可查性。

(四)专项资金的保管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的安全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专项资金的丢失或损毁。

五、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一)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和相关信息。

(三)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定期自查和整改,做好工作记录和报告,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

(四)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应定期进行,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检查结果。

六、专项资金的报账和结算(一)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及时进行专项资金的报账和结算工作。

(二)专项资金的报账和结算应准确、真实地反映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资金流向。

(三)专项资金的报账和结算应做到制度规范、手续完备、账务清晰,确保资金安全和管理的规范性。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根据《预算法》和《XX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XX号)规定,结合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补助资金。

具体如下:(一)“一村一幼”双语辅导员专项配套资金。

(二)“一村一幼”建设及监控设备资金。

(三)学前教育补助经费。

包括“三儿”资助、学前教育保教费减免等政策配套类资金,扶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统一、统筹兼顾、规范管理、监督问效的原则。

第二章分配、下达与使用第四条“一村一幼”双语辅导员劳务报酬配套资金用于XX区286个行政村双语辅导员劳务报酬,按照每个村2名双语辅导员,1000元/人.月补助,一年按12个月的标准计算分配。

第五条“一村一幼”建设及监控设备资金根据《XX市委办公室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全覆盖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区县“一村一幼”建设的实际情况,按照每所幼儿园启动资金5万元,每套监控设备0.3万元的标准分配下达。

第六条学前教育补助经费“三儿”资助按在园幼儿10%贫困率测算,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扣除中央奖补,省承担34%,其余市、区按25%:75%承担;XX县全面免除幼儿保教费扣除省下达“三儿”资助人数后按600元/生.年,市县按25%:75%承担;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全部纳入保教费减免范围,并据实免除保教费。

扶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根据学校申报建设、维修及设备购置等计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计算分配资金。

第七条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政策及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实际适时调整补助资金实施政策、相关补助标准及分配因素。

第八条市教育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以及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分配原则,提出专项资金安排建议方案,商市财政局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1.29•【字号】黔财教〔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贵州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18〕3号各市(州)财政局、教育局,贵安新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教育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教育局:为加强和规范中央、省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升学前教育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31号)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教育厅2018年1月29日附件贵州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省级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是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奖补支持各地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升学前教育质量的资金。

资金渠道类别包括:(一)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二)学前教育发展省级专项资金。

第三条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规划引领、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县级主体、公平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四条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为全省所有县(市、区、特区),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

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专项项目资金的管理,并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专项项目资金管理的部门或单位。

三、资金来源1. 专项项目资金来源包括政府拨款、捐赠款、发行债券、企业投资等。

2. 资金使用前需明确资金来源,并在资金管理台账中做好记录。

四、资金管理部门1. 设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专项项目资金的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

2. 资金管理部门内部设置不同的岗位,包括财务人员、审计人员等,各岗位责任明确,协作配合。

五、资金管理流程1. 资金申请:项目负责人或相关部门向资金管理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明确使用用途、金额及时间。

2. 资金审批:资金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进行审批,若有疑问需与项目负责人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3. 资金拨付:经审批通过后,资金管理部门将资金拨付给项目负责人或相关部门,同时做好拨付记录。

4. 资金监督:资金管理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合理、规范。

5. 资金结算: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或相关部门向资金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结算报告,经资金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进行结算。

六、资金使用规定1. 项目资金使用应符合项目实际需求,并应遵循财务规范。

2. 项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经发现,将追究责任。

3. 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使用,如有变更需及时报备资金管理部门。

4. 项目资金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如发生违规情况,将依法处理。

七、资金监督机制1. 资金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合理、规范。

2. 资金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资金监督检查,以确保资金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资金监督结果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或相关部门通报,必要时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八、资金使用报告1. 项目负责人或相关部门应及时向资金管理部门提交项目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资金支出明细、资金使用情况分析等。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实现专项资金的有效利用和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所有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和单位。

第三条专项资金是指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包括各种补助资金、项目资金、捐赠资金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应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科学规范、高效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预算与拨付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预算应按照国家财政制度和相关规定进行编制和执行。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拨付应按照拨付计划和资金需求进行,确保专项资金及时到位。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用途必须与拨付目的相符,不得私自挪用或超出预算。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专项资金管理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责任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科学的资金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十条专项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资金混淆使用。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支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严格控制和监督资金的流转和使用。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监督与审计
第十二条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接受监督和审查。

第十四条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财务部门具体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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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源县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学前教育发展,提高我县学前教育质量,加快推进富源县学前教育建设工作,加强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规范资金拨付程序,提高使用效益,杜绝项目资金被转移、挪用、截留,保证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 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富源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用于新建、改扩建学前教育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

主要包括上级财政补助(中央、省、市)、县财政配套、主管部门拨入及自筹的建设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新建、改扩建学前教育项目的各级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

第四条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原则。

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新建、改扩建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和用于偿还债务等。

(二)效益原则。

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
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学前教育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专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专项资金的预算、决算、监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全县学前教育建设工程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学前教育建设项目指挥部、负责全县教育的组织协调和具体事务。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学前教育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合理安排专项资金,及时调度和拨付学前教育专项资金;
(二)对所属学前教育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审核、投资计划安排(包括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等进行管理;
(三)对学前教育项目建设单位(部门)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县监察局。

(四)收集、汇总、报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报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五)督促竣工项目做好竣工险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第八条县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前教育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规定;
(二)参与学前教育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三)审核下达学前教育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审批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四)组织调度预算内学前教育基本建设资金,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及工作进度核拨资金;
(五)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对资金的使用全过程实行监督,并对发现问题做出处理。

(六)负责提供资金的分配、拨付、结转等情况。

第九条教育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及项目相关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提供审计必须的各种账目、文件、电子数据文档等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三)配合财政局、审计局监督资金的管理使用,督促中心学校(项目单位)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登记等工作;
(四)对资金拨付严格审核把关。

第十条审计局主要职责
(一)依据有关规定,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程序和建设专项资金的流向,实施审计监督。

(二)加强对学前教育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确保建设专项资金安全、完整、高效运行,实现专项资金效益的最大化;
(三)依据相关规定,做好建设项目的前置审计、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审查及竣工结算审计。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前教育基本建设各种规章制度;
(二)及时筹集项目建设资金,保证工程用款。

(三)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合理、有效使用专项资金。

(四)编制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组织实施项目筹集、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
(五)收集、汇总并上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信息,编制建设项目的效益分析报告;
(六)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增加工程投资必须严格按照富政办发【2009】51号《富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源县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报批,工程结算要及时报送审计机关审核;
(七)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十二条县计划发展部门负责提供项目审批情况;其他
相关部门负责提供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等。

第三章资金筹集及补助
第十三条资金来源
(一)中央、省、市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富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富政发[2011]20号)文件规定,县级财政根据办学规模给予补助的资金。

(三)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四)投资者自筹资金;
(五)其他经批准用于学前教育项目建设的资金。

第十四条新建、改扩建幼儿园补助严格执行《富源县人
(富政发[2011]20号)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
文件规定标准。

若市以上各级(简称上级)有明确的项目补助的,补助额度小于县级补助标准差额部分由县财政补足;上级补助大于县级补助标准的,县级不再进行补助,上级补助金额按规定全部用于项目学校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各乡镇也要制定幼儿园建设项目的补助标准,多方筹集资金。

鼓励支持幼儿园按照“政府主导、学校借贷、财政贴息、学校还本”的办法筹措建设资金。

项目确定后,不论公办、民办学前教育项目在开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按概算投资中自筹资金的70%转入县级财政专
户(前期工作支出部分可剔除不再转入专户),剩下的30%在主体完工后5个工作日转入县级财政专户,如不按规定转入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最后投资额按审定总投资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四章资金管理、拨付及使用
第十六条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在县级财政局设立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专户,负责资金筹集、划拨。

银行贷款严格按照银行贷款拨付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工程项目开工后,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收集相关资料,并填制《富源县学前教育建设项目资金拨款审批表》,报经县学前教育工程建设指挥部审批后,送财政局办理资金划拨。

(二)县财政局凭资金申请表及资金结算票据将应拨资金直接划拨到承建工程的施工单位。

具体划拨按:完成招投标,施工方进场后拨付合同价的10%作为启动资金,基础完工拨付合同价的20%,主体完工拨付合同价的40%,统一要求的附属设施完成、必要设备到位且竣工验收后拨付合同价的10%,审计结束材料归档拨付至审定造价的95%,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拨付;
(三)设备设施按政府采购的相关手续办理,拨付办法依
据采购合同、验收清单给予拨付。

第十八条首次下拨项目建设资金,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拨款申请。

包括项目名称、资金额度、批准文号、建设地点、计划投资总额及资金构成等情况;
(二)项目立项及报批资料。

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文、初步设计、设计概算、投资计划、项目预算及其批准文件,用地批复,开工批准文件;
(三)工程建设管理情况。

包括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和工程进度计划等。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缓拨付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的;
(三)资金未按办法实施专款专用的;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五)未按规定要求报送拨款资料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的。

第二十条县级专项资金专户代理银行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财政、教育部门做好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拨付监督和拨付反馈等工作,杜绝缓拨、压款现象。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局按照拨款单据和资金结算票据复印件建设专账。

各乡(镇)中心学校和县直学校严格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渋及项目的所有资金均纳入基建户支付、
核算,竣工审计结束后,及时转增固定资产。

第五章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县学前教育指挥部、县级财政局、县教育局、项目乡镇中心学校和建设单位应重视和加强建设项目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及时报送信息资料。

第二十三条项目工程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单位准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并及时向富源县学前教育工程建设指挥部报送决算资料、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县学前教育指挥部(一)重大质量事故;
(二)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
(三)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
(四)工期延误时间较长;
(五)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督查制度。

由指挥部下设的项目资
金组、监察审计组、项目督办组,对各学前教育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进度、财务管理等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二)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标准建设;
(四)应上缴的各种税款是否按规定上缴;
(五)是否建立并坚持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法办由县财政局、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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