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责任
学生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出现的安全事故谁负责

学生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出现的安全事故谁负责学生是祖国培养的接班人,学校是学生学习的最佳地方,因此学生在学校的安全也尤为重要。
许多家长在选学校时,重点考虑了学校的安全管理措施,只有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才能让他们放心的把孩子交给学校。
那么学生放学回家路上出现的安全事故谁负责呢?下面就让律伴网小编为大家讲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教育、管理、保护关系,而不是基于民事法律规定和血缘关系而形成的监护关系。
学校只有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或组织校外活动过程中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中发生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的意外,才承担教育、管理、保护的民事责任。
不能把学校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和父母监护职责混淆在一起。
学生父母作为监护人,平时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充分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孩子的各种合法权益。
学生放学后本应回家,如果父母连孩子是否回家也采取了放任态度,以致孩子脱离父母监护,实施与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高危险活动,最终导致身亡,那么,孩子出意外,责任在无知,过错在父母。
那些凡是学生发生意外就找学校闹的做法,既是对教育职责的无知与苛责,更是不懂法和不理性的行为。
在此提醒各位家长,挣钱固然重要,孩子才是未来,不要把学校的安全提醒和安全责任书当做一句废话,不要把孩子的平安都寄托在学校,学校不是保险库,教师也没有分身术。
没有有尊严的学校,就没有孩子们有尊严的未来。
学校从来不逃避责任,但是也不能胡乱承担责任。
平安教育,依靠学校,依靠家长,更要依靠社会各方面。
校外安全责任规定:一、保证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遵守莆田市市民文明公约、市民“十大”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人和事,及时报案;严禁赌博,严禁看黄色书刊、黄色影像;禁止进营业性网吧、舞厅和游戏机室;要防火、防盗、防意外事故,确立安全防范观念。
教师对未成年人安全教育的责任

教师对未成年人安全教育的责任作为社会中的重要一员,教师肩负着培养下一代的使命和责任。
除了传授知识外,教师还应承担起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的重要任务。
未成年人安全教育涉及到生命安全、心理健康、网络安全等多个方面,教师应该积极履行自己的责任,为学生的安全保驾护航。
首先,教师应该注重生命安全教育。
生命安全是最基本的安全需求,也是未成年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
教师应该向学生灌输安全意识,告诉他们如何避免危险和保护自己。
例如,在交通安全方面,教师可以通过讲解交通规则、示范正确过马路的方法等方式来提高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
在自然灾害方面,教师可以通过讲解地震、火灾等灾害的预防措施,教会学生如何在紧急情况下保护自己和他人。
通过这些生命安全教育,学生能够在面对危险时做出正确的反应,减少事故的发生。
其次,教师还应该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
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面临的心理压力越来越大。
教师应该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并帮助他们解决问题。
例如,教师可以组织心理健康教育课程,让学生了解心理健康的重要性,学习如何管理情绪和应对压力。
此外,教师还可以通过与学生的交流和倾听,了解他们的困扰和烦恼,并给予适当的指导和支持。
通过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教师能够帮助他们建立积极的心态,更好地应对生活中的挑战。
此外,网络安全也是未成年人安全教育中不可忽视的一环。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未成年人在网络上的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教师应该教育学生正确使用互联网,提高他们的网络安全意识。
例如,教师可以向学生传授如何防范网络诈骗、保护个人隐私等知识。
此外,教师还可以组织网络安全教育活动,让学生亲身体验网络安全的重要性。
通过这些措施,教师能够帮助学生建立正确的网络价值观和行为规范,避免陷入网络风险。
总之,教师对未成年人安全教育负有重要责任。
生命安全、心理健康和网络安全是未成年人安全教育的重点内容。
教师应该注重生命安全教育,教会学生如何保护自己。
同时,教师还应该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帮助他们建立积极的心态。
学生安全的责任书(通用6篇)

学生安全的责任书(通用6篇)学生安全的责任书1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处理学校各类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为我校学生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特与家长签订学生人身安全责任书。
1、学校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文明礼貌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组织学生观看有关安全教育录像带,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一些安全防范急救措施,使其具有一定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做到警钟长鸣。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应依法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3、父母或其它监护人要经常对子女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安全知识教育、教育学生注意防火、防电、防食物中毒、防交通事故、防人身伤害、防疾病等教育,禁止不到年龄的学生骑车上学,确保学生的一切人身财产安全。
4、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应教育学生在校期间遵守校纪,不打架、不骂人、不攀高爬低、不到危险的地方去玩。
如学生不遵守校规,打架斗殴,或因其它违纪情况造成人身伤害的,学校负责处理事件,根据情节轻重,责成当事人家长负责一切经济损失。
5、父母或其它监护人要负责并督促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按时上课,活动,有事要请假,事毕要消假,学生不能请假的由家长代请,如果无履行请假手续学生未到校上课,私自外出购物,校外就餐等,所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有父母或其它监护人承担。
6、放学和上学父母及其它监护人要负责按时接送,否则,在途中发生的一切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由家长或其它监护人负责,如:学生放学后不回家,私自在学校玩耍、到街上上网、打台球或与校外人员玩耍造成的人身财产安全事故,责任有其父母或其它监护人承担,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7、父母或其它监护人要经常和学校保持联系,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其它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学生要及时通知学校,密切与学校配合,确保学生在校、在家或其它任何场所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未成年人保护:学校的职责与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学校的职责与制度引言学校作为未成年人学习和成长的重要场所,肩负着保护学生安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责任。
为了更好地履行这一职责,学校必须建立健全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本文将详细阐述学校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职责与制度。
学校的职责1. 保障学生安全学校应确保校园内的设施、器材等硬件条件符合安全标准,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同时,学校还需加强对校园暴力、欺凌等行为的预防和管理,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
2. 关爱学生心理健康学校应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定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发展。
3. 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价值观学校应加强德育教育,培养学生的道德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抵制不良风气。
4. 保护学生隐私权益学校应尊重学生的隐私权益,妥善管理学生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学生隐私。
5. 积极参与家庭、社区合作学校应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制度建设1. 制定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学校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合本校实际情况的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明确学校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职责和具体措施。
2. 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机构学校应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确保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落实。
3.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教师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为学生树立正面榜样。
4. 定期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活动学校应定期举办未成年人保护主题活动,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5. 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学校应制定应急处理预案,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妥善地处理,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
结语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学校作为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场所,更应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校园安全:保护学生的生命安全

校园安全:保护学生的生命安全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校园安全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保护学生的生命安全,不仅是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责任,更是对未成年人的基本保障。
本文将从校园安全的重要性、现状与挑战、保障措施等方面,深入探讨如何保护学生的生命安全。
一、校园安全的重要性校园安全直接关系到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一个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有助于学生健康成长,提高学习效率。
同时,校园安全也是社会稳定和和谐的重要基石。
在维护校园安全的过程中,家庭、学校、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共同承担责任,形成合力,确保学生的生命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二、校园安全的现状与挑战尽管各方都在努力维护校园安全,但现实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和挑战。
例如,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给学生的身心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校园周边环境复杂,存在交通、治安等安全隐患;校园设施老化、管理不善等问题也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此外,网络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如网络欺凌、信息泄露等,给学生的心理健康带来严重影响。
三、保障校园安全的措施为了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确保校园安全工作的有效落实。
同时,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消除安全隐患。
2. 提高师生安全意识:通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等活动,提高师生对校园安全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让每个人都能自觉遵守安全规定,共同维护校园安全。
3. 强化校园安保力量:增加校园安保人员数量,提高安保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同时,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的沟通与协作,形成有效的联防联控机制。
4. 加强校园设施维护:定期对校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更新,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要及时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5. 关注网络安全问题:建立健全校园网络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校园网络的监管和维护。
开展网络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网络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6. 建立校园安全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出现的校园安全事故,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
浅谈未成年学生在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的认定

浅谈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的认定建湖县教师进修学校陈远跃建湖县第二实验小学朱学娣未成年学生在校发生意外伤害的事故近年来在我国时有发生,且有日渐增多之趋势。
建湖县一乡镇的中心小学由于生源暴满,教室极度紧张,就在临近学校的地方租了几间没有围墙的民房做教室,课间学生上厕所必须穿过一条与马路相连的狭小的巷子,事故恰恰就发生在这条小巷子里。
一辆小型卡车正穿过小巷子准备上马路的时候迎面撞上了下课上厕所的一位小学生。
该学生家长在与学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一怒把中心小学送上法庭的被告席。
这类伤害事故一旦发生,责任在谁往往成为争论的焦点,即教师和学校是否要对学生的身体健康负责,其中最关键的是学校是不是监护人或有无监护责任。
一、学校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吗?家长们一般都认为,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出了事,说明学校没管好。
因此,学校要负一定责任.一些受害者家长聘请的律师,在法庭上声称家长将子女送到学校,可看作把对子女的监护权委托给了学校,是一种事实委托行为,因此学校应当承担对学生的监护职责。
学校是否承担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责任,很有探讨的必要.监护是一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
《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对监护制度中的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监护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监护人的协议确定、指定、变更等问题都作了很严格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戚、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浅谈未成年人保护的家庭责任、学校责任、社会责任
浅谈未成年人保护的家庭责任、学校责任、社会责任作者:顾安然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30期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家庭责任学校责任社会责任未成年人是国家与民族的未来和希望,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责任。
随着国家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完善和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过两次修订后,于2013年1月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家庭、学校和社会需承担的责任划分侧重点各有不同:其中家庭责任的划分:主要从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婚姻自由等方面的侧重点进行区分。
学校责任则主要侧重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利,如九年义务教育等。
社会责任主要侧重于开展形式多样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设立适合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所需的生活场所和设施,同时禁止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活动,包括向未成年人开放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社会场所。
法律的保护只是基于对于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层面,但未成年人的生活不是简单的只存在于家庭与学校,不是法律条款就可以全部涵盖了的,还要在社会和各种复杂环境中去接触和生活,其中可以接触到健康的、积极地、向上的、优秀的一些师长、长辈和同辈,但也不免要接触品行不良的、法律意识淡薄、生活方式低级庸等消极因素,这些都会对未成年人的成长带来影响,甚至损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如何应对法律层面之外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才是家庭、学校和社会更应该关注和侧重的方向。
一、未成年人保护责任在法律层面之外存在的问题在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青少年犯罪方面我国虽然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但是宣传教育和还不到位,尤其是家庭、学校和社会的责任还是不够明确,还是存在一些欠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家长普遍认识不够全面,家庭教育质量不高很多家长对孩子只知道要尽抚养义务,对教育义务方面并不全面,甚至一部分人认为教育是学校的事,把学生送入学校后就可以了。
有些家长没有崇高的信仰,甚至道德标准都不太正确,也缺乏社会责任感,这种消极负面的心态势必会给孩子造成很大影响,家庭熏陶会影响孩子的一生。
浅谈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几点做法
浅谈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几点做法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因此学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尤为重要。
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和成长的地方,保护未成年人是学校的责任。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学校需要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和做法。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浅谈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几点做法。
一、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体系保护未成年人的第一步是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体系。
学校应当制定详细的安全保障规定和措施,包括校园安防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学生的入校管理制度、校园巡查制度等。
通过建立安全保障体系,学校能够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还应当建立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地震、化学事故等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
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师生能够迅速从容地应对。
二、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未成年人正处于心理和生理发育的关键阶段,心理健康教育对于他们的成长至关重要。
学校应当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己,积极面对挑战和困难,树立健康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学校还应当加强对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的监测和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心理问题,避免因心理问题导致的不良行为和事件的发生。
三、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有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学校应当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校园文化建设活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促进学生个性的健康成长。
学校还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性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性,树立正确的性观念,避免因性问题导致的不良行为和事件的发生。
四、推行家校合作家长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教师,家校合作对于保护未成年人至关重要。
学校应当积极与家长沟通交流,加强家校协作,建立健全的家校合作机制。
通过家校合作,学校能够更好地了解学生的家庭背景和成长环境,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的问题,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和健康。
家长应当积极参与学校的教育管理和学生教育,积极配合学校的工作,共同为保护未成年人做出努力。
学校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学校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提升我校安全管理水平,有效保障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切实做好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
结合我校安全管理实际,研究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未成年学生教育中的引领作用,为我校未成年学生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二、工作目标全面落实校长校园安全主体责任、班主任直接责任,推动安全教育课程落细落实,将法治教育和德育有机结合,进一步完善学校人防、物防、技防体系,建立健全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机制,实现校园安全管理全覆盖,全面提升我校安全管理水平,有效保障未成年学生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三、主要工作(-)坚持立德树人。
要紧密联系未成年学生思想实际,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学生知礼仪、明是非、守规矩,做到珍爱生命、尊重他人、团结友善。
培养学生健全人格和积极向上的心理品质,弘扬公序良俗、传承中华美德。
切实加强家庭教育,注重家风建设,加强对孩子的管教,注重孩子思想品德教育和良好行为习惯及人生观、价值观的培养,从源头上预防学生不良行为的发生。
要进一步加强校规校纪建设,主动配合公安部门,坚决打击发生在校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强化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
落实安全教育课时、教材、经费及师资力量,中小学安全教育课每学年不得少于12个课时。
切实把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贯穿于教学全过程各环节,全面落实防欺凌、防性侵、防电诈、防溺水、防火、防食物中毒、防交通事故、防踩踏、防盗窃等安全防范措施,重点是落实防欺凌、防性侵、防电诈等。
开展安全教育“两进活动”(进课堂、进家长会),积极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安全防控体系。
(三)加强法治及心理健康教育。
要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作用,利用法治进校园活动、安全课、思政课、法治宣传版面等多种形式增强学生法制意识,让学生知法、懂法、守法;要加强学生自我保护方面的教育,教会学生面对外来诱惑时有拒绝勇气。
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责任
人 事件 。4月 3 O日 7 点4 O分 , 山东 潍坊 一男 子 闯入校 园打 上 5 救 治学生 的 义务 ,制止 学 生危 险行 为 的义务 以及 安全 保 障义务 再如 承担 设施 设备 安全 的义务 , 提供 安全 、 卫 生药 品 、 食品和 名 学生 后 自焚事 件 。 如此 针对 中小学 生 的凶杀 案件 , 可 以说 是穷 等 。 凶极恶 。可 是 , 我 们 知道 , 保 障 学生 安全 是学 校应 尽 的义务 。但 饮用 水 的义 务, 防止 或制 止第三 人对 学生 进行 侵 害的义 务 , 采取 是, 未成 学生 在校 期 间学 校是 否承 担相 应 的安全 责任 , 学术 界一 必要 的防 范措 施避 免 或者 减轻 来 自于活 动或 环境 的侵 害 的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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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视 野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责任
郭冠 男
摘 要 提 高整 个 民族 的素 质 , 把 基 础教 育纳入依 法 治 国、 建设 社会 主 义法 治 国家的轨 道 , 是社会 主 义 民主与 法制 建设发 展 到一 定 阶段 的必 然要 求 。从我 国现 阶段 的 国情 出发 , 制 定 统一 的 中小学 生权利保 障 法及 其配套 法规 体 系, 建 立现代 的教
二、 学校 的安全 义务 范 围
根据 《 未成 年人 保护法 》 第2 2 条、 2 4 条, 《 学 生伤 害事 故处理
雷州市 雷城 第 一小学 发 生行 凶事件 , 雷 州 男子砍 伤 1 6师生 。 4月 办法》 第5 条、 9条规 定 , 学校对 学生 负有 安全 教育 的义 务、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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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责任作者:郭冠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9期摘要提高整个民族的素质,把基础教育纳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轨道,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
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制定统一的中小学生权利保障法及其配套法规体系,建立现代的教育制度,健全教育领导体制,规范义务教育中的国家机关、学校、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职责和行为,解决全国性义务教育中的重大现实问题,这是加强我国当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步骤。
本文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对义务教育立法做了较为全面的研究,我国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界定,因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着学校与学生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其必须妥善处理学生权利保护、确定学校事故责任,并从秩序建构的角度探寻学生权利救济法律原则,主要是扩大立法保护范围等。
关键词学生权利校园凶杀法律保护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201-022010年,35天内连发5起针对中小学生的凶杀案。
3月23日,南平郑民生杀8名小学生。
4月12日16时30分左右,广西合浦县西镇小学门前约400米处发生凶杀事件。
4月28日下午,雷州市雷城第一小学发生行凶事件,雷州男子砍伤16师生。
4月29日上午9时40分,江苏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发生恶性伤人事件。
4月30日7点40分,山东潍坊一男子闯入校园打上5名学生后自焚事件。
如此针对中小学生的凶杀案件,可以说是穷凶极恶。
可是,我们知道,保障学生安全是学校应尽的义务。
但是,未成学生在校期间学校是否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学术界一直存在很大争议。
对于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所遭受的伤害如何认定,学校是否作为监护方而疏于监护义务履行呢?一、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决定学校是否承担学生安全责任的前提。
目前为止,学术界有特别权力关系说豍、教育契约关系说豎、监护关系说、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说豏、双重法律关系说豐等。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在理论上的众说纷纭,必然会反映到司法判决中。
从本书所研究的判决看,有的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为监护关系;有的认定为委托监护关系;有的认定为教育、管理、保护关系;有的认定为教育合同关系;更多是避开法律关系而直接认定学校对学生承担何种义务或者直接认定当事人有何种具体的过错。
综合以上的法理分析与判例考查,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应界定为教育法律关系。
其中,既有行政性的法律关系,又存在着民事法律关系。
行政性的法律关系:如录取、学籍管理、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奖励与处分等,是一种“准行政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如房屋租赁、财物借用、商品买卖,学费收支等。
但二者并不是完全平等,存在特殊性。
可见,学校对学生权利保护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律关系,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责任。
二、学校的安全义务范围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24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5条、9条规定,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的义务、安全管理的义务,对特异体质或特殊疾病学生的注意义务,危急时刻救治学生的义务,制止学生危险行为的义务以及安全保障义务等。
再如承担设施设备安全的义务,提供安全、卫生药品、食品和饮用水的义务,防止或制止第三人对学生进行侵害的义务,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来自于活动或环境的侵害的衣物等。
三、完善学生权利法律保护的对策思考《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作为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看护人,必须履行一定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认定学生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而推卸学校的注意义务,反而要建立相应的侵权责任认定机制,承担起相应责任义务。
(一)关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由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豑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特征,有的概括为:(1)不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2)不能推定加害人有过错;(3)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条件;(4)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
豒有的则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特征有三个:其一,法律对其适用对象予以特别规定,以与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区别开来;其二,在构成要件方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其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侵权行为有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损害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三项要件构成。
豓可见,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特征主要是:(1)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2)加害人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3)法律的特别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主要区别在于:(1)过错责任原则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责任之依据,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加害人的过错为责任的依据;(2)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无须法律特别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须法律特别规定;(3)过错责任原则要求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要求受害人对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和证明:(4)过错责任原则无责任之限制、得主张惩罚性赔偿,无过错责任原则一般设有最高赔偿额之限制并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5)过错责任原则的被告得以自己无过错免责,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得以行为人无过错而免除责任,免责条件由法律严加规定。
豔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免责条件包括:(1)不可抗力;(2)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3)第三人过错。
(二)学校过错认定标准与规则的完善1.学校过错的认定标准在过错概念上,主观说与客观说各有所长,也各有适用的空间,两种学说并存并相互吸收,是一种必然。
但在学生权利保护学校过错的认定标准上,应当以客观标准为基本认定标准。
采用客观认定标准,过失判定主要体现为违法认定或违反义务的认定。
而学生权利保护中学校违反义务,具体表现为违反一般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
在法律法规或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的注意义务或职责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可直接分析认定学校是否已经履行注意义务或者规定职责;在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对学校的注意义务或职责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可认定学校是否尽到了一般的学校在该种情形下应尽到的合理的注意义务。
学校对于在校学生的一般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的注意程度,区分为“一般注意”和“特殊注意”两种情形。
“一般注意,是指以一般的“理智的人”应有之注意作为标准。
这种注意标准主要适用于日常教育教学活动。
“特殊注意”,是比一般注意要求更高的一种注意程度,是以学校和教师作为专业人员在特殊情形下所应有之注意作为标准。
逸种注意标准主要适用于体育课、活动课、实验课、劳技课、校外活动等具有较大危险性的教育教学活动。
2.学校过错的认定规则对于学生权利保护学校过错的认定,应当采用“义务是否存在+义务是否履行”的双层判断规则。
判定学校和教师是存在一般注意义务或安全保障义务。
一般可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法律事实判断和法律价值判断:(1)损害发生的场合,是否属学校和教师负教育、管理、保护职责的时间和空间范围。
(2)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当前法院在判决中援引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和《学生权利保护处理办法》第9条的规定。
判定学校和教师是否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或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判断:(1)学校和教师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否在合理的范围内可以预见并可以防止的。
(2)学校和教师的行为是否达到一个“理智的人”和一个合格的学校及教师在类似情况下的通常的行为标准。
(3)在学校负有特殊注意的情形下,学校和教师的行为是否达到一个“专业人员”在类似情况下的通常的行为标准。
(三)学校安全责任完善对于学校违反一般注意义务,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和《学生权利保护处理办法》第9条的规定,只要学校没有尽到安全教育管理的义务、防止或制止违反危险行为的义务、没有严格的选任、监督、管理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校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学生伤害处理办法》第9条第(5)项规定,学校对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选任、监督、管理义务,包括:(1)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造成学生疾病传染;(2)学校要建立法律教育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制度,对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法律和道德教育;(3)学校对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殴打学生的行为,要进行及时、严肃处理,防止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的侵害;(4)学校应当依照《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选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对不适合担任教师的,应及时解聘或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反映。
四、结论本文做中阐述了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法律关系,对学校应尽的一般注意义务进行了详细阐述,并从执法司法等方面对学生的权利救济进行了论述。
虽然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职责在国家法律法规中有些规定。
但是,法律条文的分散阻碍了法规效能的发挥。
为此,整合规范未成年学生权利保护,明确学校应注意义务,这是明确学校监护责任,保护学生权利的必选之路。
注释:[1][2]尹力.试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2(2).[3]王登春.论校园伤害事故与学校地过错责任.准南师范学院学报.200(4).[4]马怀德.学校、公务法人与行政诉讼法;罗豪主编.行政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杜.2000年版.第423-436页.[5]杨立新.侵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35-136页.[6]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17-318页.[7][8]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6页,第37页.参考文献:[1][德]卡尔·拉伦茨著.王晓晔等译.德国民法通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2]丹宁著.杨百揆,刘庸安,丁健译.法律的训诫.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3]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台北:三民书局.1995年版.[4]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5]乔新生.大学生的官司.人民法院报.2003-1-29.[6]法治斌.行政法律关系与特别权力关系;翁岳生编.行政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