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的规定(2015年2月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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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浙江大学外事处

浙江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浙江大学外事处

外事处关于严格执行《浙江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的规定(2015年2月修订)》的通知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浙江省有关出国(境)相关规定,根据《浙江大学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的规定(2015年2月修订)》(浙大发外[2015]16号),现就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行政性出访团组严格执行年度计划管理。

各学院(系)、处(办)、直属单位应于每年12月中旬前将本单位下一年度的行政性出访计划报外事处汇总(包括校级领导出访团组),确定下一年度学校的出访计划。

2016年度的行政性出访计划于4月15日前报外事处备案(附件表格电子版发送至luojian11@)。

如遇特殊情况需在计划外出访的,根据各单位控制“三公经费”支出的要求,在本单位计划总量中调剂,总量原则上不突破年度计划。

2.行政性出访团组严格执行信息公示公开规定。

各学院(系)、处(办)、直属单位要事前通过内部局域网、公示栏等便于本单位人员知晓的方式如实公示有关行政性出访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

出访请示中应注明公示情况。

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在1个月内在单位内部公布出访报告,出访报告同时报送外事处(电子版发送至wuyun2013@ )。

3. 严格履行因公审批手续,须持因公证照执行公务。

因公临时出国(境)前须完成任务审批手续。

除上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因公证照或无法通过因公途径办理签证、签注的情况之外,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均须申领因公护照、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并持因公证照办理签证、签注。

4.回国(境)后及时上缴因公证照。

因公护照(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应在回国(境)后7天内上交外事处统一保管。

长期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暂停其出国(境)执行公务。

出国(境)审批和护照(通行证)管理

出国(境)审批和护照(通行证)管理

出国(境)审批和护照(通行证)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浙江省厅局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若干规定》(浙委办发〔2013〕66号)、《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12〕126号)、《浙江省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浙公通〔2003〕38号)、《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浙公通字〔2015〕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为确保出国(境)任务的圆满完成,特制定本规定。

一、因公出国(境)的审批和护照管理因公出国(境)是指受学校派遣,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等均有严格规定的非个人支付费用的出国(境)活动,包括执行3个月以内的因公临时出国(境)考察访问、参加学术会议、培训等任务和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访学进修、派驻海外等任务。

(一)因公出国(境)团组组团(参团)要求1. 出访任务(1)因公出国(境)应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坚持因事定人,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

(2)出访任务严格限定在组团单位业务范围内,实质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

(3)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2. 限量管理党政主要领导和其他党政班子成员每3年不超过1次。

确因业务需要的,必须经过相应程序审批,从严掌握出国(境)次数。

中层正职每三年不超过1次,中层副职最高5年不超过1次。

同一部门的中层干部1年内一般不超过1人次。

教职员工原则上每3年不超过1次,确因业务需要的,必须经过相应程序审批,从严掌握出国(境)次数。

确有必要且不需学校承担主要费用的团组或人员,人次限量由学校统筹掌握。

3. 出访团组和人员同一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不得同时或在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出访人员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的任务或本应由下级单位和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

浙江省因公出国境审批流程

浙江省因公出国境审批流程

浙江省因公出国境审批流程1.申请人准备好出国所需的相关资料。

The applicant prepares the relevant documents requiredfor going abroad.2.申请人在单位填写因公出国审批申请表。

The applicant fills out the application form for approval of going abroad for official business at the unit.3.单位负责人审批申请表。

The unit leader approves the application form.4.单位人事部门或相关部门审核申请表。

The unit's human resources department or relevant department reviews the application form.5.单位提交审批材料至上一级主管部门。

The unit submits the approval materials to the higher-level supervisory department.6.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申请表。

The higher-level supervisory department approves the application form.7.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单位提交的审批材料。

The higher-level supervisory department reviews the approval materials submitted by the unit.8.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出国审批文件。

The higher-level supervisory department issues the approval document for going abroad.9.申请人携带出国审批文件办理签证手续。

浙江大学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台申请表劳务派遣人员

浙江大学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台申请表劳务派遣人员

浙江大学因公临时出国或赴港澳台申请表(劳务派遣人员)
出访经费来源
此表格式不得更变,经以上部门审批,申请人复印留底后,送校外事处。

邀请单位及出访情况
填表须知
此表格适用范围为浙江大学劳务派遣人员,出访时间为180天以内(不含180天)。

劳务派遣人员需出访前向学校提出申请,不得事后补办。

办理出访手续所需材料:1.此表格1份;2.出国(境)人员备案表(须经出访人员所在单位签字并盖党委章,“出国”、“赴港澳”1份、“赴台”2份);3.邀请信(复印件)1份;4.出访单位签字盖章的出访说明。

表格需正反面打印在同一张纸上,并务必保持表格样式,便于审批。

外事处咨询电话:88981261,88981875 传真: 87951315
以下由外事处填写。

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审批与管理规定

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审批与管理规定

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审批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审批与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对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与其他性质的出访实行区别管理。

第三条教学科研人员是指我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人员(含离退休返聘的教学科研人员),以及担任中层(含)以上行政职务的专家学者。

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专业领域进修、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第二章审批程序第四条各学院(研究院、中心)、党群行政部门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须在每年11月底前(具体时间以学校的通知为准)将下一年度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计划报国际合作处,形成学校的年度外事出访计划,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后,向XX市外事办公室报备,作为执行出访任务的依据。

作,须持公务普通护照。

如特殊情况需持普通护照的,担任中层(含)以上行政职务的教学科研人员须经组织部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申请持普通护照出国须经人事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计划获得批准后,须填写《XXX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审批表》和《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并由相关部门出具审批意见。

第七条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人员名单、出访时间、行程和预算等基本信息在我校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国际合作处报分管外事的校领导审批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公示如有异议,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通过学校审批程序的教学科研人员持公务普通护照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的个人或团组,需由国际合作处报送XX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教育部办理因公出国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后,方可办理因公出访签证手续。

离退休返聘的教学科研人员,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任务,需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返聘证明,并按照学校因公临时出国相关程序和要求报批。

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审批与管理办法汇总

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审批与管理办法汇总

Xxx大学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审批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的管理工作,根据《yyyy部办公厅关于印发〈yyyy部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厅外〔2016〕15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外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17号)、《yyyy部办公厅关于印发〈yyyy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厅财〔2015〕36号)、《yyyy部关于印发〈yyyy部因公出国审批和管理规定>的通知》(部外〔2013〕3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党委对学校外事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处”)归口管理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审核报批相关管理工作.组织部、人力资源处负责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政治审查工作。

人力资源处归口管理出国培训工作。

财务处负责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管理和经费审批工作。

第二章因公临时出国类别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因公临时出国,是指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出国时间3个月以内的出国活动,分为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和其他出访两类。

第四条学术交流合作主要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其他出访主要是指一般性业务工作交流等非学术性出访。

第五条教学科研人员是指学校直接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以及在学校和学校二级单位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第六条学校对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和其他出访实施导向明确的区别管理。

第三章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编制、报批与执行第七条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编制(一)各单位要科学编制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和其他出访年度计划,统筹规划和合理安排相关工作。

国际处每年11月初开展学校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编制工作.(二)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由学校负责管理,不列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其他出访实行限量管理,按照国家关于控制并降低总量的要求,以上年度出访人次总量为上限。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4-05-28 信息来源:浙江省财政厅浙财行〔2014〕30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加强和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2014年5月22日(此件公开发布)—1 —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及《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人员(或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与经费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核责任。

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第五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

(二)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院国际交流与合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因公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和程序,更好地为学院教学与科研工作服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外事工作小组为学院因公出国(境)工作机构,办公室具体负责因公出国(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因公出国(境)适用以下范围:(一)教职工持因公护照短期出国(境)考察访问、参加学术会议、科研合作、讲学及参加(指导)竞赛等。

(二)教职工持因公护照随学院或上级部门组织的代表团赴国(境)外培训学习等。

(三)由国家或学院派出的教职工持因私证照出国(境)进行1个月及以上的合作研究、讲学、进修等。

(四)在校学生出国(境)参加由学院派出的学术会议、院际交流、海外实习、竞赛等。

(五)我院人员随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团组因公出访。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出国(境):(一)涉及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的。

(二)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受党政纪处分影响期满的,要慎重研究并说明同意出国(境)理由)。

(三)受到党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四)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不满一年的。

(五)其它原因认定不宜出国(境)的。

第二章任务申报第五条因公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各部门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

出访部门、出访目的与出访任务必须与出访人员的身份和业务范围一致。

第六条出访部门须于出访前拟定出访任务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出访任务目的及必要性、出访任务内容及行程安排、拟出访人员、拟出访时间、经费预算、预期取得的成果等。

第七条出访须有国外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部门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

邀请函须真实有效,内容应包含明确的出访目的、出访日期、停留期限、费用来源、费用负担办法等。

(最新版)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

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以及《关于印发XXXX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严格执行各项外事管理规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促进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保证师生因公出国(境)工作正常运转,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

第二条管理部门国际交流处是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适用范围凡我校教职工开展一般性中外校际工作交流(以下简称因公短期出国),均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出访计划及人员第四条科学制订年度计划国际交流处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要求与国家相关规定,科学制定学校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出访计划经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党委会审批后,向上级相关部门逐级报送,由国际交流处组织实施计划的报送相关工作。

每批次团组出访前,需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方可成行。

出访坚持因事定人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不得参加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培训。

出国参加会议等活动要有选择,不得逢请必到。

学校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访问同一国家或地区。

第五条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文件精神,按规定的限量出访。

参加双跨团组、国外培训均计入本人和本单位出访批次。

在严格执行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安排计划出国的,应在本单位计划总量中调剂,并在报批时说明原因,总量不得突破年度计划。

第三章审批要求和程序第六条严格执行应邀出访规定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原则上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自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改变身份。

出国(境)经费财务报销的若干规定

出国(境)经费财务报销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出国(境)经费财务管理,规范出国(境)经费财务报销行为,明确报销程序和手续,维护出国(境)经费使用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支出有关费用报销管理的通知意见》(浙财行〔2017〕39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调整因公临时出国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行〔2017〕7号)、《关于修订因公临时出国、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7〕25号)、《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12〕126号),结合学校出国(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学校派遣的各类出国(境)考察学习,包括因公临时出国考察(含学术交流)、因公短期出国培训(90天以内)、中长期出国(境)培训(90天及以上)。

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经费为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的各类出国(境)相关经费。

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报销(一)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各项经费管理要求详见《学校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经费开支标准参照《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30号)执行,详见附件1《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

(二)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批准行程内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在规定标准内按实际报销。

伙食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无需办理报销手续。

(三)严禁将应由出访团组统一管理的住宿费及其他不宜包干使用的经费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四)出国人员在境外往返机场的公共交通费用,可参照城市间交通费有关规定执行。

(五)外方以现金和实物形式,为我方出访团组仅提供交通接待的,出国人员可按标准的40%领取公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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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的规定
(2015年2月修订)》的通知
编辑:cheny 时间:2015年03月11日访问次数:266
浙大发外…2015‟16号
各学院(系),行政各部门,各校区管委会,直属各单位:经学校研究决定,现将《浙江大学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的规定(2015年2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大学
2015年2月24日
浙江大学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
与管理工作的规定
(2015年1月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严格执行各项外事管理规定,更好地服务一流大学建设目标,根据教育部、浙江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中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应邀赴国(境)外执行公务的为期180天以内(不含180天)的出访。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副校级领导、中层领导干部及其他人事关系在我校的在职教职工、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

党委书记、校长的出访任务,由外事处根据上级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章出访任务原则、认定及年度计划管理第三条因公临时出国(境)坚持“任务导向、总量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

出访任务必须服务于学校中心工作,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单位与出访目的必须与出访人员的身份密切相关。

第四条因公临时出访任务必须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出
访日期、停留期限及费用负担办法。

必须有发自出访国家或地区的合格邀请函,邀请函必须打印在邀请单位的公函纸上,有邀请人手写体签名或邀请单位盖章。

邀请单位、邀请人应与出访人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接受境外中资企业、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办理邀请函。

第五条出国(境)培训应严格按相关部门规定审批。

参加外单位组团的境外培训需提供组团单位的任务批件和
任务通知书,学校自行组织的培训团组由组织部(党校)负责管理。

第六条申请出国(境)年龄在65岁以上人员需附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70岁以上人员原则上不办理公派出国(境)。

第七条下列情形之一者,一般不予因公派出:
(1)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组织的访问考察、研讨会、培训班等出访申请;
(2)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考察性出访,无实际需要的境外培训,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培训,无实质内容的境外庆典、仪式或内部慰问等活动;
(3)陪同因公临时出访人员出访的配偶,不予因公派出;
(4)通过因私渠道申请同一国家签证已被拒签者;
(5)非在职人员的出访(含退休人员)及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的人员。

第八条对行政性出访进行年度计划管理。

各学院(系)、各部门、各单位应于每年12月中旬前将本单位下一年度的
行政性出访计划报外事处汇总(包括校级领导出访团组),由外事处报学校审批,确定下一年度学校的出访计划。

如遇特殊情况需在计划外出访的,根据各单位控制“三公经费”支出要求,在本单位计划总量中调剂,总量原则上不突破年度计划。

如遇因公紧急任务需临时出访的,应先向分管校领
导说明原因,明确出访任务,并报外事处汇总,由外事处报学校审批。

第三章审批权限与程序
第九条现职副校级领导因公临时出访,须经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批。

第十条中层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访由学校党委负责归口审批,具体授权党委有关负责同志执行。

其出访事宜由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中层正职(主持工作副职)由外事处报分管校领导和校党委书记审批,中层副职由外事处报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除校领导、中层领导干部外,其他在职教职工和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出访任务,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由各学院(系)、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党政负责人进行审核(校部机关人员由所在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党支部或党总支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外事处。

在校研究生和在校本科生须分别先报研究生院、本科生院核签,博士后须先报人事处核签。

第十二条各学院(系)、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出访性质和任务,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审批通过后,由外事处下达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

第十三条出访团组在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审
批时,由出访人员所在单位填写《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并在申请表中注明“XXX同志此次出国已于XXXX年XX月XX日报XXXX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填写《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填写《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

第四章管理规范
第十四条学校成立浙江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小组,由分管外事工作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外事处。

工作小组负责对年度全校行政性公务出访任务进行统筹规划,对各单位有关具体出访计划进行审定。

第十五条副校级领导、中层干部及其他人事关系在我校的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规定》向外交部门申领因公护照、因公通行证,并持因公证照办理签证、签注。

第十六条因公临时出访活动应严守纪律,厉行节约,
讲求实效。

应严守外事纪律,自觉维护国家形象;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食宿,不得铺张浪费;严禁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娱乐活动。

第十七条各学院(系)、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因公出访经费,加强经费预决算管理。

因公出访经费按有关规定纳入专项预算管理,不得超支,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十八条行政性出访团组应严格控制人员规模,每个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

严禁通过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安排无关人员随行。

行政性出访团组原则上应在同一大洲选择出访国家,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

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国家航班衔接不便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

第十九条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事项和内容外,因公临时出访的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事前通过内部网、公示栏等便于本单位人员知晓的方式如实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

出访请示中应注明公示情况。

第二十条出访团组回国后1个月内,应在单位内公布行前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内容,自觉接受师生监督,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完成出访任务回校后7天内应将因公护照或赴港澳通行证上交外事处统一保管。

严禁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证照出国(境)。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赴台湾的审批手续,按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外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浙江大学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的规定(2003年9月修订)》(浙大发外…2003‟2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
2. 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备案表
3. 因公临时赴台人员备案表
抄送:纪委,各院级党委、直属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各党工委,工会、团委。

浙江大学校长办公室主动公开2015年3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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