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益界定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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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民法的法律效力与公共利益的对应

刑法与民法的法律效力与公共利益的对应

刑法与民法的法律效力与公共利益的对应法律是维系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基石,而刑法与民法则作为法律体系的两大支柱,在维护法律效力与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刑法与民法的法律效力与公共利益的对应关系展开探讨。

一、刑法的法律效力与公共利益刑法作为法律的一项重要分支,主要通过制定刑罚来惩治犯罪行为,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等重要权益。

刑法的法律效力与公共利益间存在如下关联:1. 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全刑法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涉及犯罪行为的个人或组织进行惩罚,从而实现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这种打击犯罪的法律效力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权利和财产安全,维持社会的秩序和正常的生活环境。

2. 赋予受害人法律救济权刑法制定了对犯罪行为造成的受害人进行救济和赔偿的规定,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让其在受到犯罪侵害后能够获得公正和合理的法律补偿。

这种法律效力有助于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正义和法治的落实。

3. 遏制犯罪行为,减少社会危害刑法的法律效力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惩治起到了预防和遏制类似犯罪行为的效果。

它向潜在的犯罪分子传递了强烈的警示信号,提醒他们犯罪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打击,从而降低了犯罪行为的发生率,减少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

二、民法的法律效力与公共利益民法是指对个人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体系,其主要目的是维护个人之间的合法权益和平等相处,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

民法的法律效力与公共利益间存在如下关联:1. 维护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民法通过制定合同法、物权法等规范个人之间关系的法规,旨在保护个体的财产权益和人身安全,维护公共利益的平衡。

它通过规范契约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调整民事纠纷等手段,确保公众在经济、社会交往中的权益不受侵害。

2. 培养公民的法治观念民法的法律效力不仅在于给予公民法律保护,还有助于培养公民的法治观念和公民道德。

通过民事纠纷的调解、仲裁和审判过程,公民能够了解和体验到法律的公正和合理,提高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融合及其可行性分析

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融合及其可行性分析

090法治时空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融合及其可行性分析姜 薇(山东财经大学 山东济南 250014)摘 要:在传统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关系的理论中,国内许多学者一直奉行着这种观点: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完全区分、各自独立。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融合关系愈加突出。

本文将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从民事责任优先条款出发,简要论述二者不可能再是以往的对立关系;第二部分以刑法民法化为依据阐述二者的融合关系;第三部分是二者融合的可行性分析。

关键词:民事责任优先;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融合;法律责任的功能作者简介:姜薇(1996-)女,汉族,江西南昌人,法律硕士,山东财经大学法律(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商方向。

传统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关系理论认为两种责任不可取代、完全分立。

民事责任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适用,刑事责任则是国家制裁违法犯罪分子的工具。

两者在责任产生原因、责任承担的主体以及承担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

虽然传统观点在目前的学术界依旧得到大多数学者的支持,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颁布和实行,其中第187条(被称为“民事责任优先”条款)也成为这些学者继承传统观点的依据,但是由这一条款反映出的,不论是其适用条件还是最后的法律价值导向,都表明这一条款是作为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融合的缺口。

同时,随着刑法民法化的发展,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之间的融合在我国的表现愈加突出,如我国的刑事和解和刑事自诉制度的确立和完善。

法律的终极目的在于维护秩序,理论应当是为实践服务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的,所以,对于二者的融合我们应当秉持着积极乐观的态度而不是一成不变地拘泥于理论。

“民事责任优先”条款否定了两种责任的对立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吴婷在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其有贵州茅台酒期货的事实,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李某1、陈某1、徐某1等人达成合同,骗取了资金共16072.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案发后,吴婷于2018年10月29日向仁怀公安局投案。

刑法与民法的法律规则与原则对比

刑法与民法的法律规则与原则对比

刑法与民法的法律规则与原则对比法律是社会运行的基石,它以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为指导,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平正义。

在法律体系中,刑法和民法是两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刑法涉及犯罪行为与刑罚,民法则关注个体之间的权益关系。

本文将对刑法和民法的法律规则与原则进行对比分析,以探讨二者之间的异同点。

一、法律规则对比刑法的主要法律规则是指导刑事责任认定和刑罚适用的规定,主要包括犯罪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等。

而民法的法律规则则围绕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关系展开,主要涉及合同、侵权、继承等方面的规定。

1. 犯罪构成要件 vs 民事权益规制在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导刑事责任认定的基本要素,一般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因果关系等要求。

而在民法中,重点规制的是民事权益的建立和保护,例如合同成立要件、侵权行为构成要素等。

2. 刑罚种类与刑罚幅度 vs 民事权益救济方式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了各种不同类型的刑罚规定,如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以便根据不同的犯罪形态来适用相应的刑罚。

刑罚的幅度也在法律中进行了明确规定。

相比之下,民法主要关注对民事权益的保护,强调救济方式的多样性,如返还、赔偿、修复等,为当事人提供了维护权益的不同途径。

二、法律原则对比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形成的基础,它们在指导法律适用和处理法律事务时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

在刑法和民法中,存在着一些不同的法律原则。

1. 刑法原则刑法的原则主要包括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等。

法定原则强调法律的规范性和明确性,要求犯罪与刑罚应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罪刑法定原则则规定了犯罪和刑罚的法定性,即犯罪与刑罚的划定必须通过法律来界定。

疑罪从无原则则要求审判机关对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要求确凿证据才能定罪。

2. 民法原则民法的原则主要包括平等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责任原则等。

平等自由原则强调个体之间的平等地位和互相尊重的原则,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

合同自由原则则强调个体之间在订立合同时的自由意思表示和平等协商。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日益增多,刑事案件中涉及民事赔偿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如何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已成为司法实践和学术界关注的热点之一。

本文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进行了探讨,分析了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案例,提出了一些完善和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机制;法律规定;案例;改进建议正文: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在处理刑事案件时,涉及到被害人的损害赔偿问题,需要同时进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一种诉讼形式。

它的特点是统一审理、并案处理、主副关系和交叉影响。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犯罪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赔偿。

刑事判决认定犯罪事实后,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向执行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涉及民事赔偿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以上规定清晰地表明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和原则,为有关部门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例分析案例1:小张因犯罪被判刑,同时应该赔偿小明60000元经济损失。

小张不服判决向法院提出刑事上诉,小明也向法院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受理了他们的诉讼请求,并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一并审理,最终判决小张的上诉不成立,应赔偿小明经济损失60000元。

案例2:王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涉及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王某在刑事案件审理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判决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十万元。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机制和建议1、完善刑法和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2、建立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调解协商等工作。

3、依据案件不同性质、事实不同、责任不同,适用不同的处理办法,发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效益。

5、加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研究和评估,总结经验,提出更为科学的处理机制和方法。

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案件的审理路径-中国法院网

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案件的审理路径-中国法院网

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案件的审理路径-中国法院网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织在一起的现象由来已久,处理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在程序上存在很多争议。

今年公布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未就此问题作出新的的规定,本文在此主要是讨论实践中审理民事纠纷过程中如发现涉嫌刑事犯罪事项,哪些情况下应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哪些情况下应当继续审理的问题。

一己之见,抛砖引玉。

所谓刑民交叉案件,又称刑民交织、刑民互涉案件,是指案件性质既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相互间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或根据同一法律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一时难以确定是刑事法律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1]。

在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9日颁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民、刑案件可以分别受理、审理的原则已经得以明确。

但在“重刑轻民”、“刑可止民”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先刑后民”对司法工作的影响要更大一些,反而使“刑民并用”得不到应有的强调。

接下来,笔者将结合审判实践,具体谈谈哪些情况下适用“先刑后民”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哪些情况下可以“刑民并用”,继续审理;而“先民后刑”又可以在什么条件下有限适用。

一、“先刑后民”之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司法实践中,审判部门应慎用驳回起诉,更不能一有刑事犯罪嫌疑,就裁定将起诉驳回。

只有在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属于“同一事实”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驳回起诉。

在这种情况下,民商事纠纷中的一方当事人本身就是刑事犯罪的嫌疑人,而所谓的“纠纷”,实质上就是犯罪,为节约司法资源,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利益,避免民、刑判决发生冲突,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整起案件移送公安、检察部门处理,是可行的。

问题在于,由民事审判部门来判断“刑事犯罪嫌疑”,并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也可能造成“以刑阻民”的情况[2]。

因此,未来修订司法解释时,可考虑将“驳回起诉”修改为“中止审理”,给民事救济途径留下回旋的余地。

论民事赔偿与死刑的限制适用

论民事赔偿与死刑的限制适用

论民事赔偿与死刑的限制适用关键词: 民事赔偿酌定量刑情节死刑限制适用内容提要: 民事赔偿作为司法实践中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对于死刑的限制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赔偿影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轻重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理论根据。

从实践层面看,民事赔偿对于死刑的适用确实产生了显著影响,但应当理性而节制地考量这种影响,以防止“以钱买命”等负面形象的出现。

充分发挥民事赔偿在限制死刑适用中的作用,首先要理性确定民事赔偿适当从宽处罚的案件范围,除了严重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之外,其它犯罪案件中都存在民事赔偿影响死刑适用的空间。

其次,要准确衡量民事赔偿情节的分量,可以重点从赔偿数额、赔偿态度和赔偿时间等方面考虑。

再次,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最后,要正视被害方不予谅解或拒绝接受赔偿时的死刑适用问题。

一、前言在我国现阶段全面废止死刑还不现实的情况下,要使死刑政策、死刑制度与死刑适用成为一种理性的实践,当务之急就是应当加强死刑的司法控制,即要切实减少和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而如何切实减少和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根据相关司法实践及其研究,酌定量刑情节就是最为关键的突破口和切入点。

通过酌定量刑情节限制死刑的适用是死刑司法控制的一条非常重要而又现实的路径。

相比于其它的死刑司法控制路径,这一重要路径对死刑的控制侧重于对个案中死刑的限制适用,在运作上更为内敛和缓和,更容易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而为将来我国废除死刑奠定良好的社会基础。

在司法实践中,法定量刑情节一般易受到重视,但对酌定量刑情节的重视则不够。

其实,对于刑事法官来说,能够让其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有效地降低死刑适用的正是酌定情节。

如果刑事法官都能在认真地考虑酌定从轻情节的基础上,从严控制死刑的适用,那么可以预计,我国死刑判决的数量一定会大大降低。

[1]著名刑法学家高铭暄教授也精辟地指出:“重视酌定量刑情节在控制死刑适用中的作用,理论上是有根据的,实践中是可行的。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民事行为和刑事行为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民事行为和刑事行为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民事行为和刑事行为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民事行为和刑事行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了解法律的基本知识至关重要。

本文将重点介绍法律的民事行为和刑事行为,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知识。

一、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个人、组织在民事关系中所进行的行为,是法律赋予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合同订立、财产转移、侵权行为等。

合同是民事行为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

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一般包括甲方提出要约、乙方接受要约、合同履行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通过签署合同,各方之间明确了权利和义务,一旦发生争议,可以依法解决。

除了合同外,财产转移也是民事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

财产的转移可以通过购买、出售、赠与等形式进行。

在财产转移过程中,各方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并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侵权行为是民事行为中比较复杂的一种形式。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人身权利的侵害、财产权益的侵犯等。

当个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刑事行为刑事行为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即犯罪行为。

刑事行为主要是指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刑事行为一旦发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刑事行为通常需要经过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才能确定事实和适用法律。

刑法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及其相应的刑罚,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的严重程度,法院将判决被告人有罪或无罪,并对罪犯进行相应的刑罚。

刑事行为的种类繁多,包括盗窃、故意杀人、贩毒等行为。

这些行为严重侵害了个人和社会的利益,因此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惩治,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总结通过了解法律的民事行为和刑事行为,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的作用和意义。

民事行为是个人和组织在民事关系中所进行的行为,主要包括合同订立、财产转移、侵权行为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评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评析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评析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和意义,通说认为有下列各项:1.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和国家、集体的财产不受侵犯,因为及时、有力的打击刑事犯罪只有与有效的民事保障结合起来,才能使犯罪分子得到最彻底的制裁,也才能够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切实的保护;2.通过民事程序中的物质损害的查明来正确处理刑事案件;3.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的效率和效益。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优势的最具说服力的观点是诉讼经济。

同一事件的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分开进行,是对同一行为进行两次审判。

尽管两次认定的依据及适用的法律相异,但起码有相当一部分查明的事实会是相同的。

就该相同部分的诉讼支出便是重复,这对当事人,尤其是被告人以及法院均是如此。

特别是在基层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请求总是比较简单清楚,而且主要事实方面的举证责任几乎都由检察机关承担,当事人在庭上不须承担太多举证风险,需要证明的只有相关的财产损失。

完成这些工作,被害人不需要有太多的法律常识,很少会因为程序上受挫而丧失请求权。

某种程度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体现了平民化的精神。

而且在这些案件中,既不需缴纳诉讼费用、支付律师费,又不必重新排期候审,在“迅速”、“减少费用”成为“正当程序”要求一部分的今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这里的价值尤其明显。

对于司法裁决的整体而言,则可以尽量保持对同一事件刑事、民事裁决的一致性。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内部冲突1.管辖权的冲突。

由于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对案件管辖的规定不同,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不一定具有该案所附带的民事诉讼的管辖权。

如刑事诉讼的被告人与民事诉讼的被告均不在一地,或该刑事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而该案引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的争议金额巨大,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上一级法院管辖等。

2.关于赔偿范围之法律冲突。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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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保 护权利 , 也保 护 民事权 益 , 我 国 民法 通则 虽保护 民事法益 , 但
《 继承 法》 第二 十八条 规定 : “ 遗产 分割时 , 应 当保 留胎儿 的继
曾世雄 教授 在其 《 民法 总则 之现 在与 未来》 中对法 益 的概念 作 出 具 体保护 范 围不 明确。 了 自己的分 析 , 他 认为 “ 法益 者 , 法 律上 主 体得享有 经 法律 消极承
能够保 障犯 罪嫌 疑人 、 被告人 的合 法权益 不受侵 害需准 确掌握 法 人 民民主专政 的政权和社 会主 义制度 , 保护 国有财产 和劳动 群众 益 内涵和 外延 , 同时要把 握 二者 间 的关系 。

集 体所 有 的财产 , 保 护公 民私人 所有 的财 产 , 保护 公 民的人 身权 利、 民主权 利和 其他权 利 障社会 主

定 的威胁 性, 而 受侵害 性则 与侵权 法角度 对法益 的界 定有一 定 己觉遵 守法律 , 积 极 同犯 罪行 为作斗 争, 以维 护社会 主义法制 , 保 护 公 民的人身权利 、 财产 权利 、 民主权 利和其 他权利 , 巴掌社 会主
《 民法 通则》 第5 条规 定: “ 公 民、 法人 的合法 的民事权益 受法
或者威 胁 的人的 生活利 益” 。 从 张 明楷教授 的定义 来看 , 他侧重 法 国刑事诉 讼法 的任务 , 是保证准 确 、 及 时地查 明犯罪 事实 , 正 确应 益的 宪法性 即公益 性质 , 指 出刑法上 犯罪行 为对法 益 的侵 害带 有 用 法律 , 惩罚犯罪 分子 , 保 障无 罪的人 不受刑 事追究 , 教育公 民 自
胎 儿出生 时是 死体 的, 保 留 的份 额按 照法 定继 承办理 。 ” 认 之特 定社会 资源 ” , 。 曾世 雄教授 将法 益界定 为法律 消极 承认 的 承份 额 。
特 定 的社会 资源 , 这种 界定 方 式有利 于全 面理 解法 益基 本概 念 。 郭 明瑞教授 则 从侵害 对象 的角度来 论述 法益概 念 即“ 侵权 行为 的 侵 害对象包 括 民事权利 和 民事利 益” ; 。 王利 明教授对 于法益 概念
安全 。但 随着 社会 经济 发展 , 人们主 张 的“ 权利” 越来 越 多 , 随对
犯罪 嫌疑 人 、 被 告 人 的权 益 保护 也成 为探 讨焦 点 。 在刑事 诉讼 中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法》 第2 条 规定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的任务 , 是用刑 罚听一切 犯罪 行为作 斗争 , 以保卫 国家安全 , 保卫
虽然是 刑法 学者最 早对法 益 的概 念进 行界定 和分析 , 但要 真 义 事业 的顺利 进行 。 ”
的相似 之 处 。
正界定 “ 法益 ” 这一 概念还 应从 民法 角度去研 究 , 因为 民法 和刑 法
任 何组织 和个 人不得 侵犯 ” ; 《 民法 通则》 第1 0 6 条第 2 款 的保护 对象 及功 能 价值 还存 在一 定差异 。 史 尚宽先生 认 为“ 法 益 律 保护 , 乃 法律 间接 保护 之个 人利 益 ” 0 , 洪逊 欣 教授 认为法 益是 “ 法律 反 规 定“ 公 民、 法人 由于 过错 侵害 国家 的、 集 体 的财产 , 侵 害他人财 射 作用所 保护 之利 益 , 但 史 尚宽先 生和洪逊 欣先 生对于 法益 的 产 、 人 身的 , 应 当承担侵 权 责任” 。从 《 民法 通则 》 规 定来看 , 其 不 概 念理 解过 于抽 象 , 不利 于法 官对 法益概 念 内涵及 外延 的把 握 。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刑事诉 讼法 》 第 2条规定 : “ 中华 人 民共 和

民事法 益和 刑 事法 益概 念分 析
” 刑法学者张明楷教授从刑法学角度对法益做出了界定: “ 法 义 建设 事业 的顺利 进行 。
益是 根据 宪法 的基 本原 则 , 由法所 保护 的 、 客 观上可 能受 到侵 害
制占 缸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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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 法 天 地
民事法益界定在刑事诉讼中的运用
丛翠萍
摘 要




刑事诉讼 活动直接 关系到 当事人人身、 财产权利等权益, 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多方面 内容贯
穿了“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 目的是在追诉犯罪同时保 障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合法权益不受人 民法院、 人 民检察院和公 安机 关的侵 害 ,民事 法益和 刑 事法 益 区分 成 为一种 必然 。本 文通过 对 民事 法益和刑 事法 益界 定尤其是 探 讨 民事法 益在刑
事 诉讼 中的 运用 来探 讨如何 保 障犯 罪嫌疑 人 、 被 告人 的 合法权 益 。
关键词 法律价值 民事法益 刑事权益 作 者简 介: 丛翠 萍 , 北京 市延 庆 县人 民检察 院反 贪局 侦查 二 处书记 员 ; 韩锋 , 北 京 市延 庆县人 民检 察 院反 贪 污贿赂 局侦 查二
该条规 定 是继承法 领域 的特 殊规 定 , 以法 律 的形式对胎 儿利益加 以保护 反 映了我 国法 律对侵 权法 法益保 护范 围逐步扩 大的趋势 。 我国2 0 1 0 年 7月 1日施行 的 《 侵 权责 任法》 对侵权 行为作 了
处 处长 ; 左勇, 广 州 市番 禺区人 民检 察院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1 - l l l ・ O 2
民事法律 的 目的 是解 决纠 纷 , 平衡 民事 主体 之 间的利 益 ; 刑 最高 院的 司法解释 以及 《 继承法 》 等相 关法 律从 不同角 度对 法益 事法 律 的 目的是 惩治 犯罪 , 保 护 人 民, 保 障 国家安 全和社 会 公共 保护进 行 了规定 , 我 国 目前 已初步 形成 了法益 保护 的法 律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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