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建筑〔2017〕3号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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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局关于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垫付及清偿责任的通知-厦建筑〔2019〕1号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垫付及清偿责任的通知-厦建筑〔2019〕1号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垫付及清偿责任的通知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垫付及清偿责任的通知厦建筑〔2019〕1号各区建设局、市造价站、各工程建设单位、各施工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优先解决政府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财建[2017]623号)和《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明确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资拖欠时垫付清偿责任通知如下:一、落实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责任(一)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应按约定及时足额向施工单位(或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或工程进度款),施工单位应将工程款优先用于农民工工资发放。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严禁将工资通过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转发。

1.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因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由建设单位(发包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2.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工程款的,由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分包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总承包企业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工程款的,而分包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企业应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再依法追究分包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监督总承包企业做好垫付。

2017建筑安全资料管理规程

2017建筑安全资料管理规程

北京市地方标准DB U编号:DB11/ 383-2017备案号:J×-20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Safety Documentation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Position2017-06-29 发布2017-10-01 实施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联合发布局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Safety Documentation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Position编号:DB11/ 383-2017备案号:J× -201×主编单位: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批准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施行日期:2017 年 10 月 01 日2017 北京前言本规程为强制性标准,其中第 2.1.5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根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3 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京质监标发〔2013〕136 号)的要求,由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有关单位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结合北京市建筑行业特点,参考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成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3、施工现场安全资料分类与编号;4、建设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5、监理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6 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安全资料;7 施工现场检查评价及附录。

本规程主要修订的技术内容是:1、取消原第 2 章“术语”章节;2、在第2 章“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章节中,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承担的安全资料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3、在第4、5、6 章中分别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建立的安全资料进行了修订、完善和细化,章节设置进行了调整;4、新增加了第 7 章“施工现场检查评价”,取消原第 8 章“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的编制与组卷”,将原章节内容合并至第 2 章“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中;5、新增加了“条文说明”。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计取建筑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措施费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计取建筑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措施费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计取建筑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措施费的通知发布日期:[2018-10-18] 【字体:大、中、小】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不断提高我市扬尘污染防治整体水平,切实有效控制扬尘污染,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执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有关规定的通知》(闽建筑〔2017〕20号)、《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厦建工〔2017〕62号)以及《厦门市建设局关于重新印发建筑工程和拆除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建工〔2017〕136号),现就扬尘防治措施费计价问题规定如下:一、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费主要内容有:施工现场四周围墙(围挡)及大门,出入口清洗设施,施工标牌、标志,施工场地硬化处理,排水设施,施工现场绿化布置,防粉尘、防噪音、防干扰措施,保安费,保健急救措施,卫生保洁等。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费费率计取执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

市政工程(不论是否实行标准化管理)其文明施工费内容不含施工现场围墙(围挡)。

施工现场围墙(围挡)在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中单独列项,套用《福建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7版)相应定额子目计取费用。

二、单独发包的拆除工程,其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执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总价措施项目费费率表“单独发包的装饰工程(含安装)”类别。

有设置防尘喷淋措施的,其防尘喷淋费用参照《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计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防治措施费的通知》(厦建筑〔2017〕3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裸置3个月以上土方需采取草籽播种、草坪种植等临时绿化措施的,根据《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预算定额》(2017版)套用相应的定额子目计取相关费用。

四、其他涉及扬尘防治措施费的计价办法仍执行《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计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防治措施费的通知》(厦建筑〔2017〕35号)的相关规定。

农名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

农名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

附件1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8。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明确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责任,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全面治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88号)等文件关于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户制度】施工企业应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

总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并在厦门市辖区内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总包企业工资专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由劳务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该劳务企业应在厦门市辖区内的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劳务企业工资专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企业和施工总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以及与以上除建设单位、监理企业外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的农民工。

第四条【工资发放方式】建筑企业使用农民工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与工资有关的事项。

其中,支付形式必须采用企业委托银行代发至农民工个人账户.第五条【实名制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参建各方应按《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实行建筑工程项目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通知》(厦建筑〔2016〕130号)和《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建筑领域农民工就业登记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7〕47号)的要求落实工程项目从业人员的实名制管理和办理就业登记。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施工图审查要求的通知-厦建勘设〔2018〕5号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施工图审查要求的通知-厦建勘设〔2018〕5号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施工图审查要求的通知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施工图审查要求的通知厦建勘设〔2018〕5号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要求,经我局研究,提出如下简化施工图审查要求的具体措施:一、简化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材料要求(一)工程勘察文件送审免于提交用地红线批文、用地规划许可、对于工程勘察分级标准大型以上工程的各工作环节质量控制记录等3项材料。

(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免于提交用地红线批文、用地规划许可、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房产预算成果》、政府职能部门专项批复(绿色建筑、消防、人防、市政园林、气象、安防)等4项材料。

(三)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免于提交用地红线批文、用地规划许可、初步设计批复、政府职能部门专项批复(绿色建筑、消防、人防、市政园林、气象、安防)等4项材料。

(四)基坑与边坡支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免于提交立项批复文件或项目报建表、用地规划许可等2项材料。

(五)幕墙和装饰钢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免于提交立项批复文件或项目报建表、用地规划许可等2项材料。

(六)旧工业建筑改造与加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免于提交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房产预算成果》、建设工程施工图符合规划许可承诺书、政府职能部门专项批复(绿色建筑、消防、人防、市政园林、气象、安防)等3项材料。

(七)既有建筑改扩建与加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免于提交房产测绘单位出具的《房产预算成果》、建设工程施工图符合规划许可承诺书、政府职能部门专项批复(绿色建筑、消防、人防、市政园林、气象、安防)等3项材料。

《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正式版

《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正式版

《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批准部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编单位: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执行日期:2017年7月1日目录总则第一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构成要素第二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组成内容第三章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计算程序和计价办法第四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取费标准第五章其他有关规定总则一、为了适应我省建筑业发展需要和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编制《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编制的主要依据有:《建筑法》、《社会保险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 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50862-2013)及我省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 及其他有关政策规定。

三、本定额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装配式建筑工程、仿古建筑工程、古建筑修复保护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抗震加固工程、市政维护工程等专业工程。

四、本定额是编制和确定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是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基础;是投标报价以及其他投资性质工程计价、编制企业定额的参考。

五、本定额是按照增值税税制、正常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合理施工工期、合格工程进行编制的,反映了多数企业正常、合理的费用支出。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宣贯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宣贯


三、3.1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 级 资 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无需资质的项目,从 其规定)
备注:1、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若干 规则(试行)》(闽建【2017】6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招标文件 中不得同时设置总承包资质和其承包工程范围中已涵盖的专业承包资质 要求,不得提出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质资格要 求”。
例如: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承包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 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 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智能化、防雷等配套工程。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根据《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实施计划》(闽 建筑[2014]21号)的规定,“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邀请招标工 程项目,邀请参与投标的龙头企业不得少于3家。非国有投资的邀请招 标工程项目,鼓励邀请龙头企业参与”。 3、建市【2014】159号文总则规定,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 发包时,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4、《关于工程承发包与建筑业企业新资质管理规定衔接有关问题的通 知》(闽建筑【2015】5号)规定,对于原《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建市〔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 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 七个专业承包资质,除前期“三通一平”中的土石方工程和单独立项的 专业工程外,建设单位应当随总承包工程一并发包。直接发包的土石方
五、3.4应用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的,投 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不得低于60分;以联合体参与投标 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按具有 (建筑工程、市政公 用工程) 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联合体成员中的最低企业季度信 用得分确定。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可通过福建省建 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从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登录)查询。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有关内容的通知20170704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有关内容的通知20170704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有关内容的通知文号:厦建筑〔2017〕49号发布日期:[2017-07-04] 阅读人次:1552 【字体:大、中、小】各有关单位:依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等8套2017版定额施行时间的通知》(闽建筑【2017】12号)及《关于执行〈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7版)有关规定的通知》(闽建筑【2 017】2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其中的工程费用定额的有关内容及厦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201 7版)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风险费1.施工合同约定(含招标文件)实行风险包干的,应计取风险费,风险费按人工费、材料费(不含设备费、甲供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之和乘以风险费率计算并含在综合单价中。

2.需招标的工程,其风险费的计算执行《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规定〉的通知》(厦建建〔2009〕36号)及《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指导办法的通知〉》(厦建筑〔2014〕53号)的相关规定,即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工程,其风险费费率按3%-5%计算;采用小项目施工简易招标投标办法的,其风险费费率按1%-3%计算。

3.不需招标的工程,其风险费的计算可参照上述规定或由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防治措施费执行《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计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扬尘防治措施费的通知》(厦建筑【2017】35号)。

三、建筑废土运输费及消纳费1.编制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渣土收纳费,渣土收纳费在其他项目费暂列金额中列项,只计取税金,不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等费用。

我市渣土收纳费市场参考价为7元/立方米。

2.编制招标文件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外弃土石方的弃置点和运输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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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施工单位
积极创建、成绩突出的项目部名单
项目名称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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