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湖南省家庭经济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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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

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
2、学校留存学生及监护人户口本复印件及受助存折复印件。
湖南省教育厅办公室2019年7月25日印发
地址:
小轿车
□无□有
品牌型号
购买时间
其他投资情况
持有股票
□无□有
情况描述:
持有债券
□无□有
情况描述:
购买商业门面
□无□有
情况描述:
开办企业
等经济实体
□无□有
情况描述: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是□否,情况描述: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情况
□是□否,情况描述:
家庭欠债情况
□是□否,情况描述: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力弱情况
□是□否,情况描述:
家庭成员患病及治疗情况
□是□否,情况描述: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并向学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学生签字:监护人签字:年月日
民主评议意见
民主评议小组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学校认定意见
单位公章:年月日
注:
1、如申请人为特殊群体,需提供相关支撑材料。
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
□是□否
烈士子女
□是□否
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是□否
城市特困供养学生
□是□否
家庭基本信息
家庭常驻通讯地址及邮编
姓名
年龄
称谓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万元)
健康状况
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情况
家庭人均年收入元。
家庭资产情况
住房
□无□有
住房一
地址:
住房二
地址:
住房三及以上
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年级:班级: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9.23•【字号】湘教发[2008]71号•【施行日期】2008.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湘教发〔2008〕71号)各市州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机关各处室,厅委直属各单位: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要求,我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废止《关于我省社会力量办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7个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二、宣布《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50个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三、确认《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工作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等144个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四、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等67个文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有关单位要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我厅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1、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附件1: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附件4:。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湘民发〔2019〕26号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湘民发〔2019〕26号

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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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
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湘民发〔2019〕26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19〕42号),从2019年1月起,中央财政对我省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测算标准从以往的月人均300元(湘西州450元)提高至月人均450元(湘西州600元)。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决定自2019年1月起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标准,社会散居孤儿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50元,集中供养孤儿由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50元。

2019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已按标准全部下达,其他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各地要足额安排本级负担部分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足额发放。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同等保障。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2019年11月22日
——结束——。

200963号

200963号

湘政办发(2009)6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局办 2011-11-2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九月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的意见(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二00九年九月四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根据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分级负责、加大投入的原则,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着力增加房源供应,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

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目标任务2009年到2011年,全省计划新增廉租住房 28.4万套、新增租赁补贴7.1万户。

争取用3年时间,通过增加廉租住房建设规模、推进城市棚户区和林区、垦区、矿区、中小学校危旧房改造,以实物保障为主,结合发放租赁补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2009年,新增廉租住房9.9万套,新增租赁补贴3.5万户。

第二阶段:2010年新增廉租住房9.9万套,新增租赁补贴2.5万户。

第三阶段:2011年新增廉租住房8.6万套,新增租赁补贴1.1万户。

各阶段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必须在当年12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次年3月底前项目全面竣工,其他方式新增的廉租住房于当年12月底前筹集到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湘政发[2016]11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6.06.12【实施日期】2016.06.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1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在全省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城乡统筹。

健全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管理体制,在政策目标、救助方式、资金筹集、供养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特困人员都能获得救助供养服务。

坚持托底供养。

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和殡葬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坚持适度保障。

科学合理制定救助供养标准,做到救助供养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救助供养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

坚持属地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分级管理,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和资金保障,维护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权益。

坚持社会参与。

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良好氛围。

湖南省贫困户的标准

湖南省贫困户的标准

湖南省贫困户的标准湖南省贫困户的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地方实际情况确定的,主要包括经济条件、生活水平、基本生活设施等多个方面。

根据湖南省的相关文件规定,贫困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首先,经济条件。

湖南省将家庭人均年收入作为贫困户认定的重要指标。

一般来说,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贫困线的家庭,可以被认定为贫困户。

此外,家庭的生产经营能力、资产状况等也是经济条件的重要考量因素。

其次,生活水平。

除了经济收入外,湖南省还会考虑家庭的生活水平情况。

比如,家庭的住房条件、饮水安全、用电情况等都是评定贫困户的重要指标。

如果家庭的生活水平无法满足基本需求,也会被认定为贫困户。

另外,基本生活设施。

湖南省还会考虑家庭的基本生活设施情况,比如家庭的医疗保障、子女教育情况等。

如果家庭在这些方面存在困难,也会成为贫困户的重要依据。

总的来说,湖南省贫困户的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不仅仅是经济条件的考量,还包括了生活水平、基本生活设施等多个方面的考量。

只有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才能更准确地确定贫困户,从而有针对性地提供帮助和扶持。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充分理解和把握湖南省贫困户的标准,做好相关工作。

首先,要深入了解家庭的经济收入情况,掌握他们的生活水平和基本生活设施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其次,要根据标准,有针对性地制定帮扶措施,帮助他们改善生活条件,脱贫致富。

最后,要加强对贫困户的跟踪和帮扶工作,确保帮扶措施的有效落实,让贫困户真正受益。

总之,湖南省贫困户的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我们要充分理解和把握标准,做好相关工作,帮助贫困户改善生活条件,实现脱贫致富的目标。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方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方案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做好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与基本原则(一)主要目标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水平,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和完善各项助学政策,确保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

(二)基本原则。

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1、加大财政投入。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加大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

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补助资金和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杂费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

3、政策导向明确。

在努力让贫困家庭孩子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教育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4、多元混合资助。

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助、补、减、免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5、各方责任清晰。

中央与地方、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二、主要内容(一)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制度1、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

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2000元,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生的15%确定。

2、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

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含戏曲表演专业学生,艺术类其他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5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5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湘政办发〔2011〕5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逐步建立起符合省情、满足学生需求、运行规范有序、职责权利明确的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以下简称学生用车)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乘车安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学生用车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学生用车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学生用车管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是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体现。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学生用车管理摆在突出位置,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明确责任,力争用三年时间,使全省学生用车安全隐患得到根本整治,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根本遏制;学生用车步入政府主导、管理规范、用车安全、群众满意的良性发展轨道,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用车基本解决并坐上安全车、放心车。

二、明确学生用车管理模式(一)企业、学校购买或租赁。

在经济发达地区,可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司管理、财政补贴”的模式。

鼓励国有汽车运输企业或学校购买或租赁符合《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组建专业学生接送服务公司。

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乘车由服务公司按学区统一调度和管理,县市区政府给予一定的营运补贴。

可适当向学生收取乘车费,具体标准由县市区物价部门核定。

(二)社会投资。

鼓励民办学校或幼儿园举办人购买或者租赁公交公司、客运公司或个人的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专门用于接送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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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
【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4]2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4.30
【实施日期】2004.04.3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2010年清理结果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4]2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直机关工委、省国资委、省银监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军区政治部、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制订的《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湖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经常性助学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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