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评估方案
3.血吸虫病消除标准要求及工作指标释义

5
重点有螺环
境禁牧率
禁牧的重点有螺环境处数
重点有螺环境处数
重点有螺环境处数:人畜可及且有钉螺孳生的环境数。
禁牧的重点有螺环境处数:落实禁牧措施的重点有螺环境数。
6
重点有螺环境灭螺覆盖率
重点有螺环境实际灭螺面积
应灭螺的重点有螺环境钉螺面积
9
血吸虫病病人随访率
随访血吸虫病病人数
在册血吸虫病病人数
在册血吸虫病病人数:登记在册的血吸虫病病人数,包括急性、慢性及晚期病人数。
随访血吸虫病病人数:通过电话、短信、登门、检查等方式开展随访的血吸虫病病人数。
10
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救治率
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救治人数
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数
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数:符合晚期血吸虫病救治条件的在册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数。
应灭螺的重点有螺环境钉螺面积:人畜可及且适于灭螺的有螺环境的钉螺实有面积。
重点有螺环境实际灭螺面积:应灭螺的重点有螺环境实有钉螺面积中实际开展灭螺的面积。
7
有螺通江河道治理覆盖率
重点有螺通江河道治理的条数
重点有螺通江河道的条数
重点有螺通江河道的条数:螺情严重、影响范围大且对血吸虫病流行有较大影响的通江河道条数。
重点有螺通江河道治理的条数:因地制宜采取护坡、吹填、涵闸改造、抬洲降滩等血吸虫病防治措施所治理的重点有螺通江河道条数。
8
抑螺防病林草覆盖率
抑螺防病林草面积
适宜造林植草区域的钉螺面积
适宜造林植草区域钉螺面积:在血吸虫病流行区适宜造林(水淹期小于60天)植草的区域的实有钉螺面积。
抑螺防病林面积:在适宜造林植草区域的实有钉螺面积内为抑螺成效提升改造形成的以抑螺防病为主的林草面积。
血吸虫病消除达标查病村工作要求

血吸虫病消除达标查病村工作要求血吸虫病是一种由血吸虫寄生虫感染引起的寄生虫病。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消除血吸虫病,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为了实现血吸虫病消除达标,需要制定相关工作要求,加强查病村工作。
以下是该工作的一些建议和要求。
第一,加强血吸虫病疾病监测和报告机制。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建立健全的疾病监测和报告机制,确保及时、准确地获取血吸虫病流行情况。
同时,加强疾病病例报告,要求所有医疗机构对疑似病例进行报告,并提供相关数据。
第二,加强血吸虫病疫区划定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要对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进行详细调查和研究,包括寄主动物调查和血吸虫感染率测定等。
同时,对疫区范围进行划定,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第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工作。
要加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安全的饮水和卫生设施,减少人群接触感染源。
同时,对污染的水体和环境进行整治,减少血吸虫的滋生和传播。
第四,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要加强对公众和农民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血吸虫病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同时,加强监测人员和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血吸虫病的诊断和治疗水平。
第五,深入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要坚持综合防治原则,采取综合措施进行防治,包括化学防治、水生生物防治、生物学控制和卫生教育等。
同时,加强监测和评估工作,及时调整防治策略,确保取得可持续的防治效果。
第六,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
要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加强各相关机构之间的协作配合,并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合作伙伴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总之,为了消除血吸虫病,血吸虫病消除达标查病村工作要求要坚持以人为本,加强疫情监测,加强疫区调查和环境整治,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综合防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
通过各个方面的努力,相信中国一定能够实现血吸虫病消除的目标,为人民群众的健康保驾护航。
血吸虫病整治工作方案

血吸虫病整治工作方案一、背景分析血吸虫病,这个曾经在我国肆虐的疾病,如今仍然在一些地区存在。
它主要通过钉螺传播,严重威胁着当地居民的健康和生活。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血吸虫病的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形势依然严峻。
二、目标设定1.降低血吸虫病发病率,力争在三年内发病率下降50%;2.加强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普及,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3.建立健全血吸虫病监测预警体系,及时发现和控制疫情;4.改善生态环境,减少钉螺孳生地。
三、具体措施1.宣传教育(1)制作血吸虫病防治宣传册,发放给社区居民;(2)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讲座,邀请专家授课;(3)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普及血吸虫病防治知识;(4)在钉螺孳生地设立警示牌,提醒居民注意防护。
2.疫情监测(1)建立健全血吸虫病疫情监测网络,实时掌握疫情动态;(2)加强对钉螺孳生地的监测,及时发现和控制疫情;(3)定期对重点人群进行体检,及时发现感染者并进行治疗;(4)加强与周边地区的疫情信息交流,共同防控血吸虫病。
3.防治措施(1)加强钉螺防治,采用药物灭螺和生态治理相结合的方法;(2)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3)对感染者进行规范化治疗,确保治愈;(4)加强水源地保护,减少钉螺孳生地;(5)推广无螺地区经验,减少钉螺孳生地。
4.政策支持(1)加大财政投入,保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经费;(2)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群众参与血吸虫病防治;(3)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血吸虫病防治工作;(4)对防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组织实施1.成立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2.设立血吸虫病防治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3.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4.制定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计划,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评估,对防治效果进行评价;3.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争取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4.加强经验交流,推广血吸虫病防治典型做法。
血吸虫病消除状态巩固工作实施方案

血吸虫病消除状态巩固工作实施方案
血吸虫病是一种由血吸虫寄生引起的疾病,严重威胁着全球范围内的人类健康。
为了消除血吸虫病并巩固现有的成果,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
一、加强宣传教育
1.组织广泛的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血吸虫病的预防知识和防治方法。
2.利用各种媒体渠道,包括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进行大规模的宣传广告,提高公众的认知度和重视程度。
二、加强疫情监测
1.建立健全的疫情监测体系,及时了解血吸虫病的流行状况和变化趋势。
2.加强对疫情高发地区的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病例,防止疫情扩散。
三、强化卫生监管
1.加强对水源、饮水设施和卫生条件的监管,确保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2.加强对食品卫生和环境卫生的监管,预防血吸虫病通过食物和环境传播。
四、推进药物治疗
1.加强对疟疾的药物治疗,提高治愈率和防止复发率。
2.推广和应用新型抗血吸虫药物,提高治疗效果和减少副作用。
五、加强国际合作
1.加强与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的合作,共同研究和推广血吸虫病的防治技术和经验。
2.加强与血吸虫病流行地区的合作,共同开展疾病防治工作,减少疫情的传播和影响。
六、加强社会参与
1.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2.加强与公众的互动,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提高防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的落实,我们相信血吸虫病的消除状态将得到巩固。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实现一个无血吸虫病的世界而奋斗!。
卫生局血吸虫病治理方案

卫生局血吸虫病治理方案一、背景分析血吸虫病作为一种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寄生虫病,在我国部分地区的流行状况令人担忧。
近年来,虽然我国在血吸虫病防治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但疫情形势依然严峻。
为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本方案旨在探讨一套切实可行的血吸虫病治理策略。
二、治理目标1.降低血吸虫病发病率,确保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2.提高人民群众对血吸虫病的认识和防治意识。
3.完善血吸虫病防治体系,实现防治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三、具体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1)成立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职责。
(2)建立健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合力。
2.宣传教育(1)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广泛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宣传。
(2)加强对农村地区、学校、企业等单位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
3.防治措施(1)加强疫情监测,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
(2)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进行筛查,确保早发现、早治疗。
(3)推广安全饮水和改厕工程,切断血吸虫病传播途径。
(4)加强钉螺防治,降低钉螺密度。
(5)加强药物防治,对确诊患者进行规范治疗。
4.培训与科研(1)加强对血吸虫病防治人员的培训,提高防治能力。
(2)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科学研究,探索新的防治技术。
5.政策支持(1)将血吸虫病防治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确保政策措施得到落实。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血吸虫病防治提供法制保障。
四、实施步骤1.调查研究:了解血吸虫病疫情分布、传播途径、防治现状等,为制定治理方案提供依据。
2.制定方案:根据调查研究结果,制定针对性的治理措施。
3.组织实施:各级政府、部门按照方案要求,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4.监测评估:对防治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调整方案。
五、预期成果1.血吸虫病发病率明显下降,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2.人民群众对血吸虫病的认识和防治意识明显提高。
3.血吸虫病防治体系不断完善,防治工作走向常态化、规范化。
2024年血吸虫病综合整治计划(2篇)

2024年血吸虫病综合整治计划血吸虫病是一种由血吸虫(Schistosoma)寄生引起的疾病,其症状包括腹痛、腹泻、贫血和肝脾肿大等。
尽管该病在过去几十年中得到了有效控制,但在一些地区,仍然存在着血吸虫病的高发和传播。
为了彻底消除血吸虫病,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制定一份综合整治计划是必要的。
一、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针对血吸虫病的传播途径、预防方法以及症状特点等进行全面的社会宣传和教育,包括利用各种传媒手段、社区宣传、学校教育等渠道,向公众广泛普及相关知识。
重点向学校、农村地区和易感人群传播相关信息,提高其对血吸虫病的认知水平,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二、综合治理水域环境血吸虫病主要通过水体传播,因此,必须对水域环境进行综合治理。
包括水体污染治理、水闸建设、河道整治、湖泊清淤等工作,以减少血吸虫螺感染的可能性和传播途径。
同时,加强水源保护,确保饮用水的安全,降低感染风险。
三、加强疫点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加强对疫点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为血吸虫病的防控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对疫点的实地调查和群众体检,及时发现病例,采取针对性的防控措施,遏制病情蔓延。
四、定期进行群体用药组织定期进行群体用药,对易感人群进行治疗,达到减少患病者数量的目的。
根据流行病学和监测数据,制定用药方案和时间表,确保有效覆盖和长期治疗。
五、改善健康服务体系加强基层卫生服务能力,提高对血吸虫病的监测和诊断能力,加强对易感人群的随访和跟踪治疗,确保及时发现和治疗患者,防止病情恶化和传播。
六、加强国际合作血吸虫病是一个全球性问题,需要加强国际合作来共同应对。
与国际组织、周边国家和地区开展合作,共同研究和分享经验,加强对血吸虫病的防控措施,推进血吸虫病的综合整治工作。
七、加大投入和政策保障加大对血吸虫病的资金投入,提升整治工作的优先级。
同时,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责任分工和各方面的职责,形成合力,推进整治工作的实施。
综上所述,2024年血吸虫病综合整治计划应该围绕加强社会宣传教育、综合治理水域环境、加强疫点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定期进行群体用药、改善健康服务体系、加强国际合作以及加大投入和政策保障等方面开展工作。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达标考核评估方案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达标考核评估方案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全国预防控制血吸虫病中长期规划纲要(2004-2015年)》确定的目标任务,为规范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达到疫情控制、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标准的考核与评估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形式(一)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达到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标准实行考核制;血吸虫病流行市(设区市,以下简称市级)、流行省(以下简称省级)达到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标准实行评估制。
(二)县级和市级达到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标准的考核或评估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血防领导小组)负责组织。
省级达到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标准的评估工作由卫生部负责组织。
(三)县级以上达到疫情控制标准的评估工作参考卫生部、农业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血吸虫病疫情控制达标考核评估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8〕98号)组织实施。
二、程序(一)考核程序。
1.提交申请。
县级达到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标准的考核须由县级血防领导小组向市级血防领导小组报告,由市级血防领导小组向省级血防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请。
2.审查书面申请。
省级血防领导小组收到书面申请后,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即安排考核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批复补充相关资料或暂缓考核工作。
3.现场考核。
省级血防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卫生、农业、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及专家成立考核小组,进行达标考核。
考核小组在完成考核工作后应当及时向血防领导小组提交报告。
4.确认。
县级达到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标准考核结果由省级血防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并予批复,报卫生部备案。
(二)评估程序。
1.提交和审查申请。
市级、省级达到传播控制、传播阻断标准的评估工作必须在辖区内所有县级流行区完成相应的达标考核工作后,由市级、省级血防领导小组分别向省级血防领导小组和卫生部提交书面申请。
省级血防领导小组或卫生部收到书面申请后,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予批复补充相关资料或暂缓评估工作。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01•【文号】国卫办疾控函〔2015〕1077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血吸虫与地方病防控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5〕1077号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卫生计生委,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做好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达到消除标准的评估和一般防治地区维持血吸虫病消除状态的复核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评估方案》(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5年12月1日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评估方案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和《血吸虫病控制和消除》标准(GB 15976-2015),为做好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达到消除标准评估和一般防治地区维持血吸虫病消除状态复核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评估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达到消除标准情况,对一般防治地区维持消除状态进行复核,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为指导消除后的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地方对血吸虫病消除评估工作负总责;坚持依法科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评估;坚持分类指导,结合实际情况对重点和一般防治地区分类开展评估;坚持客观公正,实行自评与第三方评估结合、资料审核和现场评估结合。
三、防治地区分类(一)重点防治地区。
指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和云南等7省,对达到血吸虫病消除标准进行评估。
(二)一般防治地区。
指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和广西等5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维持血吸虫病消除状态进行复核。
四、组织形式(一)重点防治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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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评估方案
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和《血吸虫病控制和消除》标准(GB15976-2015),为做好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达到消除标准评估和一般防治地区维持血吸虫病消除状态复核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评估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达到消除标准情况,对一般防治地区维持消除状态进行复核,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为指导消除后的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地方对血吸虫病消除评估工作负总责;坚持依法科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评估;坚持分类指导,结合实际情况对重点和一般防治地区分类开展评估;坚持客观公正,实行自评与第三方评估结合、资料审核和现场评估结合。
三、防治地区分类
(一)重点防治地区。
指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和云南等7省,对达到血吸虫病消除标准进行评估。
(二)一般防治地区。
指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和广西等5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维持血吸虫病消除状态进行复核。
四、组织形式
(一)重点防治地区。
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流行市(设区市,以下简称市级)达到消除标准的评估工作由流行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血防工作领导小组或血防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血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省级达到消除标准的评估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
(二)一般防治地区。
省级维持消除状态的复核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
五、程序
(一)重点防治地区。
1.提交申请。
县级评估由县级血防主管部门向市级血防主管部门报告,由市级血防主管部门向省级血防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市级、省级评估须由本级血防主管部门向上一级血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申请。
上一级血防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评估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或暂缓评估。
3.评估。
县级、市级评估由省级血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评估小组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应及时向省级血防主管部门提交报告。
省级评估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与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评估小组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应及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交报告。
4.结果确认。
县、市级达到消除标准的评估结果由省级血防主管部门确认,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省级达到消除标准的评估结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确认。
(二)一般防治地区。
省级复核由省级血防主管部门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出书面申请。
国家卫生计生委收到书面申请后,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估小组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或暂缓复核。
省级维持血吸虫病消除状态的复核结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确认。
六、内容与方法
(一)重点防治地区。
1.县级评估。
重点对资料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评估。
具体内容方法见附件I o
5.市级评估。
市级评估在辖区内所有县级完成评估工作后,由评估小组随机抽查2个县开展现场考察、资料审核等综合评估。
6.省级评估。
省级评估在辖区内所有市级完成评估工作后,由评估小组随机抽查1-2个市,每个市抽查1-2个县开展现场考察、资料审核等综合评估。
(二)一般防治地区。
一般防治地区省级复核由评估小组随机抽查『2个市,每个市抽查1-2个县开展资料审核、监测能力评估等综合评估。
具体内容方法见附件2。
重点防治地区乡级、村级消除评估方案以及一般防治地区市
级、县级消除评估方案由各省份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附件:1.重点防治地区县级评估内容与方法
2.一般防治地区省级复核内容和方法
重点防治地区县级评估内容与方法
一、资料审核
(一)疫情资料。
被评估县以行政村为单位能反映当地达到传播阻断标准以来的病情、螺情变化的原始数据资料,重点审核近5年能证实没有当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人、病畜和感染性钉螺的疫情资料。
(二)自评资料。
综合性总结报告,包括基本情况、防治历程、疫情分析,传播阻断后的工作进展、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主要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消除后的工作设想与安排。
(三)工作资料。
能反映多部门综合治理的组织管理、措施落实、经费保障、能力和监测体系建设,以及传播阻断后监测工作计划、措施等相关文件资料。
二、现场评估
随机抽取3个流行乡,每个乡随机抽取1个行政村进行现场评估。
现场评估工作应在感染季节之后进行。
(一)人群查病。
以村民组为单位整群随机抽样,对6-65岁的常住人口,先采用血清学方法检查,阳性者再采用尼龙绢袋集卵孵化法(一粪三检)检查,每个行政村血检和粪检受检率均在90%以上。
血清学方法检查的总人数不少于IOoO人,不足者从邻近村补充。
(二)家畜查病。
采用粪便毛坳孵化法(一粪三检)检查,
对抽样村最主要的家畜传染源调查IOO头,不足IOO头全部检查。
(三)螺情调查。
采用系统抽样结合环境抽查调查法对抽样村全部历史有螺环境和可疑环境进行钉螺调查。
采用压碎镜检法检查5000只以上的活螺,不足5000只的全部检查,观察血吸虫感染情况。
(四)监测能力评估。
对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测队伍、疫情报告、实验室检测能力以及疫情处置能力等进行评估。
一般防治地区省级复核内容和方法
一、资料审核
(一)疫情资料。
能证实省级维持血吸虫病消除状态的相关材料(附表1-2)o主要是近10年以县为单位的血吸虫病疫情和监测工作资料,包括病人、病畜、钉螺等历年变化情况,以及查治病、查灭螺、综合治理等资料,重点审核近5年的相关资料。
同时审核抽查县相关资料和达标证明材料。
(二)自评报告。
综合性总结报告,包括基本情况、防治历程、疫情分析,达到消除状态后的血吸虫病监测工作进展、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主要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消除状态确认后的工作设想与安排。
(三)监测工作资料。
能反映达到消除状态后血吸虫病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措施落实、经费保障、能力和监测体系建设,以及消除后监测工作计划、措施等相关文件资料。
二、监测能力评估
对省级和抽查县开展血吸虫病监测能力评估,内容包括监测队伍、疫情报告、实验室检测能力以及疫情处置能力。
同时对省级血吸虫病诊断参比(检测)实验室水平进行评估。
(附表3)
附表:1.一般防治地区历史达标情况基本信息登记表
2.一般防治地区近10年来血防工作情况表
3.一般防治地区监测体系建设考核评分表
一般防治地区历史达标情况基本信息登记表
一般防治地区监测体系建设考核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