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荆州市血吸虫病综合治理方案》----定稿
荆州区农业血防综合治理措施浅谈

牛2岁开始配种。
1.5饲草资源老河口市地处秦岭山脉伏牛山南支尾端,地形地貌多姿,地势北高南低,形成了丘陵、平岗、平原三种地形。
老河口市属亚热带大陆季风气候,阳光充足,年平均气温15.4℃,降水量889mm,无霜期228d,适宜多种作物生长,盛产小麦、水稻、玉米等作物,饲料资源丰富。
2遗传资源保种存在的主要问题2.1对枣北黄牛保种的认识程度不足当前对该品种开展更多的是杂交利用,随着杂交程度的深入及面积的不断扩大,纯种品种越来越少。
老河口市已从上世纪的约6.3万头迅速下降到当前不足1万头,若不采取措施,这种下降趋势必将要持续下去。
2.2缺乏整体保种规划,无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当前对枣北黄牛的保护仅限于发动宣传上,没有上升到一定的高度,缺乏保种的具体措施。
2.3“重引进、重改良、轻保护”现象比较严重当前受大体型肉牛如夏洛莱、西门塔尔等品种的影响,一味追求高产,引进大型肉牛、人工授精改良本地牛种却不重视种质资源保护的现象很普遍。
2.4无资金投入品种改良可以提高单产,品种保护虽然社会意义及长远意义大于当前意义,但农户只追求当前利益,加之无资金投入,农户保种积极性不高。
3建议3.1制定保种规划从战略高度制定枣北黄牛整体保种规划及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相关县市设立保种村或保种场,按照实施方案制定本地(场)的保种技术路线。
3.2扩大种群建设保种核心群,以此进行良种扩繁,可以采取以若干户小规模为主体的保种群体。
3.3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对保种村或保种场(户)给予政策及资金上的支持,以增强其保种积极性。
3.4加大对良种的保护及开发力度对优良枣北黄牛的种公牛进行单项补贴,在需要的时候进行精子采集,冷冻保存。
3.5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枣北黄牛宝贵种质资源优势和保种工作的重要意义,对保种户开展培训,系统宣讲保种技术措施,为加快发展枣北黄牛做好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收稿日期:2018-04-01作者简介:季平(1966-),男,湖北荆州人,兽医师,主要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电话)159********;通信作者,陈忠平(1969-),助理兽医师,主要从事动物防疫工作,(电话)137********。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2.05.02•【字号】鄂发改农经[2012]531号•【施行日期】2012.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湖北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发改农经[2012]531号)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局)、农业(畜牧兽医)局:为进一步做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加强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项目(以下简称农业血防项目)建设实际,特制定《湖北省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按照办法实施。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湖北省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加强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使项目达到预期的目标,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项目规划纲要(2009-2015年)》、《农业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项目建设规划(2009-2015年)》(以下称《规划》)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血吸虫病农业综合治理项目(以下简称农业血防项目)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规划》建设范围、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联合下达投资计划的农业血防项目,均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项目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
第四条农业血防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一)家畜传染源的管理。
家畜圈养、替代养殖、安全牧场等。
(二)农业灭螺工程。
水改旱、养殖灭螺。
(三)其他血吸虫治理有效措施。
具体建设内容的确定,按照每年中央投资计划规定执行。
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评估方案

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评估方案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和《血吸虫病控制和消除》标准(GB15976-2015),为做好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达到消除标准评估和一般防治地区维持血吸虫病消除状态复核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评估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达到消除标准情况,对一般防治地区维持消除状态进行复核,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为指导消除后的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地方对血吸虫病消除评估工作负总责;坚持依法科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评估;坚持分类指导,结合实际情况对重点和一般防治地区分类开展评估;坚持客观公正,实行自评与第三方评估结合、资料审核和现场评估结合。
三、防治地区分类(一)重点防治地区。
指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和云南等7省,对达到血吸虫病消除标准进行评估。
(二)一般防治地区。
指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和广西等5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维持血吸虫病消除状态进行复核。
四、组织形式(一)重点防治地区。
血吸虫病流行县(市、区,以下简称县级)、流行市(设区市,以下简称市级)达到消除标准的评估工作由流行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血防工作领导小组或血防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血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省级达到消除标准的评估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
(二)一般防治地区。
省级维持消除状态的复核工作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
五、程序(一)重点防治地区。
1.提交申请。
县级评估由县级血防主管部门向市级血防主管部门报告,由市级血防主管部门向省级血防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市级、省级评估须由本级血防主管部门向上一级血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审查申请。
上一级血防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评估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或暂缓评估。
3.评估。
县级、市级评估由省级血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评估,评估小组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应及时向省级血防主管部门提交报告。
血吸虫病整治工作方案

血吸虫病整治工作方案一、背景分析血吸虫病,这个曾经在我国肆虐的疾病,如今仍然在一些地区存在。
它主要通过钉螺传播,严重威胁着当地居民的健康和生活。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血吸虫病的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形势依然严峻。
二、目标设定1.降低血吸虫病发病率,力争在三年内发病率下降50%;2.加强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普及,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3.建立健全血吸虫病监测预警体系,及时发现和控制疫情;4.改善生态环境,减少钉螺孳生地。
三、具体措施1.宣传教育(1)制作血吸虫病防治宣传册,发放给社区居民;(2)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讲座,邀请专家授课;(3)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普及血吸虫病防治知识;(4)在钉螺孳生地设立警示牌,提醒居民注意防护。
2.疫情监测(1)建立健全血吸虫病疫情监测网络,实时掌握疫情动态;(2)加强对钉螺孳生地的监测,及时发现和控制疫情;(3)定期对重点人群进行体检,及时发现感染者并进行治疗;(4)加强与周边地区的疫情信息交流,共同防控血吸虫病。
3.防治措施(1)加强钉螺防治,采用药物灭螺和生态治理相结合的方法;(2)开展健康教育,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3)对感染者进行规范化治疗,确保治愈;(4)加强水源地保护,减少钉螺孳生地;(5)推广无螺地区经验,减少钉螺孳生地。
4.政策支持(1)加大财政投入,保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经费;(2)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群众参与血吸虫病防治;(3)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血吸虫病防治工作;(4)对防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组织实施1.成立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2.设立血吸虫病防治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3.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4.制定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计划,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2.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评估,对防治效果进行评价;3.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争取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4.加强经验交流,推广血吸虫病防治典型做法。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施行日期】2019.03.0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血吸虫与地方病防控正文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保障人体健康、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血吸虫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联防联控,人与家畜同步防治,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血吸虫病防治专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有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地区(以下称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根据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考核、监督。
第五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组织村民、居民参与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村民、居民积极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有关活动;鼓励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社会组织动员青年团员等积极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有关活动。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血吸虫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捐赠等活动。
血吸虫病治理实施计划

血吸虫病治理实施计划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综合治理为手段,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整合资源,着力推动血防工作进程,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努力实现“十二五”期间全区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全区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
(二)具体目标1、组织完成人群查病2800人次、治疗及扩大化疗1000人次,查螺100万平方米,药物灭螺39万平方米。
2、实施工程治理措施,北岸大堤3/16—10/16标段堤防加固工程与灭螺同步进行;完成街长江村垸外有螺地段填埋平整治理工程。
3、不发生当地感染的急性血吸虫病病例。
三、主要任务(一)政府、、街办事处要进一步加强急感防控力度。
全面完成各项血防工作任务。
一是落实血防巡查人员责任制,加强对血防巡查人员的监管,落实巡查措施,及时劝阻村民和学生不要接触疫水,对发现接触疫水的人员,要做好巡查记录并落实预防服药措施;二是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村民在钉螺江滩水域养殖鱼、虾等水产品;三是做好外来人员登记,并开展血防知识的宣传,特别是疫区工程的施工人员要及时有效地开展防急感工作。
(二)卫生部门要组织血防专业人员对疫区乡、村医务人员及村干部进行血防知识培训,在血吸虫病疫区定期进行督查和业务指导工作,组织完成人群查病2800人次、治疗及扩大化疗1000人次,其中:人群查病1800人次、治疗及扩大化疗800人次;人群查病500人次、治疗及扩大化疗100人次;街人群查病500人次、治疗及扩大化疗100人次。
查螺100万平方米,药物灭螺39万平方米。
在、、街建立螺情、病情监测点,加强疫情监测。
(三)区城乡统筹局要进一步巩固“无耕牛区”成果,建立并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切实防止耕牛反弹。
(四)区水务局要结合堤防加固工程,将北岸大堤3/16—10/16标段工程与灭螺同步进行;完成街长江村垸外有螺地段填埋平整治理工程,彻底消除钉螺孳生地,从根本上消除血吸虫病隐患。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荆政发〔2019〕4号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荆政发〔201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纪南文旅区,荆州高新区,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确保政令畅通,市政府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和证明事项涉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对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将《荆州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32号)名称修改为《荆州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工作。
”将第六条修改为:“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和集中处理的原则。
”将第八条修改为:“城市污水专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污水专业规划应当适应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与城市自然水位受纳容量和功能相适应,与各规划小区的发展功能相适应。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交付施工。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工程、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有城市排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向城市公共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实行达标排放。
血吸虫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

宣传材料
制作宣传海报、手册等材料,用于宣传血吸虫病防治知识和政策。
资金筹措与使用
政府拨款
申请政府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
社会筹款
通过基金会、企业捐款等途径筹集资金,用 于项目运作和援助。
资金监管
设立专项账户,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合法,接 受监督。
安全保障措施
招聘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项目实施、管理 和监督。
志愿者团队
组织志愿者团队,参与宣传教育、监测报告等辅助性工作。
培训计划
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提高团队专 业水平。Biblioteka 物资保障措施防护用品
采购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服、手套、 口罩等,确保工作人员安全。
检测试剂
如何提高公众对血吸虫病预防和控制 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以及如何确保现 场防控工作的持续性和效果。
03 项目具体实施内 容
宣传教育
制作宣传资料
01
制作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海报、手册、视频等宣传资料
,内容应简明易懂、图文并茂。
宣传渠道多样化
02 通过社区公告栏、学校课堂、公共场所、网络平台等
多种渠道进行宣传,确保覆盖面广。
加强合作:与相关机构和专家进行合作 ,共同应对项目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增加投入:加大对项目的投入力度,提 高项目的抗风险能力。
制定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出现的突发情 况,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确保能够迅 速采取行动,减少损失。
加强培训:对项目实施人员进行培训, 提高其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认识和操 作技能。
风险监控与预警机制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 进程加快,血吸虫病流行趋势加 剧,一些新的流行区也在不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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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2019年血吸虫病综合治理技术方案根据中、省关于血防工作有关文件和《荆州市2019年度血防工作要点》要求,为如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结合我市血吸虫病流行特点,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疫情现状2018年年报资料显示,全市共有9个县(市、区)、123个乡(镇、场)、1853个村流行血吸虫病,受血吸虫病威胁的流行村人口347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51%。
全市人群血吸虫感染率为0,耕牛感染率为0,全年无急感病例发生,未查到阳性钉螺。
累计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县(区)数9个;达到血吸虫病传播阻断标准的乡镇有120个,达到血吸虫病消除标准的有3个,分别是松滋市的八宝镇、万家乡镇和洈水镇;2407个行政村中有1853个村流行血吸虫病,占76.98%。
在1853个流行村中,累计达到传播阻断村数1829个,达到消除标准村数24个。
2018年全市钉螺面积2.93亿平方米,全市易感地带面积10695万M2,比上年减少1000万M2,,疫区钉螺孳生的环境没有发生明显变化。
2018年全市血检阳性率2.18%,较去年下降26.55%。
2018年全市IHA检测抗体滴度效价1:80及以上926人,较上年1394人减少468人。
在库晚期血吸虫病人4502人,其中2018年新发现晚期血吸虫病人306人。
全市有牛村723个,占流行村总数的39.01%,牛存栏数22655头,比上年减少2866头,羊存栏21117只,比上年减少22927头,疫区耕牛复养难以控制。
血吸虫病传播风险监测中,均未发现Ⅰ级风险环境。
二、工作目标(一)总目标巩固血吸虫病传播阻断达标成果,确保疫情不反弹。
(二)具体目标1、人群血吸虫感染率为0;2、家畜血吸虫感染率为0;3、全年查不到感染性钉螺;4、血防信息资料收集整理归档进一步完善。
5、建立敏感有效的血吸虫病监测体系。
三、工作任务与技术措施坚持“四结合”:一是健康教育与重点人群查治病工作相结合,二是回头看与常规防治工作相结合,三是常规查病与全年查病相结合,四是流行病学个案追踪调查与人群查治病、复查复治相结合。
坚持“四突出”:突出健康教育,突出传染源管控,现症病人管理,突出风险监测。
坚持“一处理”:粪便无害化处理。
(一)健康教育在流行村建立血防流动宣传栏,刷写永久性墙体宣传标语,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短信、微信、QQ等宣传媒介,加大血防知识、政策法规和巩固达标成果宣传,强化居民自我保护意识。
加强对疫区流动人群、防汛救灾人员、沿江码头渔船民等水上作业人群以及家畜家禽养殖户等重点人群的血防知识宣传教育。
在易感环境设立警示牌,建宣传栏或刷宣传标语个(条),发放宣传单张(份),发放实用宣传品个,广播电视宣传血防知识。
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尤其是在建高速公路、机场等招商引资重点建设工程中来自非疫区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
将血防知识纳入中小学生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内容,落实学校血防健康教育责任制,在中小学校开展血防知识竞赛和社会实践活动,年初与各中小学签订《血防教育责任书》,学校与班主任、班主任与学生(家长)层层签订责任状,学校与学生家长或者监护人签订学生校外不下疫水承诺书,形成血防健康教育共建、共管、共育的社会大环境。
7—9月开展学生接触疫水的巡查,巩固中小学校“无血吸虫病人学校”成果,形成“学校教育学生、学生宣传家长、家长推动社会”的血防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良好氛围。
开展疫区医务人员、学校教师和乡镇村干部血防知识培训。
明确疫区村卫生室和村干部承担血防重点人群、疑似血吸虫病发热病人登记、健康教育、人群化疗、信息资料等血防工作职责,履行血防工作义务。
3月完成首轮血防健康教育工作,7月完成第二轮血防健康教育工作,12月完成第三轮血防健康教育工作(二)风险监测与处理。
风险监测能及时发现血吸虫病传播风险隐患,为精准施策提供科学依据,可以大幅度降低血吸虫病传播风险。
根据《湖北省血吸虫病传播风险监测方案(2017版)》和《荆州市血吸虫病传播风险监测方案》的要求,市级重点对106个重点乡镇(特别是传播控制乡镇)部分重点村进行血吸虫病传播风险监测和风险控制。
发现风险隐患及时处置,巩固防治成果。
1、风险监测。
4月至10月,重点对高危易感环境和居民点500米范围内的有螺环境开展风险监测。
市血防所每月2次,监测乡镇106个。
县(市、区)预控所每周2次,监测重点村764个。
一是对重点流行村实行全覆盖监测,对联防联控区域延伸监测,对发现的Ⅰ级、Ⅱ级风险点,及时处理后达到Ⅲ级风险及以下。
二是对Ⅱ级以上的有螺环境、人畜常到的高危环境、特别是防汛抢险区域,追踪监测感染性钉螺、螺口密度和野粪,对散养和圈养的大型家畜,取粪样检测。
对渡口、滩地、人畜常到的有螺环境等,持续开展风险监测。
三是加强流动人口特别是渔船民、捞鱼摸虾者、钓鱼者和来往疫区人员的监测,防止输入性病例特别是输入性急感病例的发生,渔船民实行定点检测。
2、急性血吸虫病防控。
“急感”防控严格执行周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一是落实易感环境灭螺灭蚴、重点地段设卡巡查、血防重点人群登记与排查、早期预防服药等工作措施。
二是落实发热病人首诊负责和疑似急感病人排查制度;三是落实应急储备物资;四是落实对洪水淹没有螺环境进行全面查螺,特别是易感环境重点查反复灭,及时消除隐患。
五是加强暑期中小学生及外来流动人群的健康教育和管理,劝导勿接触有螺水体。
六是严防“急感”病例发生,确保不发生本市感染的“急感”病例。
并按照《荆州市2017年度血防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考核。
(三)现症病人管理。
按国家、省方案要求执行。
(四)钉螺控制春季开展钉螺普查,调查洪涝灾害后钉螺面积变化,进一步完善钉螺分布环境数字化工作。
实行“两灭”(早春灭螺,秋季药物灭螺)、“一处理”(处理野粪)。
早春可以对高危易感环境采取“先灭后查”或“边查边灭”的措施,秋季进行复查复灭。
全年查螺45900万M2,药物灭螺14930万M2。
1、查螺(1)范围与频次:按2017年全国钉螺调查上报取得的资料中所有现有有螺环境、历史有螺环境、可疑环境以及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提供的可疑感染地点,人畜常到的易感环境、家畜养殖户周围500米环境、野粪污染环境采取系统结合环境抽样的方法及时查、重点查。
现有钉螺环境:垸内和山丘有螺环境每年查1次;垸外重点环境每年查1次,垸外其他有螺环境原则上每3年轮查1次。
历史有螺环境:3-9年内未查出钉螺的环境每3年轮查1次;10年及以上未查出钉螺的环境每5年轮查1次。
可疑环境:洪水淹没区等可疑环境每年查1次。
高危风险环境(风险监测发现了粪阳或阳螺)每年查2次;春季查螺活螺平均密度1只/0.1m2及以上有螺环境、风险监测中发现Ⅰ级、Ⅱ级有螺环境,秋季复查一次。
国家、省、市、县级监测点按监测方案查螺。
(2)时间:全年查螺分春、秋两次,春季在3月至5月进行,秋季在9至11月进行。
在2017年钉螺数字化调查资料的基础上,每年对钉螺孳生环境进行1次照片采集,记录环境变化。
(3)查螺方法:按钉螺调查技术规范开展。
对检获全部钉螺进行死活鉴别,解剖活螺鉴定感染情况。
各县(市、区)血防所负责管理原始资料,按有关要求和规则建立、上报数据库。
国家监测点应用环介导等温扩增技术(LAMP)检测钉螺体内血吸虫核酸。
同时按照《血吸虫病消除工作规范》要求进行现场质量考核。
2、药物灭螺(1)范围与频次:人、畜常到的有螺环境,近3年内发现血吸虫感染风险因素的环境,计划压缩钉螺面积的环境,每年灭螺1-2次。
重点是对近3年内的高危环境、Ⅰ级风险区域、渡口周边有螺环境、有人畜活动的有螺滩地,优先组织早春灭螺,并在秋季组织复查复灭,实现全覆盖灭螺。
计划环境改造的有螺环境,在工程实施前进行1次药物灭螺。
(2)时间:药物灭螺在4—6月及9—11月实施。
春季灭螺工作在5月30以前全面完成。
(3)方法:采用喷洒法、喷撒法、浸杀法、泥敷和地膜覆盖法灭螺,并大力推广机械喷洒灭螺。
对查出的阳性螺点按Ⅰ级风险处置。
在查出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药物灭螺,间隔2周复查复灭,直到将其彻底灭光。
同时,于24小时内设立警示标牌,有条件的设立防护岗;对阳性螺点500米范围内人、畜进行扩大化疗,与其相连30米半径内的边坡对野粪进行无害化处理,水体吊袋灭蚴。
施药期间要注重天气、水位变化,水位不稳定的沟渠,灭后1周内出现中到大雨或水位降至常年水位线以下,需重新施药。
水位稳定的沟渠,喷洒法结合水体吊袋法灭螺。
(4)药物:使用经典的氯硝柳胺各种剂型(可湿性粉剂、悬乳剂、粉剂和颗粒剂),对无水地带提倡使用4%氯硝柳胺粉剂和5%氯硝柳胺颗粒剂喷撒灭螺。
(5)质量控制:易感环境要反复查灭钉螺,药物灭螺后2-4周开展效果考核,喷洒法、喷撒法钉螺死亡率达80%以上,浸杀法钉螺死亡率达95%以上;喷洒法、喷撒法的活螺平均密度下降率均达到80%以上,浸杀法活螺平均密度下降率达95%以上。
同时按照《血吸虫病消除规范》要求考核灭螺效果(五)人群查治病全年人群询检92.1万人;血检46.75万人,粪检2.4万人。
化疗12.26万人次,晚血救治2175人次。
1、查病范围:(1)重点流行村。
对2018年人群血检阳性率5%以上或血检阳性病例10例以上的流行村全部查病;2015-2017年风险监测发现一级风险村全部查病。
(2)2018年传播阻断有螺村钉螺密度在0.20只/0.1m2及以上的村全部查病;2018年存栏家畜有螺村全部查病;人群血检IHA≥1:320人数1例及以上的流行村全部查病。
(3)重点人群。
“五民两员”中的疫区群体劳作人员、项目施工人员、有水体接触史流动返乡人员、野泳人员、捞鱼摸虾人员和钓鱼爱好者等开展查病;(4)2014-2018年人群血检阳性尚未转为阴性者全部查病;(5)漏查人群。
2016年以来未查病的人群查病。
(6)其它流行村轮流查病。
(7)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监测点按监测方案要求进行。
对象:6岁以上常住居民。
方法:采取先进行询检筛检,然后对询检阳性者做进一步血清学(IHA)检查,血检阳性者(1:10)再进行滴度细化工作,滴度至少稀释至1:320,并进行粪检(尼龙绢袋集卵孵化法和改良加藤厚涂片法平行)查病。
询检阳性者接受IHA检查、IHA阳性者接受病原学检查的受检率均应不低于95%。
2、治疗对象与方法方法:治疗吡喹酮成人60mg/kg二日疗法(限量60kg);儿童70mg/kg二日疗法。
扩大化疗吡喹酮成人40mg/kg一次顿服,儿童50mg/kg一日疗法。
对象:5月底前,完成对2018年查出的IHA滴度1:40及以上阳性人群阻断化疗工作;7月底前,对2018年接触有螺水体人群及时规范开展扩大化疗,对2019年查出的血检阳性人群及时规范给予治疗,血检阳性者一周内(按检测时间计算)给予吡喹酮治疗,服药率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