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扶持个体工商户持续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4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4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3.01•【字号】黑财采〔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2024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黑财采〔2024〕7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直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各政府采购供应商:现将《黑龙江省2024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如遇问题,请与我厅联系,联系人:陈雪峰,电话:0451-********。
黑龙江省财政厅2024年3月1日黑龙江省2024年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对标国际一流标准改善营商环境”重要指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政府采购市场活力,根据《黑龙江省2024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对照世界银行新一轮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借鉴国家试点城市和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围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锚定建设全国一流营商环境目标,以市场主体和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数跑龙江为引领,通过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强化政府采购平台功能、落实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政策、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监管、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等工作举措,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对企服务精细化、市场竞争便利化、监督管理精准化,实现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全面优化提升。
二、重点任务(一)规范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管理,推动供应商诚信参与采购活动并促进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及时退还保证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3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30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3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1〕3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发〔2020〕7号),结合我省中医药发展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强化中医药人才培养(一)提高中医药办学水平。
提高中医类专业经典课程比重,将中医药经典融入中医基础与临床课程,编写一批符合中医药教育规律的核心课程教材。
探索多学科交叉创新型中医药人才培养机制,鼓励和支持省内中医药高等学校和其他学校联合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
支持省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建设国家一流中医药本科专业,推进中医学、中药学、中西医结合专业长学制教育改革,打造国家中医药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国家中医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开展省级临床教学基地资格认定工作。
建设一流中医药类本科课程。
推动省内中医药相关高校与高职、高专院校合作,建设高水平中医药类专业群,紧跟健康养老、养生保健需求,加快培养具有中医药知识和技能的健康服务从业人员。
(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坚持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4•【字号】黑政发[2014]17号•【施行日期】2014.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黑政发〔2014〕1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加快推进我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发展环境,省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企业设立时间和年检年审事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列入《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许可审批事项,在其作为行政许可的性质未改变前,工商部门在向市场主体发放营业执照时,要在经营范围栏中加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字样。
保留的审批项目要依法依规,只审一次,不能以初审等名义在省、市、县级多次审批。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一律不得擅自设立前置审批和年检年审项目。
二、各级政府要创造条件建立本级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各级有关行政审批部门按照职能公示涉及市场主体的注册登记、行政处罚、行政审批等信息,实行集中汇总、有序共享和综合利用。
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衔接,根据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的相关信息数据,对需要行政审批和涉及公共安全等事项实施重点监管。
三、各级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能,制定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细化工作配套措施,特别是对涉及民生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监管,努力建立依法、有效、规范的监管机制,防止监管缺位和力度减弱。
要建立职能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实施有针对性和预见性的重点监管,提高监管和执法效率,实现对市场主体“宽进严管”。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9.12•【字号】抚府字〔2023〕28号•【施行日期】202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抚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9月12日抚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有关决策部署,更好地服务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激发市场活力,特别是推动“个转企”工作开展,实现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抚州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深入研究扶持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共同研究制定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持续为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蓄力赋能。
加强个体工商户生存发展情况监测分析,在政策宣传、跟踪督导等方面协同发力,全力确保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有效推动“个转企”工作全面开展。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医保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税务局、人民银行抚州市分行、抚州银保监分局〕二、强化党建引领。
积极推进“小个专”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个转企”企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的政治、组织、资源和宣传优势,结合“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充分调动各方力量,精心组织开展“党建引领助力纾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专项行动、暖民心就业促进行动、“助企解难”等活动,特别是通过“小个专”党建活动平台广泛宣传“个转企”优惠政策,展示企业良好形象,激发“个转企”的热情和活力。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6.12•【字号】黑市监规〔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市监规〔2019〕6号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工作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党组第二十六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6月12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信访工作,维护信访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黑龙江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和《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政务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省局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省局处理的信访事项;(二)市场监管总局、省委省政府等上级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三)各中省直部门转送需要由省局办理的信访事项;(四)其他应由省局办理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属省局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由省局办公室负责分类协调相关业务部门办理。
第五条属上级有关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由省局办公室统一向上级有关单位报送。
第六条其他非省局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由省局办公室向有关单位转办。
第七条对信访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及时办理。
第八条对信访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和疏导教育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1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6日关于促进黑龙江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办医,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规模化、多层次方向发展,构建多元化办医格局,现提出如下措施:一、进一步放宽准入(一)公开区域医疗资源规划。
研究制定全省各级区域卫生规划、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并于2016年2月29日前向社会公布。
未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大型医用设备。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二)切实将社会办医纳入规划范围。
按照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设置和设备配置均不低于全省医院总量31%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
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地点、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的限制。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三)下放医疗机构设立的审批权限。
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三级综合医院、中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中间型医疗机构、护理院等医疗机构和中外(含港、澳、台)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独资医院(含港、澳、台)设立审批。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04•【字号】黑政办发[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9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3月4日黑龙江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黑龙江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
第四条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一个市场主体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合一,也可以相互分离,并可设立多个经营场所。
第五条市场主体登记时,申请人需提交对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并对证明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第六条允许将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
企业在其住所所属行政辖区(县、市、区)内增设不需前置许可的经营场所,可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手续,但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登记,登记机关在其营业执照上加注经营场所地址。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6.14•【字号】黑知规联发〔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黑知规联发〔2024〕1号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做好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兑现工作,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利奖奖励办法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16号)、《黑龙江省关于支持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的若干政策措施》(黑知规〔2023〕1号)、《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黑龙江省财政厅2024年6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第三章兑现流程第四章监督管理与绩效管理第五章附则黑龙江省知识产权促进高质量发展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专利奖奖励办法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16号)、《黑龙江省关于支持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的若干政策措施》(黑知规〔2023〕1号)、《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黑办发〔2023〕19号)等政策,完善重点工作流程,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细则所称资金是指由省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兑现,用于落实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能力,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建设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支持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支持品牌创新等方面产业政策的省级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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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扶持个体工商户持续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22.06.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事主体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扶持个体工商户持续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按照省政府常务会会议部署,省市场监管局、省发改委等十二部门联合制定了《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二部门扶持个体工商户持续发展若干措施》。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商务厅黑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2022年6月29日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二部门扶持个体工商户持续发展若干措施为进一步加大个体工商户纾困支持,完善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服务体系,更好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繁荣经济、稳定就业、促进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规〔2022〕3号)的基础上,制定以下措施。
一、降低经营成本(一)减征个人所得税及“六税两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二)免征和暂停预缴增值税。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三)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四)降低支付手续费。
降低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服务费用,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
商业银行取消收取个体工商户支票工本费、挂失费,以及本票和银行汇票的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
加强对商业银行、支付机构支付手续费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等中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五)减免检验检测费。
自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用。
鼓励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为个体工商户以非营利方式提供检验检测服务。
该政策与以往政策重叠的,除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等中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二、加大金融支持(六)加强信贷支持。
支持金融机构扩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贷款,督促银行业用好再贷款等政策工具,为个体工商户增加信贷支持。
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并持续完善无还本续贷、随借随还等贷款产品,提升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服务效率。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等中省直有关部门)(七)加大信贷投放。
根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特点,改进信用评价和授信管理,鼓励对个体工商户的“首贷户”倾斜信贷支持,对依法无须申领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者,比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金融支持。
对金融机构向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黑龙江银保监局、省税务局)(八)增强信贷获得能力。
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零售、交通、客运等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个体工商户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税务局、省营商环境局等中省直有关部门)三、完善社会保障(九)完善创业就业扶持政策。
开展金秋招聘月等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纵深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强化创业培训、就业创业服务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中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十)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和服务。
落实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纳入政策范围。
发挥补充养老和商业医疗等保障作用,鼓励个体工商户通过参加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产品提高保障水平。
落实个体工商户放开户籍限制、在属地参保政策,做好个体工商户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黑龙江银保监局等中省直有关部门)四、优化营商环境(十一)提升准入退出便利化。
全面推广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全程网办、掌上办,深化名称自主申报、经营范围规范化、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制等改革,为个体工商户的市场准入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
推动电子营业执照跨区域、跨层级、跨领域应用,拓展应用场景,完善应用服务体系。
进一步落实电子商务经营者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政策,压实网络交易平台主体责任。
健全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制度,便利市场退出。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环境局等中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十二)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持续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及做法,保障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相关政策措施对个体工商户一视同仁,保障个体工商户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法》,保障个体工商户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等中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十三)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加强重点领域收费监督检查,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
严格落实已出台的减费措施。
加强大宗商品监测预警,强化市场供需调节,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对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
强化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等中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十四)推行柔性执法方式。
在严守法律、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全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制度,综合考虑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传递政府暖心关怀,保障困难个体工商户正常运转,为创业者提供成长空间。
[责任单位:中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五、提供持续帮扶(十五)推动网络平台优化服务。
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简化个体工商户入驻条件,合理降低入驻费用,优化入驻流程,对个体工商户给予专门的流量扶持,开展技术培训服务。
督促引导平台经营者降低过高不合理收费和抽成,提高各项收费标准、规则和抽成比例的公开透明度,适度降低商户佣金和推介费比例。
依法加强对平台随意滞压占用经营者保证金、交易款行为的监管。
维护平台经济领域公平竞争,督促指导平台依法履行主体责任,规范平台促销活动,保障入驻商户知情权。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等中省直有关部门)(十六)推进一刻钟便民消费圈建设。
在全省建设一批便民生活圈,指导地方政府简化社区店铺开业程序,装修施工、招牌设置实行备案承诺制;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新建社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比例不低于10%的规定。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等中省直有关部门)(十七)强化特色扶持。
鼓励个体工商户适应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要求,加快数字化转型,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
支持和培育产品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深受群众喜爱的知名小店和“网红店铺”。
依托区域文化资源、地理标志产品等地方特色优势,打造民俗旅游接待、土特产品销售、特色餐饮服务等领域的经营样板。
挖掘一批以弘扬民间传统技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己任的个体经营者,加大扶持力度。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中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十八)提供“一站式”服务。
探索运用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共享模式,整合和优化各类社会资源,强化示范引领作用,依托黑龙江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健全个体工商户政务服务体系,建立适合个体工商户特点的政策推送方式和意见反馈机制,扩大政策知晓度和惠及面。
引导个体工商户用好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查询创业培训、招工对接、市场信息、金融支持各类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营商环境局等中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十九)支持“个转企”。
通过政策引领、优化服务,引导支持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引导优化内部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相关优惠政策,符合相关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二十)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推进“小个专”党建工作,广泛动员党员干部,深入生产经营一线,开展调研走访,引导和号召个体工商户党组织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其他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规〔2022〕3号)等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