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
残疾人社工服务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

残疾人社工服务项目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第一节项目管理机构一、项目组织结构分类项目组织结构分为三种类型:职能型、项目型和矩阵型。
(一)职能型组织结构职能型组织结构是目前最普遍的项目组织形式。
它是一个标准的金字塔型组织形式。
职能型组织结构是一种常规的线型组织结构。
采用这种组织结构时,项目是以部门为主体来承担项目的,一个项目由一个或者多个部门承担,一个部门也可能承担多个项目,有部门经理也有项目经理,所以项目成员有两个负责人。
这个组织结构适用于主要由一个部门完成的项目或技术比较成熟的项目。
1.职能型组织结构优点如下:(1)以职能部门作为承担项目任务的主体,可以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资源集中优势,有利于保障项目需要资源的供给和项目可交付成果的质量,在人员的使用上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2)职能部门内部的技术专家可以被该部门承担的不同项目共享,节约人力,减少了资源浪费。
(3)同一职能部门内部的专业人员便于交流、相互支援,对创造性地解决技术问题很有帮助。
同部门的专业人员易于交流知识和经验,项目成员在事业上具有连续性和保障性。
(4)当项目成员调离项目或者离开公司,所属职能部门可以增派人员,保持项目技术的连续性。
(5)项目成员可以将完成项目和完成本部门的职能工作融为一体,可以减少因项目的临时性给项目成员带来的不确定性。
2.职能型组织结构的缺点如下:(1)客户利益和职能部门的利益经常发生冲突,职能部门会为本部门的利益而忽视客户的需求,只集中于本职能部门的活动,项目及客户的利益往往得不到优先考虑。
(2)当项目需要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完成,或者一个职能部门内部有多个项目需要完成时,资源的平衡就会出现问题。
(3)当项目需要由多个部门共同完成时,权力分割不利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团结协作。
项目经理没有足够的权力控制项目的进展。
(4)项目成员在行政上仍隶属于各职能部门的领导,项目经理对项目成员没有完全的权利,项目经理需要不断地同职能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以消除项目成员的顾虑。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914号(社会管理类162号)提案答复的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914号(社会管理类162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2.01.21•【文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914号(社会管理类162号)提案答复的函朱晓进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我国残疾人就业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提案》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和改进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国残联在推动政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大对残疾人就业服务力度的同时,通过加强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
目前,全国已建成2000余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面向城乡残疾人提供就业政策咨询、求职登记、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多项就业服务;同时依托社会力量,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建设全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为残疾人提供线上就业服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实名制统计,掌握了1700万就业年龄段持证残疾人的就业、培训基本状况和需求,统计系统信息数据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能够提供及时、精准的就业服务。
2019年,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残联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提出“做好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引入专业化组织和市场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训练、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心理测评、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支持等全链条、个性化服务”。
2021年7月,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明确要求,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各类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作用,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全链条、专业化、精准化服务。
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建立就业帮扶工作台账,按照“一人一档”、“一人一策”要求重点帮扶。
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汇报汇报: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我是XX县残疾人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XXX,今天非常荣幸能向大家汇报我们基层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情况。
一、工作背景和意义作为一个残疾人服务机构,我们深知基层残疾人组织对促进残疾人权益保障、改善残疾人生活品质的重要性。
然而,由于长期以来对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的忽视,很多基层残疾人组织的规范化程度较低,缺乏组织化、规模化、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能力。
因此,我们迫切需要进行基层残疾人组织的规范化建设,以提高其组织运作和服务能力,更好地服务残疾人群体。
二、工作目标和措施为了实现工作目标,我们制定了以下措施:1.组织架构调整:根据工作需要和残疾人群体的特点,我们对组织架构进行了调整,增加了专业化的工作岗位,如社工、心理咨询师等,以提供更全面的服务。
2.制定规范化管理制度:我们制定了一整套规范化管理制度,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以确保组织的日常运作更加规范有序。
3.加强人员培训:我们组织了各类培训活动,培养和提升组织成员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意识,为残疾人提供更好的服务。
4.建立信息化平台:我们建立了一个残疾人服务信息化平台,方便残疾人了解和获取服务信息,同时也有利于组织管理和数据统计分析。
5.加强与其他机构合作:我们积极与相关社会机构、企事业单位合作,共同开展各类服务项目,提供综合服务。
三、工作进展和成效自从启动残疾人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以来,我们取得了可喜的进展和成效。
具体如下:1.组织架构调整:经过调整,我们增加了3个社工岗位和2个心理咨询师岗位,使得组织能够提供更全面的服务。
2.制定规范化管理制度:我们制定了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等一整套规范化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保证了组织的日常运作更加规范有序。
3.人员培训:我们组织了多次培训活动,邀请专业人士来进行残疾人权益保障、社工服务技能等培训,提高了组织成员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意识。
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国家、社会和个人举办的,依法登记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供养、托养、照料、康复、辅助性就业等相关服务的机构。
属于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中内设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等规定的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入住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残疾人应当遵守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是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残疾人服务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和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主要内容,对残疾人服务机构进行政策和业务指导,履行相关监管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服务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对残疾人服务机构进行监督。
第五条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登记。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非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及服务需求,制定并实施残疾人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将残疾人服务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高质量推进“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高质量推进“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杭残联教就〔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高质量推进“残疾人之家”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杭残联教就〔2020〕6号各区、县(市)残联,卫生健康局:为高质量推进我市“残疾人之家”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发展,加强全市“一张图”监管,根据市残联、市卫健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之家”建设的通知》(杭残联〔2020〕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国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卫发〔2019〕10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拉高目标定位按照打造省市政府民生实事项目和残疾人事业展示窗口的要求,围绕“到2022 年,各区、县(市)均建有1家以上综合性、示范性的‘残疾人之家’;全市所有街道(乡镇)均建有至少1 家规范化‘残疾人之家’,三星级及以上达100 %,实现有需求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机构托养、庇护照料和康复服务比例达到相应要求”的目标,以2022年为限,着力从全面覆盖和规范提升两个维度,加强统筹规划,细化目标任务,按年度明确三年期的机构新建和提升计划(见附件1,请各地于4月24日前报市残联教就部),并将任务分解到街道(乡镇),责任落实到人。
各地“残疾人之家”机构覆盖、星级升降、人员培训等情况纳入市残联对区、县(市)残联年度工作目标评估。
综合性、示范性的“残疾人之家”为五星级的增强版,是体现我市残疾人工作水平、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星级评定总分应达到200分以上。
二、拓展服务对象“残疾人之家”面向本市辖区内的所有残疾人,以劳动年龄段内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为重点,同时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技能培训、康复训练、文体活动、辅助性就业、心理疏导和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等服务,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增设服务内容和项目。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
1、机构基本信息
⑴机构名称
⑵机构性质
⑶机构成立背景
⑷机构目标与使命
⑸机构组织架构
2、机构宗旨与服务范围
⑴宗旨
⑵服务对象
⑶服务内容
⑷服务方式
3、机构设施建设与管理
⑴办公场所
⑵培训场所
⑶就业资源库
⑷设备与工具
4、人员配置与管理
⑴岗位设置与职责
⑵人员招聘与选拔
⑶培训与发展
⑷人员管理
5、服务流程与管理
⑴申请与登记流程
⑵评估与诊断流程
⑶就业指导与培训流程
⑷就业跟踪与后续服务流程
6、服务质量管理
⑴服务质量标准与指标
⑵客户满意度调查与评估
⑶服务质量改进措施
7、合作与联动
⑴相关机构合作
⑵社会组织合作
⑶企事业单位合作
⑷同类机构联动
8、机构宣传与推广
⑴宣传目标与策略
⑵宣传渠道与方式
⑶宣传材料与内容
附件:
附件1:机构组织架构图
附件2:申请与登记表格样例
附件3:评估与诊断工具样例
附件4:就业指导与培训手册范例
法律名词及注释:
- 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0年通过的法律,主要确保残疾人的基本权益,将残疾人纳入全面发展的社会经济生活。
- 就业促进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7年通过的法律,主要为促进就业创造了法律条件,其中包括对残疾人的就业进行了特殊保障和倾斜。
- 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指通过对残疾人掌握的技能进行评估和鉴定,为其提供相应的职业培训和就业岗位的认定。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18.03.05•【文号】民发〔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8〕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残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重要改革举措实施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中办发〔2014〕46号)精神,加强对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联合制定了《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残联2018年3月5日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国家、社会和个人举办的,依法登记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供养、托养、照料、康复、辅助性就业等相关服务的机构。
属于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中内设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等规定的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入住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残疾人应当遵守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是残疾人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残疾人服务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是为了保障残疾人生活质量,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参与能力而制定的。
以下是一些与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标准相关的参考内容。
一、基础设施建设要求:1. 建筑物宜选址在交通便利、环境舒适的地方,方便残疾人出行和参与社会活动。
2. 建筑物必须无障碍,包括易于进出的通道、扶手、坡道、电梯、无障碍厕所等,并采用易于识别的指示标志和提示设施。
3. 设立必要的隔离区域和补充空间,以满足残疾人的特殊需求,例如康复训练室、疗养区等。
4. 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如太阳能热水等,以满足特殊群体的需求。
二、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1. 提供全天候的服务,包括24小时看护、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并根据残疾人的个体情况和需求进行个性化的服务安排。
2. 建立健全的残疾人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相关信息的保密和隐私。
3. 提供心理疏导和支持服务,关注残疾人的心理健康问题,帮助他们积极面对困难和挑战。
4. 提供营养合理的饮食,满足残疾人的膳食需求,并提供饮食健康指导。
5. 提供专业的康复护理服务,包括日常生活技能培训、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配置等,帮助残疾人提高自理能力。
6. 定期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和社会参与活动,培养残疾人的社交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三、管理制度和人员要求:1. 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并明确责任与义务。
2. 拥有合格、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康复师、心理咨询师等,确保服务质量。
3. 定期组织培训,提升服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
4. 加强与社区、医疗机构、康复机构等的合作,建立良好的资源共享机制,提高服务的综合性和连续性。
四、安全管理要求:1. 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残疾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 提供消防设施和紧急求助装置,以应对突发火灾、地震等意外情况。
3.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环境安全和设备正常运转。
4. 加强药品管理,制定药品使用和储存规范,防止误用或滥用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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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基本要求和本规范规定,加强建设,做好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队伍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残联设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同级残联所属事业单位,在同级残联就业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上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岗位设置,应满足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需要,符合事业单位规范管理的要求,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持证上岗。
第六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使用统一的名称和标识,具体规范和标准按照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和原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使用统一标识的通知》(〔2003〕教就函字第3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经费要按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管理要求,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主要职责与任务
第八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省级以指导、示范性就业服务为主,市、县级以直接服务为主的原则,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
县级残联依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残疾人组织,搭建基层残疾人就业服务平台;以乡镇(街道)残联专干、村(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为骨干,建立残疾人就业指导员队伍,做好基层残疾人就业服务。
第九条省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与任务:
(一)按照全省残疾人就业工作总体安排,制定本省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指导;
(二)在省级残联就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组织实施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资格认定工作,指导推动市、县残疾人集中就业发展;
(四)指导市、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就业与失业统计,进行残疾人劳动力资源和社会用人单位用工需求调查,发布残疾人求职信息和用人单位用工信息;
(五)示范并指导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开展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职业技能培养和职业康复劳动提供服务并进行技术指导;
(六)制定并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开展市、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人员培训,定期组织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
(七)建立省级残疾人就业信息监测中心,指导市、县建立完善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并纳入同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条市、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与任务:(一)制定本地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在同级残联就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区域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对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进行资格认定,为用人单位享受政策、安置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
(四)组织开展残疾人劳动力资源和社会用人单位用工需求调查,发布残疾人求职信息和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受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五)组织开展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残疾人就业指导员业务培训;
(六)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开展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职业技能培养和职业康复劳动提供服务并进行技术指导;
(七)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行为观察跟踪服务,开发残疾人就业岗位,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为用人单位提供支持性服务;
(八)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制度,协助残疾人职工和用人单位处理好劳资关系,指导用人单位建设方便残疾人职工的无障碍环境;
(九)为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提供信息、技术、培训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十)建立完善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并纳入同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行信息共享。
建立城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中心和残疾人就业信息监测点,发布辖区残疾人就业信息综合数据和分析报告,并按相关规定上报数据。
通过公网与其他城市网络中心实现信息交换。
第四章服务设施与功能
第十一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基本需求,建设服务场所,完善服务功能。
第十二条残疾人就业服务场所均应符合国家无障碍建设标准,具有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与测评、模拟仿真教学、职业技能展示和宣传栏等设施设备,配备业务信息和劳动力供求信息显示系统、无障碍触摸查询系统并确保完好和方便使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设置以下功能区域:
(一)窗口服务功能:包括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培训登记、咨询服务、按比例就业审核和残疾人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
(二)信息查询发布功能:包括求职信息、用工信息、培训信息、法规政策信息等;
(三)职业介绍功能:包括对求职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匹配等;
(四)职业指导功能:包括职业能力评估、技能鉴定、求职指导、职业设计、心理辅导等;
(五)招聘洽谈功能:包括面试洽谈、用工推荐、用工指导等;
(六)信息管理功能:包括数据库管理、信息统计、信息监测及分析等。
第五章制度建设
第十四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业务工作规章制度,包括职业培训制度、职业介绍工作流程、就业年审工作操作流程、求职登记工作流程、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流程、残疾人招聘工作流程、与社会用人单位联系制度、残疾人
就业援助制度等。
第十五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岗位和人员管理,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内设机构工作职责、组织结构说明、岗位职责、服务人员行为准则、服务人员选聘、考核和培训制度等。
第十六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服务制度、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承诺等,主动接受残疾人和社会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中国残联根据本规范制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评估验收标准。
第十八条本规范由中国残联教育就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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