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 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勘验、检查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和侦查实验五种。
1.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 是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的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和检验的一种侦查活动。
犯罪现场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地点和其他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证的场所。
(1)保护好现场。
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 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接案后, 侦查人员应当迅速赶到案发现场, 并保护好现场。
(2)侦查人员勘验现场, 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3)勘验现场在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为了保护勘验的客观性, 还应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4)在勘验现场时, 侦查人员还应当及时向被害人、目睹人、报案人和其他群众调查访问, 以便了解发案前和发案当时的状况, 发现和收集同案件有关的各种情况, 并及时采取紧急措施收集证据。
(5)勘验现场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 由侦查人员、其他参加勘验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 应当录像。
2.物证检验。
物证检验是指对在侦查活动中收集到的物品或者痕迹进行检查、验证, 以确定该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的一种侦查活动。
检验物证, 必须认真、细致。
需要经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验和鉴定的, 应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进行。
检验物证, 应制作检验笔录, 参加检验的人员和见证人均应签名或者盖章。
3.尸体检验。
尸体检验是指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的法医或医师对非正常死亡的尸体进行尸表检验或者尸体解剖的一种侦查活动。
尸体检验的目的在于确定死亡的时间和原因, 致死的工具和手段、方法, 为查明案情和犯罪人提供根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以及公安部《规定》,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 为了确定死因,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 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刑事现场勘验检查工作总结

刑事现场勘验检查工作总结
在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案发
现场的仔细勘查和检验,可以为案件的侦破提供重要的线索和证据。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对刑事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以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首先,我们意识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重要性。
案发现场往往是案件发生的第
一现场,因此现场的每一个细节都可能成为案件侦破的关键。
我们要求所有参与勘验检查工作的同事都要严格遵守程序,不得有任何疏漏和疏忽。
其次,我们加强了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培训和学习。
通过定期组织培训班和讲座,我们不断提升同事们的勘验检查技能和专业知识,使他们能够更加熟练地运用各种勘验工具和技术,确保勘验检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另外,我们还加强了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协调和配合。
在案件侦破的过程中,
勘验检查工作需要和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紧密的配合和协调,以确保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我们建立了多方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各方能够充分合作,共同完成勘验检查工作。
最后,我们重视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成果和效果。
在勘验检查工作完成后,我
们对勘验检查工作的成果进行了全面的评估和分析,以发现问题和不足之处,并及时进行改进和提高,以期不断提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总的来说,刑事现场勘验检查工作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需要我们不断提
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以确保案件的侦破和司法公正。
我们将继续努力,不断完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做出更大的贡献。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程序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程序一、引言现场勘验检查是指在刑事侦查中,为了查明案件发生的具体情况和收集证据,对犯罪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和调查取证的工作。
本文将介绍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程序和要点。
二、确定勘验检查的范围和时间在开始现场勘验检查之前,需要明确勘验检查的范围和时间。
根据案件的性质和情况,确定勘验检查的具体范围,并安排合适的时间进行勘验检查。
三、组织勘验人员和准备勘验工具根据案件的需要,组织相应的勘验人员参与勘验检查工作。
勘验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同时,需要准备好勘验工具,如相机、测量工具、采样器具等。
四、勘验现场的外部环境在勘验现场之前,首先需要对现场的外部环境进行勘验。
包括了解现场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交通情况等。
五、勘验现场的内部环境在勘验现场内部,勘验人员需要仔细观察现场的布局、结构、装饰等情况。
对于可能与案件相关的痕迹或物品,需要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拍照。
六、勘验现场的痕迹和物证勘验人员需要仔细寻找现场可能存在的痕迹和物证。
这包括血迹、指纹、足迹等痕迹,以及可能与案件相关的工具、器械、物品等。
勘验人员需要采取适当的方法和工具进行检验和采集。
七、勘验现场的测量和拍照为了准确记录现场的情况,勘验人员需要进行测量和拍照工作。
通过测量,可以得到现场的尺寸、距离等具体数据。
通过拍照,可以得到现场的全貌和细节。
勘验人员需要使用专业的测量工具和相机,保证数据和照片的准确性。
八、勘验现场的采样和封存对于可能与案件相关的物证,勘验人员需要进行采样和封存。
采样是指将物证取样,用于后续的实验检验。
封存是指将物证放入密封的包装中,以确保物证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九、勘验现场的记录和报告在勘验检查过程中,勘验人员需要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报告。
记录包括现场情况、痕迹和物证的发现、采样和封存的情况等。
报告是对勘验检查结果的总结和分析。
勘验人员需要准确、清晰地记录和报告,以便后续的侦查和审判工作。
十、勘验现场的清理和整理勘验检查结束后,勘验人员需要对现场进行清理和整理工作。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现场勘验检查职责的划分第三章现场保护第四章现场勘验检查的组织指挥第五章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第六章现场勘验检查工第七章现场痕迹物品文件的提取与扣押第八章现场访问第九章现场外围的搜索和追踪第十章侦查实验第十一章现场分析第十二章现场的处理第十三章现场的复验、复查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保证现场勘验、检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侦查活动。
第三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存储现场信息资料,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刑事案件现场,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五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内容,包括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现场访问、现场搜索与追踪、侦查实验、现场分析、现场处理、现场复验与复查等。
第六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由公安机关组织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实施。
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进行勘验、检查。
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经过现场勘验、检查专业培训考试,取得现场勘验、检查资格的侦查人员。
第七条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应当注意保护公民生命健康安全,尽量避免或者减少财产损失。
第八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安全、及时、客观、全面、细致的原则。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发布刑事案件现场有关情况,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二章现场勘验检查职责的划分第九条县级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
刑事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

刑事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 1.现场勘验笔录。
其内容主要包括现场笔录、现场拍照和现场绘图三个部分。
具体内容包括:(1)接到报案的时间,案件发⽣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当时的⽓候,以及报案⼈员的基本情况。
(2)现场保护⼈员的基本情况,到达现场的时间和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保护过程中所发现的情况。
(3)参加勘查⼈员和见证⼈员的基本情况。
(4)勘验⼯作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勘验的程序。
(5)现场所在地的位置及周围的环境,现场中⼼处所及有关场所,勘查所见到的情况。
(6)罪犯的遗留物和痕迹的详细情况,以及在现场所见到的反常现象。
(7)说明采取的物证.(包括物品和痕迹)、书证的名称、数量;说明现场拍照的内容、拍照的数量;说明绘制现场图的种类和数量。
2.检查笔录。
其内容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员的姓名、职务,被检查⼈以及见证⼈的基本情况,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结果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犯罪嫌疑⼈、被告⼈拒绝检查时,侦查⼈员与审判⼈员认为必要的,可以强制检查。
这种情况也应如实反映在笔录中。
3.侦查实验笔录。
侦查实验所制的笔录,也属于勘验笔录的内容。
其内容应包括:实验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和⼯具,试验的⽬的,批准实验的机关,指挥和参加实验的⼈的姓名、职务,实验过程和结果等。
同时应注意附上通过照相、录像、录⾳、绘图及制作模型等⽅法加以固定的试验情况。
最后,⽆论上述任何⼀种笔录,都要求所有参加活动的⼈员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依据指引: ①《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3⽉17⽇) 第⼀百零六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和见证⼈签名或者盖章。
②《⼈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1⽉18⽇) 第⼀百七⼗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和见证⼈签名或者盖章。
第⼀百七⼗三条侦查实验,应当制作笔录,记明侦查实验的条件、经过和结果,由参加侦查实验的⼈员签名或者盖章。
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14⽇) 第⼀百九⼗⼋条为了确定被害⼈、犯罪嫌疑⼈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理状态。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5.10.01•【文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保证现场勘验、检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第三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是,发现、固定、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及其他信息,存储现场信息资料,判断案件性质,分析犯罪过程,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为侦查破案、刑事诉讼提供线索和证据。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刑事案件现场,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第五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内容包括: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现场访问、现场搜索与追踪、现场实验、现场分析、现场处理、现场复验与复查等。
第六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组织实施。
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现场勘验、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现场勘验、检查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现场勘验、检查资格。
第八条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干扰和阻挠。
第九条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防止主观臆断。
第十条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人员要注意保护公民生命安全,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公私财产损失。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为现场勘验、检查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具。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增强安全意识,注意自身防护。
第二章现场勘验检查职责的划分第十二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全部刑事案件的现场勘验、检查。
警察在案发现场怎么做勘验检查

警察在案发现场怎么做勘验检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的主要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如果犯罪⾏为现在发⽣的,应该⽴即到现场进⾏处置,那么警察在案发现场如何做勘验检查?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警察在案发现场怎么做勘验检查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警察到了犯罪现场的,⾸先要对现场进⾏封锁,然后对犯罪现场的物品进⾏勘验或者检查,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物样本等。
⼆、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百零⼋条侦查⼈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体应当进⾏勘验或者检查,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物样本等。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在侦查⼈员的主持下进⾏勘验、检查。
第⼆百零九条发案地派出所、巡警等部门应当妥善保护犯罪现场和证据,控制犯罪嫌疑⼈,并⽴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部门。
执⾏勘查的侦查⼈员接到通知后,应当⽴即赶赴现场;勘查现场,应当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
第⼆百⼀⼗条公安机关对案件现场进⾏勘查不得少于⼆⼈。
勘查现场时,应当邀请与案件⽆关的公民作为见证⼈。
第⼆百⼀⼗⼀条勘查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和见证⼈签名。
对重⼤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第⼆百⼀⼗⼆条为了确定被害⼈、犯罪嫌疑⼈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理状态,可以对⼈⾝进⾏检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液、尿液等⽣物样本。
被害⼈死亡的,应当通过被害⼈近亲属辨认、提取⽣物样本鉴定等⽅式确定被害⼈⾝份。
犯罪嫌疑⼈如果拒绝检查、提取、采集的,侦查⼈员认为必要的时候,经办案部门负责⼈批准,可以强制检查、提取、采集。
检查妇⼥的⾝体,应当由⼥⼯作⼈员或者医师进⾏。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员、检查⼈员、被检查⼈员和见证⼈签名。
被检查⼈员拒绝签名的,侦查⼈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警察到了犯罪现场的,⾸先要对现场进⾏封锁,然后对犯罪现场的物品进⾏勘验或者检查,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物样本等。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程序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程序一、引言现场勘验检查是刑事侦查中的重要环节,通过对案发现场进行细致的勘验和检查,可以获取大量的物证和证人证言,为案件的侦破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
本文将介绍现场勘验检查的工作程序,以帮助读者了解该过程的具体步骤和要点。
二、准备工作在进行现场勘验检查之前,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以确保勘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首先,勘验人员需要熟悉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了解案件的性质和重要线索。
其次,需要准备必要的勘验工具和器材,如相机、测量工具、标记物等。
最后,勘验人员应当组织好勘验人员的队伍,明确各人的职责和任务分工。
三、现场勘验1. 到达现场勘验人员到达案发现场后,首先应当进行现场勘验的外部环境观察,包括周围的地理环境、建筑结构等。
同时,应当注意保护现场,防止现场被破坏或污染。
2. 现场勘验的范围勘验人员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重要线索,确定现场勘验的范围。
一般来说,现场勘验的范围应当包括案发地点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3. 现场勘验的方法现场勘验的方法包括目视勘验、测量勘验、拍照勘验等。
勘验人员应当根据需要采取不同的勘验方法,全面地获取现场的信息和证据。
4. 物证的收集和保护在现场勘验过程中,勘验人员应当仔细搜集现场的物证,并妥善保护。
物证的收集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范,以确保物证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5. 证人的询问在现场勘验过程中,勘验人员应当及时询问现场的证人,了解他们对案件的情况和观察到的重要信息。
询问证人时,应当注意保护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询问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勘验记录现场勘验结束后,勘验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勘验记录。
勘验记录应当详细、准确地记录现场的情况、勘验的过程和结果,以及勘验人员的姓名和职务等信息。
勘验记录是案件侦查的重要依据之一,应当保证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五、总结现场勘验检查是刑事侦查中不可或缺的环节,通过细致的勘验和检查,可以获取重要的物证和证人证言,为案件的侦破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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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第一章保护刑事案件现场的任务和方法学习目的和要求:掌握不同刑事案件现场的形成、分类。
明确保护现场的任务,掌握保护现场的方法,正确认识保护现场是现场勘查的前提条件,对顺利开展现场勘验、检查和侦查破案工作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第一节刑事案件现场的分类一、根据现场有无破坏,分为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
原始现场是指犯罪嫌疑人作案后没有遭到改变和破坏的现场。
变动现场是指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发生了部分或全部变动的现场。
二、根据现场形成的先后顺序,分为第一现场、第二现场、第三现场……。
第一现场是指犯罪嫌疑人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的场所,也称主体现场。
第二现场、第三现场等,是指与第一现场前后关联的其它地点,也称关联现场。
三、根据现场所处空间,分为室内现场和露天现场。
室内现场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室内作案时形成的现场。
露天现场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室外作案时形成的现场。
四、根据现场与犯罪活动的联系,分为中心现场和外围现场。
中心现场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主要作案活动的场所,或遗留犯罪物证较集中的地点。
外围现场是指与中心现场相联系的周围有关地带和处所。
五、根据案件性质,分为盗窃案现场、杀人案现场、抢劫案现场、强奸案现场、爆炸案现场、投毒案现场、放火案现场等。
第二节保护刑事案件现场的任务一、划定保护范围,布置警戒。
在勘查人员到达之前,不许任何人进入现场,维持好秩序。
二、遇到气候变化等情况,可能使痕迹、物品遭到破坏时,应采取措施妥善保护。
三、发现犯罪分子尚未逃离现场时,应立即扭送公安机关。
发现重大犯罪嫌疑人时,要布置专人监视;对罪犯或嫌疑人要提高警惕,防止逃跑、行凶、自杀或毁灭罪证。
四、遇有生命危险的被害人或者犯罪分子时,应采取急救措施。
在急救治疗犯罪分子过程中,要严密监视,防止发生意外并注意从被救护者口中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五、看守犯罪分子,监视犯罪嫌疑人。
六、对爆炸、放火现场,应立即扑灭火险,排除险情。
在急救人命,扑灭火险,排除险情时,应尽量使现场不受破坏,并详细记明变动前的情况。
第三节保护刑事案件现场的方法一、露天现场的保护方法(一)空旷场地现场的保护方法空旷场地现场的保护,视现场范围的大小,在现场周围使用绳索、警用现场带或明显的标志圈定禁人区,并派人值勤。
(二)道路现场的保护方法道路现场的保护,要根据道路的情况,使用绳索、警用现场带、明显的标志或车辆圈定禁人区,并派人值勤。
一般情况下,最好不要中断交通,尽量留出一部分道路让车辆通行;确实需要中断交通时,要禁止车辆通行。
(三)铁路现场的保护方法铁路现场的保护,要在保证火车通行的情况下,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
如果铁轨上有尸体或障碍物,可将其移到适当的位置,并将原位置及形态记录下来。
(四)院落现场的保护方法院落现场的保护,可派人在院落门口值勤或将院子大门关闭。
如果院落内有其他住户,可以划出进出的通道。
二、室内现场的保护方法(一)单独房屋的现场保护方法一般是在门口派人值勤,有的现场要注意在房屋周围圈定禁人区,禁人区的范围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可适当大一点,这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作案的进出路线、进入现场前隐蔽藏身的地点进行勘查。
(二)某一楼层的现场保护方法一般是在楼层门口或过道口派人值勤,有的现场要注意楼梯、溜筒、窗台、外围屋檐的保护。
(三)楼房的现场保护方法一般是在一楼大门口派人值勤,有的现场要注意在大楼周围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圈定禁人区。
三、尸体、痕迹和物品的保护方法为防止尸体、痕迹和其它物品受到自然和人为的破坏,可在尸体上用席子、塑料布等物遮盖,在痕迹、物品周围做上明显标记或用盆子、簸箕、塑料布等物遮盖。
但在做上述工作时,不要使尸体、痕迹和物品受到损害,还要注意不能使用散发强烈气味的物品去遮盖,以免破坏嗅源。
第二章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学习目的和要求:正确理解现场勘验、检查的原则,明确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的步骤、顺序和工作要求,熟练掌握发现和提取各种犯罪痕迹的方法。
第一节刑事案件现场实地勘验、检查一、刑事案件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的步骤(一)巡视犯罪现场,划定勘验、检查范围;(二)根据现场情况和现场条件确定勘验、检查顺序(三)初步勘验、检查,固定现场;(四)详细勘验、检查,发现并提取痕迹、物品。
二、刑事案件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的顺序(一)从中心向外围勘验、检查;(二)从外围向中心勘验、检查;(三)从进口或出口勘验、检查;(四)沿线路或河流勘验、检查;(五)分部位分层次勘验、检查;(六)分片段分主次勘验、检查。
三、刑事案件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的工作要求(一)先静后动;(二)先下后上;(三)先重点后一般;(四)先拍照后提取;(五)先外表后内部。
第二节发现和提取各种犯罪痕迹一、手印的发现和提取利用自然光或现场勘查灯、多波段光源等人工光源,在各种可能遗留有手印的客体上观察,寻找、发现手印。
提取手印的方法主要有:(一)对非渗透性客体上遗留的汗液手印,采用铝(银)粉、青铜(金)粉、磁性粉、荧光粉等粉末显现法显现或采用碘熏、烟熏、“502胶”熏显现等熏显法显现。
(二)对渗透性客体上遗留的汗液手印,采用茚三酮、硝酸银、DFO 等化学显现法显现,照相提取。
(三)对血潜手印,采用四甲基联苯胺显现,照相提取。
(四)对灰尘手印和油质手印,一般都是照相提取。
二、足迹的发现和提取利用自然光或现场勘查灯、偏振光灯、多波段光源等人工光源,在各种可能遗留有足迹的客体上观察,寻找、发现足迹。
观察时要不断调整光照角度与观察角度,以达到最佳效果。
提取足迹的方法主要有:(一)对汗液足迹,采用汗液指纹显现的方法显现,用指纹胶带纸或照相提取。
(二)对平面灰尘足迹,用静电吸附法提取或照相提取。
(三)对立体足迹,一般是照相后制作石膏模型提取。
三、工具痕迹的发现和提取利用自然光或现场勘查灯等人工光源,在各种可能遗留有工具痕迹的客体上观察,寻找、发现工具痕迹。
提取工具痕迹的方法主要有:(一)对于小型、轻便、不太贵重的物体上遗留的工具痕迹,按有关规定可以原物提取。
(二)对于不便提取原物的物体上遗留的工具痕迹,拍照后采用橡皮泥、打样膏、硅橡胶等制模的方法提取。
四、枪弹痕迹的发现和提取弹头一般在被击中的物体或周围去寻找、发现,也可根据弹道规律在可能遗留有弹头的部位通过探测筛滤搜寻;有时弹头可能在尸体内,可通过X 光透视或尸体检验寻找、发现。
弹壳一般在发射地点周围按各种枪的排壳规律去寻找、发现,也可在可能遗留有弹壳的部位通过探测筛滤搜寻;有时弹壳可能在嫌疑枪支里。
在涉枪案件现场要注意搜索可能遗留枪支的部位,寻找、发现射击枪支。
弹着点、弹孔痕迹一般是拍照提取,有的可提取原物;弹头、弹壳、射击枪支提取前应拍照固定原始状态,然后提取原物。
五、其他痕迹的发现和提取(一)车辆痕迹的发现和提取车辆痕迹一般在现场或现场周围的泥土、沙土、雪地、路面等地方寻找、发现。
1 .对立体车辆痕迹,拍照后制作石膏模型提取。
2 .对平面灰尘车辆痕迹,可用静电吸附法和照相提取。
(二)牲畜蹄迹的发现和提取牲畜蹄迹常见的有马、牛、驴、骡等蹄迹,一般在现场及其周围的泥土、沙土、雪地等地方寻找、发现。
牲畜蹄迹一般是石膏制模提取和照相提取。
(三)牙齿痕迹的发现和提取牙印一般从犯罪嫌疑人咬过的物品上寻找、发现,有时在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身上会留下牙印。
牙齿痕迹的提取方法主要有:照相提取、制作牙痕模型、提取留有牙痕的实物。
(四)整体分离痕迹的发现和提取整体分离痕迹一般可在被侵害物及其周围去寻找、发现,有时物体可能分离成若干部分,要仔细地尽可能全部找到。
整体分离痕迹的提取一般是拍照固定后,全面提取被分离的破碎物,按类分别包装,提取包装时注意保护分离线、分离面痕迹。
六、文书物证的发现和提取勘验现场时要用各种方法寻找、发现与案件有关的文书物证。
提取文书物证的方法主要有:(一)对普通文书,一般是拍照固定后原物提取。
(二)对撕碎文书,应将收集到的文件碎片放在玻璃板上,用镊子夹取进行复原拼合,然后用胶带纸将两块玻璃边缘粘贴在一起提取。
(三)对烧毁文书,如果是盛放在容器内烧毁的,应连容器一起原物提取;地面烧毁的文书,一只手拿薄板,另一只手持可用于扇风的物体,轻轻扇动,使空气流动,掀起烧毁残迹,薄板轻轻移人,撮人容器内提取;炉中、灶坑内的烧毁文书,可用铲子撮出放入容器内提取。
(四)对受潮文书,可将纸层分开,晾干、展平后提取。
七、血迹的发现和提取对遗留有血迹的现场,在勘验时要在尸体周围和现场有关部位,用观察法、试剂检查法、紫外线照射法寻找、发现血迹。
提取血迹的方法主要有:(一)对沾有血迹且便于携带的物品,拍照后原物提取;(二)对血泊,用滴管或注射器收集,也可用洁净的棉、纱蘸取,在空气中晾干,洁净包装;用棉签或棉线沾吸,后阴干,然后洁净包装;(三)对少量湿血,用棉签或棉线沾吸,后阴干,然后洁净包装;(四)对不浸透客体表面的干血迹,用小刀刮入将干洁净的容器内包装;(五)对浸透客体表面的干血迹,用棉签沾蒸馏水浸湿后沾吸血痕,然后洁净包装;(六)对雪地上的血迹,可把带有血迹的一部分雪放到叠成几层的干净纱布上,然后放在干净器皿上,使其阴干,血液就自然转移到纱布上;(七)对血水可将沾吸到纱布上,然后晾干,或将血水装入干净容器内提取。
八、微量物证的发现和提取勘验现场时要用各种方法寻找、发现与案件有关的微量物证。
对发现的微量物证要详细记录,拍照固定后采取适当的方法提取,并按检验要求包装。
常见微量物证的提取方法是:(一)用镊子夹取;(二)用刀、针、竹片挑、拨和刮取;(三)用胶纸粘取;(四)用AC纸采取;(五)用火棉胶采取;(六)用软毛刷收取;(七)用磁铁吸取;(八)用拌动或拍打法采取;(九)用脱脂棉采取;(十)连同承受客体一起提取。
第三章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学习目的和要求:了解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的组成和作用,能熟练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绘制现场图。
第一节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概念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人员运用文字对犯罪现场上的物体变化、空间关系所作的真实描述和对勘验过程所作的客观记录。
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一)前言1.发案、发现、报案的时间,发案地点,报案人、发现人、被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或单位,有关案件发生或发现经过简要记;2.现场指挥人员和勘验、检查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以及见证人姓名、年龄、职业、住址;3.现场勘验、检查的起止时间,现场的气候和光线条件。
(二)正文1.现场具体地点、地理位置及其周围环境,与犯罪有关场所的详细情况,犯罪嫌疑人的进出路线,现场物品摆放情况;2.现场变动情况;痕迹和遗留物品的名称、数量、大小、分布情况及特点;尸体的位置、姿势、血迹分布、形状和数量,以及尸表情况。
(三)结尾1.提取的痕迹和扣押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及物品上的标记;2.拍照和录像的方法、内容、数量,以及绘制现场图的种类、数量;3.现场痕迹、物品和尸体的处理情况;4.现场指挥人员、勘验人员、检查人员、见证人、笔录人逐一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