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勘验笔录制作注意的问题及制作方法
现场勘查笔录

概念及作用现场勘查笔录是公安机关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痕迹、物证等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xx。
”现场勘查笔录是搜集犯罪证据、发现线索、揭露犯罪的依据。
也是甄别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其他当事人陈述的有力证据;是公安机关研究案情、确定立案和制订侦查工作方案、制作立案报告、破案报告、起诉意见书的依据。
同时,也是检察机关控诉犯罪和法院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材料之一。
因此,现场勘查笔录直接关系到立案、侦查、起诉乃至审判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客观、真实地反映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勘查笔录与现场照像、现场绘图共同组成完整的“现场记录”,三者缺一不可。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现场勘查笔录由三部分内容组成:(一)首部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由案名+文种”组成。
如《王X被杀案现场勘查笔录》。
2.现场勘查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3.现场勘查的地点。
4.参加人姓名、单位、职务等。
(二)正文该部分内容是现场勘查笔录写作的重点,要准确、清楚、详细地写明犯罪现场的勘查过程及结论。
主要写明以下几点:1.基本情况接受报案的时间,报案人、被害人的姓名、住址、所在单位及其所提供的关于发生、发现案件的简要过程。
2.现场保护情况到达现场的时间,现场保护否。
保护现场人员姓名、职业和住址;到达现场时间和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在保护现场过程中发现何可疑现象及问题。
如现场在采取保护措施前已受到破坏,应如实写明已破坏的原因和简况。
进行勘查时的天气及光线条件。
3.现场所在的具体地点、方位和周围环境如现场在某屋内,则应记清所在的市区县、街道、居民区(或乡、村、组)门牌号或楼幢、楼层、单元号数,现场的左邻右舍毗邻居房屋和四周街巷通向状况等;如现场在野外,则应记明周围的地形、地物、道路通向等状况。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笔录制作的问题有哪些?

If it weren't for a long life and long obsession, who would know that these wasted years but it was a shockingdream!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笔录制作的问题有哪些?导读: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笔录制作的问题有:笔录制作不及时,存在事后删改现象;笔录制作不客观,妄加主观臆断;笔录制作不合法,违反相关法律程序等。
在侦查过程中,由于现场勘查笔录不能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属间接证据,因而往往容易被侦查人员忽略或者简化。
一、刑事案件现场勘验笔录制作的问题有哪些?在侦查过程中,由于现场勘查笔录不能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属间接证据,因而往往容易被侦查人员忽略或者简化。
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主要存在如下问题:1.笔录制作不及时,存在事后删改现象。
犯罪现场由于外界环境因素,处于变化中,因此现场勘查要求突出一个“快”字。
有的侦查人员主观上缺乏应有的认识,怠于出现场,有的草草制作了事,有的为了配合证明案情,事后擅自删改笔录内容。
2.笔录制作不客观,妄加主观臆断。
现场勘查笔录要求侦查人员实事求是,客观地勘验检查或记录现场情况,但有的侦查人员凭自己主观臆断,对案情妄下论断,然后以错误论断进行现场勘查,任意夸大或缩小。
3.笔录制作不合法,违反相关法律程序。
《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相关章节均对现场勘查的程序作了相关规定。
但有的侦查人员在制作现场勘查笔录过程中,严重违反相关程序规定,如笔录制作人员不符合主体资格、制作笔录过程中无见证人在场等等。
二、解决办法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规范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1、严把现场勘查笔录审查关。
侦查监督、起诉部门应加强对移送批捕、起诉案件中现场勘查笔录的审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填写说明与注意事项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填写说明与注意事项
一、填写说明
(一)当事人信息
填写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基本情况应尽量翔实准确。
(二)现场负责人意见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填写完毕后,由现场负责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
现场负责人同意的,紧接正文载明“上述共×页检查(勘验)笔录内容我已看过,记录属实”等字样,并逐页签名或者盖章。
二、注意事项
(一)检查(勘验)时间为检查(勘验)的起止时间。
(二)现场负责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上注明情况,由现场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一个案件有多处现场的,应当分别制作笔录;对现场需进行多次检查的,每次均应当制作笔录。
(四)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在笔录中载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如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还需使用《调查询问笔录》(格式7)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意见。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现场勘验笔录制作注意的问题及制作方法

现场勘验笔录制作注意的问题及制作方法(总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现场勘验笔录制作注意的问题及制作方法现场勘验笔录是行政执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依法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违法现场进行检查时所做的书面记录,是行政执法机关施行处罚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
其用语要客观,记录应全面。
但在实际办案中,由于对其重要性的认识不足,记录马虎,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质量不高,甚至出严重失误。
常见问题词语主观性较强有的执法人员未能把握现场勘验笔录的即时性、现场性和真实性的要求,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包含的主观性因素太多。
表现在:对物品数量不能做出精确描述。
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词,这是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的一大禁忌;现场进行主观认定,先入为主,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或者像制作处罚文书一样,直接在现场勘验笔录中叙述违法情形;以现场勘验笔录代替询问笔录。
有的现场勘验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的形式将当事人购进、出售动物产品的数量、价格等内容记录下来,这类现场勘验笔录看起来更像询问笔录。
主体性内容不全面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行为等情况。
表现在:只记录实施现场检查的结果而未记录检查活动的过程,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其他证据,邀请其他人员到场等情况,对这些情况应一并记录,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从业人员是否正在从业,营业员是否正在销售动物产品,当事人是否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票据以配合检查等;只记录实施检查的内容而未记录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而做出的先行登记保存、封存等措施;按有关要求,采取相关措施也是现场勘验笔录应当记载的内容;只记录发现物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的来源和获取途径,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定的物品数量、依据、方法(盘点、称量、查账等)和过程,如此记录的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值得怀疑;只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原因,由于许多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当事人未签名原因的记载,这样的笔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的规定,必须予以纠正.辅佐性项目不完整有的执法人员对现场勘验笔录中辅佐性项目填写不完整,甚至漏填。
现场笔录制作现场笔录制作注意事项

现场笔录制作现场笔录制作注意事项现场笔录制作注意事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中,依据多种法律、法规,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财物和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时制作的书面记录即为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是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一种格式文书。
记录的内容是客观事实的反映。
一、现场检查笔录的概念现场检查笔录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人员依法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作案现场进行检查时所作的书面记录,是工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
二、现场检查笔录的构成现场检查笔录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首部是检查时间、地点、检查人员、当事人等基本情况,应逐项完整填写。
尾部是各方确认签名,关系到现场检查笔录的法律效力,十分重要。
正文,是笔录的主要部分,应该客观录实,不加评价,且要抓住重点,贴近案情,详略得当,有效反映客观事实。
三、现场检查笔录制作的要点1、执法主体及执法资格描述;2、经营主体确认,包括当事人在被检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由来或当事人与被检查场所的关系;3、场所的概况。
情况复杂的场所应交代方位,必要时绘图说明,持营业执照的要说明是否与注册登记的地址一致;4、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5、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人员的活动情况,包括当事人及其职工、帮工以及顾问、消费者的情况;6、检查人员现场检查的活动及结果;7、当事人在检查活动中的异常表现及其行为;8、现场询问当事人、旁证人员,现场摄影、录像、绘图,以及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情况;9、采取抽样取证、强制措施的情况。
10、注明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原因,并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有见证人在场的,由见证人签名见证。
情况复杂、规模较大的场所,可以按照分工,由检查人员按照各自的检查任务,分别制作笔录,最后制作汇总笔录,总领整个检查情况。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要点(提纲)现场检查笔录,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办案人员依法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作案现场进行检查时所作的书面记录。
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现场、被害人、证人等进行勘验和检查的记录。
它是刑事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种证据形式,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勘验检查笔录的基本概念、编写流程、注意事项以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基本概念1. 勘验:指对案件相关物品、地点等进行实地观察并记录下来。
2. 检查:指对案件相关物品等进行实地检测并记录下来。
3. 笔录:指对勘验和检查过程中所发现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综上所述,勘验检查笔录即为对案件现场、被害人、证人等进行勘验和检查时所做的详细记录。
二、编写流程1. 准备工作在开始编写勘验检查笔录之前,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确认勘验和检查对象;(2)准备好必要的工具和设备,如相机、测量工具等;(3)确定编写勘验检查笔录的时间和地点。
2. 实地勘验和检查在实地勘验和检查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认真观察现场,记录下所有可以记录的细节;(2)对物品进行详细检查,包括测量大小、拍照等;(3)与被害人、证人进行沟通交流,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3. 编写勘验检查笔录在编写勘验检查笔录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确保记录的内容准确无误;(2)按照时间顺序记录下所有发现的情况;(3)用简明扼要的语言描述所发现的情况。
三、注意事项1. 勘验检查笔录必须由执法人员亲自完成,并在勘验和检查结束后立即编写。
2. 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现场情况和证据。
3. 勘验检查笔录应当详细记录下每一个发现的情况,并加以说明。
4. 勘验检查笔录应当使用规范化、统一的格式进行编写。
5. 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以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作用勘验检查笔录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以下作用:1. 作为刑事案件中的重要证据,可以帮助法官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
2. 在刑事审判中,可以作为执法人员的证言依据。
3. 可以帮助执法人员记录下勘验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情况,便于后续调查和审理。
现场检查笔录与调查笔录制作方法讲解

现场检查笔录与调查笔录制作方法讲解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制作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受局党组安排,由我和大家共同学习、讨论调查笔录的制作技巧及注意事项。
在行政执法中,调查笔录的制作是为现场检查笔录服务,是为了证明、印证检查笔录中发现的可疑线索。
实际上,在整个行政执法过程中,最重要的文书就是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笔录,检查笔录是对现场检查发现的可疑情况的描述,调查笔录是通过对相对人的调查询问来证明可疑线索是否真实存在,两者的证据效力是相辅相成的,对整个案件的定性也是最关键的。
下面,我就和大家共同讨论这两种文书的制作。
一、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是执法人员在现场的所看、所听、所做的实录,应该用纪实,叙述的写作方法来记录检查情况。
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要写清在场人员的身份、职务等情况。
做好这一点,到检查现场以后,察看相对人的相关许可证,如实记录相关信息。
同时,要弄清现场检查陪同人员的姓名、身份及所负责的工作。
(二)注意记录涉案物品的数量、价格及获取的途径和方式。
涉案物品的数量多少是罚没款数额及使用自由裁量权的主要依据,因此,应注重这方面的记录:首先要写清物品的放置场所、码放位置;其次有包装的要记明包装形式和包装标注的内容等情况;再次要写明规格、生产日期、批号;最后要写清获取相关数据的途径和方式。
相对人口述的,要写明据什么人介绍,查看账册、单据的,要写清查看什么账册或什么单据并记明编号。
(三)注意对相关证据、活动、文书制作等情况进行相应的记载。
现场检查笔录作为证据,应与其它证据相关联、相印证。
因此,现场检查笔录上必须记明对书证物证的采集、抽样过程、封存过程及文书制作等情况。
如涉及查扣等强制措施的,应记明过程,最好标注查扣文书的编号。
采集物证、书证的,一定要有相对人签字确认,在现场检查笔录上也要有相应的记录。
二、调查笔录的制作调查笔录(也称询问笔录)是行政执法人员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依法直接对违法当事人、证明人或被调查人所作的提问式取证,是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证、……、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3条也规定:“(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由此可见,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效力大于证人证言、又可作为定案依据,是药品监管部门发现案源、立案调查、查办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证据之一,其所记录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直接关系到笔录的证明力。
这就要求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要做到客观、真实、全面、准确、规范。
但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基层执法人员对其重要性认识不够,做记录时马马虎虎,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质量不高,影响办案效率。
现场检查笔录常见问题一、用语的主观性。
有的药监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时加入主观内容。
主要有:一是对物品数量描述不准确。
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词语。
如“医用脱脂棉重约200克”,“土霉素片240片左右”等等。
二是现场进行主观认定。
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
如:××卫生室违法使用过期失效的药品等。
三是现场检查笔录与调查笔录混淆不清。
如有的现场检查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讲(交待)”的形式来确认当事人购进、售出物品的数量、价格等。
二、记录不全面。
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的行为等情况。
所记的主体性内容不够全面。
主要有:一是只重视记现场检查的结果而不记录检查活动的相关环境。
如“注射用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外包装标示[贮藏]:“密闭、在冷处保存”,该卫生室放在常温下保存,而未记录当天常温温度是多少度。
二是只记录执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被检查人的活动状况。
如被检查人是在售药,还是在配合查找有关票据等。
三是只记录发现药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来源和获取途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现场勘验笔录制作注意的问题及制作方法
现场勘验笔录是行政执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依法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违法现场进行检查时所做的书面记录,是行政执法机关施行处罚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
其用语要客观,记录应全面。
但在实际办案中,由于对其重要性的认识不足,记录马虎,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质量不高,甚至出严重失误。
常见问题
词语主观性较强
有的执法人员未能把握现场勘验笔录的即时性、现场性和真实性的要求,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包含的主观性因素太多。
表现在:对物品数量不能做出精确描述。
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词,这是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的一大禁忌;现场进行主观认定,先入为主,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或者像制作处罚文书一样,直接在现场勘验笔录中叙述违法情形;以现场勘验笔录代替询问笔录。
有的现场勘验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的形式将当事人购进、出售动物产品的数量、价格等内容记录下来,这类现场勘验笔录看起来更像询问笔录。
主体性内容不全面
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行为等情况。
表现在:只记录实施现场检查的结果而未记录检查活动的过程,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其他证据,邀请其他人员到场等情况,对这些情况应一并记录,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只记录执
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从业人员是否正在从业,营业员是否正在销售动物产品,当事人是否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票据以配合检查等;只记录实施检查的内容而未记录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而做出的先行登记保存、封存等措施;
按有关要求,采取相关措施也是现场勘验笔录应当记载的内容;只记录发现物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的来源和获取途径,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定的物品数量、依据、方法(盘点、称量、查账等)和过程,如此记录的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值得怀疑;只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原因,由于许多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当事人未签名原因的记载,这样的笔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的规定,必须予以纠正.
辅佐性项目不完整
有的执法人员对现场勘验笔录中辅佐性项目填写不完整,甚至漏填。
表现在:检查时间填写不精确,有的只填写现场检查的日期,而不填写起止时间,有的虽然填写了日期,却未能精确到分种;检查地点填写不清楚,只写到街道,而未写清门牌号,或通过选择参照物的方式确定具体地点;当事人身份填写不完整,不少现场勘验笔录只填写当事人的姓名,不填写其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其他基本情况;执法证号码填写不齐,有的只填写记录人员的执法证明号码,而漏填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号。
策略方法
客观实录
追求客观真实,是制作笔录的真谛,应该用记实、叙述的写作手法来记录检查的情况,切忌在笔录中作评论、推断。
现场笔录应该是执法人员在现场所看到的实录,而不应是询问笔录。
采取方法
可以采取“由大到小”、由粗到细”的方法,首先简要描述大环境、方位地点,再收缩到具体需要重点检查的位置;从物品总体摆放、堆码再聚焦到具体商品数量,包装标签及现场痕迹等等。
同时,对现场从业人员在从事何种活动,也要作好记录。
对与具体案件关联不大的内容,可以简写,而对与案情有关联紧密的产品、标识、人员作业情况、工具、检查过程,甚至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地面痕迹、废弃物的状况都应详记,并尽可能地加以固定、提取。
抓住重点
现场检查中,往往可以意外地发现一些对定案十分关键的证据,要注意策略,可以采取以虚掩实,迂回反抄的方法将这些证据予以固定、提取。
制作要点
当事人在被检查场所开展经营的由来或当事人与被检查场所的关系。
场所的概况。
情况复杂的场所应交代方位,必要时绘图说明。
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摆放位置、使
用的书证、物证。
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人员的活动情况,包括当事人及其职工、帮工的情况。
检查人员检查的活动及结果。
当事人在检查活动中的异常表现及其行为。
交代现场当事人、旁证人员,现场摄影、录像、绘图,当事人主动提交的证据情况。
交代抽样取证、强制措施的情况。
情况复杂,规模较大的场所,可以按照分工,由检查人员按照各自的检查任务,分别制作笔录,但最后应制作汇总笔录,总结整个检查情况。
笔录应在现场检查时当场制作,不能今天检查,第二天才完成笔录。
笔录写好后要交给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签章(逐页)。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并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
有其他人在场时,可由其他人签名。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勘验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