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笔录的理解和制作

现场笔录的理解和制作
现场笔录的理解和制作

现场笔录的理解和制作

(庐江县公安局法制室副主任黄朝峰)

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在证据种类中增加了“现场笔录”,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七)项也规定了“现场笔录”这一证据种类。但在公安行政执法实践中,很少使用现场笔录,相关的理论书籍也鲜有论及,即便论及,也是寥寥数语,所以,对现场笔录进行研究,并在执法实践中注意使用这一证据种类就成为必要。下面笔者就“现场笔录”的相关问题作了浅显的总结,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现场笔录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现场笔录,就是行政执法机关在案发现场制作的笔录。其有以下几个特征:

1、现场笔录的制作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的组织。现场笔录是行政执法机关为了行政目的而制作,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人民法院等其他非行政机关不能成为现场笔录的制作主体。

2、现场笔录的制作时间是在行政案件发生的过程中或者刚刚结束。现场笔录的最基本的特征是其“现场性”、“即时性”。最大的效果是“保真”。从证据的种类来看,应当属于原始证据。实践中,有些违法行为正在发生的过程中,行政人员是没有办法制作现场笔录的。比如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接到报警赶到案发现场,违法行为正在进行,民警首先要做的是制止违法行为,如果有受伤者,还必须抢救受伤者。对于这种特殊的案件,要求在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过程中,制作现场笔录是不可能的,执法人员只能是在违法行为刚刚结束的时候制作现场笔录。

3、现场笔录的制作地点是在案件发生的现场。这与现场笔录制作时间的“现场性”是一致的。

4、制作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所有的证据都有“合法性”要求,现场笔录也不例外。违反法定程序制作和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现场笔录的效力将会受到怀疑,甚至被排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了现场笔录的要素和内容。所以,公安行政执法机关制作的现场笔录,必须符合该《证据规定》的要求。

5、现场笔录的内容是行政执法人员对自己耳闻目睹、检验检查等案件事实的记载。包括听到的、看到的、摸到的、闻到的,或者用仪器检测到的等事实。

二、现场笔录的证明力:

所谓证明力,也就是证明能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是否具有证明作用和作用的程度大小,或者说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

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笔者认为,司法解释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与现场笔录的特征密不可分:现场笔录在现场制作,而其他证据种类,是在其他地点制作;现场笔录记载的是执法人员就其听到的、看到的、闻到的等所做的记录,非常容易让执法人员产生“内心确信”;而其他的笔录一般是在现场之外的其他地点,当事人或者证人根据自己的记忆,所做的笔录,记忆可能因为时间的流逝而不准确,关于案件的信息,经过证人或者当事人的陈述,传达给办案人员,因为中间环节的增多,也因为中间环节陈述记忆能力的不同,造成信息的失真,从而影响了证明力。

因此,当现场笔录证明的内容和其他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冲突的时候,现场笔录的证明力优于这些证据。而且,行政机关可以仅仅根据现场笔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可见其证明力之强。

但是,现场笔录的这种极强的证明力也给执法人员违法提供了空间。为了对此进行制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的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有异议的。”如果执法人员弄虚作假,可能因为作伪证而被追究法律责任。这个规定也

从另一个侧面说明,行政案件的办案人员可以作为该案件的证人。

三、现场笔录在公安行政处罚中适用的场合:

1、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场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此进行了细化。综合上述规定,我们发现简易程序或者当场处罚程序的特点是,一是公安民警的处罚适用范围广泛,而且民警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虽然有利于提高公安行政处罚的工作效率,但是在处罚程序上,无法对执行行政处罚的过程监督,给民警违法违纪提供了制度空间。二是,整个当场处罚的程序除了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当场收缴罚款的收据外,没有任何证明被处罚人行为违法的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规定,当场处罚也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旦被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到上级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做出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做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如果不能举出证明被处罚人行为违法的证据,公安机关将承担败诉的后果。所以,现场笔录既可以起到对民警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作用,也起到为日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提供证据的作用。请看下例:在某地法院受理一起交通处罚案件中,被告提供当事人闯红灯的现场笔录,该笔录记录了当事人闯红灯的时间、地点、拒绝签名的情况,该笔录没有当事人的签名也没有其他证人签名。原告主张其当时不在现场,并有其朋友为其出庭作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仍做出维持被告行政处罚的判决。

2、接处警的场合。公安机关在接到公民的报警或者报案以后,立即赶到现场,此时,可能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中,也可能违法行为刚刚结束,民警这个时候在违法行为的现场就自己看到的、听到的、闻到的、检测到的,以及访问到的,做现场笔录,能够起到及时收集固定证据的作用。如果事后调查取证,因为人口的流动性大,以及目击证人不愿意作证等多种因素,可能找不到证人,或者即便找到证人,也可能因为证人的作证成本比较大而不愿意作证等等。所以,在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将现场的目击证人就其看到的事实所作的证人证言记录的现场笔录里,能够及时收集固定证据,防止案件因为证据不足而不能处结的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处警时制作现场笔录,也是证明民警非不作为的证据。

3、巡逻中当场盘问检查的场合。当前,我们在治安巡逻工作中,如果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

符合《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一般是对其当场盘问、检查,对符合条件的,对其继续盘问,制作盘问记录。在随后的治安案件查证或者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过程中,广泛使用《抓获经过》这一证据。《抓获经过》在证据性质上是民警就案件程序事实所做的证人证言。既然如此,这一证据的效力就与其他的证据种类没有什么不同。如果我们在巡逻中的当场盘问检查中,发现嫌疑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在查获的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将打消违法嫌疑人“翻供”的念头,并有力证明案件事实。

另外,在对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比如旅馆业、刻字业、保安服务业等行业)或者内部保卫单位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违法的情况,以及公安机关现场调解的情况等,都可以使用现场笔录。

四、现场笔录与其他证据区别:

1、现场笔录与现场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验、测量、绘图、拍照,并将情况和结果如实记录下来而制作的笔录。勘验笔录所记载的对象是现场或者物品。制作、形成的时间是在事实发生之后。它反应的是案件发生以后现场“静态”的事实。其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应当属于间接证据。而现场笔录是行政执法人员在违法事实发生过程中制作的,具有现场性、即时性的特点,它反应的是违法行为发生的整个过程,具有“动态”的特点,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的事实,属于直接证据。

2、现场笔录与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者其他物品。两者的共同之处是都以记载的内容发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但二者区别,一是形成时间不同:书证大都是在案发以前就已存在;而现场笔录则是在案件进行过程中形成的。二是记载内容的特点不一样:书证记载的是“静态”的事实;现场笔录记载的是“动态”的事实。

3、现场笔录与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向行政机关就案件事实所作的叙述和承认。以形成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当事人在现场所做的陈述,和当事人脱离现场之后所做的陈述。这两种陈述都是违法行为结束以后,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回忆对行政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所做的陈述,两者的区别是陈述的地点不同,以及陈述的时间距案发时间的长短不同。在现场所做的陈述,因为做这种陈述的时间是违法行为刚刚结束,当事人记忆犹新,其证明力要比事后做的笔录的证明力高。另外,当事人在现场所做的陈述,笔者认为,应当是现场笔录的一部分。脱离现场后在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的地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做的陈述,是当事人陈述。

4、现场笔录和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是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证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陈述其耳闻目睹的事实,也可以转述他人的所见所闻。对证人口头陈述要制作证人证言笔录。从笔录形成的时间看,大都是在案件事实发生之后形成的。制作的地点可以是案发现场,也可以在脱离现场的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或者其他的场所。和当事人陈述一样,笔者认为,在案发现场违法行为刚刚结束的时候制作的证人证言应当是现场笔录的一部分。

需要说明的是,现场笔录记载的是办案人员在现场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听到的,看到的,闻到的,摸到的,检测到的事实,这时的现场笔录类似警察证人或者行政人员证人的情况。制作现场笔录的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的时候,也不用回避。《刑事诉讼法》二十八条规定了“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回避的情况,但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并没有相同相似的规定,这是不是说明,行政案件的办案民警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笔者认为参与办理案件的行政人员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

5、现场笔录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录音带、录像带以及从电子计算机中提取的资料。笔者认为,两者的区别是其存在的形式不一样,现场笔录,作为一种笔录,其存在于纸张上,以纸张上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而视听资料存在与录音带、录像带和电

子介质上。有时两者反应的内容是一样的,比如交警安装与路口的摄像机拍摄的行为人交通违章的录像,其反应的内容,就和交警纠正违章时,做出的现场笔录反应的内容是一样的。

五、制作现场笔录应注意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了现场笔录应当具备的要素: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的内容,并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我们在制作现场笔录时要根据笔录上的项目将时间、地点等项目填写齐全,在填写现场发现的案件事实、证据及处理经过栏是要注意以下几点:

1、要记录现场的概况,情况复杂的应交代方位,必要时绘图说明;

2、要记录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

3、要记录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人员的活动情况;

4、要记录执法人员的活动及结果;

5、要记录当事人在检查活动中的异常表现及其行为;

6、要记录现场询问当事人、旁证人员,现场摄影、录像、绘图,当事人主动提交的证据的情况;

7、要记录抽样取证、强制措施的情况。情况复杂、规模较大的场所或者在一个场所内有多个违法行为地的,如在场所内查获多起卖淫嫖娼案件的,可以按照分工,由检查人员按照各自的检查任务,分别制作笔录,但最后应制作汇总笔录,总领整个检查情况。

8、《现场笔录》应在现场执法时当场制作,不能今天执法,第二天才完成笔录。

9、笔录写好后要交给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签章,有多页的要逐页签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并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有其他人在场时,可由其他人签名。

六:现场笔录样本:

××县公安局

现场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地点:

执法民警:工作单位:

制作人:工作单位:

当事人:性别:出生日期:联系方式:

工作单位:家庭住址:

见证人: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联系方式:

现场发现的案件事实、证据及处理经过:

执法民警(签名):制作人(签名):当事人(签名):见证人(签名):

现场检查笔录经典范例

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要领 一、提高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力的“四要素” 现场检查笔录是行政执法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所记录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直接涉及到笔录的证明力。但是,如何保证现场检查笔录所记录内容的客观、真实?全面把握抓住以下“四要素”是核心和关健, 1、必须注意查验和记载在场人员的身份、职务等情况。 在实施现场检查时,由于被检查方陪同人员的职务分工不同,客观上造成了对一些情况的了解和对一些问题的认知不同。因此,弄清现场陪同检查人员的姓名、身份、职务及所负责的工作十分重要和必要。 2、必须注意、记载现场检查的过程。 记载过程应注意: (1)应客观描述实施检查的方式、方法和步骤。 要记录实施检查人员组成情况及其分工情况,特别是要注明陪同检查的证人、被检查方人员参与检查过程的情况。要注意如实、准确地记录哪些人实施了某一具体检查活动。 (2)需要抽样检验的,一定要记录抽样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包括抽样方案的制定及实施过程、抽样实施人、产品批量/生产日期及规格型号、抽样器具、样品数量及封存形式、抽样单编号等信息。(3)要注意,对生产过程、原料、包装物及检查现场等情况的记载。(对检查现场情况作描述,有利于从空间角度对事实予以证实)。

3、必须注意记载涉案物品价格、数量的获取途径、方式。 涉案物品的数量、价格多少,是行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因此,应注重对涉案物品价格、数量的采集及相关证据的记录。(1)要记明物品的放置场所、码放位置、码放方式; (2)有包装的要记明包装形式和包装标注内容等情况; (3)要记明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 (4)要记明获取相关数据的途径、方式。相对人口述的,要写明据什么人介绍;现场清点的,要证明清点方式、参与人;查看帐册、单据的,要记明查看的什么帐册或什么单据并记明编号,必要时制作复制件; (5)散装物品的计量,要记明使用的计量器具的状态及计量过程;(6)数据一定要确切,不能出现“大约”、“等”之类的字眼,计件的一定要精确到个位数,不能估算。 4、必须注意对相关证据、活动、文书制作等情况进行相应的记载。 现场检查笔录作为证据,应与其他证据相互关联和相互印证;因此,在现场检查笔录上有必要记明对书证、物证的采集、抽样过程、封存过程及其文书的制作等情况。如涉及封存(扣押)或登记保存的,应记明封存(扣押)或登记保存决定书、封条的编号,相对人和执法人员应同时在封条上签字。采集的物证、书证一定要由相对人签字确认,在现场检查笔录上也要作相应的记录。对票据、帐册复印时,要由相对人确认票据、帐册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核对无误)并签字。

现场勘查笔录规范示例

封面格式示例: “**·**”案件现场勘查笔录 公现勘字[20 ]第号 案情介绍 20**年月日时分,*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业务值班室接大东分局电话报案称:我市小东门派出所管内发生一起持枪爆炸抢劫运钞车案件,杀死人,重伤人,抢劫现金元,请支队派员勘察现场。 指挥人(审签人): 勘查人: 见证人: 记录人: 制作单位:*市公安局刑警支队 制作时间:年月日(盖章)

笔录正文示例 现场勘查笔录(示意件) 发现/报案时间年月日时分 现场保护人姓名、单位 勘查时间 勘查地点 指挥人姓名单位职务 其他勘查人姓名、单位、职务 其他勘查人姓名、住址、单位 现场条件天气晴偏北风2级零下15℃人工光源照明 现场勘查及结果年月日时分,*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业务员值班室接大东分局电话报案称:我区小东门派出所管内发生一起持枪爆炸杀人抢劫运钞车案件,请支队派员勘查现场。接报案后,*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李某立即率领侦、技人员赶赴现场;*市公安局局长杨某,副局长张某、于某、张某,刑警支队长李某、大东分局局长武某、副局长陈某相继临场;*市公安厅厅长李某、厅长助理关某,刑警总队总队长许某、副总队长姜某、李某,刑科所所长姜某、副所长于某带领侦、技术、人员随后临场。 临场后,首先听取了发案情况介绍。据*市商业银行支行第一储蓄所副所长

张某(女,岁)介绍:今天时分许,*市商业银行运钞车运到支行第一储蓄所门前取款,当银行职员把钱袋装上运钞车保险箱时,运钞车旁突然发生炸药爆炸,造成人死亡人受伤,放在运钞车上的个钱袋共装有人民币余元被歹徒抢走,银行职员便立即打110报警、打120抢救受伤人员。 听取了发案情况介绍后,由刑警支队副队长李某指挥,立即分工划定勘查范围,并对现场进行了实地勘查。 现场位于*市区路号——市商业银行支行第一储蓄所门前。该储蓄所长张某(女,32岁)介绍:今天17时50分许,*市商业银行运钞车到*支行第一储蓄所门前取款,当银行职员把钱袋共装有人命币216万元被歹徒抢走,银行职员便立即打电话给110报警、打120抢救伤员(发案情况详见现场访问笔录)听取了发案情况后,由刑警支队副支队长李某指挥,立即分工划定侦查范围。 现场位于*市*区*街*号——*市商业银行*支行第一储蓄所门前。该储蓄所位于一栋九层楼房的一楼,坐西朝东,东临*街,北临*路,南侧有一条东西向的小马路,西侧是居民住宅楼和*家具城。该储蓄所门朝东开,门前有一台阶,在台阶的南、北里两侧各有一个楼梯。运钞车位于北侧楼梯口的人行很到横道上,车头朝东,车尾部距储蓄所外墙2.5米。运钞车为一辆白色解放牌面包车,车牌号为*AR****.车后门为一上翻式车门,门内侧有一个100厘米*50厘米的白色铁,皮门,该门向外开,为改装后的保险箱。勘查时,运钞车处于发动状态,车后门成开启状态,门上的玻璃破碎,该门内侧面上留有爆炸残留物和多处不规则物品撞击形成的孔洞。临场时,保险箱白色铁皮门位于车西侧地面上,门上有大量的爆炸残留物。车尾左侧部和保险箱上白色铁皮门左侧部留有人体组织碎块、爆炸残留物和不规则孔洞。临场时,保险箱白色铁皮门位于车西侧地面上,门上有大量爆炸残留物。车尾左侧部和保险箱上白色铁皮门左侧部留有人体组织碎块、爆炸残留物和不规则的洞孔。车左后侧部有大面积喷溅物痕迹和一些不规则孔洞,车左侧后数第一个车窗的两块玻璃破碎。 被害人元谋(男,岁,市商业银行支行四级,职业,住)的尸体位于运钞车东南侧地面上,据车右前门4米,该实体头东南脚西北呈俯卧位,衣着完整,头部右侧有开放性伤口,投下地面上有面积为的血泊,血泊中有一枚变形的白色塑料管猎枪弹弹托,弹

询问笔录制作技巧

询问(调查)笔录制作技巧 一、询问笔录的概念及意义 询问(调查)笔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对当事人和证人进行询问或调查,以及当事人就案情进行陈述、辩解所制作的书面记录。制作询问笔录,一方面可以查明案情,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另一方面可以听取当事人的辩解,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询问前的准备 询问前准备的目的是理清思路,突出主题,紧紧围绕案件事实展开询问。 (一)及时组织询问人员。询问人员必须是具有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且不得少于二人。在询问中,询问人和记录员应有明确分工。对案情复杂的重大案件,要相应加强询问力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询问工作一般由专人负责到底,不要轻易更换询问人员。如果是重大或复杂案件,执法人员一定要先开一个准备会,确定由谁询问、谁记录、询问什么内容、切入点在哪里、可能碰到什么问题。 (二)熟悉研究案件材料。询问人员和记录人员都要认真熟悉案件材料,只有全面地掌握案件情况,才能明确询问方向,把握好询问的有利条件,克服不利因素,找准突破口,选择适当的询问途径。 (三)研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在准备工作中,办案人员要掌握询问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专门知识,对可能遇到的专门性问

题,如自己不能解决,事先就要请教有关专家或征询权威部门意见。 (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案件有关材料,对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法规规定,在询问之前应有一定的了解,熟悉法规条文所规定的内容和含义。 (五)研究制定询问方案。确定询问顺序,包括从哪里问起,先问什么,后问什么,怎样扩展深入等内容。拟出一个询问提纲,以免询问时遗漏。 三、询问笔录的基本制作过程梳理 (一)要使用统一格式的询问笔录纸。询问笔录首页要用统一格式和内容的询问笔录纸,次页用印刷的笔录续页纸记录。 (二)要按笔录纸设定的格式内容填全。准确记录询问的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及其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单位或家庭住址、电话、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 (三)表明询问人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义务。 (四)被询问人陈述的内容是询问笔录的主要部分,应记录完整、准确无误,书写工整。如果询问是分几次完成的,则每次询问都应制作笔录,并应按照时间顺序整理成一份系统、完整的记录。 (五)询问结束,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询问笔录如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其更正或补充,并在更正或补充处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以其

询问笔录七个要素

制作笔录应遵循的七要素 案件笔录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执法质量,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环节。要做好笔录应遵循以下七方面要素: 一、程序合法 (一)时间合法。时间不合法主要有以下几点:(1)超时。刑诉法规定一次讯问不能超过12小时。造成超时的一般不大会有。但有的一不注意也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那些需要连续审的案件,上一次笔录没有结了,第二次接着审时,时间跨度就会超时。因此,作笔录的人要注意这个问题,每次笔录当场了结,第二次重新写。(2)同一时间同一人做多份笔录。在几次法制检查时均出现这样的情况,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的原因是作笔录的人没有及时填写起始和结束时间,没有及时要讯问(询问)人签字,后面整理案卷时,没有认真核对,就写上了时间(主要是结束时间)或叫人签上讯问(询问)人,以至出现同一时间同一人做多份笔录情况。(3)笔录做在发案前。原因是作笔录人的记错了日期,比如把今天当成昨天等。(二)地点合法。地点不合法,主要有:把传唤、传讯的人传唤、传讯到其户籍所在地以外县(市)的地方作笔录。在没有签发询问通知书的情况下在公安机关做询问笔录等。 (三)告知到位:告知问题目前基本已解决了,现有的笔录头

已把告知的内容写在里面,关键是我们调查取证时要带全各种笔录头,同时要把需告知内容宣读给对方听。 (四)做笔录的主体合法。以前会出现做笔录的主体不合法情况,现在基本上没有出现。主要是让没有执法权的人,比如让职工、协警、大专院校的实习生以及刚入警没有经过培训没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作笔录。 (五)核对规范。笔录核对一定要规范,要细心认真,要逐字逐名的核对,要把笔录中语句不通的、有错别字地方,逐一找出加以纠正。最后要对方写上上级要求的规范词句即:“上述笔录我已看过(读给我听过),与我讲的相符”。(六)被做笔录对象身份清楚。制作笔录时要问清被制作笔录人的户籍地,常住地,工作单位(服务场所),身份证号码等,也就是说笔头上要填写的地方,要尽量填写完整。但是有一个问题是容易被忽视的,特别是证人,要问清与当事人的关系,如有无亲属关系、同事关系等,这里会牵涉到证词的真实性、可靠性及证词的证明力大小的问题。因此,在这个问题上是要引起注意的。 二、内容完整 (一)五要素齐全(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结果)。有的人作笔录时过程等都写的很清楚。但是对时间、地点、人物、结果却写的不全。有的人一开始就去写过程,在过程写好之后,没有反回去问一下事情发生的时间或地点等。这五要素

现场勘验笔录制作注意的问题及制作方法

现场勘验笔录制作注意的问题及制作方法 现场勘验笔录是行政执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依法对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违法现场进行检查时所做的书面记录,是行政执法机关施行处罚的重要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其用语要客观,记录应全面。但在实际办案中,由于对其重要性的认识不足,记录马虎,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质量不高,甚至出严重失误。 常见问题 词语主观性较强 有的执法人员未能把握现场勘验笔录的即时性、现场性和真实性的要求,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包含的主观性因素太多。表现在:对物品数量不能做出精确描述。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或“多”、余”、左右”等不定词,这是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的一大禁忌;现场进行主观认定,先入为主,使用“违法”、非法”、擅自”等词语,或者像制作处罚文书一样,直接在现场勘验笔录中叙述违法情形;以现场勘验笔录代替询问笔录。有的现场勘验笔录以“据当事人口述”的形式将当事人购进、出售动物产品的数量、价格等内容记录下来,这类现场勘验笔录看起来更像询问笔录。 主体性内容不全面 有的执法人员不能全面记录检查的内容、方法、结果和相关人员行为等情况。表现在:只记录实施现场检查的结果而未记录检查活动的过程,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的拍照、录像、收集、提取其他证据,邀请其他人员到场等情况,对这些情况应一并记录,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只记录执

法人员的检查行为而未记录当事人的活动状况,如未记录检查过程中从业人员是否正在从业,营业员是否正在销售动物产品,当事人是否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票据以配合检查等;只记录实施检查的内容而未记录采取相关措施的情况,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依据现场情况而做出的先行登记保存、封存等措施; 按有关要求,采取相关措施也是现场勘验笔录应当记载的内容;只记录发现物品的数量而未记录其数据的来源和获取途径,如未记录在检查过程中确定的物品数量、依据、方法(盘点、称量、查账等)和过程,如此记录的数据是否真实、合理,值得怀疑;只记录当事人未签名的事实而未注明其不签名原因,由于许多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当事人未签名原因的记载,这样的笔录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的规定,必须予以纠正. 辅佐性项目不完整 有的执法人员对现场勘验笔录中辅佐性项目填写不完整,甚至漏填。表现在:检查时间填写不精确,有的只填写现场检查的日期,而不填写起止时间,有的虽然填写了日期,却未能精确到分种;检查地点填写不清楚,只写到街道,而未写清门牌号,或通过选择参照物的方式确定具体地点;当事人身份填写不完整,不少现场勘验笔录只填写当事人的姓名,不填写其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等其他基本情况;执法证号码填写不齐,有的只填写记录人员的执法证明号码,而漏填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号。

安全生产询问笔录制作的几点心得

安全生产询问笔录制作的几点心得 行政执法文书中的调查询问笔录,是办案人员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而对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书面记录,是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重要证据。可以说,询问笔录在案件的查处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将笔录制作得有条有理合规范,将违法行为的来龙去脉搞得一清二楚。笔录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询问与记录人员,笔者近几年来一直在一线从事安全监察工作,现结合工作经历谈几点笔录制作的体会,以抛砖引玉。 一、制作询问笔录应注意几个问题 1、被询问人的义务和权利应当在询问一开始就向其宣读并在笔录中载明,被询问人是否申请询问人回避也应一并记录清楚。 2、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最新格式文书要求,询问结束,需在笔录末尾写明“以上笔录已阅,情况记录属实”。这是确保程序合法、笔录有效不可缺少的步骤。 3、询问笔录中不容许出现错别字,语言尽量直白浅显,避免引起歧义,必须杜绝文字隐患,确保法律效力。 4、记录的文字用语要肯定、确切,不能用“大概”、“可能”、“较长”、“也许”等不定量词,使用数量词要准确。询问人员在询问完以后,应对笔录进行检查,对有问题的地方核实改正后再交当事人核对。 5、询问时不对事件的合法或违法性进行评判,只记录客观事实。因为询问的主要目的是对涉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发生原因以及责任等问题,进行调查了解。 二、制作询问笔录的几点心得 1、询问前做好充分准备。制作询问笔录的理论最佳时间是发现问题后的第一时间,这个时候双方刚刚发现问题,当事人对问题无可回避,也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寻求对策,所以有同志认为这个时候应当立即开始制作询问笔录。但摸着石头过河会导致心中没数,不知道先问什么后问什么,该问什么不该问什么,该记什么不该记什么,反而使得询问效率降低,有时候必须再找当事人做笔录,孰不知,人的心理和想法是多变的,询问笔录一次不清楚,下次再问,有可能什么也得不到,或者得到相反的结果。 询问笔录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进一步确定违法事实,找出违法主体,所以在提问前所需要了解的问题大致已经明了。一般情况下,建议先定下询问方式,考虑采用多次还是单次询问;再拟好提纲,哪怕时间紧迫,也要先拟几个必须了解的问题出来。这样不仅在提问时能够有的放矢,而且能帮助执法人员稳定情绪,做到心中有数,当事人的心理很微妙,看到询问人不慌不忙的样子心理防线会松弛许多。 【案例1】:巧妙分次询问,锁定违法主体。 询问过程: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料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某蓄电池厂工人名单中有一人年龄未满18岁,可能会存在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工种的行为,并初步怀疑是该公司人事经理的责任。执法人员没有立刻提出质疑,在进入车间生产现场检查后,留心寻找该名工人,拍得了该名未成年人正在有职业危害的流水线作业的照片,取得了人员培训记录和现场照片这两样证据,监察人员开始研究询问笔录,力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最终决定分两次询问人事经理。在对人事经理的首次询问中,执法人员首先问了该公司的人事制度、该公司各个存在职业危害的流水线等相关外围问题,经当事人核对后签名,第一份笔录制作完毕。随后,执法人员询问了该名未成年工人是否是该公司职工,在哪个工序工作。这时,当事人意识到了可能是哪里出了问题,但是第一份笔录已经签字,表明他是知晓该工序存在职业危害的,无法推脱说自己不知道该工序存在职业危害,只好以积极合作的态度讲明情况,希望执法人员从轻处理,并在第二份笔录上签字。这样处理,有效地避免了如果把两个问题同次询问,当事人出现不配合的情况,提高了文书制作效率。 2、询问人和记录人要相互配合好。制作笔录工作中,最好把询问和记录由不同的人负责,这样才能专心致志,提高效率。询问开始前,询问人员和记录人员应事先沟通,询问人告诉记录人询问的重点等,以便记录人在记录的过程中能时时抓住询问的重点。询问人员也要根据记录人员的记录速度,调整好语速,确保记录人有条不紊地记录。如果上一段询问速度快了,可以稍作停顿,等记

笔录及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事项

1、违法行为当事人发案的来龙去脉或当事人与被检查场所的关系; 2、场所的概况。情况复杂的场所应交代方位,必要时绘图说明 3、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工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 4、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旁证人员的情况,包括当事人及其无利害关系人对此事了解情况; 5、执法人员检查的活动及结果; 6、当事人在执法活动中的异常表现及其行为; 7、现场询问当事人、旁证人员,现场照片、录像、绘图,当事人主动提交的证据的情况; 8、交代取证、强制措施的情况。情况复杂、规模较大的,可以按照分工,由检查人员按照各自的检查任务,分别制作笔录,但最后应制作汇总笔录,总领整个笔录情况。 9、《现场检查笔录》应在现场检查时当场制作,不能今天检查,第二天才完成笔录。 10、笔录写好后要交给当事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签章(逐页)。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并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有其他人在场时,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客观实录,不加评论。追求客观真实,是制作笔录的真谛,应该用纪实、叙述的写作手法来记录检查的情况,切忌在笔录中作评论、推断。现场笔录应该是执法人员在现场所看、所听的实录,而不应是询问笔录。 12、贴近案情,详略得当。可以采取“由大到小”、“由粗到细”的方法,首先简要描述大环境、方位地点,再收缩到具体需要重点检查的位置;从具体数量、现场痕迹等等作好记录。对与具体案情关联不大的内容,可以简写,而对于与案情关联紧密的人员情况、工具、检查过程,甚至能证明案件事实的地面、物品、痕迹、损毁物的状况都应详记,并尽可能地加以固定、提取。 13、抓住重点,讲究技艺。现场检查中,往往可以意外地发现一些对定案十分关键的证据,要注意策略,可以采取以虚掩实、迂回反抄的方法将这些证据予以固定、提取。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现场检查笔录是我们烟草执法机关对涉嫌违法当事人或涉嫌违法的卷烟依法进行检查时,对检查情况制作的书面记录,它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是一种十分规范的法律文书。但是有些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时候,不仅现场检查笔录有空项,而且往往容易出现以下问题,从而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效力降低或者无效。 (1)现场检查笔录有空项;

制作询问笔录的注意事项 - 法律文书

制作询问笔录的注意事项-法律文书 询问笔录是指对调查、询问所得情况的书面记录。询问笔录制作的质量如何,直接关系到案件的调查和处理,在案件的查处工作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制作询问笔录的时候要尽量避免以下问题:(1)避免案前准备工作不充分,没有拟好询问调查提纲。有的执法人员认为做调查提纲麻烦,摸着石头过河,心中没有数,不知道先问什么后问什么,该问什么不该问什么,该记什么,不该记什么,有时候很简单的违法事实,询问的前言不搭后语,甚至一件小事情多次找当事人也询问不清,没有目的性,孰不知,我们面对的经济违法当事人是十分复杂的,询问笔录一次不清楚,下次再问,有可能什么也得不到,或者得到相反的结果。因此好的调查提纲,能使执法人员对整个案件的调查脉络清楚,其调查提纲由两名执法人员共同起草,能够使两人在案件调查时做到互相沟通,在询问的时候,不论谁问谁记录,都能够按照同一思路询问、记录。(2)避免询问当事人的时候不表明身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出示办案人员执法身份证件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证明文件。具体到执法办案过程中,主要是执法人员在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之前必须向相对人表明身份。但是在实践中,执法人员往往忽视了这个程序要求,直接进行现场检查或询问当事人、证人,从而影响到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的证明能力和执法的严肃性。(3)避免违法当事人的姓名记述不清楚。例如:在询问笔录字头中写的是“王建清”,而在询问过程中却写成“王健青”。我认为在询问当事人姓名的时候,应该以当事人的身份证为准,并且当事人签字的时候也应该以其身份证为准,这样做才更加严谨。(4)避免询问笔录目的不强,证明力差。在询问的过程中,由于案前没有做好准备工作,对案情没有充分了解,所以在询问的过程中,不能一针见血的将违法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询问清楚,或者应该追根溯源的情况,却避而不问等等漏洞,造成笔录没有证明力。(5)避免询问笔录相互矛盾,不统一。有的案件需要多次询问违法当事人,了解违法事实和违法商品的数量,所以,执法人员最好在下一次询问时候,仔细阅读当事人上一次的笔录,对进一步核实的违法事实、数字进行统计,作到心中有数。那么,在询问过程中即使当事人回答的有出处,也能直接指出来,以便再一次确认,直到询问笔录最后达到统一。现实中有些执法人员由于没有仔细阅读上一次笔录内容,对有些事实、数字模糊,造成了询问笔录之间的矛盾,给案件的查处、结案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现场检查笔录(核查涉嫌公共场所无证经营的正文制作模板)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 第页共页 被检查人:×××美容店 地址:扬中市××镇(社区/街道)×××××街(路、村)××号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业主):王某职务经营者电话88588888 其他/ 检查机关:扬中市卫生局 检查时间:2011年5月1日10时10分至11时10分 检查地点:扬中市××镇(社区/街道)×××××街(路、村)××号该单位经营场所内 检查记录: 扬中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秦某、郭某、表明身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在该单位经营者王某的陪 同下,对正在营业中的×××美容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模板一:1、该单位现场未能出示《卫生许可证》或者经现场核实,该单位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2、该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正在开业(如开店门经营);店内外招牌和宣传广告; 有无顾客正在接受服务;顾客接受何种服务;主要的卫生设施设备或者经营用操作设施设备; 从业人员是否正在操作;现场有无发现经营账册或者消费单等经营记录;(可以选择性书写) 3、现场拍摄照片共计…张,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份。(以下空白) 模板二:1、该单位现场出示的《卫生许可证》,登记的项目如下:证件编号为:……;单位名称: ……;负责人:……;单位地址:……;许可项目:……;发证日期:……。 2、根据现场核查,该单位的实际经营情况为……,与“卫生许可证”登记内容不符; 3、该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该店是否正在开业(如开店门经营);店内外招牌和宣传广告;有无顾客正在接受服务;顾客接受何种服务;主要的卫生设施设备或者经营用操作设施设备;从业人员是否正在操作;现场有无发现经营账册或者消费单等经营记录;(可以选择性书写) 4、现场拍摄照片共计……张。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份。(以下空白) 模板三:1、该单位现场出示的《卫生许可证》,登记注册的项目如下:证件编号为:……;单位名称: ……;负责人:……;单位地址:……;许可项目:……;发证日期:……。经核实,截止到检查当日,该“卫生许可证”已经超过四年有效期限; 2、该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该店是否正在开业(如开店门经营);店内外招牌和宣传广告;有无顾客正在接受服务;顾客接受何种服务;主要的卫生设施设备或者经营用操作设施设备;从业人员是否正在操作;现场有无发现经营账册或者消费单等经营记录;(可以选择性书写) 3、现场拍摄照片共计……张。制作《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份。(以下空白) 模板四: 1、该单位现场出示的《卫生许可证》,登记注册的项目如下:证件编号为:……;单位名称: ……;负责人:……;单位地址:……;许可项目:……;发证日期:……。 2、经核实,截止到检查当日,该“卫生许可证”未办理两年一次的复核手续; 3、该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该店是否正在开业(如开店门经营);店内外招牌和宣传广告;有无顾客正在接受服务;顾客接受何种服务;主要的卫生设施设备或者经营用操作设施设备;从业人员是否正在操作;现场有无发现经营账册或者消费单等经营记录;(可以选择性书写) 4、现场拍摄照片共计……张。(以下空白)

行政管理机关询问笔录的制作要领

行政管理机关询问笔录的制作要领 (一)制作询问笔录的要求 ⒈询问时,办案人中不得少于二人。办案人员应该熟悉案情,明确询问的目的。 ⒉对当事人应个别询问,一个案件如果有数个当事人,应当及时分别进行询问,并要注意防止他们相互串供。询问中要把握好询问的节奏和主动性,注意抓取证据。 ⒊询问时,应首先向被询问人表明执法身份,然后查明被询问人的身份等情况,并在笔录的首部填明。向被询问人说明询问的理由、依据和大致内容,告知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然后根据案情逐个问题进行询问。根据情况要适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⒋询问必须客观、全面、不能有偏见,更不能采用诱等手段迫使被询问人按照办案人员事先虚构、设想的事实进行回答,询问中一定要把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动机、手段、过程、结果、目的,所涉及违法物品的名称、数量、来源、进销价格、牟利情况,有牵连的单位和个人情况询问清楚。 ⒌要把握好提问的方式,选择好突破口。要注意对案件知情人、证人所收集的证据的保密,不能将此类证据轻易交当事人对质。 ⒍询问要与其他调查工作相结合,边询问、边调查,互相印证,互相推动,不能仅仅依靠询问的材料定案。询问时要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要允许当事人做无违法行为的辩护。 ⒎询问笔录要当场记录,不得事后追记和补缺。笔录要字迹清楚,

记载准确又全面。 ⒏笔录制作时要尽可能记录有的原话和询问情况,对于方言土语和含义不清的词句,应用普通话注明,询问不懂中文的当事人要记明有无翻译参加。被询问人对提问不作回答或回答吞吞吐吐、避重就轻等都要如实记录在案。 ⒐询问完毕,笔录应交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如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允许当事人提出补充或改正,笔录核对无误后,应签注“本记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与我讲的一致”。当事人应当逐页签名、盖章(包括更改、补充处)。办案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⒑询问时间要记录准确,较复杂案件应同时记录询问开始和结束时间,多次询问的,应记明次数。 (二)询问的类型 按照办案的过程,可以将询问分为初问、重点询问、通问三种类型。 A、初问。 又称第一次询问,即对当事人初次接触的询问。初问时,取证的主要目标是: ⒈搞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要逐项填写询问笔录首部。当事人是外地人的必须注明本市暂住地,联络方式、联系电话、手机、传呼机号码,一般情况下,都应当查验、复制被询问人的居民身份证。是单位违法的,也要搞清违法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被询问人在其中的职务及案件中所处的地位。

卫生监督培训-怎样制作现场询问笔录

怎样制作现场询问笔录 询问笔录是卫生行政执法的重要证据之一。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案件复查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案件当事人、证人和其它有关人员调查询问与案件有关情况时所制作的笔录。属于证据类法律文书。询问笔录适用于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为查清案件事实询问当事人、受害人、见证人、知情人或其它有关人员时使用。其作用有:用于收集案件所需要的相关证据材料;核实已取得的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在案件调查中扩大或发现新的违法事实及相关线索。根据《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一条规定,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是重要的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作为卫生行政处罚的根据之一,但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的证据,必须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38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这就要求我们将笔录制作得有条有理,将违法行为的来龙去脉搞得一清二楚。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询问笔录,其实质是能足以证明违法事实的客观存在。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询问笔录是证据中书证的一种,主要是对案件涉及人行为过程以问答的形式进行了解并记录的书面证据。制作一份合格的询问笔录,必须注意以下五点: 1、询问前充分准备 卫生执法人员在对涉案人进行询问前的准备主要分为

案情准备、心理准备和物证准备。案情准备即要求执法人员在进行询问前,必须要认真地了解已经掌握的情况和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这有利于在询问过程中有的放矢,突出重点。心理准备就是要求执法人员在进行询问前,对这次询问的目的、询问运用的策略、方法及切入点,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在制作笔录时围绕目的开展询问。 2、严格按程序进行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进行询问时,执法人员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记录,一人或一人以上询问。在询问开始前,执法人员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在询问过程中,记录人员应对涉案人的回答据实记录,方言、土语也应按音记录并在后面用括号注明意思。询问人员对涉案人的提问必须与案情相关,并不得采用威胁、引诱等方式套取涉案人的口供。作为执法人员应充分尊重被询问人的权利,准许被询问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与案件有关的内容,及时予以记录。询问结束,应将询问笔录交给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如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允许其补充或更正,更正处由被询问人加按手印。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无误后,要在笔录每页签名和加按手印。此外,笔录每一页都应由被询问人注明“笔录经本人核对,记录属实”。当事人拒签的,应在笔录中注明。最后,与案件有关的在场人员都要签名,询问人、记录人要签署日期并签字,询问人与记录人不得相互代签。

如何做好询问及制作询问笔录[范本]

如何做好询问及制作询问笔录[范本] 如何做好询问及制作询问笔录 一、询问 (一)询问的概念 询问——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执法人员,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依法直接对当事人、证人、受侵害人所作的提问式调查。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时,依法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 询问笔录——指对上述提问式调查所作的文字记录。询问工作的过程及成果,均以询问笔录的方式表现出来。 因此,做好询问与制作好询问笔录密不可分。 (二)询问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1.合法原则。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可以依法调查,询问;在询问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如:在询问笔录首页载明我们是某某工商局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等文字叙述、笔录交被

询问人阅读确认并签名等等。) 2.实事求是的原则。办案人员应当做到全面调查,客观取证,耐心听取被询问人的陈述,不应该先入为主带着“框框”去询问。 3.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陈述的原则。询问取得的成果固然重要,但是人的陈述始终具有不确定性,需要查证属实,经过审查判断,才能作为证据使用。通过询问得到的结果,与其他收集到的证据如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办照通知书、违章提示通知书、单据、帐册等相互验证,形成有效证据链,才能作为定性处罚依据。 4.严禁诱供的原则。诱供不仅仅会使取得的询问结果无效,还可能会使当事人逃脱或削弱必要的行政处罚,而且会损害执法机关形象。我在办案过程中曾出现过这样的问题,这里提出来,让大家引以为戒。我在办理一个无照经营案件中,询问当事人无照经营中取得违法所得时,因当事人是早点、小吃经营户,违法所得不好计算,加上我存在怕麻烦的思想,就在提问时问到,“你经营怎么长时间,个赚了三五百块?”(当然这句话不会记到询问笔录中),当事人为了减轻处罚,当然按照我划出的违法所得的框框回答。我认为这样提问应是犯了诱供的错误,

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

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
发布日期:2008/3/19 15:41:24 阅读次数:877
概念
现场检查笔录是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对卫生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检查,或 在日常卫生监督过程中依法对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等公共场所的卫生情况进行监督监测时所制作的客 观文字记录。它属于证据类文书。我国法律只规定了特定的笔录属于证据之列,行政诉讼法中(行政诉讼 法 31 条)规定的证据有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笔录主要形式是文字记录,但是也包括绘图、照相、录音和 录像等方式。在司法实践中,以音像方式记录勘验、检查或现场执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越来越称为普遍 的做法,因此,把这种证据形式改为“记录”或执法记录似乎更准确。 现场笔录以文字形式固定现场状况,它与现场照相、录象以及现场提取的物证互为补充,互相印证,能全 面客观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现场状况、有关生产经营场所卫生状况,是直接证明案件现场状况 的书面凭证,是查明违法行为、收集违法证据、直接取得第一手材料的重要方法,是重要的直接证据。现 场检查笔录经查证属实以后,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作用
1、通过笔录中的文字内容,可以再现现场客观存在的状况,使没有到过现场的人对现场的卫生状况以及生 产经营者存在的违法事实有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 2、是进行卫生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的重要原始依据之一。 3、是了解管理相对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卫生学评价的重要依据,也是制作立案报告的依据之一。 适用范围:现场检查笔录适用于查清案件违法事实、收集现场证据时使用。
制作原则
现场检查笔录是一种证据类文书,现场检查及记录的过程,也就是调查取证的过程。因此,书写现场检查 笔录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客观性、真实性原则。现场检查笔录是对现场状况的客观记录,因此,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须遵循客 观性、真实性原则。客观实录,不妄加评论。追求客观真实,是制作笔录的真谛,应该用纪实、叙述的写 作手法来记录检查的情况,切忌在笔录中作评论、推断。现场笔录应该是执法人员在现场所看、所听的实 录,而不应是询问笔录。即要记录客观存在的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而且这种违法行为和事实是卫生行政 执法人员在现场观察到的。 只有记录下现场客观存在的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的笔录才能起到直接证据作用, 才符合证据客观性原则。因此,没有亲眼看到的不能记;分析判断的不能记;群众举报的不能记;管理相

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

三原县环境保护局 调查询问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询问人:工作单位:执法证号: 记录人:工作单位:执法证号: 被询问人:工作单位:职务: (或其他有效证件): 与本案关系: 地址:邮编:: 其他参加人及工作单位: 我们是三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过目确认: 确认并签名: 今天我们依法进行检查并了解有关情况,你应当配合调查,如实回答询问和提供材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如果你认为我们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可以申请我们回避并说明理由: 询问容: 被询问人对笔录的确认意见: 被询问人签名:年月日询问人签名:年月日记录人签名:年月日参加人签名:年月日

续页: 现场负责人对笔录的确认意见: 现场负责人签名:年月日检查(勘察)人签名:年月日记录人签名:年月日其他参加人签名:年月日

三原县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 三环送字[ ] 号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 地点: 检查(勘察)人:执法证号:工作单位: 记录人:执法证号:工作单位: 被检查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 现场负责人:(其他证件): 工作单位:职务 地址:邮编:: 其他参加人及工作单位(地址): 我们是三原县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过目确认: 确认并签名: 今天我们依法进行检查并了解有关情况,你应当配合调查,如实回答询问和提供材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如果你认为我们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可以申请我们回避并说明理由: 现场情况: 现场负责人对笔录的确认意见: 现场负责人签名:年月日检查(勘察)人签名:年月日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 法律文书

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法律文书 现场检查笔录是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嫌违法当事人的物品或涉嫌违法的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时,对检查情况制作的书面记录,它是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是一种十分规范的法律文书。但是有些执法人员在制作现场检查时候,不仅现场检查笔录有空项,而且往往容易出现以下问题,从而造成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效力降低或者无效。 (1)现场检查笔录有空项; (2)不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的执法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法人员在对涉嫌违法当事人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检查时候,必须向当事人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身份的行政执法证件,才能依法实施检查。未记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就是未遵守法定程序,提取的证据就是不具备程序合法性,当然就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3)现场检查记录误作为行政处罚记录。现场检查记录是证据的一种法定形式,只有和其他证据材料相互配合使用,才能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违法。因此,现场检查笔录不应该记载诸如“假酒100瓶”并责令当事人现场销毁等行政处罚情况,这样,就使采集证据的过程变成直接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形成程序违法导致证据无效。 (4)不记载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物品或现场实施检查时,对涉嫌违法的物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是现场检查笔录应当记载的内容之一,但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这一情况的记载,致使现场检查笔录未能反映对现场检查的全过程。所以现场检查笔录应当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被采取措施物品的种类、数量以及法律文书是否当场送达当事人进行详细记载,以反应现场检查的全过程。 (5)现场检查笔录没有当事人“以上情况属实”签字确认。

学校卫生现场检查笔录

学校卫生服务 1、按照县卫生监督所部署,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主要巡查学校对学生晨检工作、因病缺课追查工作等工作是否落实),发现问题隐患及时,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应及时以电话和文本方式报告县卫生监督所监督执法二股;二是填写完整的附件1,其中报告内容必须写明隐患具体地点、范围大小、涉及人员多少、隐患大体因素等;三是保护好现场并协助卫生执法人员调查。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必须有笔录和照片),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必须有笔录和照片)。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校医(保健教师)开展业务培训(按照县卫生监督所通知执行)。 2、学校卫生监督检查 2.1检查内容 2.1.1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检查内容按照餐饮业检查内容执行; 2.1.2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检查内容按照集中式供水单位检查内容执行(不需要学校建立生活饮用水检验设备、人员等); 2.1.3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方案(包括组织、制度、演练情况等); 2.1.4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对建设项目是否实行预防性卫生监督? 2.2检查方法 必须及时开展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卫生监督检查,检查程

序为: 2.2.1必须携带“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指导意见书”、“学校、单位摸底一览表”、“工作日志”等; 2.2.2对每户时必须有影像材料,检查后必须书写“现场检查笔录”; 2.2.3对存在问题单位必须发放“卫生监督指导意见书”; 2.2.4对新开业单位必须准确填写该单位“学校、托幼机构单位摸底一览表”中各项内容; 2.2.5回来后及时在该乡镇“学校、托幼机构单位摸底一览表”中增加该单位; 2.2.6每天工作情况,填入“工作日志”。 2.2.7全年必须将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单位检查覆盖不少 于4次。 2.3完善报告: 每月底,将上月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信息填写附件2“卫生监督检查(协管)巡查登记表”,上报县卫生监督所办公室。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范文)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范文) 沈公(刑)勘[2007]108号2007年11月01日07时25分,沈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值班室民警张利民同志接 到沈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侯德峰同志的电话报告:沈阳市皇姑区丽源小区3号楼101号居民住宅内发生一起杀人案,请求派员勘查现场。 接到报警后,沈阳市公安局沙贵君副局长迅速组织刑侦支队的侦查人员和刑事技术 人员驱车赶赴现场,并于07时40分到达现场。现场已由先期到达现场的园路派出所 民警杨中国等同志划定保护的范围、设置警戒带进行警戒加以保护,现场无人员进入。 现场勘查人员临场后,首先了解了现场的初步情况。据报案人黄琴(女,47岁,住沈阳市皇姑区丽源小区3号楼101号居民住宅)介绍:2006年11月06日晚上,黄琴去其妹妹黄健家并留宿。2006年11月01日07日07时20分,黄琴回到自己家中,发现其女儿刘玉娟(21岁,高中文化,沈阳蓝天幼儿教师)及女婿张晓光(23岁,高中文化,沈阳红光皮革厂工人)被杀于屋里,于是拨打“110”报案。 听取了现场情况介绍后,根据了解的案件情况,立即由侦查人员陈济鹏、郑岩组成 现场访问组,由痕迹人员赵民和张利民、照相人员谭卫平和刘娇、法医关鹏和杜涛等组 成现场勘验检查组,由派出所的民警杨中国等人员组成现场保护组,巡视现场、确定勘 验计划,开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同时,邀请沈阳市丽源小区的工作人员李永涛(男, 32岁,住丽源小区6号楼)、社区主任李彪(男,37岁,住丽源小区7号楼)两名人员作为现场勘验检查的见证人。 现场勘验检查于2006年11月01日08时00分开始,至2006年11月01日12时00分结束。 现场地点:沈阳市皇姑区博文街2号丽源小区3号楼101号居民住宅。 天气情况:温度-10℃;相对湿度40%;风向西北,3级;晴。 勘验检查前现场的条件:原始现场。 现场勘验检查利用的光线:自然光、碘钨灯光、多波段光源。 现场勘验检查指挥由沈阳市公安局沙贵君副局长担任。 现场勘验检查情况:现场勘验、检查按照由外围到中心的顺序,本着先地面后空间、先静态后动态的程序进行。 丽源小区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博文街2号,该小区向东与工商银行隔博文街(南北向,宽12米)相望,向南与海鲜大排档隔路(东西向,宽2米)相邻,向南18米处有一个“十”字路口;该“十”字路口的东南侧为阳光超市,西南侧为本色酒吧,西北侧为 海鲜大排档,东北侧为萃华金店。丽源小区内西北部为3号居民住宅楼,该座楼为坐西朝东、两层、一个单元,其中第一层南部为101号居民住宅,北部为102号居民住宅。该座楼的101号居民住宅内南部由东向西依次为门厅、厨房、客厅、南卧室,北部由东向西依次为卫生间、北卧室;该住宅内天棚高为250厘米。 门厅南北长433厘米、东西宽98厘米。门厅东墙上距北墙110厘米处有一个房门,宽70厘米、高200厘米,为单扇向东开的塑钢门,呈虚掩状;该房门内侧把手上、距 地面72厘米处有白色纤维附着(经拍照后原物提取,序号为1)。室内地面铺有白色复合地板。门厅的东墙上的塑钢窗,窗台高30厘米,其中南数第一扇塑钢窗为80厘米×130厘米,向北拉开20厘米的缝隙;该窗的南边框西侧面上、距地面140厘米处有25厘米×15厘米范围的纺织品灰尘印痕。该窗外东侧20厘米处的花池中有1枚立体鞋印(拍照后用石膏灌注制模提取,序号为2),鞋尖向西,全长28.5厘米,前掌宽10.5厘米,跟部宽8厘米,鞋印深度为1厘米。 客厅东西长860厘米、南北宽500厘米,东墙上距北墙69厘米处有一个与门厅相通的堂门,为双扇木门,向西敞开着,宽154厘米、高200厘米。客厅地面铺有白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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