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笔录的理解和制作
现场笔录制作原则

现场笔录制作原则1. 引言现场笔录是指在特定场合下通过书面方式记录对话、事件或现场情况的过程。
它在法律、行政和商务领域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现场笔录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制作现场笔录时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现场笔录制作的各项原则。
2. 目的现场笔录的目的是记录现场的真实情况,以便作为后续决策或争议解决的依据。
因此,现场笔录的制作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准确性:记录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现场的情况,不能添加任何个人主观意见或解释。
•完整性:记录应尽可能详尽,不应遗漏任何重要细节。
•中立性:记录应客观中立,不应偏袒任何一方。
•时效性:现场笔录应尽早进行,以确保记录的及时性和可靠性。
3. 制作流程下面是现场笔录制作的一般流程:3.1 准备工作•在记录开始之前,确定记录的目的、范围和内容。
明确记录的重点和重要细节。
•准备好所需的工具和材料,例如录音设备、纸笔、摄像机等。
•确定记录的时间、地点和参与人员。
3.2 记录过程•在现场笔录开始之前,向参与人员说明记录的目的和原则。
•记录员应用清晰、准确、简洁的语言进行记录。
•记录员可以使用符号、数字、缩写等简化标记,但必须遵循相关规定和约定。
3.3 校对和审核•完成现场笔录后,应由相关人员对记录进行校对和审核,确保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有需要,可以邀请参与人员审阅记录,及时发现并更正可能存在的错误或遗漏。
3.4 存档和保密•完成校对和审核后,将现场笔录保存为电子档案或纸质文件。
•在存档过程中,要注明记录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完成记录的人员和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确保记录的保密性,避免非法获取或泄露。
4. 注意事项在现场笔录制作过程中,还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4.1 不要添加个人评论现场笔录的目的是准确记录现场情况,应尽量避免添加个人评论或解释。
记录应当客观中立,只记录发言人的陈述或行动。
4.2 尊重参与人员权益在记录过程中,应尊重参与人员的权益,尊重他们的言论自由。
市场监管执法现场笔录

市场监管执法现场笔录在市场监管的工作中,执法现场笔录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记录。
它不仅是执法过程的真实写照,也是后续处理案件、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依据。
执法现场笔录通常是在执法人员到达涉嫌违法的现场后立即进行的。
其目的在于及时、准确地记录现场的情况,包括相关人员的言行、物品的摆放、经营活动的状况等等。
一份完整、准确的执法现场笔录应当具备清晰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信息以及详细的现场描述。
首先,时间的记录必须精确到分钟,这有助于确定事件发生的先后顺序和时效性。
地点的描述要详细具体,包括门牌号、楼层、房间号等,确保能够准确无误地定位现场。
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件号码也要一一记录,以证明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进入现场后,执法人员需要迅速观察并记录现场的整体环境。
比如,场所的布局、装修情况、卫生条件等。
对于经营场所,要记录其经营范围、营业执照的悬挂位置和状态。
如果是生产场所,要关注生产设备的运行情况、原材料和成品的存放位置等。
在记录现场人员的情况时,要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同时,要详细记录当事人在现场的言行举止。
如果有其他相关人员在场,如员工、顾客等,也需要适当记录他们的相关情况以及与案件的关联。
对于现场发现的物品,执法人员需要进行详细的描述。
包括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如果是涉嫌违法的物品,要特别注明其特征和存放位置。
对于文件、票据等资料,要记录其名称、编号、内容要点等。
在记录执法过程中采取的措施时,要清晰明确。
比如,是否进行了抽样检测、是否查封扣押了相关物品、是否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等。
同时,要记录当事人对执法措施的反应和态度。
现场笔录的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避免主观猜测和推断。
语言要简洁明了,避免使用模糊不清或者容易产生歧义的词汇。
对于关键的细节和情节,要尽可能详细地描述,以确保笔录能够真实反映现场的实际情况。
在记录过程中,执法人员应当注意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在笔录中予以适当记录。
[小谈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的制作]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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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制作方法和内容的一些粗浅认识。
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的概念和意义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是交通警察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时,对勘查过程、勘查方法、勘查结果所作的文字记录,其内容要反映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过程、现场状况,并且用文字表达表达出现场图和现场照片中无法反映的各种交通事故情况。
单独对某一客体勘验或者检查时,可以单独制作勘验、检查或检验笔录,如尸体检验笔录、肇事车辆痕迹勘验检查笔录等。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它对于全面分析交通事故原因,准确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行政处分乃至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工作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二、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的格式和内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由首部和正文组成。
首部是文书名称,正文包括事故时间、天气、事故地点、勘查时间、勘查人员姓名、单位、勘查过程及结果。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是对事故现场勘查中发现的各种客观情况的记载。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的上栏为交通事故的自然情况局部。
具体有: 1、事故时间栏用24小时制填写,要求精确到分,如某年某月某日某时某分。
2、天气栏按照气象局部的标准用语记述天气情况,并加表示程度的量词,如晴、小雨、中雪、大雾等。
3、事故地点栏准确填写标准的地名称谓,道路路名及里程数,要求精确到米,如某公路某公里某米。
4、勘查时间栏写明起止勘查时间,要实事求是填写,采用24小时制,精确到分。
5、勘查人员姓名、单位栏填写勘查现场的指挥员,主要勘查人员的姓名、职务、职称。
6、勘查记录为现场勘查笔录的主体局部,其主要记录的内容有:〔1〕交通事故现场总体情况:现场事故人员伤亡情况、车辆数量、发生交通事故的形态、车物损失情况、道路概况、原始现场变动与否、变动原因以及现场周围环境。
〔2〕道路状况:道路走向、道路等级、道路总宽度和各车道的宽度;现场坡道、弯道情况及度数,有无影响视线或行驶的障碍物体,平安视距;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及其内容,有无道路隔离设施,隔离设施的高度及宽度;道路路面性质〔沥青、水泥、沙石〕有无冰雪、雨水、泥泞等,路面附着系数;路肩宽度、性质〔硬、软路肩〕。
现场笔录应包含的内容

现场笔录应包含的内容现场笔录应包含的内容1. 引言在开始撰写文章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现场笔录的定义和目的。
现场笔录是指在某个具体场景下,对当事人、证人或相关人员的陈述、证词、观点等进行详细记录的文本或文件。
其目的是为了准确记录当事人在特定事件或场合中的陈述,并为以后的法律程序或调查提供证据和参考。
2. 笔录主体结构一份完整的现场笔录应包含以下内容:(1)案件信息:包括案件名称、案件编号、案发时间、案发地点等;(2)记录人信息:记录人的尊称、职务、单位等;(3)当事人信息:涉及案件的当事人的尊称、唯一识别信息号、住宅区域等;(4)见证人信息:相关见证人的尊称、职业、通信方式等;(5)事件经过:详细记录案件发生的经过、过程和内容,包括当事人和见证人的陈述、证词等;(6)物证、证据信息:记录案件涉及的物证、证据的名称、描述和存放情况;(7)陈述人签名:当事人和见证人对所陈述内容的确认和签字。
3. 详细记录事件经过现场笔录的核心是详细记录案件发生的经过。
为了使笔录具有深度和广度,我们应该在记录过程中尽可能提供尽可能多的细节,包括以下内容:(1)人物描述:对当事人和见证人进行详细描述,包括身份、外貌特征、言行举止等;(2)时间、地点描述:清晰记录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环境特征;(3)信息确切性:对当事人和见证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尽可能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可信度;(4)语言表达:记录当事人和见证人的陈述时,注意准确、客观地表达其意思,避免主观臆断或个人偏见的影响;(5)情绪、态度记录:当事人和见证人在事件中的情绪、态度对案件的调查和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应被详细记录。
4. 对现场笔录的回顾和总结对于一份完整的现场笔录,我们应该进行回顾和总结。
这将帮助我们深入、全面地理解案件,并为今后的调查和取证提供参考。
在回顾和总结中,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证据的充分性:现场笔录中所涉及的证据是否充分、全面,是否能够对案件的真相做出有力支撑;(2)当事人的口供一致性:在不同时间和地点,当事人的陈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矛盾之处;(3)见证人的证词可信度:对于涉及多个见证人的案件,应仔细评估各个见证人的证词可信度和一致性;(4)物证、证据的确凿性:现场笔录中所提及的物证、证据是否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明。
现场勘查笔录及

刑事案件现场勘查笔录及范文一、概念及作用现场勘查笔录是公安机关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痕迹、物证等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现场勘查笔录是搜集犯罪证据、发现线索、揭露犯罪的依据.也是甄别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其他当事人陈述的有力证据;是公安机关研究案情、确定立案和制订侦查工作方案、制作立案报告、破案报告、起诉意见书的依据.同时,也是检察机关控诉犯罪和法院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材料之一.因此,现场勘查笔录直接关系到立案、侦查、起诉乃至审判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客观、真实地反映现场勘查情况.现场勘查笔录与现场照像、现场绘图共同组成完整的“现场记录”,三者缺一不可.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现场勘查笔录由三部分内容组成:首部1.标题.在文书顶端正中,由“案名+文种”组成.如王××被杀案现场勘查笔录.2.现场勘查开始和结束的时间.3.现场勘查的地点.4.参加人姓名、单位、职务等.正文该部分内容是现场勘查笔录写作的重点,要准确、清楚、详细地写明犯罪现场的勘查过程及结论.主要写明以下几点:1.基本情况接受报案的时间,报案人、被害人的姓名、住址、所在单位及其所提供的发生、发现案件的简要过程.2.现场保护情况到达现场的时间,现场保护否.保护现场人员姓名、职业和住址;到达现场时间和采取的保护措施,以及在保护现场过程中发现何可疑现象及问题.如现场在采取保护措施前已受到破坏,应如实写明已破坏的原因和简况.进行勘查时的天气及光线条件.3.现场所在的具体地点、方位和周围环境如现场在某屋内,则应记清所在的市区县、街道、居民区门牌号或楼幢、楼层、单元号数,现场的左邻右舍毗邻居房屋和四周街巷通向状况等;如现场在野外,则应记明周围的地形、地物、道路通向等状况.如现场有第一现场、第二现场,则应分别记清上述内容. 4.中心现场勘查发现的情况中心现场是犯罪事实反映最充分最集中的地方,记写清楚中心现场的详细勘查情况,有利于分析判断案情、犯罪动机、手段,更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刻画”,为侦破创造条件.所以中心现场的勘查情况必须记写具体、详细、清晰.一般记写的内容有:屋内门窗的方位、开闭、家俱什物的布局、挪移、翻动和损坏的情况.现场留下的搏斗、挣扎、翻滚、卧压痕迹以及罪犯在现场活动的痕迹,如攀援、蹬蹭、擦拭、洗刷、撬凿等.罪犯遗留、抛弃在现场的物证,如作案工具、衣物、纸屑、烟头、毛发、血迹和精斑等. 被杀者的性别、年龄、尸体倒卧的位置、姿势、衣履、穿着的变化,伤势和致命的部位、伤状等尸表检验情况,尸体上及其周围的血迹等.现场上发现的反常情况,如尸体上有开放性的伤口,但周围却没有血迹;貌似溺死,腹内却没有进水;能盗走的钱财没有盗走;窗户、门锁完好无损,关闭正常,而被打破玻璃的窗框、窗台上的灰尘、蛛网却没有任何触动.记写清现场上的反常情况,有利于认定现场和分析判断案情.5.现场勘查的结论发现和提取的痕迹、物证及犯罪遗留物的名称、数量、特征,具体证明提取的地点和位置;拍摄现场照片和绘制现场图以及录像的种类、数量.6.其他内容如果在现场上进行了尸体外表检查、解剖检验、现场实验、人身搜查、除应单独制作详细记录外,也应简要加以反映.如果一次勘查后再次进行勘查,也应制作现场勘查补充笔录. 尾部现场勘查指挥人、勘查人、见证人、记录人签名,并签署时间.三、注意事项笔录当场制作,并与现场绘图,现场照像三者统一,互为补充、互相印证.笔录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勘查情况.不能记录分析、判断、推测的内容.重点突出,繁简得当.详尽记录勘查中与犯罪有关的情况,对案件意义不大的情况略写,无关的内容不写.语言规范,叙述准确.要使用专业用语,精确记述有关的时间年月日、地点、方位、及物证痕迹的名称、数量、尺寸、形状等.现场勘查笔录记写顺序必须与实际勘查的顺序一致.要准确把握不同性质案件的特点,突出重点.现场勘查笔录存入侦查案卷.范文现场勘查笔录时间:19××年10月29日17时10分至29日18时30分地点:××市××县××村后山树林中参加人姓名、单位、职业:王××,××市公安局二处副处长;徐×,××市公安局二处四队队长;林×,××市公安局二处四科科长;张××,××市公安局二处侦查员;朱×,××市公安局二处四科技术员;任××,该村治保主任;刘×,该村村民.勘查过程及结论:19××年10月29日16时10分,××市公安局二处接石景山派出所电话报称:××县××村后山树林中发现一辆被抛弃的小轿车内有一具男尸,死者系遭枪杀而亡.现场已作保护,请求派员勘查现场.接报后,××市公安局二处副处长王××、二处四队队长徐×、二处四科科长林×、二处侦查员张××、二处四科技术员朱×共5人,于16时50分赶到现场,并开始对现场进行勘查.勘查时,该村治保主任任××和该村村民刘×作为现场勘查见证人.现场勘查从17点10分开始,当日天晴,微风,在自然光线下进行.现场位于××村后山盘山公路下32米处,距东边电线杆60米,距西边堑沟27米.现场是一片松树林,林中有15—2米高的灌林丛,林木树叶茂盛.中心现场位于一个约10平方米的缓坡略平的空地,小轿车撞靠在一棵周长03米的松树干上,车下灌木柴草被压倒.从盘山公路至轿车停稳的位置之间,有车轮从灌木上压过的痕迹.轿车是“公爵”牌,车牌号为“×A—×××××”,轿车驾驶室左边挡风玻璃被子弹穿破一孔,弹孔四周玻璃有数条裂缝.轿车其他部位未受损坏.尸体被置于后座踏脚处,死者身上穿花格子白底色水洗丝衬衣,系淡蓝色浅花领带,下身穿深灰色水洗丝西裤.上衣口袋有本人工作证和54元人民币.死者叫汪××,男,28岁,××市××汽车出租公司司机.尸体后脑正中弹孔为××平方厘米.子弹从左眼下方穿出.头部血斑模糊,上衣和裤子均沾满血桨,血桨已凝固.尸体抬出后,进行了全面检查,未发现有其他伤痕和搏斗过的迹象,死者系遭凶手突然射击后死亡,未有挣扎.现场草木丛中有两种当日留下的脚印,一种是皮鞋印迹,为报案人发现案情时所留;一种是旅游鞋印迹,为犯罪嫌疑人所留.犯罪嫌疑人向山下逃离,并在水库北岸洗过血迹.犯罪嫌疑人顺着水库堤坝逃走,在水库下方的公路边脚印消失,该地方的路边草地上,有06吨小货车停留过的痕迹.勘查中拍摄现场照片19张,绘制平面示意图2张.并提取了鞋印一枚,指印一枚,掌印一枚,血迹4份,带血白衬衣一件,“五四”手枪子弹壳一枚.现场勘查于18时30分结束.指挥人:王××勘查人:林×朱×见证人:任××刘×记录人:张××附: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1979年4月1日,公安部一、现场勘查是侦破刑事案件的首要环节,在刑事侦察工作中占有特别重要的位置.其任务是:发现和搜集犯罪的痕迹、物证,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察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二、教育基层公安保卫人员和治安保卫委员会的人员,获悉发生案件后,应立即组织力量保护好现场,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保护现场的具体任务是:1.划定保护范围,布置警戒,维持秩序,在勘查人员到达之前,不许任何人进入现场.2.遇到气候变化等情况,可能使痕迹、物证遭到破坏时,应采取措施妥善保护.3.发现犯罪分子尚未逃离现场时,应立即扭送公安机关;发现重大犯罪嫌疑人时,要布置专人监视;对罪犯或嫌疑人要提高警惕,防止逃跑、行凶、自杀或毁灭罪证.4.遇有生命危险的被害人或者犯罪分子时,应采取急救措施,并注意从被救护者口中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但在急救治疗犯罪分子过程中,要严密监视,防止发生意外.5.对爆炸、纵火现场,应立即扑灭火险,排除险情.在急救人命,扑灭火险,排除险情时,应尽量使现场不受破坏,并详细记明变动前的状况.三、凡在现场的刑事案件,都必须进行勘查.现场勘查的范围,包括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来去路线和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及遗留物的一切场所.四、现场勘查必须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指挥.1.现场勘查,在城市由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的刑事侦察部门负责;在农村由县公安局负责;在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等单位内部发生的重大案件,以公安局刑事侦察部门为主,内部保卫组织协助进行勘查.勘查重大案件的现场,上一级公安机关应派人参加指导.有些一般案件的现场,可以委托基层公安保卫组织进行勘查,上级公安机关给予指导.2.勘查现场,由负责侦破工作的刑侦处、科、队长统一指挥.一般案件现场,可以由领导指定的人员统一指挥.涉及两个市、县以上的重大案件现场,应当由直接参加破案的主要一方或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刑侦领导干部统一指挥.3.参加勘查现场的人员,一般由侦察员、技术员以及发案地的管段民警或内部保卫干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勘查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时,应商请检察院派人参加.现场勘察必须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公安司法人员不能充当见证人.五、现场勘查必须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切忌主观臆断.六、勘查现场必须有准备有步骤地进行.1.刑事侦察部门要昼夜有人值班,并保持车辆和各种勘查器材性能良好、完备无缺,接到报案后立即赶赴现场.2.到达现场后,首先要了解案件发生、发现和保护现场的情况,然后按照实地勘查、调查访问、维持现场秩序等任务分工,组织力量.有的案件,要迅速采取搜索追踪、追缉堵截、警犬鉴别和控制销赃等紧急措施.3.对现场周围进行观察,弄清现场的方位、中心和内部的大体情况以及罪犯进出现场的路线,然后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勘查的范围和顺序.4.指定专人进入现场,找出一条进出现场的路线,然后现场勘查人员沿着指定的路线进入现场,观察现场原始状况.5.进行勘查时,首先要认真观察现场上每个物体和痕迹的位置、状态以及相互关系,然后使用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对现场上的有关部位和物体详细进行勘查,以发现和提取痕迹、物证,研究每一痕迹、物证形成的原因以及与犯罪行为的关系.必要时可进行现场实验.七、勘查有尸体的现场,必须有法医参加.尸体检验要求做到:1.详细检查死者的衣着状况,尸体的外表现象以及伤痕的形状、大小和位置.2.根据需要,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提取血、尿、胃内容等.3.对无名尸体的像貌特征,生理、病理特征,以及衣着、携带物品和尸体包装物的特征,进行细致检验,详细记载,并一律捺印十指指纹和掌纹.4.解剖尸体应按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执行.八、现场勘查必须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笔录和现场图.1.现场勘查笔录应详细记载:报案的时间,发案的时间、地点,报案人、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及其陈述;保护现场人员的姓名、职业,到达现场的时间和保护现场时发现的情况;现场勘查指挥人员和勘查人员的姓名、职务;见证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勘查的起止时间,勘查的程序,当时的气候和光线条件;现场的地点、位置、周围环境;现场中心和有关场所的情况,现场变动和变化的情况以及反常现象;发现和提取痕迹、物证和罪犯遗留物的情况;拍照的内容、数量以及绘制现场图的种类和数量;现场指挥人员、勘查人员、笔录制作人员以及见证人签名;尸体检验笔录应由法医单独制作;再次勘查现场和检验尸体时,应制作补充笔录.2.现场照相必须反映现场的原始状态和勘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痕迹、物证.要拍摄方位、概览、中心、细目照片.照片必须影象清晰真实,主题突出.有录相设备的,可以同时进行录相.对无名尸体,必须拍摄整容照片.3.现场图必须反映现场的位置、范围,与犯罪活动有关的主要物体、痕迹、遗留物、作案工具、尸体的具体位置以及它们之间的距离和关系.九、现场勘查结束后,应根据实地勘查和现场访问的情况,组织临场讨论,对案件的主要情况作出初步分析判断,并提出对现场的处理意见.1.对不需要保留的现场,通知事主处理;2.对需要继续研究和勘查的现场,应全部或部分保留,指定专人妥善保护,并通知所在单位的领导和事主;3.对于需要保留的尸体,应妥善保存,并向死者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领导说明情况;4.对需要提取的物品,要填写提取清单并向物主或主管单位出具收据.提取特别贵重物品或绝密文件,应经县公安局长或者市公安局的刑侦科队长以上领导批准.十、在勘查现场、提取痕迹物证、检验尸体、访问群众以及采取紧急措施时,都必须严格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并遵守下列纪律:1.到达现场的所有人员,均应严格服从统一指挥;2.要保护现场公私财物,严防丢失,不能无故损坏现场上的任何物品;3.要严格保守与案件有关的秘密;4.要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
现场笔录的制作程序

现场笔录的制作程序⾸先,现场笔录的制作应当及时,⾏政执法⼈员实施具体⾏政⾏为时现场制作笔录,是对现场处罚或处理有关情况的真实记载,⽽不是能事后补作;其次,现场笔录制作完毕,必须由⾏政机关执法⼈员和⾏政相对⼈签名或者盖章。
关于现场笔录的制作程序有哪些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现场笔录的制作程序现场笔录所记录的内容是正在发⽣或刚刚发⽣的现场事实,既不能事先提前做好,也不能在事后予以补记。
因此,对于现场笔录的制作,应有严格的时间和⼈员限制,应当严格遵循有关程序的规定。
1、⾸先,现场笔录的制作应当及时,⾏政执法⼈员实施具体⾏政⾏为时现场制作笔录,是对现场处罚或处理有关情况的真实记载,⽽不是能事后补作;2、其次,现场笔录制作完毕,必须由⾏政机关执法⼈员和⾏政相对⼈签名或者盖章。
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应当由在场的证⼈签名或盖章。
⾏政相对⼈拒绝或不能签名或盖章时,如交通事故中当事⼈昏迷不醒⽆法签名,此时执法⼈员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在场的可以由其他在场的证⼈签名或盖章,为增强现场笔录的客观性,应当尽量有旁证⼈签名。
对于程序严重错误,影响现场笔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的,法庭应不予采认。
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有的⾏政机关没有认识到当事⼈在现场笔录上签名的法律意义,在当事⼈不愿意签名的情况下即放弃了要求当事⼈签名。
没有当事⼈签名的现场笔录是不能证明其内容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的,为此,有必要为当事⼈设定“签名”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对现场笔录负签名义务的不仅仅是⾏政管理相对⼈,也包括现场笔录的制作⼈。
任何⼀⽅不签名,都会影响现场笔录的证明效⼒。
以上是对制作现场笔录的⼀般要求,如果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场笔录制作的要点1、当事⼈在被检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由来或当事⼈与被检查场所的关系;2、场所的概况。
情况复杂的场所应交代⽅位,必要时绘图说明; .3、与违法⾏为有关的物品、⼯具、设施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4、与违法⾏为有关的⼈员的活动情况,包括当事⼈及其职⼯、帮⼯以及顾问、消费者的情况;5、检查⼈员检查的活动及结果;6、当事⼈在检查活动中的异常表现及其⾏为;7、交代现场询问当事⼈、旁证⼈员,现场摄影、录像、绘图,当事⼈主动提交的证据的情况;8、交代抽样取证、强制措施的情况。
安全管理资料之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

安全管理资料之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汇报人:日期:•笔录概述•制作前的准备•现场笔录的内容目录•现场笔录的制作•现场笔录的注意事项•现场笔录的审核与归档•现场笔录的应用与效果CHAPTER笔录概述01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是指在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强制措施时,对现场情况和相关事实进行的书面记录。
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证明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了强制措施。
定义与性质制作要求030201制作流程准备阶段记录阶段核对阶段签名阶段CHAPTER制作前的准备02了解案件情况了解涉案人员的身份信息了解涉案物品的信息了解案件的基本信息确定制作人员准备相关材料准备现场笔录的纸张、笔、录音设备等必要的记录工具。
准备涉案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准备执法或调查人员的证件和授权文件等证明文件。
CHAPTER现场笔录的内容03现场检查情况描述现场的物理环境,包括建筑物、设备、工具等。
记录与现场相关的其他情况,如天气、交通等。
记录检查的时间、地点和参与人员。
被检查单位情况描述被检查单位的名称、规模、业务范围等基本情况。
记录被检查单位在现场的相关活动或操作。
描述被检查单位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等。
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详细记录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隐患。
对每个问题进行分析,指出其可能带来的风险或危害。
针对每个问题,提出相应的处理措施或建议。
其他相关情况CHAPTER现场笔录的制作04确定记录格式使用法定文书格式确定记录格式填写基本信息核实身份信息填写基本信息在现场笔录中,应详细记录检查过程,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人员、检查事项等。
描述检查情况在记录检查过程时,应描述检查情况,包括当事人是否配合检查、是否提出异议等。
详细记录检查过程记录检查过程VS记录处理结果记录处理结果在现场笔录中,应记录处理结果,包括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是否履行义务等。
说明处理措施在记录处理结果时,应说明采取的处理措施,如罚款、拘留等。
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笔录的制做与技巧

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笔录的制做与技巧办案的根本就是办证据。
在理论上,所有的案件都有可能受到司法审查,也就是行政诉讼.我们常常说要办铁案,经得起诉讼的才是铁案.而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进入诉讼程序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再去收集证据,所以所有的证据都必须在办案过程加以取得。
当前工商机关在办案中收集证据主要在现场检查和制作询问笔录中完成。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应争取做到“四清”“五会",即“依据清、程序清、事实清、思路清”;“会发现案源,会询问,会固定证据,会做思想工作,会协调内外关系".现就现场检查笔录的制作过程中应该注意那些细节作些粗浅探讨。
一、现场检查(一)现场检查的要素现场检查,是指工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与违法经营活动有关的财物及场所进行查看、清理的执法活动.1、现场检查要素:一要细致观察现场情况:假设执法人员到一家店铺进行现场检查,现在这家店涉嫌违法,至于具体是无照经营,还是卖假冒伪劣、甚至不正当竞争,就要看检查的发现了。
请不要急着进去,我们先看看这家店的门面.上面所有的文字及图形都可能是潜在的证据。
一般店门上有商标、服务内容的介绍、店的名称、招聘告示等内容。
如在店名里发现有连锁等字样,要记住进去后应该要求店主出示相关文件。
发现有招聘告示的,请留意它的内容特别是与时间有关的,这可能关系到店主无照经营的时间长短.走进店铺,首先应该观察里面有多少人,是什么身份,在做什么,再看货架上的商品陈列,有没有价格标签,对检查发现的情景尽量当场都要摄影取证,防止违法当事人抵赖,比如有的无照经营者会抵赖自己没有从事经营或者最近几个月已经不再经营了,这时就可以用顾客选购情景的照片来驳斥谎言。
另外,经销商品的生产日期、商品的价格标签等等都要在检查过程中留意,这些细节可能会成为决定当事人是否违法的关键。
二要精心收集书证:突击性的现场检查,往往能发现比较多的书面证据.尤其是账册,甚至是简单的流水帐都不能放过,记载有经营日期、收入情况的账册都是极为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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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笔录的理解和制作(庐江县公安局法制室副主任黄朝峰)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在证据种类中增加了“现场笔录”,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七)项也规定了“现场笔录”这一证据种类。
但在公安行政执法实践中,很少使用现场笔录,相关的理论书籍也鲜有论及,即便论及,也是寥寥数语,所以,对现场笔录进行研究,并在执法实践中注意使用这一证据种类就成为必要。
下面笔者就“现场笔录”的相关问题作了浅显的总结,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现场笔录的概念和特征:所谓现场笔录,就是行政执法机关在案发现场制作的笔录。
其有以下几个特征:1、现场笔录的制作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的组织。
现场笔录是行政执法机关为了行政目的而制作,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人民法院等其他非行政机关不能成为现场笔录的制作主体。
2、现场笔录的制作时间是在行政案件发生的过程中或者刚刚结束。
现场笔录的最基本的特征是其“现场性”、“即时性”。
最大的效果是“保真”。
从证据的种类来看,应当属于原始证据。
实践中,有些违法行为正在发生的过程中,行政人员是没有办法制作现场笔录的。
比如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接到报警赶到案发现场,违法行为正在进行,民警首先要做的是制止违法行为,如果有受伤者,还必须抢救受伤者。
对于这种特殊的案件,要求在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过程中,制作现场笔录是不可能的,执法人员只能是在违法行为刚刚结束的时候制作现场笔录。
3、现场笔录的制作地点是在案件发生的现场。
这与现场笔录制作时间的“现场性”是一致的。
4、制作程序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所有的证据都有“合法性”要求,现场笔录也不例外。
违反法定程序制作和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现场笔录的效力将会受到怀疑,甚至被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了现场笔录的要素和内容。
所以,公安行政执法机关制作的现场笔录,必须符合该《证据规定》的要求。
5、现场笔录的内容是行政执法人员对自己耳闻目睹、检验检查等案件事实的记载。
包括听到的、看到的、摸到的、闻到的,或者用仪器检测到的等事实。
二、现场笔录的证明力:所谓证明力,也就是证明能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是否具有证明作用和作用的程度大小,或者说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笔者认为,司法解释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与现场笔录的特征密不可分:现场笔录在现场制作,而其他证据种类,是在其他地点制作;现场笔录记载的是执法人员就其听到的、看到的、闻到的等所做的记录,非常容易让执法人员产生“内心确信”;而其他的笔录一般是在现场之外的其他地点,当事人或者证人根据自己的记忆,所做的笔录,记忆可能因为时间的流逝而不准确,关于案件的信息,经过证人或者当事人的陈述,传达给办案人员,因为中间环节的增多,也因为中间环节陈述记忆能力的不同,造成信息的失真,从而影响了证明力。
因此,当现场笔录证明的内容和其他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冲突的时候,现场笔录的证明力优于这些证据。
而且,行政机关可以仅仅根据现场笔录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可见其证明力之强。
但是,现场笔录的这种极强的证明力也给执法人员违法提供了空间。
为了对此进行制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的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有异议的。
”如果执法人员弄虚作假,可能因为作伪证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这个规定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行政案件的办案人员可以作为该案件的证人。
三、现场笔录在公安行政处罚中适用的场合:1、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场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此进行了细化。
综合上述规定,我们发现简易程序或者当场处罚程序的特点是,一是公安民警的处罚适用范围广泛,而且民警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虽然有利于提高公安行政处罚的工作效率,但是在处罚程序上,无法对执行行政处罚的过程监督,给民警违法违纪提供了制度空间。
二是,整个当场处罚的程序除了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当场收缴罚款的收据外,没有任何证明被处罚人行为违法的证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规定,当场处罚也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旦被处罚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到上级公安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做出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做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如果不能举出证明被处罚人行为违法的证据,公安机关将承担败诉的后果。
所以,现场笔录既可以起到对民警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作用,也起到为日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提供证据的作用。
请看下例:在某地法院受理一起交通处罚案件中,被告提供当事人闯红灯的现场笔录,该笔录记录了当事人闯红灯的时间、地点、拒绝签名的情况,该笔录没有当事人的签名也没有其他证人签名。
原告主张其当时不在现场,并有其朋友为其出庭作证。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仍做出维持被告行政处罚的判决。
2、接处警的场合。
公安机关在接到公民的报警或者报案以后,立即赶到现场,此时,可能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中,也可能违法行为刚刚结束,民警这个时候在违法行为的现场就自己看到的、听到的、闻到的、检测到的,以及访问到的,做现场笔录,能够起到及时收集固定证据的作用。
如果事后调查取证,因为人口的流动性大,以及目击证人不愿意作证等多种因素,可能找不到证人,或者即便找到证人,也可能因为证人的作证成本比较大而不愿意作证等等。
所以,在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将现场的目击证人就其看到的事实所作的证人证言记录的现场笔录里,能够及时收集固定证据,防止案件因为证据不足而不能处结的情况的发生。
另一方面,处警时制作现场笔录,也是证明民警非不作为的证据。
3、巡逻中当场盘问检查的场合。
当前,我们在治安巡逻工作中,如果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符合《人民警察法》第九条的规定,一般是对其当场盘问、检查,对符合条件的,对其继续盘问,制作盘问记录。
在随后的治安案件查证或者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过程中,广泛使用《抓获经过》这一证据。
《抓获经过》在证据性质上是民警就案件程序事实所做的证人证言。
既然如此,这一证据的效力就与其他的证据种类没有什么不同。
如果我们在巡逻中的当场盘问检查中,发现嫌疑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在查获的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将打消违法嫌疑人“翻供”的念头,并有力证明案件事实。
另外,在对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比如旅馆业、刻字业、保安服务业等行业)或者内部保卫单位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违法的情况,以及公安机关现场调解的情况等,都可以使用现场笔录。
四、现场笔录与其他证据区别:1、现场笔录与现场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验、测量、绘图、拍照,并将情况和结果如实记录下来而制作的笔录。
勘验笔录所记载的对象是现场或者物品。
制作、形成的时间是在事实发生之后。
它反应的是案件发生以后现场“静态”的事实。
其不能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应当属于间接证据。
而现场笔录是行政执法人员在违法事实发生过程中制作的,具有现场性、即时性的特点,它反应的是违法行为发生的整个过程,具有“动态”的特点,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的事实,属于直接证据。
2、现场笔录与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者其他物品。
两者的共同之处是都以记载的内容发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但二者区别,一是形成时间不同:书证大都是在案发以前就已存在;而现场笔录则是在案件进行过程中形成的。
二是记载内容的特点不一样:书证记载的是“静态”的事实;现场笔录记载的是“动态”的事实。
3、现场笔录与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向行政机关就案件事实所作的叙述和承认。
以形成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当事人在现场所做的陈述,和当事人脱离现场之后所做的陈述。
这两种陈述都是违法行为结束以后,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回忆对行政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所做的陈述,两者的区别是陈述的地点不同,以及陈述的时间距案发时间的长短不同。
在现场所做的陈述,因为做这种陈述的时间是违法行为刚刚结束,当事人记忆犹新,其证明力要比事后做的笔录的证明力高。
另外,当事人在现场所做的陈述,笔者认为,应当是现场笔录的一部分。
脱离现场后在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的地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做的陈述,是当事人陈述。
4、现场笔录和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
证人是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证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陈述其耳闻目睹的事实,也可以转述他人的所见所闻。
对证人口头陈述要制作证人证言笔录。
从笔录形成的时间看,大都是在案件事实发生之后形成的。
制作的地点可以是案发现场,也可以在脱离现场的行政机关的办公场所或者其他的场所。
和当事人陈述一样,笔者认为,在案发现场违法行为刚刚结束的时候制作的证人证言应当是现场笔录的一部分。
需要说明的是,现场笔录记载的是办案人员在现场违法行为发生过程中,所听到的,看到的,闻到的,摸到的,检测到的事实,这时的现场笔录类似警察证人或者行政人员证人的情况。
制作现场笔录的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的时候,也不用回避。
《刑事诉讼法》二十八条规定了“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回避的情况,但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并没有相同相似的规定,这是不是说明,行政案件的办案民警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笔者认为参与办理案件的行政人员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
5、现场笔录与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录音带、录像带以及从电子计算机中提取的资料。
笔者认为,两者的区别是其存在的形式不一样,现场笔录,作为一种笔录,其存在于纸张上,以纸张上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而视听资料存在与录音带、录像带和电子介质上。
有时两者反应的内容是一样的,比如交警安装与路口的摄像机拍摄的行为人交通违章的录像,其反应的内容,就和交警纠正违章时,做出的现场笔录反应的内容是一样的。
五、制作现场笔录应注意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了现场笔录应当具备的要素: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的内容,并有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我们在制作现场笔录时要根据笔录上的项目将时间、地点等项目填写齐全,在填写现场发现的案件事实、证据及处理经过栏是要注意以下几点:1、要记录现场的概况,情况复杂的应交代方位,必要时绘图说明;2、要记录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状况、摆放位置、使用情况及相关的书证、物证;3、要记录与违法行为有关的人员的活动情况;4、要记录执法人员的活动及结果;5、要记录当事人在检查活动中的异常表现及其行为;6、要记录现场询问当事人、旁证人员,现场摄影、录像、绘图,当事人主动提交的证据的情况;7、要记录抽样取证、强制措施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