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条例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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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建市〔2012〕386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施行。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计取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原建设部2005年制定下发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我省也提出了相关要求,经过几年来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质[2012]32号)精神,贯彻“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现就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的适用范围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临时设施、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的非工程实体的措施项目费用。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0修正)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0修正)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0修正)【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30【实施日期】2020.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1995年7月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市居民实行自治,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居民自觉遵守和执行;(二)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决定;(三)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四)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居民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产,尊老爱幼,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五)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和邻里团结互助;(六)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公共卫生、环境绿化美化、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暂住人口管理和婚姻殡葬等项工作;(七)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依法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以及假释、保外就医、取保候审等人员进行监督和教育;(八)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九)动员和组织居民完成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律和国家政策下达的其他任务。

《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全文

《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全文

《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推动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弘扬时代新风、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个人自律、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统筹推进的原则,构建政府组织、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任务协调和督导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二章规范与鼓励第八条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河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实施方案和领导小组名单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实施方案和领导小组名单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实施方案和领导小组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冀卫[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卫生厅印发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实施方案和领导小组名单的通知(冀卫〔2012〕17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动员大会精神,以及《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关于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制定了《河北省卫生厅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卫生厅2012年12月31日河北省卫生厅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着力改善生态环境动员大会精神,以及《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关于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的实施意见》要求,切实解决卫生系统在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以下简称“两个环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改善“两个环境”,引导全省卫生系统奋发有为、开拓进取,加快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步伐,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民生为本,紧紧围绕改善“两个环境”工作部署,以构建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开放开明的政策环境、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公正严明的法治环境、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以及实现生产转型、天蓝水净、地绿山青的生态环境为目标,结合卫生系统特点,转变和改进工作作风,精简和规范行政审批,清理和优化管理政策,整顿和维护医疗市场秩序,健全和完善法治体系,加强卫生执法监督,创新社会管理,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着力解决制约卫生事业发展和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问题,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全国防沙治沙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的公示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全国防沙治沙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的公示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全国防沙治沙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的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3.05.15•【字号】•【施行日期】2023.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全国防沙治沙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的公示根据《全国绿化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评选全国防沙治沙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120)精神,河北省绿化委员会、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组织开展了全国防沙治沙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工作。

拟推荐尚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6个集体为全国防沙治沙先进集体,推荐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党组书记杨永利等6名个人为全国防沙治沙先进个人。

按照评选程序要求,现就推荐对象名单及其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一、全国防沙治沙先进集体推荐对象6个:丰宁千松坝林场;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村经济处;保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怀来县林业工作总站;卢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全国防沙治沙先进个人推荐对象6名:杨永利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党组书记;董志明石家庄市林业局党组书记;安志红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都分局(邢台市林业局信都分局)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立标河北省林业和草原调查规划设计院正高级工程师;赵志利秦皇岛市林业局生态保护修复科科长;王彦军康保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

公示期:2023年5月15至5月19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以实名方式反映意见或举报问题,以便及时核实和反馈。

联系电话:*************,88607669;**************。

附件: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及主要事迹。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5月15日全国防沙治沙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简要事迹材料防沙治沙先进集体事迹材料(一)尚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先进事迹材料尚义县作为京津生态屏障,始终把生态建设放在首要位置来抓。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冀政[2006]9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冀政[2006]9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冀政〔2006〕96号2006年11月13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社区服务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不断满足广大城镇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有利于城镇居民的工作、生活和全面发展,集中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企业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入,社区承担的社会服务、社会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社区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工作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对于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扩大就业、化解社会矛盾、调解利益关系、促进城市社会稳定,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大力推进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一)推进社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

通过就业再就业政策咨询、再就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岗位信息服务、提供社区公益性岗位等,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和再就业援助。

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挖掘社区就业潜力,增加就业途径,创建充分就业社区。

加强信用社区建设,探索建立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冀职改办字104号附件

冀职改办字104号附件

不分等次
茅盾文学奖
不分等次
鲁迅文学奖
不分等次
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
不分等次
骏马奖
一、二、三等奖 中国新闻奖
中国作协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性业务竞赛、 评比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厅字[2005]6 号)
中国作协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性业务竞赛、 评比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厅字[2005]6 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性业务竞赛、 评比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厅字[2005]6 号)
不分等次
中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 ”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中宣办发函[2006]39号《关于中国广播电视协会举办 中国播音主持“金话筒奖”的批复
一、二、三等奖 音乐金钟奖
金、银、铜和优 秀作品奖
全国美术展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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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奖项
系列(专业)名称 级别 高等学校教师 国家级
高等学校教师 国家级
高等学校教师 国家级
高等学校教师 国家级
高等学校教师
高等学校教师 高等学校教师 高等学校教师 高等学校教师
国家级
省部级 省部级 省部级 省部级
高等学校教师 省部级
高等学校教师 省部级 高等学校教师 市厅级 二、实验技术人员
中国文联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性业务竞赛、 评比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厅字[2005]6 号)
中国文联、中国电影 家协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性业务竞赛、 评比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厅字[2005]6 号)
一、二、三等奖 文艺评论奖
中国文联
根据全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确认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函》的通知

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方案(最新)

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方案(最新)

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方案(精选3篇)为了做好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全面推进我村精神文明建设再上新台阶,努力促进“先进精神文明村”建设的奋斗目标,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年度工作计划:一、指导思想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大力推进公民道德建设,以人为本,广泛开展创建活动,努力使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为促进我村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强大思想保证、精神动力。

二、创建目标我村将以“巩固、提高、延伸”为切入点,进一步深入持久地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有重点的在硬件和软件建设方面加大力度,全面提升我村文明创建工作总体水平。

力争通过全体村民和村两委的努力,争创区级乃至市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

三、具体安排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创建责任,确保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落到实处。

成立争创“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进行责任分解,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协调工作。

要按照我村与镇党委政府签订的《精神文明工作责任状》的内容,积极投身到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中。

把创建精神文明示范村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与提高村民文明素质结合起来,以“营造优美村容、建设高效队伍、做好一线服务、争创优秀业绩”作为创建主要内容,在创建措施上做到不断创新,力争我村创建工作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2、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文明创建活动。

继续开展“学习雷锋、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组织村两委干部和党员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5、6月份,以“春、夏”季爱国卫生运动为契机,配合镇党委政府积极开展村容村貌整治、保护环境等活动,广泛发动、深入开展;7月份,组织党员开展庆祝建党xx周年系列活动,开展党的历史和党的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开展走访老党员、老干部活动;8月份,开展拥军拥属活动,慰问退伍老兵,开展爱心助学活动,帮助贫困优秀学子上大学;10月份,认真做好国庆庆祝活动和开好重阳节爱老敬老座谈活动;深入开展普法活动,将法律法规知识送入千家万户,切实保障全村的安定稳定;力争实现全村4个自然村环卫队伍全组建,将柳厝村建设成为区级点线面环境卫生整治示范村;继续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计生工作保持在全镇中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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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全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有效地发挥领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的有关要求和我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的,适用于全省县以上(含县,下同)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第三条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精神文明重在建设的方针,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兢兢业业地履行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委员会的设置第四条省、市、县(市、区)设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第五条省、市、县(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设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第六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省、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同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由同级直属部门负责同志担任;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同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委员在本行业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中聘任.第三章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制度第七条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是同级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领导本地、本行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机构。

第八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督促检查本地、本部门、本行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情况;(二)研究制定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措施,总结部署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重点是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三)协调解决精神文明建设主要是思想道德建设和文化建设方面的有关问题;(四)协调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驻军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的相互关系;(五)推广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经验;(六)组织调查研究,为同级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决策提供建议.第九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

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在年底或下一年年初举行。

主要是总结、部署工作,研究和决定应由委员会处理的重大问题。

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或召开扩大会议.第十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主要任务是:(一)按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工作部署,实施具体指导;(二)签发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文件;(三)批示由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工作请示;(四)召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或由地方、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五)应邀参加同级直属部门和下一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召开的有关会议,代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发表意见或讲话;(六)听取或接受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委员及地方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和情况报告;(七)负责承办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职责范围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处理的重大问题,一般应在下一次全体会议上做适当说明.第十二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委员要按时参加全体会议和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的有关会议,承担由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主任、副主任交付的任务,及时汇报本部门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三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机构编制按冀机编[1997]18号文件执行,各市、县(市、区)可参照设置;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可参照设置或靠挂同级行业主管部门中的相关处(科)、室。

第十四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是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

第十五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部署,制定相应工作措施和考核目标,督促落实工作;(二)了解掌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分析精神文明建设形势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反映并提出建议;(三)组织实施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四)组织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经验的交流推广;(五)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文秘、会务工作,管理有关经费;(六)完成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有关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协调工作.第十七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可视情况召开主任办公会议,主要研究办公室重要事宜.第十八条下一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每年两次向上一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工作,并报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各市、县(市、区)、各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可参照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设置和调整情况,及时报上一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文明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使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根据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的原则,结合我省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实践和实施管理的经验制定的。

第三条本办法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文明单位第四条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经过群众评议和主管部门推荐,由县以上(含县,下同)党委和政府审核批准、命名的单位。

第五条文明单位称号是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六条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县(市、区)级文明单位。

第七条文明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两个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二)领导班子认真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团结务实,廉洁勤政,实绩突出,得到群众的普遍拥护。

(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实行科学管理、文明经营(工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工作成绩和主要经济指标稳居于当地或同行业前列。

(四)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民主法制教育和创建活动扎实有效,干部群众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五)环境洁、齐、美,文化教育设施完善,无重大刑事案件和安全事故,无计划外生育。

(六)民主制度健全,群众能够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对日常事务的管理及监督。

第三章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第八条凡符合文明单位基本条件的下列单位均可参加评选:(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乡(镇)、行政村;(二)中央和国家机关驻我省的企业、事业单位;(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我省的军工企业、医院、招待所;(四)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军区所属各军分区、人民武装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北省总队所属各支队、中队;第九条上述符合基本条件的单位要求参加文明单位评选的,按照党的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的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各级文明单位的报批程序:(一)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由乡镇或相当于这一级的主管部门从申请单位中择优推荐,经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请县(市、区)委、政府批准。

(二)市级文明单位:由各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从提出申请的县(市、区)级文明单位中择优推荐,经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

(三)省级文明单位:由各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从提出申请并连续两年享有市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中择优推荐,经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

(四)省、市直属机关工委可分别视为市、县级文明单位命名机关,参照有关报批程序,在所属单位中组织实施文明单位的评选命名工作,并可向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推荐上一级文明单位。

第十一条申报文明乡(镇)的单位,其所辖行政村必须有60%以上的是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申报后由县(市、区)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核和党委、政府批准.第十二条遇有国家级文明单位评选时,由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从省级文明单位中择优推荐,批准命名后,在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文明单位的申报和审批,必须由申报单位对照文明单位所列条件和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填写文明单位申报表,按照文明单位的不同级别逐级申报。

文明单位的审批权在县以上党委和政府。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以及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在所属单位中评选、命名精神文明建设单项活动先进单位,但所授予的称号不得使用“文明单位"字样.第四章文明单位的表彰和奖励第十四条获得文明单位荣誉后,分别由批准、命名机关或由其委托的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授予相应称号的匾牌和证书,同级新闻单位要刊播文明单位名单。

文明单位门前只悬挂最高一级文明单位匾牌,其他文明单位及单项先进匾牌一律移入室内。

第十五条被命名的单位可给所在单位人员一次性物质奖励.第五章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第十六条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包括:(一)建立文明单位管理档案,掌握文明单位的级别、性质、隶属关系、规模、主要事迹、基本经验和历次检查评比的情况;(二)结合本地实际,修改和补充各类文明单位的具体标准;(三)监督和检查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四)总结和推广文明单位的工作经验;(五)接受文明单位申报材料,并负责检查和推荐;(六)对违反文明单位条件或发生严重问题的,要提出警告、批评、通报,直至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第十七条省、市、县(市、区)三级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十八条县(市、区)、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都要向上一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报告本地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情况。

第十九条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省级文明单位每两年重新评选、命名,落榜者自动失去文明单位称号,由命名机关收回匾牌,可保留证书,作为历史荣誉。

无论哪一级文明单位,在下一届评选前出现问题,需要撤销荣誉称号的,要据其文明单位的级别,向有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写出报告,经核实报请命名机关审批后,收回匾牌和证书,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对于我省推荐、由中央命名的文明单位,凡属被取销荣誉称号的,要查清原因,报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各市、县(市、区)和省、市直机关工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中直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我省的有关单位被省、市、县(市、区)命名为文明单位的,出现特殊情况,报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处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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