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武陵山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松桃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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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松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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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松桃”入画来——松桃强力推进新一轮城镇建设工作一瞥“…干‟字当头、…快‟字着力、…赶‟上突破、…转‟上争先,加快建成贵州经济强县!”“高标准、高质量、高速度——建设致富惠民优质工程!……”在松桃苗族自治县境内在建的梵净山大道、花鼓大道、九龙大道、桃源大道沿途及松江工业园的施工场景令人振奋,无不展示出松桃人倾力抓城镇建设,奋力后发赶超的强烈愿望。

县委、县政府响应省委、省政府“工业强省、城镇化带动战略”的号召,始终以“慢不得”的使命感、“坐不住”的紧迫感,“等不起”的责任感,紧紧围绕“提速赶超、转型跨越”主基调,加速推进“三化同步”主战略,经济社会发展保持了良好、快速的增长态势。

在“十二五”开局之年,松桃苗族自治县迎来了第十二次党代会的召开,大会提出了“环境立县、产业富县、城镇兴县、民生和县、人才强县”,加速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文化旅游产业化和社会和谐化”的“五县五化”发展战略,吹响了实施“五县五化”的新号角!将“城镇兴县”战略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

大思路勾画大蓝图松桃县城的变化,是有目共睹的。

从梵净山大道入城,人们惊喜发现:原本荒郊野岭的乡村小道早己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一条双向8车道柏油路。

今年来,该县紧紧围绕新一届县委政府新的城建理念,以建设武陵山区中型城市、打造丹霞民族文化旅游城市为目标,明确了“北工南城”的功能定位与“八横八纵”路网骨架;以“开辟新城、缓解老城、梯次建设、总体发展”的思路,采取“规划引导,路网先行,基础配套,建新促旧”的原则,已按县城近期30万人、中长期50万人的规模,对县城第四轮总规进行了修编,城区规划面积从20.26平方公里拓展到58.5平方公里,形成了“一轴两冀三区”的城市发展格局。

城市框架进一步拉开。

该县还完成了乡镇总体规划修编和60个行政村村庄整治规划;完成了县城寨炳农场、南门上至吊井湾、坪块等3个片区的控规的编制工作;完成了县城北部新城、乾洲坝片区、东城新区E地块等区域控规的编审工作;完成了县城体育场馆选址及地形测量工作;完成了金阳二期、幸福里大厦、西部制鞋基地3个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编审工作;完成了观音山经济适用房、第三高级中学、松桃炮竹厂地块修建性详规的编审工作;盘石镇芭茅村新农村建设规划设计方案规划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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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各平台融资情况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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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发行情况 20150817 中江信托·金马269 号铜仁市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 融资主体:碧江城投 融资期限:24个月 融资规模: 1.2 亿元 预期收益: 100 万≤ X<300 万 10% 300 万≤ X<600 万 10.5% 600 万≤ X 11% 资金用途:信托资金 用于铜仁市灯塔龙田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风控措施: 1 )土地抵押。评估值为2.4 亿的铜仁市碧江桂花塘片区 暂无评级说明 商住用地作抵押,抵押率49.91% 。2 )担保。 铜仁市国 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3 )政府支持。 政府出具支持性文件,确保按期兑付。还款来源:1 )碧 江城投经营性收入。2)棚户中江信托-银象162号铜仁碧江区棚户区改造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 融资主体:碧江城投 融资期限:24个 月 融资规模:1.5亿 预期收益:100万≤X<300万 10% 300万≤X<600万 10.5% 600万≤X 11% 资金用途:资金用于铜仁市碧江区工矿棚 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风控措施:1) 土地抵押。碧江城投 将376188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抵押给中江国际,评估价值 为3.36 亿元,抵押率44.6% 。2 )人大决议。碧江区人大 同意将还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碧江政府同意碧江城投 经营性收入优先用于还款,不足部分由财政补足。还款 来源:1 )碧江城投经营性收入。2 )碧江区财政局支付 应收账款划款。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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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模式:互联网金融(P2G) 合作方:大拇哥财富。 产品情况:贵州万山欢乐世界项目 资金用途:万山4A景 区国家矿山公园建设。预期收益:8.6%-10%。风控措 施:1)担保。万山开源投资提供无限连带责任担保。 2)融资方缴纳单笔融资额5%作为风险准备金。还款来 源:1)景区门票收入、附属商品收入及其他收入。2) 政府财政补贴。 20151106 国民信托·江口文旅经营收益权集合资金信 托计划 融资主体:江口文旅融资期限:24个月 融资规 模:2亿元 预期收益:100万≤X<300万 9.2% 300万≤ X 9.6% 资金用途:受让江口文旅经营收益权,补充江 口文旅流动资金。风控措施:1)土地抵押。江口文旅以 其持有的第四中学片区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评估价值 41050万元,抵押率48.72%。2)双重担保。铜仁梵净山 投资有限公司(AA级别)与江口县梵净山旅游投资开发 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3)政府承诺。铜仁市财政 局出具承诺函,保障本次信托到期还款。 20150922 中江信托-金马金马279号贵州松桃县苗王城旅 游开发贷款信托计划 融资主体:松桃九龙文旅 融资期 限:24个月 融资规模:1亿元 预期收益:100万≤X<300 万 9.7% 300万≤X<800万 10.2% 800万≤X 10.7% 资金用途:向九龙文旅发放信托贷款,最终用于松桃苗 族自治县王城旅游开发区项目。风控措施:1)土地抵押 。融资方提供评估价值2.4亿元的土地用于抵押,抵押率 41.7%。2)应收账款质押。3)担保。国有独资武陵山投 资经营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4)政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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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扩大有效投资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扩大有效投资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扩大有效投资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22•【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市扩大有效投资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铜仁高新区、大龙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现将《铜仁市扩大有效投资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铜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22日铜仁市扩大有效投资攻坚行动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抢抓《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文件实施重大机遇,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优化投资结构,保持全市投资稳定增长,发挥投资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扩大有效投资攻坚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要求,在2021年扩大有效投资的基础上,奋力实施2022-2023年项目攻坚,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和谌贻琴书记在省两会铜仁代表团的讲话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坚持新发展理念,围绕“四新”主攻“四化”,牢固树立质量效益意识,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健全完善基础设施网络体系,着力补齐生态环保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力争2022—2023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累计完成2100亿元以上,工业投资、民间投资占比分别提高到20%和40%以上。

二、组织保障成立铜仁市扩大有效投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扩大有效投资各项工作,具体如下:组长:皮贵怀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钟汰甬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于毅市委常委、市政府提名副市长黄进市政府副市长王飚市政府副市长叶栋槺市政府副市长潘攀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李俊宏市政府副市长杨云市政府副市长成员:刘嘉赋市政协副主席、市政府副秘书长胡志勇市政府秘书长田荣华市政府副秘书长杨渊市政府副秘书长龙胜文市政府副秘书长彭豪市政府副秘书长肖贵勇市政府副秘书长杨昌飞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海峰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王刚祥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刘璇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任晓丽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彭刚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杨维权市财政局局长蔡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冉俊华市教育局局长肖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罗秀红市民政局局长胡波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张勇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徐再高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张成勇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党组书记符宁强市水务局局长张勇市农业农村局局长杨启伟市科技局党组书记宋喜成市商务局局长熊明市卫生健康局局长雷宏市大数据局局长陈丽玲市金融和国有资产发展中心主任田江市林业局局长肖南市投资促进局局长张翼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局长黄万清市退役军人局局长张绍军市乡村振兴局副局长高应军碧江区政府区长蒲章万山区政府区长吴廷友松桃县政府县长田兴国玉屏县政府县长辜应强江口县政府县长曾奕辉石阡县政府县长秦会刚印江县政府县长龚仆思南县政府县长敖华德江县政府县长代忠义沿河县政府县长于洋铜仁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姚元贵大龙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吴成芳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彭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吴成芳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邓永立、杨勉、吴亚勇等同志负责具体办公。

管理费用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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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宏泰·水梦兰庭物业服务费用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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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水梦兰庭项目为A、B两栋连体式-3+30F商住楼(其中-3F、-2F 为地下车库,-1F为地下车库及商场,1-3F为商业及办公区,5层以上为住宅),地下车库(214个停车位),地面停车场(34个车位)。

占地面积为3710㎡,建筑面积45863.54㎡(其中商业面积为4层×1400㎡=5600㎡),绿地率25%,容积率为10,住宅户数224户。

物业服务费测算表
备注:月支出费用为:75423.69(含物业企业利润6530.19/月)
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为1.5元/月.平方米:(45863.54㎡—5600㎡)×1.5元=60395.31元
商业物业收费标准为3元/月.平方米:5600㎡×3元=16800元
停车场车位试用费:214个车位×60元=12840元
共计:60395.31+16800+12840=90035.31元
生活垃圾处理费: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收入:详见有偿服务方案。

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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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23【案件字号】(2021)黔06民终98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正洪向前倪庆飚【审理法官】唐正洪向前倪庆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春【当事人】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春【当事人-个人】李春【当事人-公司】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罗云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沈盛勇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云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沈盛勇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云沈盛勇【代理律所】贵州巨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贵州省松桃玖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李春【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一审判决认定的逾期利息标准是否恰当;二、一审判决的诉讼费分担是否合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不可抗力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一审判决认定的逾期利息标准是否恰当;二、一审判决的诉讼费分担是否合理。

关于一审判决认定的逾期利息标准是否恰当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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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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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销售(持许可证经营);电力物资销售;电力项目投资(利用自有资金投资);电力设备维护;电力通信工程设计及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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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武陵山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松桃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8【案件字号】(2020)黔06民终19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正洪田芳向前【审理法官】唐正洪田芳向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铜仁市武陵山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松桃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铜仁市武陵山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松桃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铜仁市武陵山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松桃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德勋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严波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李彦霖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黄佳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德勋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严波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李彦霖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黄佳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德勋严波李彦霖黄佳【代理律所】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铜仁市武陵山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松桃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权责关键词】代理诉讼请求反诉合同约定撤销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证据不足违约金支付违约金【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调整违约金的前提,是违约方先行提出调整违约金的请求,然而武投公司在一审及二审中均认为福明公司存在逾期办证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同等违约责任,从而主张武投公司不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未请求人民法院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退一步说,违约金以损失为基础,武投公司长期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但从合同约定的付款之日即2012年4月17日起,至今未支付购房款,已给福明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即便武投公司请求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数额,其亦未举证证明福明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明显高于所造成的损失,因而一审法院对违约金的处理并无不当,武投公司所持不应支付违约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另外,武投公司在一审中并未就逾期办证问题提出反诉,该请求不属于二审处理范围,武投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

应当指出的是,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总房款为1052800元,而福明公司起诉购房款金额为1152800元,一审法院依据起诉金额在判决主文中将购房款误写为1152800元,对此二审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武投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判决金额表述错误,应予更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变更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8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内容为“铜仁市武陵山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松桃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1052800元及违约金(以购房款1052800元为基数从2012年4月18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至购房款付清时止)”;二、维持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8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即“驳回松桃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及案件受理费负担决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1.5元,由上诉人铜仁市武陵山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101.5元,由松桃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27 06:54:50铜仁市武陵山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松桃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黔06民终19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铜仁市武陵山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昌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勋,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波,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松桃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当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霖,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佳,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铜仁市武陵山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松桃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明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8民初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武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勋、严波,以及被上诉人福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霖、黄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武陵山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铜仁市武陵山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松桃福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1,152,800元及违约金(以购房款1,152,800元为基数从2012年4月18日起按日万分之三计算至购房款付清之日止)”,并改判为上诉人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上诉人购房款1,052,800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一)根据合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上诉人不应当支付被上诉人违约金。

双方签订B7-1-103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上诉人在合同签订当日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向被上诉人支付购房款,并约定逾期付款在10日之内,则按照每日万分之三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10日的,上诉人按每日万分之二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

而在关于转移登记约定中,被上诉人逾期办证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前述约定实为加重对方责任,免除己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有违公平原则,根据合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被上诉人应当承担案涉商品房逾期办证与逾期付款相对等的违约责任,并以购房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向上诉人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且双方均互负同种类到期债务,应当依法予以抵消。

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不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可知,办理相关产权转移登记,由双方共同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

双方在签订上述合同后,至今未收到被上诉人已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通知或相关产权证书。

故一审法院关于被上诉人已办理相关产权登记系事实认定错误。

被上诉人福明公司二审答辩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恰当,应予维持。

福明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武投公司向福明公司支付购房款1,152,800元;2.判令武投公司向福明公司支付因其逾期支付购房款所产生的违约金(违约金以1,152,800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三,从2012年4月17日计算至购房款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武投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铜仁市武陵山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系国有独资企业,股东为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04年3月9日成立,曾用名:松桃苗族自治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松桃苗族自治县武陵山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二)福明公司与武投公司先后订立了11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具体如下:2009年12月21日,福明公司与武投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松桃大厦6至7层商铺),合同约定:武投公司购买福明公司开发的滨江花园D区松桃大厦6、7层商铺,建筑面积3040㎡,商品房单价按建筑面积计算1,500元/㎡,总金额4,560,000元,未约定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

同日,福明公司与武投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松桃大厦8至13层商铺),合同约定:武投公司购买福明公司开发的滨江花园D区松桃大厦8、9、10、11、12、13层商铺,建筑面积9120.06㎡,商品房单价按建筑面积计算1,500元/㎡,总金额13,680,090元,约定签合同当日一次性付清13,680,090元。

上述商铺均已交付,并由武投公司实际使用。

2010年12月8日,福明公司与武投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松桃大厦4至5层商铺),合同约定:武投公司购买福明公司开发的滨江花园D区松桃大厦4、5层商铺,建筑面积4733.22㎡,商品房单价按建筑面积计算2,600元/㎡,总金额12,306,372元,约定签合同当日一次性付商铺款12,306,372元。

上述商铺未交付,且产权登记在福明公司名下,并由福明公司使用。

2012年4月17日,福明公司与武投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B7-1-103号商铺),合同约定:武投公司购买福明公司开发的滨江花园B区B7-1-103号商铺,建筑面积131.6㎡,商品房单价按建筑面积计算8,000元/㎡,约定签合同当日一次性付款1,052,800元。

同日,福明公司与武投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B7-2-201号商铺),合同约定:武投公司购买福明公司开发的滨江花园B区B7-2-201号商铺,建筑面积377.08㎡,商品房单价按建筑面积计算2,996.71元/㎡,约定签合同当日一次性付款1,130,000元。

上述商铺均已交付,并由武投公司实际使用。

2012年12月28日,福明公司与武投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C1-9A.9B号商铺),合同约定:武投公司购买福明公司开发的滨江花园C1-9A.9B号商铺,建筑面积1095.53㎡,商品房总价10,128,175元,采取一次性付款,于2013年1月4日前付清全部房款。

同日,福明公司与武投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C1-11-12号商铺),合同约定:武投公司购买福明公司开发的滨江花园C1-11-12号商铺,建筑面积522.99㎡,商品房总价4,835,043元,采取一次性付款,于2013年1月4日前付清全部房款。

同日,福明公司与武投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C1-110号商铺),合同约定:武投公司购买福明公司开发的滨江花园C1-110号商铺,建筑面积122.21㎡,商品房总价1,466,520元,采取一次性付款,付款时间约定为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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