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暨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暨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暨发字〔1999〕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教育部关于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规范我校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级部门履行职责和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各单位占用、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各级政府拨给的,各单位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运用学校资产形成的,协作单位投资的以及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学校国有资产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境外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和作用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及有效使用,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统计报告和监督;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学校对国有资产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学校统一所有、统一管理监督,院、系、所(含中心室、重点实验室、产业部门、医院、机关部处、境外办事处以及外向型单位等,下同)单位监管,占用单位使用管理的分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由校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分管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二级归口单位负责人担任。
其主要职责:(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组织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负责组织全校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等统计报表的审批。
(三)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等调处审批。
大学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大学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是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三部门于2016年8月印发,旨在加强对大学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和安全管理水平。
本文将对该文件进行简要介绍。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依法注册成立,由国有资产投资或持有的大学法人和大学与企业合作办学成立的企业法人。
二、基本原则该办法明确了三项基本原则,即:国有资产管理与运营相分离、权责明确;以经营效益为核心,以市场化为主要导向、以双重预算制度为基础的制度建立;以监督制约为保障,以市场化选聘与考核的方式确立管理团队。
三、国有资产的分类根据国有资产的性质、用途以及资产与企业的关系,将国有资产分为产业资产、股权、债权、投资性房地产、其他国有资产等五类。
四、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机构及职责在监管管理层面,文件规定了大学企业应设立资产管理机构,完成财务和资产管理任务,并接受政府监管和定期安全评估。
此外,各级政府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督和内部审计等工作。
五、资产管理标准和绩效考核该办法明确了实行“双重预算”制度,即企业应提供年度预算和业务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进行经营管理。
此外,还应建立严格的绩效考核制度,对市场营销、社会影响、管理质量等方面开展考核,并以此进行奖惩。
六、国有资产处置和变更国有资产使用期满、合同约定、经法定程序变更使用方案等情况下,应当进行资产处置和变更,并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备案等程序。
此外,对违反法律法规、纪律规定以及管理规定等行为,还应进行相应的法律制裁和行政处罚。
总之,该办法的实施,通过加强对大学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和监督,有助于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和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大学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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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XX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施行办法》、《XX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XX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注销、转让的行为。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拍卖、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五条学校拟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处置。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在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接受XX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和教育厅的领导和监督。
第七条学校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省教育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处置法规和政策;(二)审议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章制度,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三)研究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问题,审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四)接受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学校各资产归口业务管理部门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审查本部门归口管理范围内占有、使用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申请,报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办理国有资产处置后产权变更或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交办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关于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条国有资产处置原则:1.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3.坚持勤俭办学、物尽其用、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1.闲置资产;2.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3.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4.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5.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正常使用、无修复价值的资产;6.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章审批和处置第六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一)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需要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的,由学校自行处置;其审批权限是:1.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审批;2,单位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校长审批。
(二)固定资产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其处置的审批权限是:1.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在5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报教育厅审批;2.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研究通过后,由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固定资产捐赠的审批权限是:1.达到或接近报废年限维修后可以使用的,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批量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由校长审批。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简介本文档旨在详细解释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包括其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和具体操作要求。
该办法是为了规范大学的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家利益和大学的正常运作。
目的该办法的目的是确保大学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维护国家的财产安全和经济利益。
通过规范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大学的可持续发展。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大学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包括国家投资的固定资产、非流动资产和其他各类国有资产。
管理原则1. 合法合规: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管理过程合法合规。
2. 效益为先:大学国有资产的管理应以提高效益和促进发展为首要目标,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
3. 分级管理: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实行层级管理,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
4. 信息化管理: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大学国有资产的全程监控、信息共享和数据分析,提高管理水平。
5. 风险防控: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大学国有资产的风险评估和防范控制。
具体操作要求1. 资产登记:对大学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分类和编码,建立健全资产档案。
2. 资产评估:定期进行国有资产的评估,确保准确反映资产价值。
3. 资产处置:对无效或闲置的资产进行及时处置,采取拍卖、转让等方式变现。
4. 资产监管:加强对大学国有资产的监管,确保资产安全和合理使用。
5. 资产统计:定期报送大学国有资产的统计数据,提供给上级部门进行监督和评估。
结论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促进大学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大学应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加强资产管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优化配置。
> 注意:该文档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
大学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大学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各大高校的国有资产越来越多,其管理也越来越重要。
为了更好地发挥国有资产的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制定出了《大学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这部法规。
一、总则《大学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大学国有资产的使用管制,确保国家资产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同时要求大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以及经济效益的监测。
二、国有资产的划分1、不动产资产:包括大学的固定资产、房屋及土地等;2、机械设备与器具资产:包括计算机、录音设备、摄影器材等;3、运输工具资产:包括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4、文化遗产资产:包括大学内各种珍贵文化遗产;5、其他无形资产:包括大学的知识产权、企业名称、标识等。
三、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原则1、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大学应该根据需求,制定明确可行的资产规划,合理布局所有国有资产;2、分类管理、统一领导:各大学内部应该实行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别的资产进行不同的管理措施,并且在统一领导下实现高效管理;3、计划管理、预算控制:各大学应该通过制定具体的计划和预算,合理使用国有资产,并进行预算控制;4、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大学应该定期进行国有资产的检查和维护,以保障资产的安全和有效的使用;5、立优劣、分主次:大学应该依据资产的分区段选择性的加强管理,逐级管理,立优劣,分主次,定义管理对象;6、鼓励创新、健全考核:大学应该鼓励创新,依据国有资产的规模和价值设置考核标准。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1、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大学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实行“可使用,安全,价值”原则进行管理。
2、大学要对处于管理范围内的固定资产、移动资产和其他无形资产进行详细的登记,以确保每一处资产都有可靠记录。
3、大学应加强物资管理和资产清查工作,增加实物盘点的频率,并有效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4、大学应及时及时处理因业务调整、收缩、停止、拆迁等原因闲置或严重损伤的资产。
暨南大学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档案归档范围表一

25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机构设置、人员名单
定期
26
其它
定期
定期
18
办理校办企业产权登记、变更及年检手续材料
定期
19
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
永久
20
各经营企业拥有的产权进行清理核定材料
定期
21
对经营性资产监督和保值增值的考核评估材料
定期
22
校办企业重大投资及企业重组改制方案论证
永久
23
校办企业、经营资产的统计及上报材料
永久
24
经营单位利用学校无形资产进行开发和利用情况的监管工作材料
定期
3
预算外各种原始凭证、记帐帐单
定期
4
学校基金各种原始凭证、记帐凭证
定期
5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定期
6
会计拨款凭证及其他会计凭证
定期
7
银行对外帐单
定期
8
涉及债权、债务及未清理完毕的凭证
定期
工资清册
1
工资发放清单
永久
2
工资转移、证明、通知存根
定期
3
各种奖金、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名册、卡片等
定期
暨南大学财务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档案归档范围表
永久
6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工作会议记录
定期
7
事业资产管理、资产的清产核资、资产处置及统计报表
永久
8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工作的请示、报告及批复
永久
9
事业资产统计报表数据材料的汇总、审核和上报
永久
10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工作会议记录
定期
11
国有资产管理本部家具类固定资产的登记
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大学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有效使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部门各单位。
第三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所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的行为。
资产处置的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对外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拨,是指学校与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对外捐赠,是指学校向非盈利公益性组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废报损,报废是指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报损是指对发生盘亏、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包括:(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或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并经过科学论证, 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S)因部门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资产。
(五)报损资产。
(六)依照政府有关规定需进行处置的资产。
各单位不得将配置标准内且未达到使用年限标准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五条处置工作的组织机构学校成立以主管校长为组长的资产处置审核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技术鉴定专家组成,负责报废资产的鉴定和审核。
各部门各单位应成立相应技术鉴定小组,由3人以上组成,包括单位领导、资产管理员、相关技术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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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暨发字〔1999〕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教育部关于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规范我校国有资产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级部门履行职责和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各单位占用、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各级政府拨给的,各单位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运用学校资产形成的,协作单位投资的以及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学校国有资产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境外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和作用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及有效使用,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统计报告和监督;向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等。
第五条学校对国有资产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学校统一所有、统一管理监督,院、系、所(含中心室、重点实验室、产业部门、医院、机关部处、境外办事处以及外向型单位等,下同)单位监管,占用单位使用管理的分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所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由校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分管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二级归口单位负责人担任。
其主要职责:(一)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组织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负责组织全校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等统计报表的审批。
(三)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等调处审批。
(四)负责学校基建工程的审批、招标、竣工验收和管理的组织工作。
(五)负责学校科研成果及无形资产转让的审批和监督。
(六)负责学校各单位拟开设对外办学、联合办学及使用学校国有资产资源事项的审批。
(七)负责全校拟开办经营性项目的论证和审批。
以上职责范围内业务,原则上由各分管副校长负责审批,并报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存查。
第七条全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结构是:↓↓↓校级归口管理单位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上实行逐级负责制,向直接上级负责,原则上不越级管理。
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目前挂靠在实验室设备处。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经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后履行职责,是专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一级归口管理部门,并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
其职责为:(一)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各种管理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帐、物、卡管理。
(三)负责落实全校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等统计报告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办理资产调处的报批工作,经上级部门批复后,进行具体的落实工作。
(五)监督基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建帐建卡工作。
(六)负责跟踪其他资产管理的落实情况,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七)向上级部门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提供报表和信息。
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八)协助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起草有关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九条根据学校国有资产不同的表现形式以及对其使用、运用方式的不同,国有资产管理应在一级归口管理单位之下,设立二级归口管理单位,二级归口管理单位及其分工是: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长期投资的管理:负责全校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编制、审核。
科研处—负责无形资产创作性成果的管理基建处—负责基建工程和基建经费的规划和管理,以及基建设备统计报表的编制、审核。
总务处—负责全校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行政办公设备及设施、植物、家具、被服装具以及水电、维修材料的管理,负责行政办公设备产权登记报表的编制、审核。
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的管理。
产业办--负责产业办属下的各类经营性实体所占用、使用(包括物业管理)的各类资产管理和本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表的编制、审核。
实验室设备处--负责教学和科研用仪器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捐赠品、工具、最具和器皿的管理。
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设备统计报表的编制、审核。
院、系、所--负责本单位各类资产的管理以及有关统计报表的编制、审核,包括图书资料等。
第十条二级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与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制定本归口管理单位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检查执行情况,对违法乱纪者,书面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或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和信访部门报告。
(二)负责本归口单位资产的帐、物、卡管理。
(三)负责本归口单位资产的购置申请、上报的论证工作。
(四)负责本归口单位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表、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对本归口单位拟开办的经营性项目进行初步论证:负责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论证立项、完成送审、报批工作。
(六)负责本归口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报送。
(七)完成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临时交办的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任务。
第十一条三级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一)执行学校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定、办法,根据需要,依据上述规定、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二)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帐、物、卡管理;(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及完成各类统计报表的填制汇报工作;完成资产日常管理、维护、修理工作。
(四)规划配置本单位国有资产,提出国有资产购置的申请工作。
(五)完成上级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任务及有关信息的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二、三级管理机构、人员设置的原则二级归口管理单位,可根据本归口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量的大小、可单独设科(如总务处的房地产管理科等)、或者指定某一科室完成管理任务。
如单独设科、科长原则上是当然的负责人。
各二级归口单位也可以设专职(工作量少的单位、也可设兼职)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各院、系、所为设备秘书),华文学院、中旅学院、附属医院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并将名单报国有资产办公室备案。
三级管理单位,一般由该单位的负责人全面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产权登记第十三条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资产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代表学校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除学校作为一个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产权申报、登记外,因工作的需要,学校的土地、房屋建筑、经营性资产户(按工商发照户头为单位)均须分别单独进行产权登记。
第十五条土地和房屋产权登记,由总务处房地产管理科具体负责办理。
并将办理的送审资料、批转文件整理,将其中有关部分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经营性资产户的产权登记,由校产业办公室具体负责办理。
并将办理的送审资料、批转文件整理,将其中有关部分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第十六条经营性资产的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
新设立的单位,应在领到牌照后三十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营性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应在变动的三十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学校对进行产权登记的单位,每年年初进行一次年度检查,各单位要在认真清查上一年年末校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证。
第十七条产权登记的内容为:(一)单位名称;(二)单位地址;(三)单位负责人;(四)预算管理形式;(五)主管部门;(六)单位资产总额;(七)国有资产总额;(八)其它。
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每年将产权检查情况向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汇报,并抄报学校财务处等有关部处。
第十九条对不按要求进行产权登记的经营性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有权给予经济处罚、限期办理。
若仍不办理,则不给予年审,甚至呈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将其撤销。
第二十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要妥善保管好资产管理文件、资料、产权登记表、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掌握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
应按规定向学校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
第四章资产使用第二十一条各级都要认真组织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分工,定岗到人。
二级归口单位,要根据本管理办法及有关上级、学校文件,组织三级管理单位,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将有关信息资料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所拥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接受学校国有资产职能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各单位对所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每年自行清查一次,务求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为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最大限度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对长期闲置不用或使用效益甚低的资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情况,呈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后进行调剂处置。
第五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第二十四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行政、教学、科研任务所占有、使用的资产。
经营性资产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五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兴办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四)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需要提出申请,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查、核实、上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对投入的资产进行价格评估,并依据其价值量,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其资产的国有性质不变。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须持有本单位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财务报表到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组织、聘请资产评估部门进行评估。
在取得资产评估确认证书后,经学校授权,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出具资产资信证明。
第二十八条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该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其实际占用的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并统一由学校财务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