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书
民事诉讼仲裁裁决书

民事诉讼仲裁裁决书背景介绍:民事诉讼仲裁裁决书是仲裁机构对于民事纠纷所作出的最终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在诉讼过程中,仲裁裁决书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不仅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还保障了公平正义的实现。
本文将从仲裁裁决书的定义、内容要素、执行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仲裁裁决书的定义仲裁裁决书是指由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和仲裁程序所作出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最终裁决文件。
它是仲裁机构对争议事项的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裁决书的内容履行义务。
二、仲裁裁决书的内容要素1. 事实陈述:仲裁裁决书应当对争议的事实进行详细的陈述,包括当事人的主张、证据和争议焦点等。
事实陈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对于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至关重要。
2. 法律适用:裁决书应当明确适用的法律条款和法律依据,以便当事人了解裁决的法律依据和依据的合理性。
3. 裁决结果:仲裁裁决书应当明确对争议事项的裁决结果,包括责任的认定、权益的保护和补偿的方式等。
裁决结果应当具体明确,以便当事人清楚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4. 理由说明:裁决书应当对裁决结果的理由进行详细说明,包括对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的评估、法律适用的依据和合理性等。
理由说明的充分性和合理性对于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
三、仲裁裁决书的执行力仲裁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裁决书的内容履行义务。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裁决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旦仲裁裁决书被人民法院确认,它就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效力。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书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四、仲裁裁决书的意义和作用1. 解决纠纷:仲裁裁决书作为对争议事项的最终裁决,可以有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避免进一步的争议和冲突。
2. 保障公平正义:仲裁裁决书是在仲裁程序中经过充分审议和辩论后作出的,具有公正和合理的性质。
它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平正义的实现。
仲裁裁决书案例

仲裁裁决书案例一、案件背景。
申请人:老王,一个勤劳的小商贩,在当地菜市场卖了多年的新鲜蔬菜。
被申请人:老李,菜市场的管理员。
老王觉得老李在摊位管理上对他不公平,于是就向仲裁机构提起了仲裁。
二、老王的诉求(申请人主张)老王说啊,老李总是把菜市场最好的摊位留给那些和他关系好的商贩,而像自己这种老实巴交、就靠诚信卖菜的人,却被安排在角落里的小摊位。
这角落摊位人流量少得可怜,就像沙漠里的小水洼,来的顾客寥寥无几。
老王要求老李重新给他分配一个更合理、人流量大一点的摊位,并且要赔偿他因为摊位不好而少赚的钱,他估算了一下,大概有5000元呢。
老王心里委屈啊,觉得自己就像被欺负的小羊羔。
三、老李的回应(被申请人答辩)老李呢,却有不同的说法。
他挠着头,满脸通红地争辩说,摊位的分配是按照先来后到的顺序,再加上一些综合考虑的因素,比如售卖的商品种类之类的。
他说老王卖的蔬菜虽然新鲜,但是和其他一些卖菜的商贩有重叠,为了避免竞争太激烈,才把他安排在那个角落摊位的。
而且他觉得老王少赚钱是因为老王自己不会招揽顾客,和摊位的位置关系不大。
老李觉得自己特别冤枉,就像被人冤枉偷吃蜂蜜的小熊。
四、仲裁庭查明的事实。
仲裁员们可是费了不少功夫去调查呢。
他们去菜市场实地考察了摊位布局,查看了摊位分配的记录。
结果发现,虽然老李说的按照先来后到和商品种类综合考虑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确实存在一些不公平的地方。
比如有几次,明明有更好的空位,老李却直接给了他的一个亲戚,而没有按照正常的流程让其他商贩有机会竞争。
而且,通过对周边摊位人流量的统计分析,发现老王所在的角落摊位的人流量确实比其他类似摊位少很多,这对老王的生意确实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五、仲裁庭的裁决。
仲裁员们经过深思熟虑,就像一群聪明的老狐狸在商量对策一样。
最后做出了如下裁决:1. 老李必须在一周内给老王重新分配一个新的摊位,这个摊位要位于菜市场比较中心、人流量较大的区域,而且要保证摊位的大小和设施与其他同等类型的摊位相同。
仲裁裁决书范文

仲裁裁决书范文甲方:XXX公司乙方:YYY公司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仲裁庭审理,裁决如下:一、争议事实甲方认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工程项目,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乙方则表示,甲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拖延支付款项、变更合同内容等行为,导致工程进度延误和成本增加。
二、争议焦点1. 合同履行是否存在违约行为;2. 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金额。
三、仲裁裁决1. 关于合同履行是否存在违约行为的认定经审理,仲裁庭认为,甲方未能及时支付款项、变更合同内容等行为构成了违约行为。
而乙方在工程项目中存在时间和质量问题,也构成了违约行为。
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关于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金额的认定根据合同约定和双方违约行为的具体情况,仲裁庭认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及延误工期赔偿;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质量损失赔偿及延误工期赔偿。
具体金额详见附件《赔偿清单》。
四、裁决结果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及延误工期赔偿共计XXX万元;2.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工程质量损失赔偿及延误工期赔偿共计XXX万元。
五、裁决的法律效力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甲乙双方应当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裁决结果。
逾期不履行的,对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裁决。
仲裁员: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以上为仲裁裁决书范文,甲乙双方应当遵守仲裁裁决,共同维护合同的合法权益,促进合同的正常履行。
十人以上仲裁经典案例裁决书

十人以上仲裁经典案例裁决书在中国,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高效、简便、灵活等优点。
而经典的仲裁案例裁决书往往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司法指导和借鉴。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十个以上十分经典的仲裁案例裁决书。
1. 关于承包合同解除的案例裁决书本案涉及一起建筑承包合同纠纷,建筑企业甲方因乙方违约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
经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该案裁决既体现了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又对赔偿金额作出了详细的计算和解释。
2. 关于劳动争议的案例裁决书本案涉及一名员工起诉公司解聘他的事项。
经过仲裁委员会听证和调查,裁定公司解雇员工的决定违法,并判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并恢复员工的相应权益。
裁决书中详细列举了法律依据和理由,为劳动争议解决提供了有力的参考。
3. 关于合同履行的案例裁决书本案涉及一起运输合同纠纷,甲方指控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履行合同,造成损失。
经过仲裁程序,裁决乙方承担迟延履行责任,并赔偿甲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裁决书中详细解释了迟延履行的法律后果和赔偿的计算方法,为类似争议的解决提供了参考。
4. 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例裁决书本案涉及一起商标侵权纠纷,原告申请仲裁确认被告侵犯了其商标权并要求赔偿。
经过仲裁委员会的审理,裁决被告侵权,判决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裁决书中明确了商标侵权的标准和侵权责任的认定,对保护知识产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5. 关于破产清算的案例裁决书本案涉及一家公司的破产清算,主债权人之一申请仲裁确定破产债权。
经过仲裁委员会审理,裁决确定了申请人的债权,并将其列为破产清算中的优先受偿对象。
裁决书中对破产债权申报程序和受偿顺序作了详细解释,为破产程序的进行提供了指导。
6. 关于合同转让的案例裁决书本案涉及一起合同转让纠纷,甲方以乙方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解除合同。
经过仲裁委员会的审理,裁决确认合同转让的有效性,并判决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裁决书中阐述了合同转让的法律规定和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为类似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仲裁裁决书模板

仲裁裁决书模板
仲裁案号:[案号]
仲裁庭:[仲裁庭名称]
仲裁员:[主席仲裁员姓名](以下简称"甲方")
[仲裁员姓名2](以下简称"乙方")
[仲裁员姓名3](以下简称"丙方")
申请方:[申请方名称]
被申请方:[被申请方名称]
争议背景:
[简要描述争议背景]
仲裁庭审理过程:
[简要描述仲裁庭审理的过程,包括听证会、提交的证据、双方陈述等]
裁决内容:
基于对案件的审理和证据的评估,仲裁庭就以下事项作出裁决:
1.[具体事项1的裁决]
2.[具体事项2的裁决]
3.[具体事项3的裁决]
(继续列出所有相关事项的裁决)
裁决结果:
仲裁庭裁定如下:
1.[具体事项1的裁决结果]
2.[具体事项2的裁决结果]
3.[具体事项3的裁决结果]
(继续列出所有相关事项的裁决结果)
裁决日期:[裁决日期]
裁决生效:
此裁决自裁决书签发之日起即时生效,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裁决的最终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此裁决为终审裁决,不得上诉或复议。
签名:
甲方(主席仲裁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仲裁员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仲裁员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仲裁庭名称]
日期:____________。
劳动纠纷仲裁裁决书

劳动纠纷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编号:XXXXX裁决日期:XXXX年XX月XX日申请人:身份证号:住址:被申请人:身份证号:住址:《劳动合同》签订日期:劳动合同开始日期:劳动合同结束日期:裁决事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发生劳动纠纷,就以下事项进行仲裁审理:1. 未支付申请人的工资;2. 开除申请人的行为是否合法。
事实与理由:经本仲裁委员会审理,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以及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得出以下事实和理由:1. 申请人提供了劳动合同的复印件以及签字确认的相关证据,证明双方确实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进行支付。
而被申请人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已经按时支付工资。
2. 被申请人主张开除申请人是因为申请人的工作表现不佳,但被申请人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这一主张。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解雇劳动者应当有合法、正当的原因,同时还需要事先通知劳动者并进行相应的程序。
被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符合这些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仲裁委员会作出以下裁决:裁决结果:1. 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未支付的工资共计XXXX元(大写:XXXX元);2. 被申请人解雇申请人的行为无效,应当立即恢复申请人的工作岗位,并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薪资标准支付工资。
裁决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本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应当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裁决。
特此裁决。
仲裁委员会:XX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签字盖章:申请人:被申请人:。
仲裁裁决书范文

仲裁裁决书范文仲裁裁决书。
原告,XXX。
被告,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经独立公正的仲裁庭审理,对原告XXX与被告XXX之间的纠纷案件进行了仲裁。
现作出裁决如下: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原告XXX与被告XXX因合同纠纷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仲裁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已到庭参加诉讼,进行了充分的陈述和辩论。
本案于XXXX年XX月XX日进行了最后一次开庭审理。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合同履行问题上。
原告主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XXXX事宜,造成了XXXX损失。
被告则表示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
三、仲裁庭的认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了XXXX合同,约定了XXXX事宜。
然而在XXXX的履行过程中,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XXXX进行履行,导致了XXXX的损失。
鉴于此,本仲裁庭认定被告存在违约行为。
四、裁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仲裁庭裁决如下:1. 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XXXX元作为XXXX损失的赔偿;2. 被告应当在XXX日内履行合同,完成XXXX事宜;3. 被告应当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五、裁决的法律效力。
本裁决是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任何一方不服本裁决,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复核。
特此裁决。
仲裁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以上即为本次仲裁裁决书,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遵守裁决结果,维护合同的公正和公平。
仲裁裁决书范文

仲裁裁决书范文仲裁裁决书。
裁决书编号,XXXXXX。
裁决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甲方,XXX公司。
乙方,XXX公司。
申请仲裁事项,合同纠纷。
一、仲裁庭的组成。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本案的仲裁庭由主审仲裁员一名和两名副审仲裁员组成。
主审仲裁员为XXX,副审仲裁员为XXX和XXX。
仲裁庭秘书为XXX。
二、案情经过。
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XXX合同》,约定了双方在XXX项目中的合作事宜。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XXX问题产生了分歧,最终导致了本案的仲裁申请。
甲方主张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XXX的义务,且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了XXX的损失,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而乙方则反驳称是甲方在合同履行中存在XXX的行为,导致了双方的矛盾和争议。
双方在仲裁过程中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和相关材料,仲裁庭也进行了充分的审理和调查,最终作出了如下裁决。
三、仲裁裁决。
1. 关于甲方的主张。
仲裁庭认为,甲方在本案中所提出的XXX问题属实,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XXX的义务,且此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
因此,仲裁庭裁决乙方应向甲方支付XXX的违约金,金额为XXX元。
2. 关于乙方的反诉。
乙方在本案中提出了XXX的反诉,然而经仲裁庭审理和调查,发现乙方的反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仲裁庭裁决驳回乙方的反诉请求。
四、裁决结果。
根据上述裁决,仲裁庭作出如下裁决: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XXX元;2. 驳回乙方的反诉请求。
五、裁决的效力。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应当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裁决,并承担相应的仲裁费用。
六、裁决书送达方式。
本裁决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仲裁庭主审仲裁员,XXX。
仲裁庭副审仲裁员,XXX、XXX。
仲裁庭秘书,XXX。
仲裁机构(盖章),XXX仲裁委员会。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以上就是本次仲裁裁决书的全部内容,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遵守裁决书的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合同的正常履行和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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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0)宁裁字第370-13号申请人:周兵男汉族1972年9月生,系南京同舟知识产权事务所职员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虎踞路59号法定代表人:王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蒙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帆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虎踞路81号负责人:周隽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帆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周兵与被申请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江苏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南京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与被申请人移动南京分公司签订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移动电话客户办理国际长途、国际漫游业务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10年7月15日向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提出仲裁申请。
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四条及《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七条之规定,于当日受理此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及《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因双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共同选定独任仲裁员,本会主任指定郝海兵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审理本案。
仲裁庭于2010年8月20日、9月2日在本会开庭审理本案。
申请人周兵、两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杨帆到庭参加了庭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仲裁请求与答辩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已经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也尽到了相应的提示义务,不存在违约的行为。
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二、举证、质证与认证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2009年7月5日双方签订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移动电话客户办理国际长途、国际漫游业务协议》一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协议明确约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约定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在2009年7月7日-2009年7月14日期间开通国际长途和国际漫游,并且约定了双方争议的解决方式。
证据2、2009年7月5日业务受理单一份,证明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办理了开通相应业务的手续。
证据4、申请人出入境记录和登机牌一份,证明申请人原定行程是2009年7月7日-2009年7月12日,因手机在韩国不能使用,提前于2009年7月9日回国。
证据5、被申请人发给申请人的信息记录一份,证明申请人因手机国际漫游不能使用而提前回国,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反映的问题后,于2009年7月9日承认其存在问题,并表示已在积极处理,但是此后申请人未得到任何的回复和处理意见。
证据6、江苏省省属企业服务业定额发票两张、购买手机、手机卡发票各一张,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导致申请人的损失,其中到工商局查档费人民币100元,购买被申请人要求的手机为韩元105000元及购买手机卡韩元31830元。
证据7、客户办理国际长途、国际漫游业务协议一份,证明申请人因出国去菲律宾的需要,在2010年7月21日开通了同样的业务,申请人的手机再菲律宾是可以使用的,这说明被申请人并未按申请人的要求开通韩国手机漫游。
证据8、申请人出示在韩国购买的三星手机一部,证明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在韩国购买了手机,但仍然不能使用。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申请人在受理单中明确告知了在不同地区需要更换不同制式的手机,被申请人已经尽到了提示的义务,受理单上也载明了国际漫游、国际长途生效的时间,被申请人已经为申请人开通了相应的业务。
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开通国际漫游,没有通话记录可能是关机也可能是没有人给申请人打电话,且查询话单上显示在2009年7月7日-7月9日申请人的手机是可以接受短信的,说明网络是开通的。
对证据4的真实性不能确定,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交外文证据要提交相应的翻译材料,申请人未提交翻译文本,被申请人对该份证据不予质证。
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在2009年7月7日为申请人开通了相应的业务,并且在2009年7月14日也短信通知申请人该业务即将关闭,申请人不能使用国际漫游应该是移动公司以外的其他因素造成的,至于2009年7月9日23时23分发给申请人的信息,是被申请人针对所有客户反映的情况在查实之前都会发这样的一条信息,这不代表被申请人认可了申请人所称的事实,只证明了被申请人的服务态度是非常好的。
对证据6中江苏服务业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本案不属于知识产权案件不存在举证费用由对方承担的情形,另被申请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时不存在任何过错,被申请人不应承担相应的损失;对证据6中购买手机、手机卡的外文发票,认为申请人未提交相应的翻译文本,而外文证据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对外文发票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不予认可。
对证据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份证据是申请人到菲律宾出差办理的国际漫游,由于世界各地的网络制式各不相同,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可比性和关联性。
对证据8认为申请人购买手机是其自己的商业行为,从手机上也看不出申请人是根据被申请人的要求购买的,且手机本身就具有经济价值,申请人在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过错的前提下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手机价款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被申请人在第二次开庭后,提交了一份证据:《国际漫游功能原理简述》,证明根据手机国际漫游原理,申请人接收到移动系统短信说明该用户国际漫游业务是开通的。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书面质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
通过本案证据及证明目的的审查,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意见,仲裁庭对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认证意见如下: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2、3、5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仲裁庭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予以采信。
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4,被申请人以证据中的出入境记录和登机牌没有翻译件为由不予质证,仲裁庭注意到该出入境记录上有中国边防检查的签章日期,对此仲裁庭将结合其他证据作出对事实的判断和认定。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证据6中江苏服务业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仲裁庭对该发票予以采信。
对申请人证据6中购买手机和手机卡的外文发票,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未提交相应的翻译文本,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仲裁庭采纳被申请人的质证意见,对该外文发票不予以采信。
被申请人对证据7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开通到菲律宾的国际漫游的协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仲裁庭对被申请人的质证意见予以采纳。
对证据8,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韩国购买手机的事实不持异议,仲裁庭对该物证所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对被申请人提供的一份证据,申请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不予以认可,仲裁庭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三、事实认定经审理,仲裁庭查明如下事实:“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属实,并同意本单内容及背面所载之协议”“您通过10086所反映的问题,我们正积极与专业部门共同处理,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您开通的台港澳和国际长途(或:台港澳和国际漫游)功能将于2009年07月14日关闭”的系统短信。
之后,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韩国期间不能正常使用移动手机而造成的损失事宜进行处理,但被申请人一直未能给予明确的答复,双方由此产生纠纷。
四、仲裁庭意见仲裁庭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订立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苏有限公司移动电话客户办理国际长途、国际漫游业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合同的义务。
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3400元的仲裁请求,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因出国而需要使用手机时,应事先对前往国家的手机通讯状况进行一定的了解。
其在韩国购买手机,对该手机的网络制式以及能否在中国使用的情况未为做充分的了解,就盲目购物,由此带来的风险应由其自担。
同时本案中申请人并不能举证证明其在韩国购买的手机是因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的要求所为,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仲裁庭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手机租购费用3200元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其查档费和交通费的仲裁请求,仲裁庭认为当漫游地网络对手机终端有不同频率要求,需要用户更换手机时,作为不具有专业知识的普通用户不可能完全知晓更换手机应采取哪些途径,这就要求从事电信服务的被申请人履行详尽的解释与告知义务。
而被申请人在为申请人办理国际漫游业务时,仅在业务受理单中提示申请人至韩国需要更换所在国相同制式的手机,但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就用户怎样更换相同制式的手机以及移动公司是否提供不同国家、不同频段手机租赁服务向申请人作了明确解释,所以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没有完全尽到告知的义务,应对纠纷的产生承担申请人为提起仲裁的所支付查档费100元的损失,并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赔偿50元交通费的仲裁请求,因申请人没有相应的证据佐证,仲裁庭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五、裁决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移动江苏公司、移动南京分公司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人周兵经济损失费100元。
(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678元,由被申请人移动江苏公司、移动南京分公司承担。
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交,被申请人应将该费用与本裁决第(一)项费用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郝海兵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