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与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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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概论一、知识点司法制度1、司法权(狭义),指法院的审判权。

我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广义)。

P42、司法权具有执行权、裁判权和救济权,以及监督权。

司法权是一种救济权,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P63、司法权的启动上,应严格遵守不告不理的原则。

P84、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判,产生既判力。

P105、原始社会的纠纷解决往往是依靠共同体的权威,例如,部落的首领、大家族的家长、旅长及原始宗教的领袖(包括巫师、祭司)等社会力量。

在这阶段,国家尚未产生,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司法和司法权。

同时,被害人通过自己的实力(包括家庭和家庭的力量)进行报复或恢复权利。

即所谓(私力救济)或(自力救济),作为通行的原则和习惯,为社会所普通承认和实行。

一些法人类学者将原始社会存在的以解决纠纷为基本功能的、具有强制力的社会组织或力量称之为“法院”或法院的雏形。

P146、古代社会的司法制度的特点中有司法中盛行有罪推定、刑讯逼供。

中世纪的一些欧洲国家实行法定证据制度。

P157、西方现代司法制度产生的背景:统一民族国家的形成;法律家职业集团的成熟;民主制度的建立。

P168、西方国家的法律职业化形成于古罗马时期,但实际成长于中世纪晚期,12世纪欧洲罗马法复兴运动促进了近现代法律职业与法学的诞生。

P169、现代司法制度中形成了系统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成文法典和判例法体系)P1710、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政策以形式合理怀和程序公正为基本价值。

司法程序和司法活动不断趋向合理和文明。

P1711、1906年清政府开始进行“变法修律”依照西方司法制度对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

P1812、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制度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诉讼模式。

其特点是(1)司法的简便和常识化。

(2)可以口头起诉,通过简便的方式,就近办案。

(3)司法的民主化,民众直接参与司法过程。

(4)法院审理的高度职权主义,法院直接对证据和当事人、证人等进行调查,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什么是司法及特点,司法制度,近代司法简史

什么是司法及特点,司法制度,近代司法简史

什么是司法?司法有何特点?我国司法就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的职权与程序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的专门活动,具体包括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审判,执行活动以及人民检察院在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检查活动。

特点:1,民主性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际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有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终局性终局性是现代司法的根本属性。

一切案件或纠纷,一旦今人司法(仲裁)程序,由司法机棍或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裁决,变应得到最终解决或平息,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应再在作出处理,以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3,公正性公正,即公平和正义,这是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也是司法工作的内在要求和本质反映。

4,效率性“诉讼效率”强调的是要尽可能地多解决,快解决纠纷,尽可能地节省司法资源,由此体现了效率的可比性—“多”“快”“省”5,独立性《宪法》和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法》第8条亦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6,权威性司法权威是确保司法权能够成为社会纠纷最终解决机制最为有力的原则保障。

什么是司法制度?司法制度包括哪些内容?司法制度,是指有关司法机关和其他司法机构或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权利义务,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司法制度包括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监狱制度,执行制度,仲裁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司法鉴定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人民调解制度等。

中国现代司法制度简史①194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在中央设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公安部和司法部,分别行使国家的审判、检察、侦查和司法行政的职权。

公正司法与司法体制改革

公正司法与司法体制改革

公正司法与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公正司法是法治的重要标志和核心要素。

公正的司法制度能够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然而,在现实中,司法体制的公正性常常受到质疑和挑战。

为了实现公正司法,需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

一、公正司法的重要性公正司法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它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公正的司法体制能够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使人民对司法机关和法律制度产生信任,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只有在公正的司法体制下,每个人才能够公正地享受法律的保护,才能真正实现公平正义。

二、司法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已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重要课题。

司法体制的不公正性和瑕疵已经导致了许多社会问题的出现,如司法腐败、不公平的审判等。

因此,进行司法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首先,司法体制改革可以提升司法公正。

通过建立独立公正的司法机关,确保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从政治、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干扰中解脱出来,真正做到公正无私,确保每个案件都得到公正审判。

此外,司法体制改革还可以加强司法的透明度和阳光性,使人民能够全程参与到司法过程中,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增加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

其次,司法体制改革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当前的司法体制存在着审判周期长、办案效率低等问题,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和诉讼成本的增加。

司法体制改革可以通过引入科技手段、完善司法程序等方式,提高司法的效率和质量,使人民能够更加便捷地获得司法服务,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最后,司法体制改革可以加强司法独立与监督。

司法独立是司法体制的基本原则,只有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才能够真正做到公正无私。

司法体制改革可以通过完善司法任命制度、建立司法监督机制等方式,加强司法独立与监督,确保司法机关的工作真正为人民群众服务。

三、司法体制改革的挑战和对策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着许多挑战,如改革的难度大、利益格局复杂等。

中国司法制度

中国司法制度

中国司法制度中国司法制度是中国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源自中国古代儒家传统、法家传统和法学思想,体现了中国社会的制度特性。

它主导了中国社会的法律法规,以及社会的行为准则,为中国社会的秩序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司法制度要实行宪法和法律,即实行法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是政府行政机关和政党的统治理念,是法律司法机关的基础和准则。

实行宪法,不仅是司法制度实施中最重要的法律原则,也是实现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最有力的手段。

维护司法权利是司法制度的最基本要求。

捍卫司法权利的根本准则是宪法,宪法规定了执法者、被告人及代理人的各项权利,司法机关必须将宪法引进司法行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审查审判程序以及对当事人进行政治审查和保护必须依法公正,不准借司法行使权力或利用权力来侵占他人的权利,以及不能违反宪法规定的其他法律,更不能擅自定义或变通法律。

司法活动要实行依法行政原则。

司法机关在审理和审判过程中,必须依法行政,不依仗权力、法律和宪法的规定,不擅自定义行政方法,不徇私枉法,也不准替法力。

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要严格按照司法程序以及法定程序进行,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并在行使司法权利时能够公正无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制度的实施要求有统一的标准。

司法的标准包括审判的依据和程序、司法责任、司法机关的管理标准、法院的工作标准、仲裁制度的规则等。

在司法活动中,司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定的标准进行实施,不能因为权宜之计或其他某种特殊原因而损害法律的正当性。

司法制度的实施必须坚持公正原则。

被告、诉讼代理人和司法机关,他们在审判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原则,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律案件。

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利时,必须公正、公开和客观的处理案件,不得擅自篡改案件的事实和结果,不得以任何形式代理案件的一方,不擅自定义行政方法,不徇私枉法。

司法制度必须依法独立司法活动。

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审判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程序进行,不得受到任何外来干扰,如果司法机关受到政治、经济或其他任何外界因素的影响,必须尊重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坚持法治原则,而不能介入其中,影响司法机关独立的审判活动。

司法制度1

司法制度1

司法和司法权
三、司法的功能 1、解决纠纷 、 2、救济权利 、 3、形成规则 、 4、解释法律 、 四、司法制度的特征 1、政治性 、 2、人民性 、 3、法律性 、
五、司法制度的目标 1、公正 、 2、高效 、 3、权威 、
(二)司法机关 二 (三)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 性质、任务、组织体系、 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 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1、 核心司法制度:审判、检察、侦查、执行 、 核心司法制度:审判、检察、侦查、 2、民间司法制度:仲裁、 2、民间司法制度:仲裁、人民调解 3、中国司法行政制度:监狱、劳动教养 、中国司法行政制度:监狱、 4、司法辅助制度:司法鉴定、律师、公证、法 、司法辅助制度:司法鉴定、律师、公证、 律援助 5、国家赔偿制度 、
二、为什么研究司法? 为什么研究司法?
三、为什么研究中国的司法制度? 为什么研究中国的司法制度?
四、如何研究中国司法制度? 如何研究中国司法制度?
第二节 一、司法的特征 1、民主性 、 2、终局性 、 3、独立性 、 4、中立性 、 二、司法权的结构 1、审判权和检察权 、 2、案件受理权 、 3、司法事务管理权 、 4、司法解释权 、 5、程序规则制定权 、 6、司法审查权 、
第一章
中国司法制度概述
第一节
பைடு நூலகம்
概述
一、司法 (一)司法 在我国,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在我国,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司法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办理诉讼案 件中的执法活动。 件中的执法活动。 广义的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司法组织 在办理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过程中的执法活 动。 这里的司法指广义的司法。 这里的司法指广义的司法。

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司法的含义:司法是一种由宪法和法律授权或在习惯和功能上被国家和社会承认的特定机关和组织,依据法律,遵循特定程序处理诉讼案件和非讼事件的特殊的执法活动。

司法制度的含义: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司法制度包括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判制度、监狱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公、检、法的相互关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相互制约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等,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查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1)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通力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揭露犯罪,证实犯罪,依法给犯罪分子以应得的惩罚,(2)公检法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要通力合作,互通情况,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诉法的任务,而不能互不通气,彼此掣肘,甚至互相扯皮,抵消力量。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支持,通力合作,使案件的处理能上下衔接,协调一致,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追究惩罚犯罪的任务。

审判制度:含义:审判制度就是法院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法官、审判组织的和活动等方面的制度审判制度1、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除法律另有规定,一律公开进行。

公开审理的案件,要先期公布案由、当事人的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导,定期公开宣判的应当先期公告。

总之,应当把法庭审判活动的全过程,除了合议庭评议外,都公布于众。

2、辩护制度任何刑事被告人都有权获得辩护。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

3、回避制度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不得参加对本案的审理。

司法制度与司法独立性

司法制度与司法独立性

司法制度与司法独立性人们常常说,司法是社会的尺度,司法公正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石。

而司法公正的实现离不开一个健全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独立性。

司法制度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工作的体系,司法独立性是司法机关不受其他机关或个人的干预和影响,独立行使审判职权。

本文将从各个角度探讨司法制度与司法独立性的关系,分析其重要性及遇到的问题。

首先,司法制度是维护司法独立性的基础。

一个健全的司法制度应该明确法律适用的程序和标准,保证法官的独立行使审判权。

在司法制度中,应确立法官的任免与晋升制度,帮助法官排斥利益驱动和不当干预。

同时,司法制度中应设立独立的组织机构,负责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确保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权力。

只有建立健全的司法制度,司法独立性才能得以维护。

其次,司法独立性是司法制度的核心。

司法独立性保证了法官在审判中不受任何干扰和压力,公正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

司法独立性不仅意味着司法机关与其他机关独立,更体现在法官个人的独立思考和独立裁判。

只有法官能够以独立的意志和判断进行裁判,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和权威。

司法独立性的实现,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保障,更需要法官本身的专业素养和公正意识。

然而,当前我国司法制度与司法独立性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司法体制改革还需进一步深化。

虽然我国不断进行司法改革,但仍面临一些系统性问题,如审判员过于依赖于上级指导和干预,裁判结果缺乏稳定性和一致性等。

其次,司法机关与其他权力机关的关系需要更好地处理。

司法独立性的实现需要司法机关相对独立于其他行政机关和党的组织,但现实中仍有一些机关和党组织干预司法机关的问题,给司法独立性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此外,一些法官个人的问题也影响了司法独立性的实现,如以权谋私、廉洁意识不强等。

为解决这些问题,应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法官队伍的建设。

通过加强法官职业培训,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培养他们的独立思考和公正意识。

其次,改善司法体制,确立司法机关与其他机关的独立性。

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制度

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制度

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文化和庞大人口的国家,也是一个拥有独特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国家。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为国家的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法律体系中国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构成。

在这个体系之下,还有很多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例如刑法、民法、商法、劳动法等等。

这些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制定和修订都需要经过国家立法机关的审议和通过,以保证法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法院制度中国的法院制度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四级。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国的最高司法机关,负责解释法律和监督审判工作。

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各类案件,其中基层人民法院是最基层的法院,也是中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法官制度中国的法官制度是一种专业化、职业化的制度,在案件审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的法官制度分为职业法官和人民陪审员两种类型。

职业法官主要是指通过司法考试和资格审查合格,经常接受培训和考核的专业法官。

人民陪审员是由社区居民等随机选出的人员,参与审理案件,向法官提供意见和建议。

四、司法改革中国的司法改革是中国法律和司法制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维护法治和促进社会发展稳定的重要措施。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对司法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例如,加强法官培训和考核、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等等,都是司法改革的成果。

五、社会治安维护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制度不仅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社会治安的维护。

中国通过打击各类犯罪、整治社会乱点、维护社会稳定等措施,保证了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例如,在近年来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中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严厉打击了黑恶势力,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总之,中国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是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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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司法制度篇一:两种司法制度的比较和借鉴题目两大法系司法制度的比较及借鉴20XX学院外国语学院姓名张蓓学号11101216年11月29日两大法系司法制度的比较及借鉴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渊源、分布、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陪审制度等进行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以及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存在的不足。

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特征;优点;缺点;借鉴一、引言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1]二、法律渊源、分布地点等基本情况的比较(一)法律渊源、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

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

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二)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中国及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

香港和英联邦国家采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2]三、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

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

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

第二,司法活动独立。

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自主进行司法活动,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均不得行使司法权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

而且,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不当判决,也只能依据上述程序进行变更。

第三,法官独立。

西方各国一般都以法律规定法官职务终身制。

法官一经法定程序任命,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

而且,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言行不受法律追究。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即决定和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国家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我国的司法机关虽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但是这种独立不是绝对的,它最终要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对审判、检察机关和司法人员公正司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申诉和对司法人员的控告,督促他们依法办理。

四、组织体系比较中西方司法机关组织体系的构成存在明显差异。

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组织体系一般是指法院的组织构成,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地说,不是司法机关。

就中国而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组织、公证组织、仲裁机构等组织统一构成我国的司法组织体系。

就法院组织体系而言,西方国家大多实行三级制,只有少数国家是四级制(如英国);西方国家在普通法院之外,还设有宪法法院、行政法院、税务法院、专利权法院等等专门法院(如美国);在一些联邦制国家,州法院与联邦法院并立,均有各自的组织体系,互不隶属。

而在中国,法院体制实行单一制,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严格的控制关系,并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全国还普遍设立了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

此外,在检察机关的组织构成上,中国与西方国家也存在较大差异。

西方国家的检察机关不是独立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它通常附设于法院中(如法国);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则隶属于行政机构系统(如美国)。

而在中国,检察机关与法院、行政机关并立,从中央到地方分四级设置,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派出机构。

[4]五、审判制度比较审判制度也称法院制度,是审判机关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一系列有关组织和活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审判组织、法官、审判原则、审判方式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一)法官。

作为国家审判权的行使者,法官如何运用法律,如何正确地实施法律,直接影响审判工作的质量,影响司法的公正。

因此基本上各国都对法官的资格、任免、保障等一系列要求做出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

1.法官的任职资格。

即对法官在业务、政治和道德素质上的要求。

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官的任职资格要求较高。

在业务素质上,一般要求首先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并且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

如英国的上诉法院法官从执业15年以上的辩护律师中选择,郡法院的法官也要有7年以上的辩护律师经历。

在政治素质上,西方国家一般要求法官中立,名义上禁止参加政治活动,在道德素质上,一般需要有良好的社会评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依据我国20XX年制定的法官法,担任法官同样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在业务素质上,一般要求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在政治素质上,要求有政治上的坚定性,即忠于宪法,拥护宪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在道德素质上,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公正廉洁,作风正派。

2.法官的任免与任期。

西方各国的法官都依一定的程序产生,主要有任命、选举两种方式。

大多数国家的法官由国家元首或议会或政府首脑任命产生,如美国联邦法院的所有法官都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在州法院系统中,加利福尼亚、弗吉尼亚等洲的法官由州长或州议会任命。

而美国绝大数州法院的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有28个州的法官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4个州的法官由本州立法机关选举产生。

在任期上,西方大多数国家实行法官终身任期制。

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等国的法官都是终身任职。

有的国家虽有一定的任期,如瑞士为六年,但可以连任,没有任期限制,实际上有名望的法官几乎是终身任职。

中国法官的任免权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掌握。

除了法院院长由选举产生,其他法官均以任命方式产生;除了法院院长有任期限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二届),其他法官均可终身任职,“非法定事由,非因法院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

3.法官保障制度。

即从职业、身份、工资、人身等方面对法官履行职责予以法律保障。

西方国家强调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的表现就是“法官独立”。

为保证法官独立行使职权,各国都规定了一系列保障制度,主要内容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他人的指示及不适当的影响,只服从法律;专职法官任期终身制,即使实行任期制,其任期往往也较长。

法官非经弹动,不得被免职、撤职或提前退休;实行高薪制。

除工资外,还有岗位津贴等,并有退休金、抚恤金、残疾金;此外,还不同程度地规定了免责特权,即法官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对于其履行法官职务中的有关事务,享有不受诉讼及不出庭作证的权利。

只有在构成法律规定的罪行时(如德国,故意枉法罪)才负法律责任。

实践证明,西方对法官的保障卓有成效。

中国法官法同样对法官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保障:依法审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非因法定事由,非因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执行国家公职人员统一的福利保险等政策和定期增资制度;法官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

在为法官提供保障机制的同时,不少国家也提供了制约机制。

西方国家主要对构成主观故意的较大的犯罪追究法律责任,而我国法官法也对法官的惩戒作了具体规定。

这种法官在享有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同时,对自己的错误裁判承担责任,体现了权利与责任的统一。

尽管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依法履行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且从人身身份、工资等方面规定了保障制度。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仍然受到诸多内外因素的影响,很难做到独立行使职权。

例如,中国与西方国家不同,法官不是唯一行使审判权的主体,还包括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在处理与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时,法官的独立不可能是绝对的,独立的程度多少取决于司法工作是否真正的保证了司法公正,是否体现了法的正义,是否符合人民的利益。

(二)审判方式在审判方式上,西方国家实行两种不同的原则。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度。

多采用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

在庭审中,强调起诉方与被起诉方力量的均衡,法官居中公断,是消极的“仲裁者”,举证责任由起诉方承担,特别重视证据法。

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地位平等,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庭审的作用极大。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实行三审终审制度。

多采用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

庭审过程中,法官处于主导地位、起诉方与被起诉方地位相对弱化,在刑事诉讼中。

虽然规定控辩双方地位平等,但控方为国家检察机关,控辩双方自然不持衡。

中国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采取类似于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

而且具有自身特色:公、检、法机关在刑诉中分工负责、相互配台、相互制约,检察机关不仅是公诉机关,更是法律监督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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