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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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循安全、环保、经济、美观的原则,保障住宅的结构安全,维护正常使用功能,并符合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业主或房屋使用人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管理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禁止擅自拆改住宅承重结构、破坏抗震构件、擅自变动房屋规划用途等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承接工程条件第七条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第八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业主或房屋使用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合同主要内容第九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明确工程内容、质量标准、施工期限、工程造价、支付方式、保修期限等条款。

第十条合同应当约定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第五章质量控制与验收第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工程完工后,应当进行质量验收,并出具质量验收合格证明。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委托与承接第十三条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可以自主选择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进行委托,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定。

第十四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章工程实施与管理第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粉尘等污染,减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第十六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持住宅内部设施完好,妥善保护房屋结构和公共设施。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一般规定室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消防、环保等标准,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业主或使用人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公司或个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

装饰装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粉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禁止行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的使用性质、结构和外观。

禁止在承重墙、梁、板等承重结构上开设门窗洞口或扩大原有洞口。

禁止拆除或损坏房屋的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构件等。

四、资质审查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业主或使用人应当在选择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时,核实其资质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书面合同业主或使用人与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内容、质量要求、工程期限、价格及支付方式等。

六、质量要求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质量标准,符合设计要求。

使用的材料、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工程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七、委托与承接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承接与其资质相符的工程项目。

八、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X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检测材料和设备的环保性能
• 评估工程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装饰装修工程的环保违法行为与处理
环保违法行为
• 未经环保审批擅自施工
• 使用不符合环保标准的材料和设备
• 排放污染物超标
处理措施
• 责令停止施工
• 罚款
• 追究法律责任
07
装饰装修监督管理规定
装饰装修监督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职责
权限
•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
02
装饰装修工程设计规定
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基本原则

安全可靠
• 遵循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 考虑建筑物结构安全,避免破坏承重结构
• 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人员安全

节能环保
• 采用节能环保材料和技术
• 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要求
• 降低能耗,减少污染
⌛️
合理布局
• 充分考虑建筑物功能需求
• 合理规划空间布局,提高空间利用率
• 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 其他相关行业协会
企业和个人
• 装饰装修设计、施工、材料等企业
• 装饰装修消费者

⌛️
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01
住宅装饰装修
• 商品住宅
• 自建住宅
• 公寓、别墅等住宅
02
非住宅装饰装修
• 办公建筑
• 商业建筑
• 酒店、宾馆等住宿建筑
• 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
• 工业厂房及其他非住宅建筑
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D O C S S M A R T C R E AT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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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概述
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及作用

国家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国家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国家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肯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遵循安全、文明、节约、美观的原则,保护建筑结构,合理使用空间,确保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住宅室内装修应事先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同意,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

第五条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按照资质和资格要求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第六条装修工程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事项。

第三章室内环境质量第七条住宅室内装修应保证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材料。

第八条室内装修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震动、光污染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九条室内装修应保证电气安全,合理布线,使用合格电器产品,防止电气火灾。

第四章装饰装修工程管理第十条装修工程应遵守国家建筑规范和安全技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装修工程应实施项目管理,明确项目负责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按规定分类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或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装饰装修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X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已有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制定单位:[制定单位名称]发布日期:[发布日期]以上是一份关于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的文档,内容涵盖了总则、一般规定、室内环境质量、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方面。

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 需要修改
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设计变更责任
• 设计单位责任
• 设计师责任
• 建设单位责任
设计变更原因
• 工程需求变更
• 工程质量问题
• 工程安全隐患
设计变更程序
• 变更申请
• 变更审批
• 变更实施
03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管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要求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
施工项目经理资质要求
施工资质审批与监管
• 一级
• 项目经理执业资格
• 资质审批权限
• 二级
• 项目经理从业经验
• 资质审批流程
• 三级
• 项目经理继续教育
• 资质监管措施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
施工许可证申请条件
• 施工资质
• 施工图纸审查合格
• 施工合同
施工许可证办理流程
• 申请
• 审批
• 发证
施工许可证监督管理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安全隐患排查方式
• 定期排查
• 不定期抽查
• 投诉举报处理
装饰装修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处理
事故报告
• 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
• 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原因、损失程度、采取措施等
事故调查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调查
• 调查内容包括事故原因、责任认定、防范措施等
事故处理
• 对事故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 整改安全隐患
• 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 耐久性
02
材料环保要求
• 无毒无害
• 低挥发性有机物
• 可再生材料
03
材料安全要求
• 防火性能
• 防静电性能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保修期限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保修,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 障。
Part
05
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
对于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 办法的行为,相关行政机关有权 给予行为人警告或处以一定数额 的罚款。
吊销资质证书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行政 机关可以吊销相关单位或个人的 资质证书。
法律适用
在实施本管理办法过程中,如遇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应遵 循上位法优先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条款修改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和废止需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议通过后公布实 施。
其他规定
配套文件
为确保本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制定相应的 配套文件和规范,如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
责令停业整顿
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 法行为的装饰装修企业,行政机 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
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
因装饰装修行为造成他人 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 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赔偿责任。
返还财产
对于违法所得,行为人应 予以退还。
恢复原状
对于因违法行为造成他人 财产受损的,行为人应负 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 失。
规范施工
施工应符合有关施工规范,采取 减少噪音、控制尘埃等环保措施 。
保障安全
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应采取必要 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居 民生活安全。
维护结构安全
不得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不 得擅自变动或破坏房屋防水层。
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禁止违法拆改
禁止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 体结构,禁止擅自变动或破坏房 屋防水层。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管理办法
汇报人: 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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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小区整体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保证业主的生活居住质量,保持物业外立面的统一、美观,延长物业使用年限,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住宅室内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主(使用人),是指小区物业的产权人、承租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装修公司,是指受业主委托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装饰装修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使用人)和其聘请的装修公司在住宅区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实行跟踪检查、指导监督、管理服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公司,为协助当地政府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活动,实施具体管理、监督、服务的法人企业,小区管理处为其派出单位。

第八条凡在小区内从事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装修申请程序
第九条凡不涉及结构改动的简单房屋装修,业主(住户)可直接到小区物业管理处交纳装修押金,申请装修登记备案。

第十条涉及结构改动的房屋装修,业主应当经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做好加固说明后,到小区物业管理处交纳装修押金申请装修并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装修申请人必须是产权人或其委托人(出具产权人委托书或购房合同),申请内容必须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填写。

第十二条业主(住户)在装修前应会同装修单位与小区物业管理处签订《室内装修服务协议》,并缴纳相应费用。

第十三条业主(住户)在装修前在物业管理人员的陪同下,应与装修施工单位对住宅情况进行检查,填写《装修进场前检查表》,明确装修前后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住户)应书面承诺装修管理责任,并对所聘请的装修公司施工人员的行为负责,并督促其遵守装修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装饰装修公司在装修施工前,应与装修人签订装饰装修协议,并当面承诺装饰装修的管理责任,督促装修施工人员遵守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三章装修管理
第十六条业主在对物业进行装修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办法的全部内容,并将有关装修内容书面告知装修施工单位或作为装修合同的部份内容。

第十七条装修公司在“装修进场许可证”发放后,须按规定到小区保安队为施工人
员办理出入证,施工人员出入园区需佩戴出入证(物业管理公司制发),自觉接受检查,无证不得入内。

第十八条装修公司在装修进场时,应将“装修进场许可证”张帖在分户门内侧,以便检查。

第十九条装修公司在装修进场时,请仔细阅读本办法的全部内容,并通知和约束装修施工人员在装修过程中遵守装修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装修期间,装修公司必须为装修住宅配备灭火器(100平方米以下每户1只,100平方米以上每户配2只,每只4公斤)。

第二十一条装修期间,装修公司必须在卫生间安装简易坐便器,以保持室内整洁和环境卫生。

第二十二条业主(住户)或装修公司及施工人员的财物、材料等,须自行妥善保管,如有失少,责任自负。

第二十三条住宅区内未有业主入住时,装修户每户可留宿施工人员,但不得超过3人,并须办理暂住证。

施工人员不准在园区内衣冠不整、随意游荡、喧哗。

第二十四条装修时间一般上午为7点之后,傍晚21点之前,不得有影响其他住户正常休息的装修行为(如切割、凿墙等发出的噪音等)。

第二十五条业主或装修施工单位在搬运材料、工具、家俱时严格遵守管理处的规定。

1、车辆停放不能影响交通,装运的车辆卸货完材料、工具、家俱后立即开走;
2、散装的黄沙、石子、水泥等装修材料,不得任意堆放在公共通道和其它共用部位,需立即用袋装运送到室内;
3、搬运材料时应注意保护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严禁在公共区域拖拉装饰材料;
4、装修材料的进场时间为8:30—16:00(尽量避开业主上下班高峰时间段);
5、装修材料原则上只进不出,如确有多余材料需运出,必须出具住户亲笔书写的证明及出场材料清单,经保安员核实后才可出场;
6、业主或装修施工单位有大量物品搬运时,须预先与管理处联系,以便控制;
7、如遇无法运送的装修材料,可截断处理,不能截断的材料,可从住宅外面运送,但不能损坏公共部位;
8、易燃、易爆、易腐蚀的物品,严格按规定运送(有电梯设备的小区,不得经电梯运送)。

第二十六条装修公司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实行关门装修。

第二十七条住宅区装饰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1、任意使用大锤敲击墙面;
2、任意使用明火和电炉;
3、任意使用有害、有毒装饰材料;
4、擅自改动管线走向和下水设施;
5、擅自改外立面颜色和安装“公共契约”规定的设施设备;
6、高空抛物;
7、擅自侵占公共部位;
8、任意倾倒装修废弃物;
9、擅自搭建任何构筑物和建筑物;
10、损坏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
11、聚众赌博及其他违法活动;
12、其他有碍于房屋安全和损坏住宅区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装修施工垃圾须袋装,并扎紧口袋(防止泄漏)堆放在小区物业管理处指定的场地,由物业管理处统一清运。

第二十九条装修施工垃圾运送时间为每天16:00—16:30。

第三十条业主和装修公司需在室外安装空调室外机时,须与管理处事先取得联系,按管理处指定要求统一安装。

第三十一条装修公司不能擅自移动、安装天燃气管道、气表,如需变动由天燃气公司操作。

第三十二条装修公司不能擅自移动室内开关箱、改变进户总线,所有电线改路必须采用护套管,不得直埋护套线。

各电气回路所负担的电器总容量不能超过此回路的限定容量。

第三十三条装修期间,应开启进水总阀,使上水管中保持一定水压,以便及时发现上水管道破损。

第三十四条装修期间,严禁偷电行为和私接有线电视等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装修期间,不能拆除,封堵厨房间内的共用烟道和卫生间的通风排气管道。

第三十六条装修期间,如需增大供电容量,须业主自行到电力部门办理扩容手续,核准后,须请电力部门施工,并报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装修期间,装修公司对卫生间必须按原设计的位置布置,严禁抬高地坪,更改原设计。

第三十八条装修期间,应将所有排水管道及地漏暂时封闭,以免垃圾堵塞,否则一切因装修施工不慎所造成的管道堵塞均由业主(住户)和装修施工单位负责。

第三十九条装修应当确保管理处的维修人员能方便地检查、维修通过住户室内的共用设施。

所有维修活门、渠道盖不得封死,不得在门前、盖上堆放物品,以免日后影响维修。

第四十条室内如需加分隔墙,只可使用轻质材料,以确保安全(小区物业管理处可事先将住宅结构、可承受最大荷载告知业主)。

第四十一条业主和装修公司在装修时,应当配合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对装修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在检查时,应当书面详细记录业主和装修公司装修活动的全过程。

第四十三条业主(住户)在房屋装修完工时,应及时对装修完的房屋进行自行验收,并通知小区物业管理处备案。

第四十四条装修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须清理干净施工现场,经管理处检验后,结清各项费用,办理离场手续。

第四章违章处罚
第四十五条业主和装修公司的装修行为违反了装修管理的规定,物业管理处应当予以
制止,并报请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业主及装修公司装修行为影响了房屋的整体结构或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妨碍了其他住户的生活,责任人应按按照管理处的整改通知要求,按期完成改建或复原工作,并承担一切有关费用。

第四十七条对未获施工许可证和小区物业管理处同意先行施工,或超越许可证和小区物业管理处许可范围擅自施工者,小区物业管理处将报请当地监察部门给予处罚,并责成责任人将所有违章施工部位给予复原。

第四十八条施工人员如违反装修管理规定,将受到相应处罚,并承担一切后果。

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人员未履行管理职责,应当接受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条物业管理处负责业主房屋装修全过程的申请、备案、跟踪检查、记录、资料保管。

第五十一条物业管理处在接到业主装饰装修完成的通知后,应组织人员对涉及该房屋装修的共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勘查。

如有损坏,责成业主或装修公司进行维护。

第五十二条业主(住户)在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时,一定要明确装修公司的保修责任、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并预留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保障自身权益。

本办法由本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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