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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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研究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研究

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诚信意识逐渐淡漠,也有一部分人选择将自己的债务拖欠下来,导致社会信用的严重受损。

为了保护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我国开展了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下面将对该制度进行详细研究,并举办三个实际的案例进行分析。

一、制度背景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最初起源于2006年的北京,之后被逐渐推广到全国范围内,该制度旨在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罚力度,对那些故意拖欠债务而不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人进行公开惩戒。

二、制度的作用1. 促进诚信经营:公开失信行为能够增强企业的诚信意识,提高企业履行信用的积极性,从而促进企业的诚信经营。

2. 约束不良行为:公开失信信息能够以警示效应对那些不愿意履行债务的人进行约束,并引导其积极主动地履行义务,不违反法律规定。

3. 维护社会稳定:将失信信息进行公开惩戒,拒绝劣质经营行为,有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和谐稳定。

三、案例分析1.失信企业无法融资某华南省一家地产企业利用普通合同,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取得了大量土地,之后却开始拖欠施工队的建筑款,无法妥善履行合同。

在经过法律诉讼后,该企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后该企业也无法得到集团融资支持,因此该企业开始陷入资金紧缺的困境。

2.失信企业无法在银行贷款某中型制造企业由于市场萎缩,资金链紧张,开始积极找银行贷款,但是在银行查询该企业的信用记录后发现该企业曾被列入失信名单,银行决定拒绝给该企业贷款,这也导致了该企业决策和工作计划的推迟。

3.被告失信人名单查询平台雇员受贿某司法查询平台公司,其雇员通过涉案人提供的贿赂,帮忙删除其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信息,之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此事件揭示了失信人名单查询平台存在的漏洞,也引起了社会对制度的进一步关注。

总之,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制度的推行,不仅有利于振兴市场经济发展,保护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而且对那些故意违法拖欠债务的人进行公开惩戒,并引导企业积极主动履行义务,守信经营。

失信被执行人 规定

失信被执行人 规定

失信被执行人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法院认定有恶意拖欠债务或者违反执行要求等情况的当事人。

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执行法律的权威,我国于2013年开始实施了失信被执行人惩戒制度,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相关限制和处罚。

下面是有关失信被执行人的规定,以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8条的规定,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违反支付令、调解文书等法律文书的义务,被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此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政协议、合同约定等情况下,也可能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现行制度,一旦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将会受到以下限制和惩罚:1. 限制购买高消费品:失信被执行人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将受到购买飞机票、火车票、高级酒店、高级会所等高消费品的限制。

2. 银行征信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将被提交到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对其申请贷款、信用卡等银行服务产生重大影响。

同时,对于拖欠债务的失信被执行人,银行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强制扣划其银行存款。

3. 限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失信被执行人被禁止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角色,并不能将其股权转让给其他人。

4. 限制参与政府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失信被执行人将无法参与政府招投标、享受金融补贴、投资入股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5. 拘留、刑事处罚:对于抵押违法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失信被执行人,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刑事处罚等措施进行惩戒。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执行判决的权威性,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通过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和惩罚,有效防范了一些当事人恶意逃离债务的行为,促进了法律的实施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然而,失信被执行人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方面,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可能存在一定困难,可能会导致一些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发生。

另一方面,一些失信被执行人可能被陷入经济困境而无法履行债务,此时对其采取过于严厉的惩罚可能不公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推进“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整体目标的实现,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近期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问题(一)执行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符合纳入名单的法定情形,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二)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已经纳入的,应当撤销,纳入后才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屏蔽。

(三)对于有失信期限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应当依照《失信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具体操作按我院“法明传[2018]33号”通知要求进行。

(四)案件已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执行法院按照我院“法明传[2017]699号”通知要求,已将案件标注为实结,尚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处于发布状态的,应当屏蔽;如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应当撤销。

二、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一)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发出限制消费令的恢复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无须再根据《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发出限制消费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7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7号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第四条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五条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具体问题的解答【法规类别】执行【发文字号】津高法[2015]74号【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5.04.23【实施日期】2015.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具体问题的解答(津高法[2015]74号)为正确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一)的精神,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现将执行《规定》中的具体问题解答如下:1.《规定》第1条中“被执行人”的范围如何确定?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82条,关于“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的规定,被执行人不仅包括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承担义务的被执行人,也包括通过执行程序依法变更、追加纳入执行程序具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

2.如何确定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范围?答: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2条第2项的内容,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四必查”,即查找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股权、车辆等信息;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

此外,还应调查被执行人债券、基金等财产的持有情况。

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是否对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答: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采取隐匿行踪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以根据《规定》第1条第6项之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建议冻结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建议冻结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建议冻结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问题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2.09•【文号】•【施行日期】2015.02.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执行程序,执行正文关于“失信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建议冻结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问题的答复(2015年02月09日)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发布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禁止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出行,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住宿,不得购买房屋,不得旅游、度假等多达九种类型的高消费行为。

同时规定,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在民事活动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有限公司以其财产范围为限,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由其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在法定代表人不是被执行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权查封其个人账户。

但是,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履行债务,同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转移公司资金到个人账户构成抽逃注册资金,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的钱就是有限公司的钱,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法定代表人为被执行人,从而对其个人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针对目前对单位失信被执行人及其负责人缺乏有效限制手段,以及单位财产与负责人个人财产混同消费现象大量存在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调研,适时对《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条文进行修改。

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出台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解除被执行人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法律途径

解除被执行人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法律途径

解除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法律途径本文一共讲解了九种解除失信限高的方案。

解除失信限高是律师在执行业务里边儿非常常见,也是老板非常关注的。

因为老板一旦被失信限高就很麻烦,坐不了飞机,坐不了高铁,无法进行高消费。

“失信”最早出现在2002年,但是被人们熟知是在14年之后,2016年才正式施行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做解除失信限高业务除了失信限高办法很重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2019年,以下简称“善意执行规定”)也非常重要,需要熟知。

失信与限高在适用上最大的区别在于:失信只能用于被执行人,但是限制高消费是可以适用于非被执行人,常见的就是公司的老板股东、实际控制人,适用范围很广。

解除失信限高的方法并没有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除等文件中有非常清晰的规定,需要结合相应的规定进行法理分析、推导,再结合具体案例来确定具体方法,并非千篇一律。

本文主要结合具体的实务情况,列举一下已经在实践中被证明有效的几个措施。

一、解除失信限高四种常见的方案。

1.原执行依据被撤销,可以解除失信限高。

有人说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不是,因为有些地方撤销了原依据,也不一定给你解除。

如果判决被改判、公证被否定不予执行,我们要重新诉讼,这些都是可要求取消失信限高2.查封足值,可以解除失信限高。

查封足值解除在实务中非常常见。

我们看一个案例:邵某欠王某张某钱不还,被起诉至法院去。

邵某与王某达成一个调解,但是调解之后邵某还是没有还钱,理由是没钱。

于是这个案子就进入了执行程序。

进入执行程序之后,法院一查,发现邵某其实非常有钱,有几千万的财产,但这些财产都是固定固定资产。

法院将其财产查封了,包括房、车、股权等。

被查封财产价值一个多亿,而本案邵某欠款只有几千万,所以查封的财产够了。

但是因为财产变卖慢,而且这个被执行人还是坚持不还钱,所以法院就在查封的同时把邵某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限制高消费,督促其还钱。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完善被执行人个人信息”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完善被执行人个人信息”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完善被执行人个人信息”问题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12.12•【文号】•【施行日期】2014.12.1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执行程序,执行正文对“关于完善被执行人个人信息”问题的答复(2014年12月12日)为了破解执行难,推进执行工作,并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院2013年出台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且具有规定情形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若干规定》共七条,主要规定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标准、程序、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记载与公布,以及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的救济途径等内容。

《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失信信息的记载和公布主要遵循的原则是:既能反映出存在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的确定性、唯一性,能对其产生足够震慑作用,又要注意避免泄露被执行人的隐私、商业秘密等。

第二代身份证号码由18位组成,前6位是公民初上户口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区、县级公安派出所的编码;后4位是顺序码和识别码;中间8位是公民的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若干规定》要求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身份证号码,正是为了区分失信被执行人和与其同名同姓的自然人,保护其他自然人不因同名同姓而损害名誉,影响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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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邓忠开
一直以来,“执行难”是人民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问题之一。

常常有人抱怨:“赢了官司输了钱”,意思是官司打赢了,花了诉讼费、律师费,就拿到几页判决书,充满了当事人对诉讼的无奈和失落。

这也是困扰人民法院的一大难题,严重影响司法尊严和权威。

最高人民法院本着建立执行长效机制的思路,避免被执行人恶意逃债,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2010年7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13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施行,对完善、落实司法执行制度,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跨时代的意义。

此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均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制。

一、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
根据《规定》的制定目的,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主要是针对那些有清偿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

包括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财产等消极履行的行为、规避执行的行为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法院有权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二、信用惩戒是什么意思?
《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那信用惩戒是什么意思呢?
2014年1月16日,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等8部门共同签署《“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

该备忘录称,凡在最高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所有的失信被执行人,以及被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将受到信用惩戒。

被惩戒对象将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惩戒的对象包括两类人: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所有的失信被执行人和被法院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的其他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时,即为被执行人本人;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时,还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惩戒内容是最高法院统一在“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上对失信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与相关部门一道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并采取其他信用惩戒措施。

惩戒的具体范围。

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是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由最高人民法院向签约各方推送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相关部门收到名单后,
在其管理系统中记载包含相应惩戒措施等内容的名单信息,或者要求受监管的企业或单位实时监控,进行信用惩戒。

在媒体广为发布,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营造构建诚信、惩戒失信的浓厚氛围。

《备忘录》还规定,联合惩戒的实施,不影响现有法律框架内,各级法院对个案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或进行信用惩戒。

三、被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的情形有哪些?
为增强《规定》的操作性,便于社会监督和举报被执行人的行为,《规定》第一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五种情形,为防止列举不全面,还规定了兜底条款(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被执行人名单就是此规定所指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六类人名单。

四、哪些信息会被公开?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五、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如何公布?
一是由各级人民法院录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及时、权威。

二是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实现诚信联运覆盖,失信“老赖”无处藏。

三是三种特别措施:
1.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2.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3.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六、依申请还是依职权?
申请执行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存在被纳入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作出将存在被纳入情形之一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5年2月4日,发布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对《规定》进行了衔接,可见最高法院破解“执行难”的决心和力度,在制度上也是连贯的。

七、如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
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在首页点击“中国执行信息公开”链接即可,网址:/
(金牙大状律师网原创,欢迎转载,但需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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