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诉讼(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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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变更纠纷案例

抚养权变更纠纷案例

抚养权变更纠纷案例2009年9月4日,原、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儿子徐某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

现因被告变卖房产全家老小三代租房在外,生活不固定;平时对孩子的生活学习漠不关心,甚至还有酗酒赌博恶习;经常在家与父母争吵不休,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其父母都已年迈自顾不暇;变卖房产后儿子户口临时挂靠在派出所,故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也为了达成孩子多年来要求和妈妈一起生活的愿望,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变更儿子徐某某的抚养权,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被告徐某辩称,儿子个人意愿是继续随被告共同生活,这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被告抚养儿子期间,充分关注孩子的学习生活,孩子在德智体美等诸多方面均得到全面发展;反观被告的一些品行,如果变更抚养关系,可能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04年7月30日生育儿子徐某某。

徐某某现为嘉定南苑小学学生。

2009年11月24日,原、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儿子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育费人民币400元,原告每月可探视儿子两次。

2010年,为了儿子的探视问题双方曾发生冲突。

嗣后,双方均按判决履行各自的义务。

2010年9月、2013年9月,原告曾两次起诉法院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后均因故撤诉。

2014年7月16日,原告第三次诉讼来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另查明,原告目前在上海儒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担任会计并负责公司行政工作,每月税前工资4 500元。

被告目前无业。

原告与其姐姐张某某共有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新成路街道房屋一套。

被告将原有住房出售,目前与父母、儿子租房居住。

原告已于2013年5月4日再婚。

审理中,原、被告均坚持儿子由自己抚养;如果儿子判由原告抚养,双方均同意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400元,被告每月可探视儿子两次,探视方式为周五放学由被告至学校接回儿子,于下周一再将儿子送回学校。

本院就抚养问题征询了徐某某的意见,徐某某表示要求随原告共同生活。

变更扶养关系纠纷案例

变更扶养关系纠纷案例

变更扶养关系纠纷案例
以下是两个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例:
1. 原告杨某(男)与被告赵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16年二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子女均由杨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赵某享有探视权。

2019年赵某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为由诉至神木市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婚生女由赵某抚养,婚生子由杨某抚养,在婚生子小学毕业前由赵某代管,小学毕业后婚生子随谁生活尊重孩子意愿,原告杨某对婚生子女享有探视权……”。

2021年6月杨某以探望孩子受阻,导致孩子与父亲产生隔阂,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神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是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与婚姻的终结,但不应成为亲子之间情感的割裂,处理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纠纷应坚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原则,父或母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须有法定准予变更情形。

2. 原告黄xx诉被告陈xx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文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xx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7月1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小孩陈嘉琳由陈xx抚养教育。

原告对该判决不服。

女儿陈xx从出生一直由原告及家人照顾抚养长大,被告对女儿不闻不问,也未尽到过做父亲的责任和义务。

被告争夺女儿的抚养权,目的在于争夺婚姻存续期间的房屋产权,并非真心抚养小孩。

法院判决后,女儿仍跟随原告生活至今。

1。

关于变更抚养权纠纷的案例

关于变更抚养权纠纷的案例

关于变更抚养权纠纷的案例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例:母亲取得变更抚养权背景:王先生和李女士是一对离异夫妻,育有两个孩子:大儿子小明和小女儿小红。

离婚后,抚养权一直由李女士担任,王先生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然而,近期王先生认为李女士照顾孩子的能力在下降,对孩子的教育、生活照料不尽如人意。

因此,王先生希望通过诉讼程序变更抚养权,获得对孩子的抚养。

过程:1.收集证据:王先生在诉讼之前开始积极收集证据,他邀请了孩子的老师和邻居作为证人,详细描述李女士抚养孩子的不良行为和情况,例如孩子低落的学业表现和邻居们经常听到夜晚孩子的哭闹声。

2.雇佣律师提出申请:王先生和律师一起准备了变更抚养权的申请文件。

文件详细列出王先生认为李女士存在的不适宜抚养孩子的行为和情况,并提出王先生为抚养孩子的能力。

3.法庭调解:在法庭正式召开之前,法官组织了一次调解会议,希望父母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并解决纠纷。

然而,李女士坚持自己对孩子的照顾没有问题,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4.法庭审理:由于双方无法就抚养权问题达成一致,法庭决定就此案进行审理。

王先生的律师根据收集的证据和事实,详细陈述了李女士对孩子的不适宜抚养行为。

李女士则辩称自己是合格的抚养者,并提出她的努力以及孩子在她的照顾下的成长情况。

5.社工调查:法庭根据案件的敏感性和重要性,决定委托社工进行调查。

社工会在双方家庭进行多次访谈,观察孩子的家庭环境,对孩子进行评估和测试,以确定变更抚养权是否合适。

6.判决结果:社工调查报告显示,李女士在抚养孩子的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法庭判决将抚养权交给王先生,并要求李女士继续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结论:通过法庭的审理和社工的调查,王先生最终成功取得了对孩子的变更抚养权。

这个案例表明,变更抚养权纠纷需要充分的准备和证据收集,以及专业的法律团队的支持。

另外,社工的调查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可以提供客观和中立的意见,有助于法庭做出公正的决定。

民事起诉状-抚养权变更

民事起诉状-抚养权变更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女,生于1973年9月4日,家住某市某县文化路301号,身份证号:
被告:鄢某,男,生于1971年1月15日,家住某市某县人民西路40号,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判令将被告行使的婚生女鄢玉抚养权变更由原告行使
事实和理由:
原告和被告于1996年自愿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鄢玉(1997年3月26日出生)。

后因感情破裂,双方于2004年6月15日在县民政局协议离婚,领取离婚证,约定由被告行使对鄢玉的抚养权。

2007年11月16日,原告被县人民医院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

随时间推移,现病情愈发严重,已无能力继续行使对女儿鄢玉的抚养权。

为了鄢玉的健康成长,双方协商约定,将鄢玉的抚养权变更由原告行使。

原告认为,将鄢玉抚养权变更由原告行使合法合理,为此,特向贵院起诉,请支持诉讼请求!
此致
某市某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某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附:1.本诉状副本二份(法院一份,被告一份)。

2.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原告一份,被告一份)。

3.离婚协议书一份,离婚证一本。

4.县医院诊断证明复印件一份。

家庭保护的法律案例(3篇)

家庭保护的法律案例(3篇)

一、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2016年,甲与乙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经协商一致,双方自愿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丙由乙抚养,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离婚后,甲与乙均各自再婚,并生育了新的子女。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甲与乙在抚养丙的问题上产生了矛盾,甲以乙未尽到抚养责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是否具备变更抚养权的法定理由,法院是否应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甲与乙离婚时,双方已就丙的抚养权达成一致意见,丙由乙抚养。

离婚后,甲乙双方均履行了离婚协议的约定。

然而,近年来,甲以乙未尽到抚养责任为由,多次向乙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乙均未同意。

甲与乙之间的矛盾逐渐升级,甲甚至向乙提出了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针对甲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甲与乙在离婚时已对丙的抚养权达成一致意见,离婚后,双方均应遵守离婚协议的约定。

甲以乙未尽到抚养责任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缺乏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甲要求变更抚养权的理由是乙未尽到抚养责任。

然而,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的,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对方不尽抚养责任。

在本案中,甲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未尽到抚养责任,因此法院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判决结果具有以下法律意义:1. 离婚后,双方应遵守离婚协议的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抚养权。

2.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未尽到抚养责任。

3. 法院在审理抚养权变更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子女的意愿、子女的生活环境等因素,依法作出判决。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离婚后,父母双方应妥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尊重子女的意愿,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同时,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权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在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避免诉讼,以免给子女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范某与何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范某与何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范某与何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2【案件字号】(2019)粤12民终30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日红蔡红茂黄春歌【审理法官】张日红蔡红茂黄春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范鸿泉;何连平【当事人】范鸿泉何连平【当事人-个人】范鸿泉何连平【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范鸿泉【被告】何连平【本院观点】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法院案由定性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新证据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范鸿泉在二审中陈述双方协议离婚的时候是双方父母均同意将范钰妍交给范鸿泉进行抚养。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法院案由定性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应否变更范钰妍由何连平携带抚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的规定,何连平在提起离婚诉讼时请求抚养女儿,后因范鸿泉父母的强烈要求,且双方均在端州生活易于照顾和陪伴女儿的情况下何连平才在协议离婚时同意女儿由范鸿泉抚养,并不是因为范鸿泉的抚养条件优于何连平。

何连平与范鸿泉虽相处不愉快,但何连平并未放弃携带抚养女儿范钰妍。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婚姻法中子女抚养权纠纷的经典案例

婚姻法中子女抚养权纠纷的经典案例

婚姻法中子女抚养权纠纷的经典案例婚姻是两个人相互承诺共同走过一生的重要关系,而子女是婚姻的结晶和延续。

然而,在一些婚姻破裂的大环境下,子女的抚养权纠纷成为了婚姻法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以下是几个经典的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对婚姻法中子女抚养权纠纷的解决方式有所了解。

案例一:李某与王某的离婚案李某和王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子。

然而,由于夫妻双方的矛盾与不合,他们决定离婚。

两人在离婚过程中关于子女的抚养权发生了争议。

李某主张他拥有更好的经济条件,可以提供更好的物质生活和教育条件,因此应该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而王某则认为自己是子女的主要照顾者,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照顾子女,因此应该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在此案中,法院最终判决认为,子女的抚养权应该以符合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为基础。

尽管李某拥有更好的经济条件,但王某是子女的主要照顾者,可以提供更多的关爱和陪伴,因此应该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同时,李某被判定需要向王某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以保障子女的日常生活所需。

案例二:陈某与张某的离婚案陈某和张某离婚后,他们共同育有一女。

双方在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纠纷中产生分歧。

陈某认为,他是女儿的法定监护人,有权抚养女儿。

而张某则认为她是女儿的亲生母亲,并且有良好的抚养能力,应该获得女儿的抚养权。

在此案中,法院考虑到女儿已经达到了适应社会生活的年龄,并且女儿表达了希望与母亲一起生活的意愿。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女儿的抚养权归张某所有,但陈某有访问权,并且需要按照一定的时间和方式与女儿保持联系。

案例三:刘某与杨某的离婚案刘某和杨某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

在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成为了他们争夺的焦点。

刘某认为他拥有更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有更好的经济条件抚养子女。

而杨某则认为自己比较擅长照顾孩子,能够给予他们更好的生活和教育环境。

在此案中,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的经济条件和照顾子女的能力。

最终,法院判决子女的抚养权归杨某所有,并要求刘某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同时,为了保证刘某的合法权益,法院规定刘某可以得到孩子一定时间的探视和假期的共同抚养权。

法律案例分析抚养权问题(3篇)

法律案例分析抚养权问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对离婚夫妇的抚养权纠纷。

原告(女方)与被告(男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取名小明。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中,原告主张抚养权,而被告则认为小明应由其抚养。

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小明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抚养权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原告与被告谁更适合抚养小明?2. 小明的成长环境对抚养权判决有何影响?3. 法院在审理抚养权纠纷时应考虑哪些因素?三、案例分析1. 原告与被告谁更适合抚养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小明尚未满两周岁,属于哺乳期内的子女。

原告作为母亲,具备抚养小明的条件。

被告虽然愿意抚养小明,但考虑到原告更适合抚养小明,法院判决小明由原告抚养。

2. 小明的成长环境对抚养权判决有何影响?在审理抚养权纠纷时,法院会充分考虑小明的成长环境。

本案中,原告和小明居住在原告的家中,生活环境稳定,有利于小明的成长。

而被告的家境相对较为复杂,不利于小明的成长。

因此,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充分考虑了小明的成长环境。

3. 法院在审理抚养权纠纷时应考虑哪些因素?在审理抚养权纠纷时,法院应考虑以下因素:(1)子女的年龄和性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此外,法院还应考虑子女的性别,以确保子女的健康成长。

(2)父母的抚养能力:法院应考虑父母的抚养能力,包括经济条件、教育水平、家庭环境等。

在本案中,原告和小明的居住环境稳定,有利于小明的成长。

(3)子女的意愿: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法院应征求其意见。

在本案中,由于小明尚未满八周岁,法院未征求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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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诉讼(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近日,一位女当事人前来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据其哭诉:其离婚后一直抚养婚生子,由于离婚时协议将双方原先的住房归于男方,她带着五岁的孩子一直居住在原公公婆婆名下的住房内。

现其公公婆婆诉至法院,请求排除妨碍,要求她带着孩子马上搬离。

诉讼思路:围魏救赵
了解情况后,笔者首先告知当事人,她的公公婆婆起诉要求她和孩子搬离,从法律上是讲完全合理合法的,基本可以确定一定败诉。

如果要解决问题,建议采用围魏救赵之术,转而起诉其前夫,以自己带着孩子即将居无定所、流落街头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将婚生子判归其前夫抚养。

而且建议两个案件的承办法官进行联合调解。

法理分析
我方变更抚养权诉讼立案后,其原公公婆婆和其前夫马上闻风而动,围魏救赵彰显奇效。

因为他们知道,如果他们要求我方马上搬离住房,我方败诉,势必出现母亲和年幼的孩子流落街头的局面。

一旦我方出现这种局面,我方要求变更抚养权的诉讼就必然得到法院的支持,我方必然胜诉。

对方面临两个选择:要么继续借住房给我的当事人居住,要么承担抚养孩子的全部责任。

轻松破解法律难题
我方的诉讼思路显示效果后,代理人积极向承办案件的两位法官申请联合调解。

在两位法官的努力下,最终两个案件均达成调解:我方撤回抚养权诉讼,对方同意继续无偿借住房给我的当事人及孩子居住,直至孩子年满18岁。

至此,案结事了,定纷止争。

附:我方《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XX,女,1981年05月23日生,白族,无业,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XX路XX宿舍4幢1单元1号,身份证号53293219XXXXXXXXX,联系电话1390872XXXX,系婚生子杨XX之母。

被告:杨XX,男,1977年05月14日生,汉族,个体户,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镇XX小区C1幢4单元201室,身份证号5329XXXXXXXX,联系电话1350872XXXX,系婚生子杨XX之父。

案由:变更抚养权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被告婚生子杨XX(现年五岁)由被告抚养。

2、请求确认原告无力支付抚养费,但依法享有正常的探视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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