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引航安全管理办法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范文(5篇)

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船舶安全航行,防范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航运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船舶的安全航行管理。
第三条船舶安全航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防范为主。
始终把船舶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全面加强防范措施,预防各类事故。
2. 法律依据,规章制度。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确保船舶安全合法合规。
3. 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义务,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第四条船舶安全管理包括船舶安全设备管理、船员安全培训、船舶维修保养等。
第五条船舶安全设备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 维护设备完好。
船舶所有安全设备应经常检查,确保设备功能完好。
2. 及时更换损坏设备。
对于损坏或无法正常使用的设备,应及时更换或修理。
3. 定期维护保养。
定期对船舶安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可靠性。
第六条船员安全培训应遵循以下要求:1. 严格培训体系。
建立完善的船员安全培训体系,包括理论教育和实际操作培训。
2. 强化意识教育。
培养船员对安全的重视意识,提高应对紧急情况的应变能力。
3. 定期考核评估。
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成效的考核和评估,确保培训有效果。
第七条船舶维修保养应遵循以下要求:1. 定期检修。
对船舶设备和构件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2. 现场质量监控。
对维修保养过程进行监控,确保维修质量符合要求。
3. 记录保存。
维护详细的维修保养记录,方便日后查询和追溯。
第三章航行安全管理第八条航行安全管理包括航行计划制定、航行监控、危险品管理等。
第九条航行计划制定应遵循以下要求:1. 充分考虑天气条件。
制定航行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天气条件、能见度等影响因素。
2. 合理规划航线。
根据港口、航次和货物等情况,制定合理的航行路线。
3. 高效利用资源。
充分利用导航设备和通讯设备,提高航行效率。
第十条航行监控应遵循以下要求:1. 实时船况监测。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船舶引航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船舶引航许可:船舶在进入或离开港口、航道等需要引航服务的地区时,必须取得船舶引航许可。
船舶的引航许可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管理规定,船舶公司或船东应提前申请许可,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2. 引航员资质:引航员是进行船舶引航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才能从事该工作。
引航员应具备相应的船舶操纵技能、航行规则和导航知识,并通过相关考试取得引航员资格证书。
3. 引航工作组织:船舶引航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的组织方式进行。
通常由引航站或引航服务公司负责组织引航工作,包括引航员的配备、引航作业计划的制定、引航作业的调度等。
引航工作组织必须确保引航员的工作安全和船舶的顺利引航。
4. 引航费用管理:船舶引航服务是一项有偿服务,船舶引航费用由船舶公司或船东支付。
引航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由相关管理部门制定,船舶公司或船东应按照要求及时缴纳相关费用。
5. 引航安全监管:引航工作涉及到船舶的安全和航行秩序维护,因此需要进行相应的监管。
相关管理部门应对引航工作进行
监督检查,确保引航员的资质和工作质量,同时加强对引航站或引航服务公司的管理,确保引航工作的安全可靠。
以上是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一些基本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会因不同国家和地区而有所不同。
船舶公司或船东在进行船舶引航工作时,应该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并与相关管理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
河流航运安全管理制度

一、概述为保障我国河流航运安全,防止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航运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与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河流航运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河流航运企业、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租用人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三、安全管理制度1. 船舶安全管理(1)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经营权,确保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具备安全航行条件。
(2)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技术档案,定期对船舶进行检验、维护,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3)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 河道安全管理(1)航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航道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航道符合船舶航行要求。
(2)航道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航道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航道安全隐患。
(3)航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施工、维修等活动的监管,确保施工安全。
3. 港口安全管理(1)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确保港口设施符合安全标准。
(2)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港口安全管理。
(3)港口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进出港船舶、货物的检查,确保安全。
4. 安全生产责任制(1)航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职责。
(2)航运企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3)航运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四、安全监督检查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河流航运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 河流航运企业、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等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事故报告与处理1. 发生河流航运安全事故,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2. 事故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024年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1.1、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是确保船舶进出港及靠(离)泊的安全和生产作业顺利进行的安全保障。
1.2、船舶进出港的计划管理工作旨在保证船舶进出港安全、及时,确保港口生产能够有计划、有秩序地正常进行,保证全港生产任务顺利完成。
1.3、船舶进出港计划由调度室编制,值班调度员负责组织落实。
调度员要全面地掌握船舶技术状况,货物集疏情况、生产进度等信息,编制切合实际的计划。
因其他原因船舶不能按时进出港时,调度值班应及时向各部门发出变更计划____,以便各部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1.4、船舶进出港时,值班拖轮,系解缆人员必须按计划时间提前____分钟到位做好准备。
1.5、进港船舶,必须按调度值班室指定的泊位靠泊。
系解缆人员及码头有关工作人员,在船舶靠离码头过程中,必须服从引航员(或船长)得指挥,系解缆人员必须穿标志服上岗。
引航员(或船长)根据调度值班室指定位置,准确、安全的操纵船舶靠离码头。
1.6、调度室按计划做好门机吊调整定位工作,确保门机吊的停放位置,不影响船舶靠离码头。
1.7、拖轮在执行引航、拖、顶船任务时必须服从引航员的指挥,引航员要掌握拖轮性能,正确安全使用拖轮。
拖轮船长影掌握好拖轮操作,充分发挥拖轮的各项性能。
1.8、船舶进出港必须用无委会批准的频道向调度值班申请,获得同意后方可进出港。
未经允许,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出港或靠离码头。
1.9、引航员(或船长)执行进出港驶出航道(以船尾过最后一个浮标)或靠泊完毕,必须向调度值班汇报,以保证其他船舶及时安全进出。
2024年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二)引言: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是保障船舶进出港行为安全的重要环节。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海洋运输逐渐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方式,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进一步提高船舶进出港的安全性,保护船舶、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制定适应2024年的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围绕船舶进出港的安全管理制度,从法律规定、安全管理组织、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四个方面,探讨2024年船舶进出港安全管理制度的实施。
船舶引航规定

船舶引航规定船舶引航规定是指在船舶进入或离开港口、航道等特定水域时,由引航员引导船舶安全航行的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船舶引航规定:一、引航员资质要求:引航员必须持有合法的引航员执照,并具备相关的技能和知识。
他们应该熟悉所负责区域的地形、天气、潮汐和各种船舶的运行特点。
二、引航服务范围和方式:引航服务范围包括港口、航道、码头、锚地等与船舶进出相关的水域。
引航员可以通过无线电、灯光、声音等方式与船舶进行通信和指示。
三、船舶引航手续:船舶在进入或离开港口前,必须向当地港务局或引航站提出引航申请,并按时接受引航。
四、引航员的权力和责任:引航员有权对船舶进行引导、防碰撞控制、减速、停止等操作,以确保船舶安全。
引航员应当尽力避免事故发生,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任何不安全情况。
五、船舶配合引航员:船舶的船长和船员必须听从引航员的指示,配合引航员进行操作。
船舶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影响引航的危险行为,如超速航行、变动航线等。
六、引航费用的支付:船舶引航是一项特殊服务,因此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需要支付引航费用。
引航费用根据船舶的吨位、航程和引航距离等因素来决定。
七、异常情况处理:在遇到极端天气、技术故障或其他紧急情况下,引航员有权暂停或取消引航,以确保船舶和人员的安全。
船舶也需要配合引航员的指示,积极采取应急措施。
八、引航员的服装和装备:引航员必须佩戴统一的标识服装和个人防护装备,以减少工作中的伤害风险。
保证引航员在不同天气条件下的安全和舒适。
船舶引航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船舶在特定水域内的安全航行,减少事故的发生,维护海上交通的秩序。
只有遵守引航规定,船舶才能安全地进出港口,货物和人员得以顺利运输。
因此,船舶所有人和船员都应该密切配合引航员的工作,并牢记安全第一的原则。
同时,各地港务局和引航站也应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引航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只有通过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引航规定,才能更好地保障船舶引航的安全和效率。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船舶引航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交发〔2015〕91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船舶引航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船舶引航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交发〔2015〕9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天津船舶引航管理工作,保障港口生产安全,支持港口经济发展,《天津船舶引航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10日第9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3月25日天津船舶引航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国家主权,加强天津港口船舶引航管理,保障船舶、港口设施和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满足港口生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天津港口条例》、交通运输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天津港口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天津港口区域、天津市辖区和渤海海上油田的船舶引航服务行为(以下简称“天津引航范围”),以及与之有关的法人、团体、船舶和个人。
第三条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本市船舶引航的行政管理工作。
天津港引航中心(以下简称“引航中心”)是天津市唯一合法的引航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天津引航范围内的引航工作。
第四条引航中心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港口作业和船舶安全航行的规定,制定完善安全引航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引航服务质量和水平,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提供公正、公开、规范、高效、廉洁的引航服务。
在天津引航范围内需要引航的船舶可直接或通过其代理人向引航中心提出申请。
未经引航中心指派,引航员不得从事任何船舶引航和引航咨询服务。
第五条下列船舶在天津引航范围内靠泊、离泊、移泊或者靠离引航区外系泊点,应当向引航中心申请引航:(一)外国籍船舶;(二)国家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三)载运一百吨以上爆炸品、闭杯闪点二十三度以下散装易燃液体、散装液化气体、核燃料、核废料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以及核动力船舶;(四)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船舶;(五)为保障船舶航行和港口设施的安全,由天津海事局会同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报交通运输部批准发布的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
内河航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航运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内河航运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内河航运领域,包括航运企业、船舶、船员、港口、航道、码头等相关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内河航运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技支撑、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各级航运企业、船舶、港口、航道、码头等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航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工作。
第六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对本船舶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船员应当遵守船舶安全规章制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港口、航道、码头等相关单位应当对所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加强安全管理,保障航道、码头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八条航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职责,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九条航运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航运企业应当加强船舶、港口、航道、码头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态良好。
第十二条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航运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内河航运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内河航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事故处理第十六条发生内河航运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海事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海事局二○○四年七月二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一)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二)船舶试航、试车;(三)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四)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五)船舶悬挂彩灯;(六)船舶校正磁罗经;(七)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
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第四条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联系方式。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第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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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引航安全管理办法为加强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引航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的引航船舶,应严格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营船港专用航道船舶航路规定)和有关海事管理规定以及长江引航中心内部安全管理规定。
二、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的引航船舶,按海事管理规定提前落实海巡艇护航。
特种船舶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应安排拖轮伴航,其它特殊情况下需申请拖轮护航的船舶及早要求代理落实。
三、引航船舶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前,应加强与南通海事交管中心及相关船舶联系,获取营船港专用航道相关航行安全信息,选择恰当的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时机。
同时,进入营船港专用航道的引航船舶应在确认泊位清爽后,方可进入。
四、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前,应督促船方对各种航行设备进行检查,保证设备运转正常,船长监航、轮机长、电机员值班,船员协助了望,备车航行,船头备锚、了头,做好应急准备。
五、引航操作要求
(一)认真核实船舶实际吃水,防止瞒报、误报吃水导致搁浅事故发生。
(二)航行时应保持正规了望,加强与横驶汽渡、靠离泊船舶、下口附近及其它有关船舶的联系,及早明确会让意图,意图不明,应停车稳舵;
(三)船舶车速控制在Half车及以下;
(四)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的引航船舶应保持适当安全距离,禁止追越;
(五)引航员应及早与护航船舶联系,统一护航方案;
(六)夜间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应加强了望,勤看雷
达,控制好速度,重点关注靠离泊船舶、横驶汽渡以及不点灯的小型船舶穿越;
(七)引航船舶从长江主航道下行进入营船港专用航道时,船长在145米及以上的船舶,应选择在苏通大桥桥#1浮以下宽阔水域掉头后上行进入。
出营船港专用航道上行进入长江主航道时,船长在145米及以上的船舶,应选择在苏通大桥桥#1浮以下宽阔水域掉头上行。
禁止在营船港专用航道下口附近直接掉头进出。
六、营船港专用航道泊位靠泊、离泊要求
(一)船长在145米及以上的船舶靠泊营船港专用航道惠生重工以下码头时,无需乘潮进入时,原则上落水时靠泊;
(二)船长在110米及以上的船舶靠泊华洋化工、申华两泊位时,原则上落水时靠泊,靠离泊操作限白天进行;
(三)吃水在9米及以上重载出口船舶,原则上控制在高潮前离泊;
(四)夜间涨潮流时避免进出营船港专用航道。
七、营船港专用航道水深控制标准
营船港专用航道维护尺度,新开闸以下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7.0米,航宽200米,最浅点在营2#黑浮与营2#红浮航道内。
新开闸以上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5.0米,航宽150米。
如有变化,以航道部门发布的最新航道水深和码头前沿最新实际水深为准。
八、拖轮使用规定
(一)船长在85米及以上的船舶靠离泊时,至少安排一条拖轮协助;
(二)船长在110米及以上的船舶靠离华洋化工、申华两泊位时,原则上安排两条大马力拖轮协助;
(三)船长在205米、吃水9米以上的重载船舶靠离泊时,原则上安排三条大马力拖轮协助;空载船舶靠离泊时,安排两条大马力拖轮协助。
九、风力超过6级时,暂停所有船舶的靠离泊作业。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