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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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_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水上_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交通运输安全,防止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水上交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水上交通企业、船舶、船员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政府监管责任,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水平。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四条企业安全责任:1. 水上交通企业应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工作人员的安全职责。

2. 企业应定期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企业应定期对船舶、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4. 企业应加强对船员的管理,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技能。

5. 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五条政府监管责任:1.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监管责任。

2.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上交通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3. 船舶检验机构应严格执行船舶检验标准,确保船舶安全技术状况。

4. 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等环节的监管,确保水上交通安全。

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六条船舶安全管理:1. 船舶应持有有效证书,船员应具备相应资质。

2. 船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3. 船舶应配备齐全的救生、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4. 船舶应按照规定装载货物,不得超载、超限。

第七条船员管理:1. 船员应持有有效证书,具备相应技能和素质。

2. 船员应接受水上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 船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八条安全监督与检查:1. 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2. 政府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1)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和国家管辖海域从事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九)在国家管辖海域内进行调查、测量、过驳、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等水上水下施工活动以及在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进行的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十)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的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航道日常养护、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和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九)项的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对工程总负责的施工作业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明确的相应条件向活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的材料。

在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相应的水上水下活动。

第六条水上水下活动水域涉及两个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的,许可证的申请应当向其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1.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1月16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19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以下简称水上水下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港外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八)打捞沉船、沉物。

在管辖海域进行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航道养护疏浚除外)、爆破、打捞沉船沉物、拖带、捕捞、养殖、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直属企业自有船舶为完成指派工作任务在海(水)上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一条直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二级单位应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基层单位应设立专(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岗位)职责1.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的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法规、条例、标准,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2)制订、完善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规定;(3)根据季节特点、作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监督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4)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活动;(5)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资料;(6)负责船舶及船员的保险;(7)参与对船长、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和船长指挥资格的认定;(8)负责对船舶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事故统计和上报。

2.专(兼)职安全员职责:(1)全面贯彻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2)负责对船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整改存在的隐患;(3)组织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4)建立、健全安全台账和资料。

第三条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1.船舶安全管理制度;2.员工技能考核评定管理制度;3.船长指挥资格认定制度;4.船舶应急预案;5.船舶与设备安全维护保养制度;6.危险货物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第四条应建立并保存以下船舶安全管理台账和资料:1.船舶基本情况台账;2.船舶证书登记台账;3.船舶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4.船舶事故登记档案;5.船舶航海图书台账;6.船舶救生器材、信号配备台账;7.船舶消防设备、器材登记、维护台账;8.船岸联合应急演习计划、演习记录。

第五条船舶单位和每条船舶都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习。

第二章船舶单位安全要求第六条从事海(水)上交通运输的单位应取得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际、沿海或内河营运资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通 航 水 域 交 通 安 全 的其 他 行 为
第= 条 水 水 下活 动 通 航 安 全 管 理 应 遵 循 嵌 伞 第 … 、预 防 为 手 、 方 便 群 众 、 法 管理 的原 则 。 依 第 四 条 国 务 院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主管 全 冈水 上 水 下 活 动 通 航 安 全 管 工 作 闷 家 海 事 管 理 机 构 在 国 务 院交 通 运输 : 部门的领导下 , 管 负责 全 同水 上 水 卜活 动 通 航 安 全 监督 管 理 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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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

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3号)《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6月26日经第1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9年7月1日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对滚装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海上滚装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滚装船舶、船员第四条?滚装船舶应当依法由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取得相应检验证书、文书。

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滚装船舶检验,应当注重对以下内容进行测定或者核定:(一)滚装船舶船艏、船艉和舷侧水密门的性能;(二)滚装船舶装车处所的承载能力,包括装车处所甲板的装载能力及每平方米的承载能力;(三)滚装船舶装车处所、客舱等重要部位的消防系统和电路系统;(四)滚装船舶系索、地铃、天铃及其他系固附属设备的最大系固负荷;(五)滚装船舶车辆和货物系固手册;(六)滚装船舶救生系统和应急系统。

第五条?滚装船舶开航前,应当按照滚装船舶艏部、艉部及舷侧水密门安全操作程序和有关要求,对乘客、货物、车辆情况及滚装船舶的安全设备、水密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如实记录。

中国籍滚装船舶按照前款规定完成检查并确认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由船长签署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

第六条滚装船舶在航行中应当加强巡检。

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向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报告。

必要时,还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条?滚装船舶在航行中遭遇恶劣天气和海况时,应当谨慎操纵和作业,加强巡查,加固货物、车辆,防止货物、车辆位移或者碰撞,并及时向滚装船舶经营人、管理人报告。

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

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

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1. 引言近年来,随着全球贸易的增加,海上船舶交通运输的规模和重要性也在不断扩大。

然而,海上船舶运输在遇到恶劣海况、意外事故以及恶意袭击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和执行相关规定就显得至关重要。

本文将讨论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相关内容。

2. 国际海事组织(IMO)的作用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简称IMO)是联合国专门负责制定和推动国际海事法律法规的机构。

IMO主要负责制定全球船舶交通运输安全标准,以保障海上船舶运输的安全。

其工作范围包括船舶设计、建造、运营、船员培训、货物装载、港口设施等方方面面。

3. 国际海上航行安全管理规则(ISM Code)国际海上航行安全管理规则(International Safety Management Code,简称ISM Code)是IMO颁布的全球船舶运输安全管理的标准。

ISM Code规定了船舶运营者应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管理体系,以确保船舶及其船员的安全。

4.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SMS)船舶安全管理体系(Safety Management System,简称SMS)是船舶运营者根据ISM Code制定的一套管理体系。

SMS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制定安全管理政策:船舶运营者应制定明确的管理政策,包括安全目标和安全文化。

•设立安全责任:船舶运营者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并确保其合理执行。

•进行风险评估:船舶运营者应定期评估船舶运营所涉及的各类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

•进行安全培训:船舶运营者应为船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确保其具备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建立应急预案:船舶运营者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以迅速应对事故和灾难。

5. 船舶安全检查与审核为了确保船舶运营的安全,相关部门会对船舶进行定期安全检查与审核。

这些检查主要包括船舶的结构、设备、维护管理、船员素质等方面的评估。

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

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

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部分一、前言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是国际贸易和人员往来的主要方式之一。

与陆地运输相比,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更加复杂和危险,因为船只在大海或海洋中运行,需要应对更多的自然环境和气候变化。

因此,船舶交通运输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将分析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现状与问题,以及建立更加完善的管理体系的措施与建议。

二、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重要性1. 人员生命与财产安全在海上船舶运输中,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是最重要的。

船舶在海上航行时,可能会遇到风浪、雷电、恶劣天气等自然环境因素,船只本身也可能出现机械故障或设备失灵。

若没有合理的安全管理体系,将会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损害环境海洋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但也是最脆弱的环境之一。

如果船舶发生油污染或其他污染物泄漏,将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严重破坏。

因此,保障海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不仅关乎人类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三、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现状与问题1. 管理体系不完善目前,全球各国对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规范不尽相同,管理体系也存在一定的不完善。

一些国家缺乏足够的监管和执法力量,导致部分船舶不遵守相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

2. 人员素质不高海上船舶交通运输需要各种专业技能和知识,但目前一些船员的培训水平和素质仍然存在不足之处。

缺乏专业技能和经验的船员可能无法应对突发事件,增加了事故的风险。

3. 船舶设备缺乏维护船舶的设备是保障船舶运行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

但是由于一些船东或船舶公司对设备维护投入不足,导致船舶设备老化和损坏,增加了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四、建立更加完善的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体系的措施与建议1. 加强国际间合作海上船舶交通运输是全球性的活动,需要各国共同合作,共同制定规范和标准。

各国间可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合作打击非法船舶行为,保障海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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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直属企业自有船舶为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务在海(水)上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属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范畴。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直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安全部门内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二级单位应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基层单位应设立专(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法规、条例、标准,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制定完善本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3、根据季节特点、作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监督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
4、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活动;
5、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台帐和安全资料;
6、负责船舶及船员的保险;
7、参与对船长、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和船长指挥资格的认定;
8、负责对船舶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事故统计和上报。

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1、全面贯彻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负责对船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整改存在隐患;
3、组织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
4、建立、健全安全台帐和资料。

第三条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
1、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2、员工技能考核评定管理制度;
3、船长指挥资格认定制度;
4、船舶应急预案;
5、船舶与设备安全维护保养制度;
6、危险货物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第四条从事海(水)上交通运输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基层单位应建立并保存以下船舶安全管理台帐和资料:
1、船舶基本情况台帐;
2、船舶证书登记台帐;
3、船舶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
4、船舶事故登记档案;
5、船舶航海图书台帐;
6、船舶救生器材、信号配备台帐;
7、船舶消防设备、器材登记、维护台帐;
8、船岸联合应急演习计划、演习记录。

第五条船舶单位和每条船舶都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习。

第二章船舶单位安全要求
第六条从事海(水)上交通运输的单位应取得国家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际、沿海或内河营运资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 150GT危险化学品船的船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应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证明(DOC)和安全管理证书(SMC)。

从事国际船舶营运的船舶单位应按照《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及参加国际海事组织国家的海事主管部门核发的符合证明(DOC)和安全管理证书(SMC)。

第八条船舶单位应使船舶和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第九条船舶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规定,配备合格的船员。

第十条在船舶租赁时,应签定船舶租赁服务合同。

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安全责任、权力与义务。

第三章船舶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船舶投入使用前应取得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签发的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最低配员证书等法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得有效的船舶检验和适航证书。

第十二条值班守护船、消防船、溢油回收船、物探船、铺管船、固井船、酸化压裂船等石油专用船舶,开始作业前,应取得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签发的作业认可通知。

第十三条应按照规定接受政府海事主管部门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并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船舶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各项安全标志,正确的显示号灯、号型。

在危险区、作业区与生活区应按照有关规范划定明显的界限,并以文字加以标识。

船舶的关键性设备和技术系统应采用颜色、文字、铭牌等加以标识,并指定专人负责维护、保养、使用。

关键性操作如救生艇释放程序、二氧化碳释放程序、消防炮启动程序等应在操作地点以文字标明。

第十五条应记录并保存好《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

第四章从业人员资格
第十六条船舶单位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内河运输的,职高)以上学历。

第十七条船舶单位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船舶种类相适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

第十八条船舶单位应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2年以上。

第十九条从事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船舶单位,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的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长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第二十条有船单位应对岸基地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实际业务能力作出评估,以确保其具有适当的资格。

第五章船员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船员所持有的适任证书、特殊培训合格证及专业培训合格证应与其服务船舶的种类、等级、航区相适应;不应低于所担任的职务。

1、船长应负责船舶安全运输管理,全面贯彻执行有关安全、防污染公约、规定、规则、指南和标准。

2、大副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履行航行值班、锚泊值班责任;制订并组织实施甲板部各项工作计划,处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负责货物的配载、装卸、交接和运输等管理。

3、轮机长是全船机械、动力、电气(无线电通信导航和由甲板部使用的电子仪器除外)设备的技术总负责人,并对甲板部所管设备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负责船舶预防检修计划和技术操作规程,使各种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确保船舶安全。

4、船舶在停泊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船舶及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行的船员。

无论何时,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应同时离船。

5、因需要需增加船员时,船上总人数不应超过救生设备的定员。

第二十二条从事重大海(水)上作业(海洋钻井平台拖航、就位、起浮、升降、大型吊装、溢油回收、应急抢险等)的指挥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水上作业经历。

从事海(水)上作业的工作人员应经过有资格单位的安全培训和相应的特种作业培训,并取得符合作业水域要求的作业人员安全资格。

第六章航行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应按《安全检查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海(水)上石油专用船舶应在有效证书中所允许的航区及海洋环境条件范围内进行航行和施工作业;否则应提前到避风水域避风。

第二十五条船舶航行应严格遵守有关的航行和避碰规则。

在大风浪中、雾中、冰区、夜间、分道通航及狭窄水道、进出港航行应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则、指南执行,正确显示号灯号型,并与有关方面保持密切的通信联络,严格驾驶室及轮机值班制度。

第二十六条船舶系泊作业中应加强船岸联系,严格执行系泊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海(水)上拖带作业中拖轮、辅助船与护航船的选择应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条人员交通应乘坐交通船,载客人数控制在额定载客人数之内。

第三十一条进行海(水)上石油平台和大型装置拖航作业时,应到海事部门办理“适拖证书”,并申请发布航行通告或航行警告。

第三十二条船舶动火作业应按《用火作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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