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的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30•【字号】东府办〔2018〕83号•【施行日期】2018.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8〕8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的扶持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30日关于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发展的扶持办法为推动东莞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快经济转型,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鼓励我市拟上市、上市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成为具有创新能力的排头兵企业,制定本办法。
一、加大企业上市挂牌财政扶持力度(一)上市、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奖励。
经市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申请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且申请资料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对成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进入创新层的企业,再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责任部门:市府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二)上市、全国股转系统首次融资奖励。
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按首发募集资金额度给予0.5%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0万元。
对成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企业,通过直接融资方式实现融资,按首次融资金额给予1%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
(责任部门:市府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三)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奖励。
积极争取省专项资金支持,在省专项资金政策有效期内,对在境内申请上市、或在规定期间内经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的民营企业,分阶段对企业完成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保荐费等中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在规定期间内在全国股转系统成功挂牌的民营企业奖励50万元,对进入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的民营企业再奖励30万元;对在省内(不含深圳)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增资扩股成功进行融资的民营企业,按企业融资金额的2%,对在“广东省高成长中小企业板”挂牌的民营企业按融资金额的3%,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东府办[2009]44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09〕4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四月一日东莞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为加快推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重点扶持一批综合实力强、成长性高、发展前景好的优质工业企业,着力推动其率先转型升级,市政府决定,在全市选取一批重点工业企业(具体名单另行发布),给予重点扶持。
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资金支持(一)补助企业研发经费。
对重点工业企业的研发经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该企业上一年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降低口岸基础设施建设专用资金收费。
对重点工业企业,东莞市口岸基础设施建设专用资金按80%收取,其余企业按90%收取。
(三)支持企业融资。
将重点工业企业全部纳入融资支持计划目录。
(四)鼓励企业并购重组。
重点工业企业在2009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期间在股权转让、合并等领域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只要符合相关条件,免征契税。
对重点工业企业内部重组(不包括企业破产)引起的土地使用权转移,不作为土地使用权交易处理;属于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凭有关土地登记资料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收取变更土地登记费。
从2009年-2011年连续三年,对重点工业企业集团在正常缴纳堤围防护费后,集团内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合计缴费金额超过50万元的,超出部分在下一年度全部返还。
重点工业企业对本市企业采用承担债务、购买、吸收股份等以控股方式实施并购重组(不包括关联企业间的并购重组),且重组后企业注册地仍在我市的,提供贷款贴息,贴息比例按折合年利率2%计算,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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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2〕9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东莞市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部署,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省政府《印发2012年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2〕1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加强财政支持(一)“十二五”期间,用好每年20亿元“科技东莞及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加大扶持力度,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设立研发机构,推进产业技术进步,鼓励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加强企业承接载体建设,推进产学研合作,加大科技资源和重大项目引进力度,配套资助纳入国家和省专项资金项目,促进中小微企业成长发展,培育其成为行业骨干和大企业集团。
(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二)依法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3000万元,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支持引导作用,扶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参展中博会。
(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三)利用好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根据经济形势,市财政设立相应的发展基金,用于引导和支持中小微企业。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23•【字号】东府办〔2018〕81号•【施行日期】2018.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办〔2018〕8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23日东莞市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进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行政审批程序,改善审批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专项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制审批,是指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建设工程项目的事项审批申请,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及所需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审批部门作出事项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审批部门以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开展建设工程项目事项审批的,适用于本办法。
实施主体包括市级审批部门以及承接市级审批权限的园区或镇级部门。
第四条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和法规,不会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重大民生利益等产生不可逆影响,并可通过后期监管执法予以纠正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事项,应当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
对于技术规范明确、中介服务市场成熟的技术审查类审批事项,实施程序性审查或直接备案。
其他采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事项,由审批部门通过制定清单明确并缩小审批项目范围,清单外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清单内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告知承诺制事项的范围,由市发改局、市政务服务办会同相关审批部门研究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0.24•【字号】东府〔2018〕128号•【施行日期】201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2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8年10月24日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上述主体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市场主体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是指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本办法有关住所的规定适用于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
集群注册托管企业及集群企业的住所登记,按照本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场主体住所应经登记机关登记;市场主体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之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条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材料、住所信息申报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市场主体住所的地址应当以公安部门设置的门楼牌号“标准地址”进行申请。
如房间未有标准地址的,应到当地门楼牌管理部门申请标准地址。
商场和商品交易市场中不是独立房间、没有标准地址的铺位或摊档,由商场和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参照门楼牌设置的相关要求,申请标准地址后,再申请登记。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5•【字号】东府办[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0〕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一月十五日东莞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根据《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东府〔2009〕5号)和《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的相关要求,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服务业是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服务业未来发展重点,是加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抓手。
第三条科技服务业资助经费由科技东莞工程财政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市科技局是鼓励发展科技服务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目标与任务第四条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的主要目标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政府引导,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大对科技服务业的扶持力度,以积极培育、大力引进为途径,以提高层次、壮大规模为重点,加快科技服务业的发展,争取到2015年,培育发展50家以上初具规模的骨干科技服务机构。
第五条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的主要任务:(一)发展科技咨询服务机构。
具体包括科技评估、科技招投标、科技情报信息、知识产权服务等机构。
(二)发展科技研发服务机构。
具体包括各类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行业技术创新平台、企业技术创新平台等机构。
(三)发展科技转化服务机构。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解决上市后备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解决上市后备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06.30•【字号】东府办〔2011〕77号•【施行日期】2011.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解决上市后备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1〕7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解决上市后备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关于解决上市后备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扶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积极推动企业上市,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东莞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
为妥善解决我市上市后备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困难,进一步调动企业上市的积极性,根据《东莞市鼓励科技企业上市暂行办法》(东府〔2007〕31号)、《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东府办〔2010〕9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帮扶上市后备企业明晰房产、土地产权(一)充分认识明晰房产、土地产权对推进企业上市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引导上市后备企业及早规范、明晰房产、土地产权,为企业成功上市打下坚实的基础。
(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二)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进行改制重组,对于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按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或增加资本金的方式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地产开发的除外)。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其资产作名称变更登记处理。
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上述情况,只要投资主体不变,企业提供税务部门免税证明及相关证件,可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若不能提供税务部门的免税证明及相关证件,按产权交易过户处理。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子女入学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子女入学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7.06•【字号】东府办〔2017〕91号•【施行日期】201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企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子女入学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2017〕9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子女入学资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6日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子女入学资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全面提升产业集约发展水平的意见》(东府〔2017〕1号)及《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行动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7〕11号)政策第二十条“保障教育资源”中“按试点企业规模每年向试点企业提供最多6个公办义务教育入学指标;试点企业已享有子女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入学指标的,数量在原有基础上翻一倍执行。
对试点企业骨干人才子女入读民办学校的,由政府通过购买一定数量优质民办学校学位的方式给予支持”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将试点企业倍增过程(3年或5年)中的财政贡献地方留成增长部分的50%或30%作为服务包资金额度。
政府用于补助试点企业骨干人才子女入读民办中小学校的相关费用可从服务包资金中据实列支。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严格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第四条市“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倍增办”)负责统筹、指导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骨干人才子女入学资助工作的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提供上一年度“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名单(含过往认定及新认定)、数据和购买民办学位需求;负责资金的申报、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7•【字号】东府[2011]98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的通知(东府〔2011〕9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东莞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会议精神,配合市委市政府建设金融强市的工作部署,加快企业上市步伐,打造东莞上市板块,推动经济社会双转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上市后备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我市,并经市政府发文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
第三条在“科技发展与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安排鼓励企业上市项目经费,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上市融资,优化企业规模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盈利能力。
第二章目标、原则与任务第四条按照“培育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做强一批”的要求,鼓励我市企业上市,并努力打造东莞企业上市板块。
第五条鼓励我市企业上市的原则是:(一)政府引导,政策扶持。
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企业上市过程中的引导作用,完善专门政策,安排专项资金,加强对企业上市的指导、扶持和服务。
(二)企业自主,市场化运作。
强化企业开展资本运营的意识与能力,遵循市场化运作规律,建立健全包括拟上市企业、证券经营机构和其他各类资本营运中介服务机构在内的市场化运作体系。
第六条鼓励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主要任务:(一)建立企业上市的工作机制。
进一步加大政府宣传引导力度,在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建立推动企业上市系列工作机制,积极构建企业上市的绿色通道。
(二)培育企业上市后备队伍。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0]62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0〕6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促进“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关于促进“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老字号企业所传承的独特产品、精湛技艺和经营理念,具有不可估量的品牌价值、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
老字号企业承载着优秀的中华民族文化,是新时期开展诚信兴商、弘扬商业文明的核心内涵和宝贵财富。
为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老字号企业振兴发展的重视程度,实施名牌带动战略,切实做好保护和促进“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保护和促进老字号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扶持老字号企业传承和发展信誉好、质量优的产品和服务,是满足居民消费需求、促进社会和谐、培育自主品牌的有效途径,继承和发扬老字号企业文化,对挖掘和深化我市商业文明和文化内涵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同时,引导老字号企业利用品牌优势做精做强,发展壮大,是走自主创新道路,培育自主品牌,实施名牌战略的具体表现。
由于历史原因和体制转换的影响,我市老字号企业在发展中遇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大部分老字号企业组织化程度低,体制、技术、管理落后,市场开拓能力较弱,发展后劲不足。
特别是长期以来,由于对老字号企业的重视和支持力度不够,缺乏合理的发展规划,保护措施不到位,继承和发展老字号企业传统特色技艺和文化方面缺少必要的政策支持,制约了老字号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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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
规程》的通知(2010)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东府办[2010]90号
【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06
【实施日期】2010.07.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的通知(2011)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的通知
(东府办〔2010〕9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会议和市政府关于《东莞市鼓励科技企业上市暂行办法》(东府〔2007〕31号)精神,加快我市企业上市步伐,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对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进行培育,实行政府统筹、自愿申报、严格审查、社会监督的原则。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上市后备企业是指注册地在东莞市,经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依据一定的基本条件和评价标准筛选出来,并经市政府发文确认的拟上市企业。
本操作规程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市府金融工作局、经信局、科技局、外经贸局、国资委、农业局等部门,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业企业的认定和资助申请。
市府金融工作局负责受理金融企业的申请;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局)负责受理内资工业商贸企业和信息产业企业的申请;市科技局负责受理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市外经贸局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市国资委负责受理市属全资和控股企业的申请;市农业局负责受理农业企业的申请。
企业申报过程中出现行业主管部门交叉的,由企业自愿选择申报部门;主管部门难以界定的,可以直接报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府金融工作局)。
第三条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和已上市企业的认定、核实、资助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认定
第四条东莞市主板(含中小板)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东莞市工商部门注册。
(二)企业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或者股份制改造正在进行中,且自申请日算起半年内可以完成。
(三)满足如下财务指标要求:
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2亿元;
3、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四)企业董事会已通过了有关企业上市的决议和制定了上市的具体计划,能提供前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与具有保荐资格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
中介机构已对拟上市企业出具了对企业上市分析的可行性报告,并已进场辅导。
(五)市行业主管部门初步同意其为上市后备企业,并出具推荐意见。
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鼓励发展的总部企业、工商纳税大户、50强民营企业和大集团企业,应优先推荐。
(六)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东莞市创业板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东莞市工商部门注册。
(二)企业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经营的主要业务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特别是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等领域的企业,以及其他领域中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性强的企业,或符合证监会关于创业板有关行业要求的企业,优先予以认定。
(三)企业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或者股份制改造正在进行中,且自申请日算起半年内可以完成。
(四)企业财务指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600万元,且持续增长;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300万,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3000万,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五)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1200万元。
(六)企业董事会已通过了有关企业上市的决议和制定了上市的具体计划,能提供前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与具有保荐资格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
中介机构已对拟上市企业出具了对企业上市分析的可行性报告,并已进场辅导。
(七)市行业主管部门初步同意其为上市后备企业,并出具推荐意见。
(八)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