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实施办法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22年版」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22年版」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xx年版】,欢迎阅读。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乡镇人民政府改为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本组织全体成员行使所有权,并以本组织的名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探索创新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构建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多财产权利的实现机制。
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资产产权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0.08•【字号】东府办〔2019〕54号•【施行日期】2019.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东府办〔2019〕54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8日东莞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为认真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府〔2018〕123号)有关要求,探索建立我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解决涉农资金管理体制问题,促进涉农资金使用由分散到集中、从低效到高效转变,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别是我市不设县一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探索建立我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
到2019年底,实现行业内涉农专项转移支付的初步统筹整合,其中由于涉农基建投资已经列入了全市基建统筹整合,继续按《东莞市财政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办法》(东府〔2017〕113号)执行;到2020年建立我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完善市本级财政与市直部门间、市直部门与镇街(园区)间的转移支付制度及相关政策措施,切实提升财政支农政策效果和支农资金使用效益。
二、推进行业内涉农资金整合(一)归并涉农资金专项。
在2019年编制2020年预算阶段,对重复的市级涉农资金予以清理整合,参照省级专项目录,将我市现有的涉农资金融入到农业产业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攻坚、生态林业建设、农业救灾应急和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非基建)等6大类,相应制定市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专项目录(详见附件1),明确每类资金牵头部门,实行动态调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等负责,2019年基本完成,2020年逐步完善)。
东莞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

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我市土地管理,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有效保障农民集体及农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征地公告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4〕110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以及做好征地类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7〕10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使用范围) 依法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实施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市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是征地工作的法定实施主体,主要负责审定拟征收土地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审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第四条(镇街政府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是征地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做好征地报批前期工作及征地批后实施具体工作。
征地报批前期工作包括:征地红线的拟定工作;拟征土地的现状调查工作;向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相关权利人做好征地动员工作;协助做好征地预公告和批前听证工作;组织拟征收土地的报批材料,并对报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征地批后实施具体工作包括:协助市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具体发布工作;完成补偿登记、支付征地补偿费、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及养老保险费;依法缴纳征地报批相关税费;指导和监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和使用征地补偿款项.第五条(市国土局职责)市国土资源局是征地报批工作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全市征地报批材料的审核、汇总及上报工作;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做好征地报批和实施工作;制作征地预公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协助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联合市社会保障局组织批前听证工作.第六条(市公证处职责)市内各公证处依申请对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情况进行公证.第七条(市财政局职责)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各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预存和支付,保证专款专用,保障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的合法权益。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9•【字号】东府办[2013]40号•【施行日期】201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3〕4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29日东莞市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为减轻村(社区)经济负担,促进村(社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镇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12〕24号),从2013 年起,我市从市镇(街)参与税收分成收入中切块5%,设立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补助村(社区)目前负担的治安、环卫、行政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开支。
为做好切块资金的分配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为统领,合理划分市、镇(街)、村(社区)三级事权和财权,按照“保基本、保必须”的原则,逐步推进由市和镇(街)统筹承接村(社区)负担的治安、环卫、行政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支出。
二、基本原则(一)保证基本,保证必须。
在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规模有限情况下,优先保证村(社区)的治安、环卫和行政管理基本的、必须的支出,核定各公共事项的补助标准。
(二)逐步推进,逐年提标。
对村(社区)治安、环卫和行政管理的补助标准随着财政税收收入增长同步增加,逐步推进治安、环卫和行政管理实现镇(街)统筹、市镇(街)两级负担。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的通告-东府[2012]96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的通告-东府[2012]96号](https://img.taocdn.com/s3/m/f6f85405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93.png)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的通告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工作的通告(东府〔2012〕9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东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负责组织本辖区内权属界线调查工作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申报工作。
三、登记范围:我市辖区内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均属本次登记范围。
四、登记对象:全市每个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五、登记时间:受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申请期限至2012年12月31止。
六、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一)土地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明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五)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七、注意事项:(一)申请人申请土地确权登记,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二)申请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席现场指界并办理申请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手续;(三)各镇(街道)国土资源分局为土地登记的收件地点;(四)各镇(街道)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将宗地情况、权属审核结果和拟登记结果在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6•【字号】东府办[2012]128号•【施行日期】2012.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2〕12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统筹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统筹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快推进协调发展、整合资源、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完善集体经济管理体制,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镇村集体经济管理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试点经验,现就推进我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统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统筹管理的目标、任务和要求(一)改革目标贯彻市委、市政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的部署要求,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转变发展方式,整合村(社区)村(居)民小组(以下简称“村组”)两级资源,加强监督管理,节约管理成本,促进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做大做强和持续健康发展。
(二)改革任务通过组级经济撤并和组财村管等体制改革,转变村组各自为政、分散发展的模式,减少管理层级,提高管理效能,堵塞管理漏洞。
通过改革,2014年底前全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基本实现统筹发展。
(三)原则要求1、依法依规,民主决策。
以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为准绳,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策为前提,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依法依规推进改革。
改革不改变股权固化、按股分红的股份合作经济基本制度。
2、保障权益,确保稳定。
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集体成员利益合理兼顾,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农村社会秩序持久稳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8•【字号】东府[2013]14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2013〕14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8日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的交易管理,规范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推动集体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关于深化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村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粤办发〔2011〕21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发包,厂房、商铺、专业市场出让、出租、发包,以及其他集体资产的出让、出租、发包等流转行为。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集体资产交易程序和要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公开、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市农业局统筹协调全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工作,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建设和管理全市集体资产交易网络平台,指导和监督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
第五条镇街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镇街集体资产交易的指导、审查和监督工作。
各镇街指定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服务机构)为集体资产交易提供中介服务。
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有固定的交易场所,配备投影仪、视频监控等设施。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更名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更名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8•【字号】东府办[2011]142号•【施行日期】2011.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更名登记操作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1〕14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更名登记操作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更名登记操作办法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07〕9号)精神,为妥善解决管理区改村委会、“村改居”、股份合作制改造等农村管理体制改革中的遗留问题,进一步理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更名登记,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办法:一、原则要求(一)尊重历史,保持衔接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更名前后的资产权属主体没有实质改变,从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出发,采取直接更名方式办理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更名工作,进一步理顺关系,规范登记主体,衔接农村集体有关业务。
(二)各负其责,减轻负担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更名源于政府推动的农村改革工作,原登记在管理区、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名下的土地、房产权属无偿划转至股份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义下的,国土、房管部门按更名登记办理;集体资产产权更名费用中,属于市、镇街财政收取的费用,一律减免;属于农村集体改变原产权证登记状况,如房屋改建和加层、用地面积变化等导致增加测绘费用的,由农村集体自行负责。
房屋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没有重大变化的,更名前的测量、图纸等相关登记资料继续使用,尽量减少工作量和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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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府令第63号《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黎桂康二○○二年十月十四日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生产资料属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平调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并不得向其乱摊派。
第四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自觉接受上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管理和审计监督,接受社员群众、监事会的民主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 —2— 第五条 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和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是市、镇人民政府管理经联社、经济社两级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和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组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进行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由有选举资格的社员选举产生。
经联社级代表人数占总户数10%左右,但不得少于30人,可按比例由各经济社选举产生。
经济社级代表可由各户家长组成。
第七条 理事会由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联社理事5-7人,经济社理事3人。
根据我市农村的实际情况,经联社理事会成员原则上由支委、村委兼任,理事长由村委会主任或支部书记担任;经济社理事会成员由村民小组干部兼任,理事长由村民小组组长担任。
第八条 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应挑选思想品德好,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具备一定文化水平,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的人参加。
理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同级监事会。
第九条 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换届与—3— 村委会、村民小组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年初要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按照量入为出、增收节支的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经济收支计划。
计划内容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购置与处置、基建投资、经营收支、公益开支、福利分配等。
计划的制定要充分发扬民主,由理事会召集有关财务人员参加,监事会人员参与。
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的审查。
经镇区审查后,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召开社员或社员代表会议进行讨论,通过后才能实施。
第十一条 市、镇两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
经联社一级实行每月分析报送制度,镇区一级实行每季分析报送制度。
第十二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性与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比例要恰当。
原则上,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占固定资产总额的比例控制在30%以内,资产负债率要控制在50%以内。
新建项目投资,要进行可行性分析,由集体讨论决定。
不得进行借款建办公大楼、购置小汽车等非生产性投资。
—4— 第四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执行帐款分管制度。
配备出纳员,负责管理现金、银行存款的收支和保管工作,并建立岗位责任制。
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现金管理规定,集体款项必须存入开设的银行支票帐户,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收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得超过1千元。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银行存款和帐户的管理。
支票、存折、印鉴等应该实行专人保管和使用(但支票和印鉴不得一人兼办),并做好专项登记。
每月与银行、信用社核对帐目。
不准出租出借银行帐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套取银行信用。
第十四条 因公事暂借款,必须由会计填写借领款单,按程序审批后领取。
业务终结要及时清还,超过30天要由会计入帐。
出差借用款,回单位3天内要结清。
原则上不得个人借用公款,确因特殊经济困难需要借用的必须经理事会批准,所借出款必须明确归还日期,借款时间超过3个月的,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息。
干部年内预支报酬不得超过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
—5— 第十五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收取款项时要手续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三联根收款凭证,并及时入帐。
第十六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会人员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日清月结,帐款相符。
出纳员每月5日前要将上月单据和存折、库存现金和有关资料报送会计清点审核。
会计入帐前,要核对收入单存根。
各项开支单据必须经监事会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核销入帐。
第十七条 要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
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买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等。
有价证券由出纳员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被拖欠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催收措施。
要根据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定期向欠款单位和个人发出书面通知,必要时应通过司法程序追讨。
对确实无法追回的债务,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而产生的呆帐坏帐,需报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经本组织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后核销。
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
有关责任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存货的保管、领用制度。
存货入库时,由会计填写入库单,保管员根据入库单清点验收,核对无误后入库;出库时,由会计填写出库—6— 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出库单出库。
要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经济林木、农田基建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要设帐登记,入帐价值按财政部、农业部颁布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的规定执行。
每年决算前要对全部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实地盘点,核对帐实,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由集体购买、干部个人保管使用的财物,要做好登记,落实责任,核定费用标准,定额使用。
干部离任要及时将所使用集体物品交回集体处理。
第二十三条 超过 5 万元的基建工程,要经理事会集体讨论,进行公开投标,并在投标前5天贴出公告,投标结果要及时向群众公布。
基建工程完工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要有理事会、监事会、工程主管等人员参加。
验收通过后将有关资料交会计进行结转固定资产等帐务处理。
在建工程要有专人监—7— 管,依照合同,保证施工质量。
第二十四条 用于生产经营、管理以及闲置的固定资产须提取折旧。
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按不动产5%、动产10%的综合折旧率计提折旧,计入当年有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发包给承包者经营的,要合理确定承包金,明确承包者对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管理,并督促承包者及时缴交承包金。
承包者不按承包合同的规定交纳承包金的,集体应向其收取违约金,或经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裁定,将固定资产收回。
承包者损坏的固定资产要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按质论价,由承包者赔偿。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资产原值在50万元以下的,由经联社理事会研究决定,超过50万元的,要报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经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 开支标准和审批权限 第二十七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由经联社研究指定一名理事负责审批,确定开支审批权限。
在规定审批权限内的开支,由指定的审批人审批;超过审批权—8— 限的,在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做好会议记录的基础上,由指定的审批人签字后执行。
经联社生产性开支,购建50万元以内固定资产和10万元以内非固定资产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超过以上限额的要由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经联社的非生产性开支,5000元以下由指定的审批人审批;5000元-10万元由理事会讨论决定;10万元以上由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接待费开支实行总量控制。
接待来宾本着热情待客、勤俭节约的原则,不得铺张浪费。
原则上,就餐标准控制在每人50元以内。
纯收入超过100万元的经联社,接待费要严格控制在上年纯收入5%以内;纯收入不足100万元的经联社,接待费不得超过4万元。
确实需要超过接待费控制标准的,要向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交报告,经审查同意后方能实施。
对不按规定开支,造成接待费超过限额的,超额部分的50%从当年干部报酬总额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各项收支要取得合乎规定的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内容:凭证名称、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财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外来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发出单位公章和填制人签章。
严格控制自制原始凭证的使用范围,在确实无法取得外来凭证时,自制原始凭证(支出证明单、借领款单)必须—9— 由会计填制,有经办人或收款人、证明人和指定的审批人签章。
各项支出单据要统一使用和加盖支出单背书章,注明开支用途、经手人、验收人、证明人,经指定审批人审批后才能报销。
对不合手续的开支,出纳有权拒付。
第三十条 经联社下属单位、经济社的开支标准和审批制度由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和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
第七章 收益分配 第三十一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前要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第三十二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纯收入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纯收入总额=发包收入+直接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其他业务收入- 发包费用- 直接经营费用- 管理费- 营业税金- 其他业务支出。
发包收入是指农户和承包单位因承包集体土地、果园、鱼塘、厂房及其他集体资源上交的承包金; —10— 直接经营收入指直接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投资收益是指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和债券利息扣除投资损失后的余额;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存款利息收入、违约罚款收入、行政事业收费等; 发包费用包括发包资产的折旧、维修费等支出; 直接经营费用指实现直接经营收入应负担的产品、商品、劳务成本; 管理费指用于管理方面支出,包括接待费、会议及旅差费、办公用品及维修费、书报费、电话费、机动车费、水电费、其他人员报酬、用于管理的固定资产折旧维修、提取坏帐金及无形资产摊销费等; 其他业务支出包括借款和集资的利息支出(应摊入在建工程核算的除外)、违约罚款等支出。
第三十三条 各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合理的分配控制标准,对集体分配进行分类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