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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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XX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XX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全市统一规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农村基层廉洁建设,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7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等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联合社及其所属的经济实体。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进行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作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可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三)农村集体筹资筹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农村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债权;(五)农村集体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六)农村集体接受国家无偿划拨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捐赠的资产;(七)农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八)农村集体企业经营权;(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其他资产。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4•【字号】东府[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东府〔2008〕3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今年,我市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期届满,根据相关法规和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要进行换届选举。

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09号)和《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令第92号)精神,现就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换届选举的任务要求农村集体经济是我市增加农民收入、维持基层运作、保障农村稳定的主要物质力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的载体。

要通过换届选举,进一步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理顺党组织、自治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为促进集体经济持续发展、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一)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

要通过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进一步深化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集体经济体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转型。

(二)理顺党组织、自治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

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立健全在村(居)党组织领导下的协调高效的集体经济管理运营机制。

在一般的村(居)委会,提倡村(居)“两委”成员与理事会成员合理交叉任职,股份经济联合社理事长由村(居)党组织书记兼任,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由村(居)民小组长兼任,股东代表大会与村民代表会议、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与村民主理财小组一套人马管理。

在城镇中心区和城市化程度高的居委会,根据城市社区建设实际需要,倡导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与居委会成员分开任职,以便居委会干部集中精力进行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理事会干部集中精力发展经济。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干部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干部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干部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02•【字号】东府〔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干部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2011〕2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农村干部薪酬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薪酬构成第三章基本工资第四章当年绩效工资第五章任期绩效工资第六章补贴和津贴第七章薪酬的来源和发放第八章薪酬的扣减第九章附则东莞市农村干部薪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干部薪酬管理,防止不同地区农村干部薪酬收入差距过大,提高农村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推动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的干群关系,根据《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和《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干部,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社区)“两委”成员及股份经济联合社理事会成员。

各村(社区)农村干部的具体人员,由镇(街)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社会事务部门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核定。

第三条农村干部薪酬坚持与集体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当地居民收入水平相联系、与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相挂钩的原则,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保障、激励和导向机制。

第四条农村干部薪酬管理,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薪酬构成第五条农村干部的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补贴和津贴三部分构成。

第六条农村干部的绩效工资,分为当年绩效工资和任期绩效工资。

第七条农村干部的当年绩效工资,分为经济发展绩效工资和社会公共管理绩效工资。

第八条集体经济运营与社会公共管理合一的村(社区),农村干部薪酬采取“基本工资+当年绩效工资+任期绩效工资+补贴和津贴”的构成方式。

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规章制度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农村的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的管理,保障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增值,提高集体经济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一、财务管理制度(一)财务收支预算制度每年年初,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上年收支情况和本年度发展计划,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方案。

预算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调整,需重新履行上述程序。

(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支,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日常开支由经手人注明用途并签字,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重大开支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三)财务公开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将财务收支情况向全体村民公开,接受村民监督。

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各项收入和支出明细、资产负债情况、收益分配情况等。

公开时间为每季度末或半年末,公开地点为村政务公开栏。

(四)财务审计制度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进行审计,审计内容包括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收益分配情况等。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资产管理制度(一)资产清查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清查的内容包括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存货、债权债务等。

清查结果要及时登记入账,并向全体村民公布。

(二)资产台账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资产台账,对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使用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

资产台账要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三)资产购置和处置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购置资产,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资产处置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价值较大的资产处置须经评估和公开拍卖。

农村集体三资交易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交易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交易管理制度一、引言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

为了更好地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的作用,保护集体资产,促进村民经济收入增加,需要建立健全的三资交易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三资交易管理的背景、意义、目标与任务、基本原则和内容、操作机制、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背景农村集体三资包括集体资产、集体收益和其他资产。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农村集体经济正面临着更加复杂的市场环境和经营管理问题。

一些乡村集体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处理三资交易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集体资产流失、集体收益减少、损害了广大村民的切身利益。

因此,建立健全的三资交易管理制度,对于保护农村集体资产、促进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广大村民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意义1. 保护集体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是农民的共同财产,它的来源主要有三种:一是集体经济积累,二是国家的资金投入,三是村民的集体劳动创造。

建立三资交易管理制度,有利于规范资产处置行为,保护集体资产。

2. 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三资交易管理制度是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高村民经济收入的重要手段。

通过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可以引导和规范集体资产的流动和利用,促进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3. 维护村民权益。

村民是集体经济的参与者和受益者,他们的权益需要得到保障。

建立完善的三资交易管理制度,有利于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村民的参与和民主管理。

四、目标与任务建立健全的三资交易管理制度,需要实现以下目标和任务:1. 明确三资交易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建立健全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公开透明。

2. 规范资产流动和利用的程序,加强对资产流出的监督和管理。

3. 加强对三资交易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交易行为,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4. 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反规定和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五、基本原则和内容1. 坚持公开透明原则。

三资交易的决策和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几点建议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几点建议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几点建议作者:暂无来源:《农民致富之友(上半月)》 2014年第6期曹淑连农村集体“三资”是农村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更是农民群众关注的焦点。

几年来,我街在“三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随着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农村“三资”管理方面仍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以多年的工作经验,下面就加强农村“三资”管理谈几点建议。

一、完善农村集体“三资”动态管理体系1、领导机构。

“三资”管理体系由党委政府牵头,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组成农村“三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以党工委书记任组长,办事处主任为副组长,经管、信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作的安排部署、指挥调度、考核奖惩。

2、工作机构。

以农村经济管理中心为依托,组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由纪工委书记兼主任,全面负责农村集体资金账目、资产资源处置、物品采购等管理和监督,督促村级开展民主管理的财务公开。

3、监督机构。

各村选举出“三资”管理小组,在“三资”的购建、处置、管理、公开等方面实施全方位的监督。

二、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章制度各级政府应结合当地农村“三资”管理实际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农村“三资”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村“三资”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制度约束,切实加强农村“三资”管理。

1、建立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建立财务收入管理制度。

村级组织向单位或个人收取款项必须统一使用农经部门专用的收款收据,否则不得入账。

建立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财务开支事项发生后,必须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支出审批单”,由主管领导及主任签字。

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

做好村集体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

建立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明确各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

建立财务公开制度。

公开内容要全面,公开时间要及时,公开方式多样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经营管理制度第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的职责:1、执行股东(成员)大会或者股东(成员)代表大会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决议、决定;2、依照法律、法规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经营管理属于本组织股东(成员)集体所有的经营性和资源性资产;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3、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本组织集体资产的权利;4、享有集体资产产权、获得集体资产和依法确定由集体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的经营收益;5、发包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及其他资产;6、经营管理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及上级拨给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有关生产经营的资产和资金、各级财政预算安排配套的扶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补助资金、整合使用的各种财政专项资金、扶贫专项资金、各有关帮扶单位和社会团体资助、捐赠的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资金;7、定期公布集体资产的运营状况,接受区镇(办)农经部门、财政部门及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8、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镇(办)的指导和监督;接受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及股东(成员)的监督;9、负责集体资产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东(成员)大会或者股东(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1、年度财务预算、决算;2、确定或者改变集体资产经营方式;3、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4、决定重大生产投资或者大额举债;5、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开支;6、年度收益分配方案;7、其他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方式经营。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明确经营目标和经营责任,制定经营方案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照《陕西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合理确定承包金或者租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为加强村民委员会、村小组(以下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议制度》、《云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及人员管理办法》及《云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保障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文山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是指农村集体拥有的固定资产、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第三条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委托代理服务,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村财务会计委托代理制的基础上,以街道办事处、乡(镇)财政所村级会计服务中心为依托,成立街道办事处、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以书面形式将“三资”委托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三资”委托代管服务中心,由其按照一定的原则、方法和程序对村集体“三资”进行代理服务;指导、监督资金使用、资产处置和资源发包。

街道办事处,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性质为非经营性服务组织。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成立由街道办事处责任、乡(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纪检、司法、财政、农业等相关人员参加的“三资”代理服务领导组织,领导和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三资”委托管理理服务中心的代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实行三种管理方式,即资金委托代管、资产统一监管和资源联合协管,采用两套工作流程,即资金、资产和资源监管流程。

第六条“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必须保证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存入村级“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资金收入专户,统一管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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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利益,促进农村稳定,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修正案〉的决定》、《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股份经济联合社以及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会成员,参与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的村(社区)“两委”成员和村(居)民小组组长、副组长(以下统称农村干部)违反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干部违反本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以下简称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办法组织落实追究责任。

第二章责任追究形式第四条违反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责任追究形式:(一)责令改正;(二)通报批评;(三)扣减薪酬;(四)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五)移交纪检部门处理;(六)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扣减薪酬或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的,应同时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条责令改正是指要求农村干部在限定的时间内纠正违规行为。

因客观原因不能纠正违规行为的,农村干部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违规行为影响。

第六条通报批评的方式包括: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印发文件或简报全市通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印发文件全镇(街道)通报;在被通报批评村(组)的财务公开栏张贴通报文件,张贴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第七条扣减薪酬的方式包括:执行责任追究机构为批核干部薪酬机构的,直接批核扣减;不是批核机构的,建议批核机构扣减。

第八条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的意见主要有:罢免理事会成员、变更或撤销农村干部经济管理职权、赔偿集体经济损失等。

第九条农村干部受到责令改正以外的责任追究处理的,取消当年参评市、镇(街道)行政单位评选经济管理类先进个人的资格;主要负责人受到责令改正以外的责任追究处理的,取消所在单位当年参评市、镇(街道)行政单位评选经济管理类先进单位的资格。

对屡次违反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农村干部,属党员的,按党纪追究责任,屡犯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由镇(街道)党委按程序撤销其党委(支委)委员资格,并不同意其列入下一届党委(支委)、村(居)委会成员及理事会成员建议人选;非党员的,镇(街道)党委可不同意其列入下一届村(居)委会成员及理事会成员建议人选。

第三章责任界定第十条违反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农村干部,按照其工作职责及职责履行情况分为: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是指在其具体负责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当事人;(二)主管责任人是指在主管领导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管工作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承担领导责任的当事人。

第十一条集体决策导致违反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参与决策的农村干部均为主管责任人。

经会议记录证明决策时持反对意见的除外。

第十二条农村干部执行单位主管领导或集体决策时,认为决策违反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可以向单位主管领导或集体提出意见。

单位主管领导或集体不改变决策的,执行后果由单位主管领导或集体负责。

第十三条被责任追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责任追究的;(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的;(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第十四条农村干部主动、及时纠正过错,未造成集体经济损失和重大不良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违反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行为发生的,不予责任追究。

第四章责任追究范围第十六条未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擅自实施下列任一经济事项的,对直接责任人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建议股东大会处理:(一)通过、修改本组织章程;(二)选举和罢免股东代表;(三)审议、决定本组织的合并、分立和解散;(四)其他须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十七条未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擅自实施下列任一经济事项的,对直接责任人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一)年度预算、收益分配决算方案、土地流转、借入款项、应收款项减免、坏账核销;(二)大额资产发包、出租、变卖、出让等交易项目;(三)超出理事会决策权限的项目投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非生产性开支等事项;(四)其他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重要经营管理事项。

第十八条实施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经济事项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更改的,对直接责任人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

第十九条未经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擅自实施下列任一重大事项的,对直接责任人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扣减薪酬,扣减金额为当年干部薪酬绩效工资的10%-20%:(一)制定和修改的章程;(二)年度预算和收益分配决算方案;(三)股份分红事项;(四)集体土地款的使用;(五)大额和重要资产的交易事项;(六)土地流转、新增借款、坏账核销、大额项目投资、大额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的民主决策程序;(七)农村干部薪酬;(八)其他按规定需审查的事项。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审查通过的重大事项内容执行重大事项的,视同重大事项未经审查通过,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或第十九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集体资产交易未按规定进行的,对直接责任人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

第二十二条未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擅自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下列任一经济事项的,应责令直接责任人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一)按规定由理事会决定的生产性项目投资;(二)按规定由理事会决定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三)按规定由理事会决定的非生产性项目投资或非生产性开支。

第二十三条在合同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直接责任人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一)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发生经济活动时,未按规定签订书面合同;(二)未按民主决策程序要求擅自签订合同、变更合同或合同期满续约;(三)重要合同没有征询法律等专业人士的意见;(四)多页合同没有加盖合同当事人骑缝章;(五)合同需续约或需变更合同条款时,在原合同中更改或仅作口头商定,没有及时重新签订或补签书面合同;(六)合同签订后,未及时将合同原件交档案管理员保管。

第二十四条在债权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直接责任人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一)违规出借公款;(二)未采取有效措施追收欠款,致使应收款大幅上升或形成大量坏账;(三)未按规定及时结清暂借款。

第二十五条在建设工程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直接责任人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一)未按规定对建设工程预算;(二)未按规定对应公开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投标,或通过肢解等方式规避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三)超预算的建设工程,未按规定履行招标投标、签订合同等程序;(四)违反合同约定多支付工程款;(五)未及时组织验收已完工建设工程;(六)未按规定邀请监事会参加建设工程验收;(七)验收后未及时将有关资料交会计,致使无法处理相关账务。

第二十六条在债务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直接责任人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一)向个人或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新增借入款项;(二)为个人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全资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未按规定对土地收入款项、财政支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的,应责令直接责任人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

第二十八条未按规定实行开支审批制度的,应责令直接责任人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

第二十九条接待费超过控制总额且未按规定经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的,扣减全体农村干部的薪酬,扣减标准为全体农村干部按薪酬比例分摊超额部分的50%。

第三十条农村(社区)干部薪酬和补贴发放管理中,未按市、镇(街道)农村干部薪酬管理规定及核批标准超额发放的,应责令直接责任人改正,追回超额款项,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未经过批准,农村干部用公款到国外、省外参观考察的,应责令直接责任人改正,退回款项,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未按要求及时做好财务公开的,应责令直接责任人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未组织委派会计列席集体经济组织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的,应责令直接责任人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

第三十四条未回应监事会的意见和建议的,应责令直接责任人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

第三十五条在财会档案管理中,农村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直接责任人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一)遗失或损毁财会档案;(二)未经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批准,擅自销毁财会档案。

第三十六条未按规定刻制、保管、使用公章的,应责令直接责任人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

第三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未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致使农村干部以外的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给集体经济组织带来损失的,应责令直接责任人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

第三十八条未按审计报告要求做好整改的,应责令直接责任人改正,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农村干部违反集体资产管理制度,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视情节轻重追究主管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农村干部涉嫌违反党纪的,移交纪检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对于其他违反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责任追究程序第四十二条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包括农村审计机构)根据举报开展调查或实施审计、检查等发现违规行为的,由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并实施处理,处理结果报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根据举报开展调查或实施审计、检查等发现违规行为的,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作出处理。

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农村干部被追究责令改正的,要在限定的时间内向处理部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处理部门应将整改报告作为追究文书的附属材料进行归档。

第四十五条建议股东(代表)大会处理的程序:(一)召开股东(代表)大会;(二)通报干部违规情况;(三)听取违规干部对违规事项的解释;(四)提出处理意见;(五)组织表决处理意见。

第四十六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被处理人可向作出决定的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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