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罗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试行)(可编辑修改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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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我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以及《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博罗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试行)。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社区)集体资产是指我县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含《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八条所列的 10 类资产)。

本制度所称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包括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经济社)。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经联社、经济社及集体经济组织下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居)党组织的领导和村(居)委会的管理下,依法对集体资产享有独立经营管理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平调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并不得向其乱摊派。

第四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其集体资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制度建设与业务管理并重。业务管理上,以票据等为凭证进行记账,并在全县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上同步录入记账。

第六条农村(社区)集体资产列入税务登记管理,依法提供财务会计报表,依法向税务机关登记土地、房产等信息,视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益情况按照税收法规相关要求依时纳税申报。

第七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因下列情形办理非交易性质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县级有关部门免收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税收优惠等政策:

(一)集体资产登记主体由村民自治组织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登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二)因行政区划调整或者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等情形引起变更登记的;

(三)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等情形引起变更登记的。

第二章监督机构

第八条依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镇(街道、管委会)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农资办)负责监督本镇(街道、管委会)经联社、经济社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具体工作,并对经联社下列重大事项进行审查:

(一)制定和修改的章程;

(二)年度经济收支计划和收益分配方案;

(三)超过控制标准的接待费开支;

(四)土地基金的使用;

(五)村(居)两委及经联社工作人员的报酬;

(六)土地流转、借入款项、坏账核销、长期及固定资产处置的民主决策程序;

(七)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镇(街道、管委会)农资办对经济社有权对下列重大事项进行审查:

(一)制定和修改的章程;

(二)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三)超过控制标准的工作餐费开支;

(四)土地基金的使用;

(五)土地流转、借入款项、坏账核销、项目投资、长期及固定资产处置的民主决策程序;

(六)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成立股东(成员)大会、股东(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股东(成员)大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股东(成员)组成。股东(成员)大会至少每三年召开一次。经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成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成员)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

(二)土地承包方案、集体资产产权量化折股及股权配置方案;

(三)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等费用的分配方案;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解散;

(五)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

(六)其他应当由股东(成员)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股东(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由股东(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经联社股东(成员)代表人数应占股东(成员)总人数 3%左右,经联社的股东(成员)代表可在村委换届时,由选举出来的股东(成员)村民代表兼任,实行一套人马管理,也可按比例由各经济社选举产生。经济社股东(成员)代表可由各户推举一名股东(成员)组成,或由经

济社股东(成员)大会或全体户主选举产生。股东(成员)代表人数一般不得少于十五人。股东(成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以及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

(二)集体资产经营目标、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案;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四)经济项目投资、公益项目投资;

(五)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以及预留公益金、公积金;

(六)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常务决策和管理机构,在当地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集体经济组织日常资产营运和管理,成员 3-7 人。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负责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集体资产的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的申报;

(五)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提交工作报告;

(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监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监督机构,在当地党组织的指导下,由股东(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成

员不少于 3 人。应当挑选思想品德好,年富力强,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具备一定财会知识和文化水平,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的人员参加。村(居)两委、理事会成员、财会人员及其近亲属应当回避,不得参加同级监事会。村一级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可以兼任经联社监事会,实行一套人马管理。经济合作社在小组换届的时候必须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监督规程,对理事机构执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以及集体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执行公开制度等情况;

(三)列席理事机构会议,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向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提出监督工作报告和建议;

(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理事机构及其成员的违法行为;

(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股东(成员)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有过半数股东(成员)参加会议,并获得到会股东(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才能有效。股东(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股东(成员)代表参加会议,并获得到会股东(成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有效。

第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股东(成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股东(成员)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 天内组织召开股东(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股东(成员)大会、股东(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可分别与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村(居)支委、村(居)监事会实行一套人马管理,其换届可与村(居)支委同步进行,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农村集体的土地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土地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各村(居)要珍惜土地、合理合法使用土地、严格按规定用地。

第十九条凡改变土地用途,出租、出让土地的,需报镇(街道、管委会)国土所审核后,由镇班子讨论后,由镇(街道、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并报镇(街道、管委会)农资办备案。商住用地原则要公开投标,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否则,作非法用地处理。

第二十条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发展扩大再生产和社会保障,不准用于福利分配。

要加强对土地流转收益款项的管理,要求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土地基金专户,及时将收取的款项存入专户。土地基金经镇(街道、管委会)农资办审查同意,并经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使用。

存入土地基金专户的款项包括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出让、转让的收入以及一次性收取的租赁期限在 10 年以上的出租收入。

第四章工程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一条村、组所属固有和投资的建设项目,必须报镇(街道、管委会)的分管领导同意后,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确定承建单位。招投标具体做法按省、市、县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由个人决定工程金额和指定工程队承建。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把好工程建筑质量关,严格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工程量或违反合同付款原则提前支付工程款以从中牟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工程款的支出,一律使用财税部门开出的票据,不准自制白头单以预支的形式抵付。

第二十四条基建工程必须进行预算。超过 5 万元(或各地依据实际自行确定数额)的基建工程,应当经理事会集体讨论,按市、县、镇(街道、管委会)规定进行公开招投标,并在招投标前五天贴出公告,投标结果应当及时向群众公布。超过 50 万元(或各地依据实际自行确定数额)的,上报县、镇(街道、管委会)招投标中心公开投标。严禁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预算外的基建工程,应当按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公开招投标、签

订合同等程序处理。在建工程应当有专人监管,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第五章会计核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使用统一的财会软件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的每笔经济业务都必须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内容:凭证名称、日期、填制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财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外来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发出单位公章和填制人签章。

严格控制自制原始凭证的使用范围,在确实无法取得外来凭证时才能自制凭证。支出证明单、借领款单、各种发放款项的签收单等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由会计填制,注明款项的用途和未能取得外来凭证的原因,由经办人或收款人、证明人和指定的审批人签章。

第二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实现资金收入时,应当使用发票或镇(街道、管委会)统一规定的三联根收款收据,并建立健全票据领用、使用、核销和稽查制度。

收入票据必须由会计填写,交出纳收款。开出的收入票据当月无法收到款项的,出纳要将未收款的收入票据交回会计作废并办理核销。会计每月要填报收入票据的领用、使用和核销情况,交镇农资办或有关机构稽核。

第二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出纳每月(季)5 日前要结清上月(季)账目,编制一式三联的现金、存款报告单,并连

同分类整理好的上月(季)收支单据、库存现金、借领款单、银行对账单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会计报账。会计要对照现金、存款报告单,审核所有收支单据、清点库存现金、核对借领

款单和银行对账单,并核销当期开出的所有收入单据。核对

无误后,会计、出纳要在现金、存款报告单上签名。原则上,

出纳结账后手上无单据。

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镇(街道、管委会)代理移交表一式三份,交镇(街道、管委会)代理记账中心,中心根据该组织交来的会计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签移交表认可,交二份给该经济组织。一份用于财务公布,一份存档。

第二十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规定设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和各种必要的

辅助账簿。镇(街道、管委会)代理记账中心确认无误后,打印在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第三十条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必须定期将银行存款

的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将每月的银行对账单附在当月会计凭证内,以便稽查。

第六章预、决算方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经联社、经济社每年年初必须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年度自每年 1 月1日至12 月31 日止。

第三十二条预算方案应根据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一切正常收支必须纳入预算范围,不得隐瞒、少报;也不得将上年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依据。

第三十三条预算必须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理财原则进行编制,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三十四条预算计划必须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编制。经联社预算计划报镇农资办审核,经济社预算计划报村委会审核,经审核批准后,由股东代表大会通过实施。经批准的预算案一般情况下不得调整。

第三十五条经联社、经济社每一项预算在年度内,至少两次向股东(成员)代表大会报告预、决算执行情况,接受股东、镇农资办及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决算方案由经联社、经济社会计人员在年度终结后依法、准确、完整地编制,并向股东(成员)公布。

第七章经营管理合同制定

第三十七条农村集体经营管理活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以经联社或经济社的名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授权委托人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要符合法律规定。拟定完毕,要提交理事会研究决定,属于重大经济事项的,必须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合同正式签订后,要及时公布。

第三十八条合同条款应当规范、清晰。重要合同应当

征询镇(街道、管委会)司法所专业人士的意见,由镇(街道、管委会)农经服务中心把关。

第三十九条合同需变更或期满续约的,要经理事会研

究决定。续约或变更条款,应当及时重新签订或补签书面合同,不能在原合同中更改。

第四十条要及时做好合同签订、变更及其兑现情况的

登记工作。所有合同应当由专人专柜统一保管。原则上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合同原件,会计留存复印件。没有档案管理员的,由会计保管合同原件。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

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农村集体土地和房屋

等资产的承租期不得超过二十年,并且在订立合同时,依照

承租期限的长短和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给租金设置一

个合适的增长比率,所以不能把多年出租的资金一次性收取。

第八章现金、银行存款管理

第四十二条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对公账户,不得以私人名义开户。

第四十三条支票印鉴必须分开保管,并做好使用登记,严禁将支票和所有印鉴由一人保管,严禁将支票预先盖好印鉴。

第四十四条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现金管理规定,集体款项必须存入开设的银行对公帐户,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坐收坐支,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库存现金过夜不得超过 5000 元。

第四十五条原则上不得公款私借。股东(成员)确因特殊生活困难需要借用的,必须经理事会批准,所借出款项必须明确归还日期。

第四十六条规范业务借款。凡因公务要暂借公款的,必须由借款人填写借款单,按程序审批后领取。业务终结时要及时清还,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 30 天,情况特殊,超过 30 天时间仍未能与财务结算的,要说明原因,会计要将其借款单据入帐。因公出差借用款的,回单位3天内要结清。以上两项借款,超过期限未能结清的,在借款人工资福利中抵减,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十七条各集体经济组织对被拖欠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催收措施。要根据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定期向欠款单位和个人发出书面通知,必要时应通过司法程序追讨。对确实无法追回的债务,或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清

偿,又无义务承担人,而产生的呆帐坏帐,经本经济组织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农村集体“三资” 管理办公室确认后方可核销。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应收款项的减免。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长期及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农田基建设施等劳动资料,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第四十九条固定资产要设立台账登记,入账价值按财政部、农业部颁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每年应对全部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实地盘点,核对账实,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录入“三资”平台。

第五十条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性与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比例要恰当。原则上,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占固定资产总额的比例控制在 30%以内,资产负债要控制在 50%以内。新建(引)项目投资,要进行可行性分析,由经联社、经济社集体讨论决定,报镇(街道、管委会)政府审批。

第五十一条年纯收入不足 50 万元的经联社、经济社不准进行新建行政办公楼、购置小汽车等非生产性投资。

第五十二条因工作需要由集体购买,干部个人保管使用的财物,要做好登记,落实责任,核定费用标准,定额使用。干部离任要及时将所使用集体物品交回集体处理。

第五十三条在建工程要有专人监管,依照合同,保证施工质量。在建工程完工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要有理事会、监事会、工程主管等人员参加。验收通过后将“一票四书”即施工方的收款发票、建设项目的股东(成员)代表会议纪要文书、招投标书、施工合同书、竣工验收报告书交镇(街道、管委会)代理记账中心进行结转固定资产等账务处理。

第五十四条用于生产经营、管理以及闲置的固定资产须计提折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不动产 5 %、动产 10%的综合折旧率计提折旧,计入当年有关费用。

第五十五条固定资产发包给承包者经营的,要合理确定承包金,明确义务,并督促承包者及时缴交承包金。承包者不按承包合同的规定交纳承包金的,集体应向其收取违约金,或经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裁定,将固定资产收回。承包者损坏的固定资产要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按质论价,由承包者赔偿。

第五十六条凡出租、转让、报废、收购固定资产的,资产原值在 30 万元以下(含30 万元或各地根据实际确定的数额)的,由经联社理事会研究决定,并报镇(街道、管委会)农资办审核后方可执行;资产原值超过 30 万元以上(或各地根据实际确定的数额)的,要经股东(成员)大会或股东(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街道、管委会)农资办审核,报镇(街道、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

行。凡出租、转让、购置固定资产的都要执行镇(街道、管委会)制订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通过招投标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所有权者与经营权者之间应当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应把资产保值增值内容纳入合同条款。

第五十八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按照镇(街道、管委会)制订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要求采取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经营权者,经营权者应当采取资产抵押或其他担保方式承包、租赁经营。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出租集体资产。

第五十九条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依时交纳承包款和租金。

第六十条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经营者应依法保护基本农田和合理利用其他自然资源。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承包、租赁者可依法有偿转让、转包土地使用权。

第六十一条集体土地权属发生变更或进行产权交易,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所取得的收入,属于集体部分的,应用于发展集体经济,不得用作福利分配。

第六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企业所有的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数额较大的资产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

(二)数额较大的资产进行拍卖、转让、置换等产权变更的;

(三)数额较大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的;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改制、改组及其设立或者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

(五)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的。

第六十三条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农村集体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委托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具备相应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集体经济组织应将资产评估结果向本组织全体股东(成员)公布。

第十章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管理

第六十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债务管理,化解不良债务,减轻集体负担。不得向个人或非金融机构的企业借款,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贷款提供担保。

集体借款须经股东(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镇农资办确认。

第六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以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清产核资确认的经营性净资产作为股本,非经营性净资产计入公积公益金。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应当在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明确面积和权属,今后改变用途时,土地收益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入账。

第六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本划分为集体股和个人股,也可根据需要增设募集股,用于解决特定人员享受股份权益或募集发展资金等问题。

第六十七条集体股属于全体股东共同所有,其收益主要用于社区行政管理费用以及社区治安、环境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文体活动、办学补贴、优抚补助等公益性支出。

第六十八条个人股按经确定资格的股东人数分配,可以继承,但不得用于抵押,不得抽资退股,以保持集体经济的相对稳定。股东死亡的,其股份的继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办理户内流转;没有法定或指定继承人的,将被继承人的股份划转集体股或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六十九条实行固化暂不量化的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置个人股,明晰股值。当集体股收益能满足社区公共开支需求,且有较大盈余时,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镇农资办审查和镇政府批准,可减持集体股比例,相应增加个人股比例。条件成熟后,集体股要量化到人。

第七十条集体经济组织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用于发展扩大再生产和集体公益设施建设,可转增股本和弥补亏损,但不能用于福利分配。

第十一章财务开支审批管理

第七十一条工作餐费开支总量控制。会议或者活动的工作餐费,原则上就餐标准控制在每人 60 元以内。纯收入超过 100 万元的经联社,工作餐费要严格控制在上年纯收入

5%以内;纯收入不足 100 万元的经联社,工作餐费不得超

过4 万元(或按实际情况降低数额)。确实需要超过控制标

准的要向镇(街道、管委会)农资办提交报告,由农资办审核,

经镇(街道、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能实施。对不

按规定开支,造成餐费超过限额的,超额部分的 50%从当年

干部报酬总额中扣除。

第七十二条各项支出单据要统一使用和加盖支出背书章,注明开支用途,有经手人、证明人、实物购置要有验收人,经审批同意后才能报销入账。

第七十三条统一收入票据。经联社、经济社(含下属

分帐)收取款项时要手续完备,除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的发票外,所有收入必须使用由镇(街道、管委会)农资办统一印

制的三联根收款凭证,并及时入账。一经发现使用其它票据

入账的,作挪用公款处理,并依法追究入账人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根据财务审批制度,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经联社支出单原则上一律由理事长审批,理事长经手开支的

由副理事长审批,坚决杜绝多头审批。

第七十五条审批权限。经联社生产性开支,属固定资产购建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或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数额)的,不属固定资产购建10 万元以下(含10 万元或依据实际情况

确定数额)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超过以上限额的要由股

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联社非生产性开支,5000 元以下(含5000 元或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数额)的由理事长审批,

并由副理事长签证明。5000 元至 10 万元(或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数额)的由理事会讨论决定;10 万元以上(或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数额)的股东代表大会通过。经济社生产性开支:生产性购建开支 1 万元以下(含 1 万元(或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数额)),由经济社理事长审批;1 万元以上(或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数额)的,要经股东(成员)代表讨论,由经联社理事长审批。经济社非生产性开支 300 元(含 300 元或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数额)以下由经济社理事长审批;3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含 1000 元或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数额)的,由经联社理事长审批;1000 元(或依据实际情况确定数额)以上的,由经联社理事会讨论同意后由经联社理事长审批。

第十二章收益分配

第七十六条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决算前要准确核实全年的收入和支出;做好资产清查,清理各项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做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

第七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总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收益总额=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

经营收入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直接生产、提供产品或劳务、租赁等获得的收入;

发包及上交收入是指承包人因承包集体耕地、林地、果?、鱼塘等上交的承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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