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分行:集体土地及其上盖房屋抵押问题的意见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总登记的通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总登记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东府〔2020〕82号•【施行日期】2020.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总登记的通告东府〔2020〕8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11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将在全市范围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登记范围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继续有效,不重新登记。
我市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
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二、登记内容、时限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权属、位置、面积、数量、用途等权属和自然状况。
确权登记工作于2020年12月全面展开,如本通告结束时间与上级部门关于此项工作结束时间有冲突的,以上级部门的通知为准。
三、登记方法(一)权籍调查。
为确保本次“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工作顺利开展,需进行前置权籍调查工作。
调查期间,调查作业人员佩戴统一制作工作证到各单位、各户进行现状土地房屋调查,核查每幢房屋的位置、权属、界址、用途和地类等情况,并同步开展资料收集。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9•【字号】东府办[2006]36号•【施行日期】2006.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东府办〔2006〕36号)一、闲置土地的种类及相应的处置方式(一)已完善协议出让或划拨手续的国有土地构成闲置。
因客观条件变化,不符合规划的,作如下分类处理:1、可以规划调整的,纳入2006年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进行规划调整。
规划调整后仍然闲置的,再按符合开发条件的闲置土地处置方式处理。
2、可申请地块置换,对照《关于规范存量建设用地置换审批的通知》(东国土资〔2005〕388号)条件进行地块置换。
置换后的新地块闲置的,按符合开发条件的闲置土地处置方式处理。
3、退地还耕。
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协议书》,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原集体经济组织向原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
补偿不得超过原土地取得费用、投入开发费用及已缴管理费的总和。
符合开发条件的闲置土地,作如下分类处理:1、计征土地闲置费后限期开发。
2、计征土地闲置费后协议收购。
3、计征土地闲置费后委托政府管理。
托管期间不计征土地闲置费。
托管约定的土地补偿底价由托管双方商定,建议采取市场比较法或成本逼近法进行综合评估。
托管后的溢价分成由托管双方商定。
4、强制无偿收回。
拒不协商处理事项、拒缴土地闲置费或延期开发期满仍不开发的,由政府强制无偿收回。
(二)已完善手续的集体土地构成闲置。
1.集体自用。
(1)限期开发。
逾期不能开发的,责令集体在1个月内进行复耕复绿,作为集体土地储备。
拒不复耕复绿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撤销用地批准文件。
(2)不适用限期开发的,责令集体在1个月内进行复耕复绿,作为集体土地储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我市土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我市土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1•【字号】东府办[2011]140号•【施行日期】201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我市土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东府办〔2011〕14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我市土地管理的意见》(东国土资〔2011〕193号)业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关于加强我市土地管理的意见(市国土资源局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今年7月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的主要领导先后发表重要讲话,将土地管理提到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和全新高度。
国土资源部根据中央领导指示,进行系列工作部署,土地管理方针政策和措施进一步走向严厉。
为主动应对形势变化,全力保红线、保发展、保平安,现就加强我市重点建设项目先行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政策形势(一)中央领导把土地管理提到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和全新高度。
7月20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门研究土地管理重点工作;8月22日,温家宝总理和李克强副总理对土地督察作出重要批示;8月23日,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专门研究了土地管理问题,胡锦涛总书记作了重要讲话;9月2日,温家宝总理视察国土资源部。
中央领导强调,国土资源是重大的、复杂的、紧迫的问题,是具有全局性、战略性、根本性的问题,土地管理是“支撑各行各业、影响千秋万代”的重要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土地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土地管理“三个最严格”纪律。
在主持学习时,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的发展中大国,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在土地管理上必须实行“三个最严格”,即坚持完善和切实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解读

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近日,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的出台,是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金融领域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制度安排。
《办法》适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权同价”的改革要求,有利于建立健全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并为形成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的改革成果,提供新的强大动力。
《办法》提出,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应按照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金融改革紧密衔接的原则,在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进行。
《办法》明确,在试点地区,对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和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办法》要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惠农利民、平等自愿、公平诚信、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
《办法》共三十五条,内容多,范围广,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开展和土地管理的各个环节,体现出系统性、规范性、创新性特点。
《办法》从贷款的目的、依据和总体要求,贷款业务开展的范围、贷款的全流程管理、贷款的风险保障机制、监管部门的职责等多方面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中国银监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16]26号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为规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71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银监会联合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在建工程抵押相关问题四篇

在建工程抵押相关问题四篇篇一:在建工程抵押问题一、在建工程抵押产生的背景近年来,我国的房地产业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高峰阶段。
而构成房地产总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在建工程更是成为房地产业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
大量的房地产开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为筹措资金,开发商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取得建设项目的贷款。
以在建工程抵押作为融资手段在我国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
但是一直以来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的问题都存在很大争议,一方面房地产是一种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的产业,为了尽快完成工程建设,开发商经常用在建工程(含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作为一种主要融资渠道,在建工程抵押已成为银行及开发商的双赢选择。
另一方面因为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密切关系到商品房的销售,远期将影响到众多买受人的利益。
而且在建工程能否完工本身仍处于不确定状态,价值也尚未最终确定。
由此,法律对在建工程抵押做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二、在建工程抵押概述1、概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2、特性在建工程是以将来建成的工程作为抵押标的物的,抵押权只可能在建筑物建成后才成立。
也就是建筑物抵押合同是以设定某种将来的权利为目的的合同,而不是现在就可设定某种权利。
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建建筑物抵押是一种附带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条件成就时,权利方可设立。
3、抵押权取得在建建筑物抵押合同的生效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即在建建筑物建成《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条第五款:“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后,一方有义务将建筑物现实的抵押给另一方,权利人并不能在建筑物建成后当然取得抵押权,权利人仍应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后才能成为抵押权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1〕42号(2001年10月30日)为了正确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根据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担保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人民法院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如果涉及的土地在起诉前没有被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或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补办了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仍属于农用地且当事人已在该地块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
当事人在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进行处理后,可就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财产纠纷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如果涉及的土地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区内,虽然农村集体土地在起诉前已被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或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补办了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但当事人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未依法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筑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
当事人在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进行处理后,可就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财产纠纷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当事人因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部分诉讼请求涉及违法用地或非法建筑需先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后才能确定其财产权益关系,部分请求不涉及,且两部分诉讼请求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对不涉及违法用地或非法建筑的部分直接审理并作出判决,对涉及违法用地或非法建筑的部分,则不予审理,并告知当事人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
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规定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规定有哪些?现在很多公司如果出现资金困难的话会把自己名下的土地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来换取公司贷款,那么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规定有哪些?首先一定取得当地政府的相关部门的同意才能进行贷款,如果一旦没有将资金进行还清,那么对方可以将土地转让权转到自己名下。
现在很多公司如果出现资金困难的话会把自己名下的土地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来换取公司贷款,那么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规定有哪些?首先一定取得当地政府的相关部门的同意才能进行贷款,如果一旦没有将资金进行还清,那么对方可以将土地转让权转到自己名下。
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房地产公司融资取得贷款的主要方式之一,开发商通过自有资金获取开发土地的使用权后,就可以把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获取贷款资金,再把这笔资金投入开发建设,通过商品房预售回笼资金,归还贷款。
具体规定一、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
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二、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土地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亦不能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置。
相关程序三、办理抵押登记应当符合下列程序:1、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2、对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3、确认土地估价结果;4、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5、申请抵押登记;6、审核、登记;7、核发抵押证明书。
四、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被抵押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
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的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包括:在实现抵押权时同意按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补偿后转为国有土地;征地费是否作为清偿资金等内容。
编辑本段其他信息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出具同意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书面证明前须将土地抵押有关事项在村农民集体内部履行合法手续。
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贷款的法律规定

A successful corporate leader is not only a master of authorization, but also a master of control.(页眉可删)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贷款的法律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
能证明个人财产的一般就是分为年薪、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以及其他的经济财产证明,向银行贷款时就需要贷款人提供等值的个人财产作为抵押,那么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贷款的法律规定是怎么样的呢?下面就由为您解答。
一、土地使用权的抵押贷款的法律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七条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八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二、土地使用权证抵押1、下列国有土地可以抵押:(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抵押时,该房屋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抵押时,该房屋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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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发 展 银 行 内 审 法 律 意 见 书
呈报单位:信贷管理部 资法咨[2008]第440号
呈报事项 □合同 □规章制度 √其他
名称 关于东莞锦厦社区个人消费贷款专项授信项目中所涉以
集体土地上房屋抵押等问题的意见
类别
信贷管理部:
现就贵部提出的关于东莞锦厦社区个人消费贷款专项授信项目(以下简称
“东莞锦厦社区项目”)中所涉以集体土地上房屋抵押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能否以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集体土地作抵押的问题。
1、《物权法》第180条规定: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建筑物可以抵押。即只要抵
押人有权处分东莞锦厦社区项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该房屋即可办理抵押。我国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
地的,不予批准。”根据这一规定,农村村民对宅基地上的房屋是有处分权的,
因此从法律上来说,东莞锦厦社区项目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抵押(尽管如此,
因集体土地的特殊性,在行使抵押权时,银行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具体见下文)。
2、《物权法》第184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
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因此从法律上来说,东莞锦厦社区项目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不能抵押。
(补充) 2005年6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
用权流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第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
策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
用地的,应当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按照《办法》规定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应当注意第四条的
内容。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
(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
的;
(四)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
因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
出租和抵押的除外。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根据《办法》规定,宅基地这种特殊的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是不能抵押的,
但如果出现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抵押,则依照“地随房走”的原则,宅基地也可以
抵押。
《物权法》第151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
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二、在抵押设定时,我行及时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建
设部发布的从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第86条规定:“申请村民
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发生了我行行使抵押权的情况,在处分抵押房屋时还需要得
到集体经济组织的配合,否则可能办理不了产权过户手续。考虑到上述集体土地
上房屋处分的特殊情况,建议分行在签订相关协议时明确约定当地的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在我行行使抵押权处分房屋时应积极配合,同意相关的转让行为。
(补充) 《办法》第四章的内容包含了一些相关的手续。
第四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转移
对集体建设用地的占有,将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到市、县人民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时,
应当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
的书面材料。
第二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被作为抵押物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
权,应当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三条 处分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四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办理注销抵押
登记。
三、关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转让范围的问题。
在《物权法》实施之前,依据我国法律之规定,我国房地产的概念仅仅是
指城镇规划区内建造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不包括农村房屋
和集体土地。直到《物权法》颁布,才正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
具有同样的用益物权。但宅基地使用权的身份专属性和流通限制性仍然没有突
破,简言之,农村房屋的转让对象只能转让给同一集体组织的成员,如果不是同
一集体组织成员,哪怕是村民之间的转让,也无法获得法律的保障与支持。
另外,前述《房屋登记办法》第87条规定:“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
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根据上述规定,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的转
让范围应限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本案中,房屋的转让范围
应限于长安镇锦厦经济联合社的成员。
四、在实际类似案件中,法院会否因房屋为村民宅基地用房而作出不利于债
权人的判决?法院判决对银行债权保障程度如何?
这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提问。当时在《物权法》的征求意见稿中,有人曾提
出农民的宅基地和房屋应能自由流转,这样可增加农民的融资能力。但最后这样
的意见没有被采纳,就是基于土地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物,如允许农村土地自由
流转,会导致土地兼并,暂时还不能采取这么激进的法律。“耕者有其田,居者
有其房”对稳定农村有巨大的政治意义,流民多了,社会就会不稳定。司法实践
中,判决除了要取得法律效果,还必须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所以以农民的宅基
地作抵押,须慎之又慎。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资产管理中心
二OO八年八月十八日
经办: 复核:
负
责
人
意
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