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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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20〕4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20〕44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23日东莞市镇(街道)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强做优做大镇(街道)属企业(以下简称“镇属企业”),全面增强企业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实现镇街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镇属企业是指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部门出资的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含实际控制企业)。

镇属企业资产是指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部门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镇属企业要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四条镇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政企分开;(二)坚持政资分开;(三)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四)维护所有者权益;(五)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权有责,权责一致;(六)实行投资、受益和监管相统一。

第二章镇属资产管理模式第五条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行使指导镇属企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包括:(一)镇属企业发展的主业定位,镇属企业投融资事项,镇属企业控制权的转移,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二)镇属企业负责人的任免情况、定员定岗方案、主要负责人薪酬和企业工资总额。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府〔2019〕2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府〔2019〕2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府〔2019〕21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7日东莞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土地管理,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有效保障农民集体及农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 2010年第4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令第24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征地公告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4〕110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8〕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由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委托市人民政府实施的集体土地征收审批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受委托实施原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审核)的土地征收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等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并将拟征收土地报批材料的组织、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及实施、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批职权委托园区管理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4•【字号】东府[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选举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东府〔2008〕3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今年,我市大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期届满,根据相关法规和经济组织章程规定,要进行换届选举。

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09号)和《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令第92号)精神,现就全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换届选举的任务要求农村集体经济是我市增加农民收入、维持基层运作、保障农村稳定的主要物质力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的载体。

要通过换届选举,进一步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理顺党组织、自治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为促进集体经济持续发展、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一)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

要通过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股东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机制,进一步深化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集体经济体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转型。

(二)理顺党组织、自治组织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

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立健全在村(居)党组织领导下的协调高效的集体经济管理运营机制。

在一般的村(居)委会,提倡村(居)“两委”成员与理事会成员合理交叉任职,股份经济联合社理事长由村(居)党组织书记兼任,股份经济合作社理事长由村(居)民小组长兼任,股东代表大会与村民代表会议、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与村民主理财小组一套人马管理。

在城镇中心区和城市化程度高的居委会,根据城市社区建设实际需要,倡导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与居委会成员分开任职,以便居委会干部集中精力进行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理事会干部集中精力发展经济。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29•【字号】东府办[2013]40号•【施行日期】201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3〕4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29日东莞市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为减轻村(社区)经济负担,促进村(社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镇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委发〔2012〕24号),从2013 年起,我市从市镇(街)参与税收分成收入中切块5%,设立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补助村(社区)目前负担的治安、环卫、行政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开支。

为做好切块资金的分配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为统领,合理划分市、镇(街)、村(社区)三级事权和财权,按照“保基本、保必须”的原则,逐步推进由市和镇(街)统筹承接村(社区)负担的治安、环卫、行政管理等基本公共服务支出。

二、基本原则(一)保证基本,保证必须。

在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规模有限情况下,优先保证村(社区)的治安、环卫和行政管理基本的、必须的支出,核定各公共事项的补助标准。

(二)逐步推进,逐年提标。

对村(社区)治安、环卫和行政管理的补助标准随着财政税收收入增长同步增加,逐步推进治安、环卫和行政管理实现镇(街)统筹、市镇(街)两级负担。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6•【字号】东府办[2012]128号•【施行日期】2012.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统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2〕12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统筹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二年八月十六日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统筹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快推进协调发展、整合资源、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完善集体经济管理体制,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镇村集体经济管理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试点经验,现就推进我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统筹管理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统筹管理的目标、任务和要求(一)改革目标贯彻市委、市政府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的部署要求,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转变发展方式,整合村(社区)村(居)民小组(以下简称“村组”)两级资源,加强监督管理,节约管理成本,促进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做大做强和持续健康发展。

(二)改革任务通过组级经济撤并和组财村管等体制改革,转变村组各自为政、分散发展的模式,减少管理层级,提高管理效能,堵塞管理漏洞。

通过改革,2014年底前全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基本实现统筹发展。

(三)原则要求1、依法依规,民主决策。

以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为准绳,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策为前提,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依法依规推进改革。

改革不改变股权固化、按股分红的股份合作经济基本制度。

2、保障权益,确保稳定。

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集体成员利益合理兼顾,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农村社会秩序持久稳定。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22年版」_条例_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22年版」_条例_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22年版」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xx年版】,欢迎阅读。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乡镇人民政府改为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的管理,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本组织全体成员行使所有权,并以本组织的名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探索创新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构建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多财产权利的实现机制。

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资产产权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18•【字号】东府[2013]14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府〔2013〕14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8日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的交易管理,规范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推动集体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关于深化珠江三角洲地区农村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粤办发〔2011〕21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发包,厂房、商铺、专业市场出让、出租、发包,以及其他集体资产的出让、出租、发包等流转行为。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集体资产交易程序和要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公开、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市农业局统筹协调全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工作,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建设和管理全市集体资产交易网络平台,指导和监督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

第五条镇街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镇街集体资产交易的指导、审查和监督工作。

各镇街指定农村(社区)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服务机构)为集体资产交易提供中介服务。

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有固定的交易场所,配备投影仪、视频监控等设施。

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实施办法

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实施办法

东府令第63号《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黎桂康二○○二年十月十四日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东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中的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经联社)和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是生产资料属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平调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并不得向其乱摊派。

第四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自觉接受上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管理和审计监督,接受社员群众、监事会的民主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 —2— 第五条 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和镇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是市、镇人民政府管理经联社、经济社两级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和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组织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产权交易,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财务公开、民主管理,进行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 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由有选举资格的社员选举产生。

经联社级代表人数占总户数10%左右,但不得少于30人,可按比例由各经济社选举产生。

经济社级代表可由各户家长组成。

 第七条 理事会由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联社理事5-7人,经济社理事3人。

根据我市农村的实际情况,经联社理事会成员原则上由支委、村委兼任,理事长由村委会主任或支部书记担任;经济社理事会成员由村民小组干部兼任,理事长由村民小组组长担任。

 第八条 社员或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应挑选思想品德好,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具备一定文化水平,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的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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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纳。已删除草案第十二条(送审稿原第十条)第(六)项规定。
三、不予采纳。理由:在实际操作中,村组每一笔的接待费开支都需要符合用途、预算等相关规定。据统计,2016年,全市村级接待费占上年纯收入的比例为0.47%,有4个村的占比超过4%,有27个村超过3%,有61个村超过2%,最高的为17%。本次修订《实施办法》仍沿用4%的控制标准,符合东莞的实际情况,对接待费开展占比高的集体经济组织具有较好的限制作用,在《实施办法》中明确上限更能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
二、《办法》中第十条的第(六)项“决定出资额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下同)的生产性项目投资,资产原值50万元以下的长期及固定资产报废,购建1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投资,审批10万元以下的非生产性开支等”,此条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组织法》的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二)至(九)项”的规定。《办法》中第十条第(六)项让理事会成员(村官)的权限过于任性行使,损害集体成员(股东成员)权益,应删除该条款。
三、《办法》中第三十三条的接待费(上年收益总额4%)过高,由于,东莞市农村基本是厂房或者土地出租或转让获利,方式单一,接待费不合理。如果农村(社区)上年收益总额超接近1000万元的经联社,那么,形成接待费太多,理事成员(村官)任性虚报费用,损害集体成员(股东成员)的权益。
一、不予采纳。理由:《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九开成员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第三款规定,“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者‘一户一票制’等表决方式”。《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成员代表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总人数的百分之三,人数一般不得少于十五人。”因此,草案第十条(送审稿原第九条)的表述,与省的相关规定相符;按比例产生代表不构成剥夺成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的问题;经民主选举产生的成员(股东)代表会议,体现的是大多数成员(股东)的意愿,并非所谓的“小圈子”会议。股东代表是由“一人一票”还是“一户一票”或者其他方式产生,具体可由集体经济组织经民主程序表决通过的章程或选举方案确定。
《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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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意见情况
采纳情况
1
钟松标
(公众意见)
一、《办法》中第九条的“股东代表人数”按占比产生与《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中第九条有悖:违背了基层群众性资质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法则,那么《省规定》实行“一人一票制”或者“一户一票制”表决方式,就没有意义了。同时又违背《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中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如果按照《办法》第九条实行的,就形成“小圈子”会议的产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弱势群体(宗族)的知情权和表决权被忽略,损害集体成员(股东成员)权益和义务,有违法律、法规的民主、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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