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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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代理记账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代理记账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理记账公司的管理行为,保障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代理记账公司的全体员工,员工应严格遵守并执行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代理记账公司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代理记账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四条代理记账公司应严格遵守商业秘密保护法,保护客户的隐私信息,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第二章公司管理第五条代理记账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相互协作和监督的机制。

第六条公司应设置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市场部门等相关部门,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规范财务操作流程,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八条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制定员工招聘、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绩效和工作效率。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市场开发和客户服务制度,加强对客户的沟通和维护,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内部信息的保护和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第三章员工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应招聘符合要求的员工,进行严格的面试和考核,确保员工的素质和能力符合公司的要求。

第十二条公司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培养机会,提高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增强员工的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员工考核和激励机制,根据员工的绩效和贡献,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晋升。

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员工福利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员工纪律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行为和言行,确保员工的工作纪律和团队合作。

第四章客户管理第十六条公司应建立客户管理制度,建立客户档案,记录客户需求和服务情况,及时回馈客户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客户服务团队,做好客户沟通和维护工作,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第十八条公司应遵守代理记账的相关规定和标准,保证代理记账工作的质量和准确性,提供优质的服务。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代理记账行为,保护各方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代理记账的定义代理记账是指委托单位将其财务会计工作委托给专业会计服务机构或个人进行处理,按照法定要求和约定规定,代理单位财务会计记录、处理业务,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三、代理记账机构的资格要求1. 代理记账机构应依法取得工商注册和相关资质许可,具备专业的会计人员;2. 代理记账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客户财务机密;3. 代理记账机构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质量。

四、代理记账的流程1. 签订委托代理记账协议;2. 搜集客户财务资料;3. 登记账簿;4. 处理业务;5. 编制财务会计报表;6. 提供税务咨询服务;7. 客户审批;8. 储存和保管相关文件。

五、代理记账的服务内容1. 月度财务会计处理;2. 税务申报;3. 财务报表分析;4. 税收筹划;5. 财务咨询服务。

六、代理记账的费用代理记账费用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一般包括固定管理费和业务处理费。

七、代理记账的责任1. 代理记账机构应按照委托合同和法律规定完成代理记账工作;2. 代理记账机构应对客户提供准确、完整、及时的财务会计报表;3. 代理记账机构应承担由于过失或故意造成的客户损失的赔偿责任。

八、代理记账的风险1. 法律法规风险;2. 信息泄露风险;3. 经营风险。

九、代理记账的监督管理1.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日常监管;2. 委托单位应定期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十、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疑问,请咨询相关部门。

以上是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希望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代理记账管理条例

代理记账管理条例

代理记账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代理记账行业,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和个人。

第三条代理记账是指接受委托,代为记账和提供相关财务服务的活动。

第二章代理记账业务的准入和退出第四条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或注册,并遵守相关规定。

第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资质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人员配备、信息系统等。

第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报告和备案义务。

第七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对委托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认真核实,并及时向委托人提供相关财务报告和分析。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财务分析和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及时更新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变化,并对其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自己的经营活动进行合规审查和整改。

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对自己的业务情况进行定期的自查和自评。

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回应投诉。

第十七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欺诈、虚假记账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委托人的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及时公示自己的业务信息,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与相关行业协会和组织合作,共同维护行业的良好秩序。

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进行年度审计。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范文精简版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范文精简版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一、概述代理记账是指企业委托专业记账服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代为处理企业的记账和财务事务的一种服务形式。

为了规范和管理代理记账业务,提高代理记账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二、业务范围代理记账服务机构在办理记账业务时,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承担以下职责:1. 为客户建立独立的账簿;2. 根据客户提供的会计凭证进行记账;3. 编制会计报表;4. 提供财务分析和咨询服务;5. 协助完成申报纳税和处理税务事务;6. 代表客户与审计机构和税务机关进行联系和沟通。

三、代理记账服务的权限和义务1. 代理记账服务机构在开展代理记账业务时,应遵循客户的授权和要求,严守商业秘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2. 代理记账服务机构应通过专业培训和持续学习,提高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3. 代理记账服务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做好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编制工作,确保账务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 代理记账服务机构应对客户的财务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及时向客户提供相关财务分析报告和咨询意见。

5. 代理记账服务机构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工作,确保客户按时、正确地完成纳税义务。

6. 代理记账服务机构应与客户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和协调,解决会计和财务方面的问题。

四、代理记账业务的管理和监督1. 代理记账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代理记账业务的有效管理。

2. 代理记账服务机构应采用科技手段,建立和完善财务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客户的财务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3.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对代理记账服务机构的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和处理。

4.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代理记账服务机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依法进行处罚和惩戒,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五、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对之前已经签订的合同和约定的代理记账服务不受本办法影响,但代理记账服务机构应在现有合同到期后进行相关的调整和改进。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理记账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机构、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服务机构、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代理记账服务,是指依照委托方的要求,对其会计核算、纳税申报、财务管理等业务的代理服务。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委托方有权要求代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

第五条委托方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资料和相关文件。

第六条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委托方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纳税申报、财务管理等业务,代理机构对其所提供的业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代理机构有义务妥善保管委托方的会计资料和相关文件。

第八条代理机构不得将委托方的会计资料转移、销毁或者用于其他非授权目的。

第九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保密委托方的财务信息,不得泄露、传播或者用于其他非授权目的。

第三章代理机构管理第十条代理机构应当设立合法合规的机构,有完整的会计核算、纳税申报、财务管理等业务,同时开展培训、咨询和支持业务的配套服务。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保证其业务合规、权责清晰、审慎运营等。

第十二条代理机构应当保证员工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签署保密协议并接受定期培训。

第十三条代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服务质量、信息保护等方面进行自查、审查与评估。

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应当按《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完成会计处理工作,并及时将会计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备案存档。

第十五条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委托方的纳税申报工作。

第四章监管和纠纷解决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代理记账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对存在问题的代理机构予以处罚;对重大失信行为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代理机构和委托方在业务中发生纠纷的,应当依法遵循申诉、仲裁、诉讼等渠道解决。

代理记账业务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业务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业务管理办法篇1一、库存现金管理1、公司财务部库存现金控制在核定限额内(限额__元),不得超限额存放现金。

2、严格执行现金盘点制度,做到日清月结,保证现金的安全。

现金遇有短款,财务人员应及时查明原因,报告总经理,并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3、不准用“白条”入帐。

4、不准私人挪用、占用和借用公款现金。

5、到公司以外金融机构提取或送存现金(限额__元以上)时,需由两名人员乘坐__前往。

6、现金出纳员必须严格和妥善保管金库密码和钥匙。

7、现金出纳员要妥善保管金库内存放的现金和有价证券;私人财物不得存放入内。

8、现金出纳员必须随时接受开户银行和公司领导的检查监督。

二、银行存款管理1、公司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银行基本帐户和辅助帐户的开户和公司各种银行结算业务。

2、公司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的结算管理制度。

3、作废的银行支票由出纳员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存。

4、银行结算方式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取如下几种方式: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电汇、信汇、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仅限于水费、电费、电话费结算),除上述结算方式外,其他不予使用。

5、财会人员从银行取回的各种结算凭证,要及时入帐。

6、公司应按每个银行开户帐号建立一本银行存款明细帐,出纳员应及时将公司银行存款明细帐与银行对帐单逐笔进行核对,并于每季度末做出银行核对余额调节明细表。

7、空白银行支票与预留印鉴必须实行分管。

由出纳员逐笔登记,记录所签发支票的用途、使用单位、金额、支票号码等。

三、往来帐款的管理1、应收帐款的管理:(1)进行业务收款之前,财务人员应根据将发生业务的数量,准备好收据、发票,收据、发票数量应略多于将发生业务数量;(2)出纳人员应对当日的经济业务进行清理,全部登记日记账;(3)会计人员当天根据原始会计凭证编制会计记账凭证;(4)每日收款截止后,出纳人员应保管好所收款项;(5)项目收款结束后,核对账、款无误后,出纳人员将所收款项存入公司账户;(6)会计人员于每月月终登记会计账簿。

东莞塘厦代理记账[金帐本]代理记帐业务规范

东莞塘厦代理记账[金帐本]代理记帐业务规范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代理记账工作规范。

一、从业人员执业道德规范(一)核算质量1.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恪守与委托单位签定的“代理记帐业务协议书”中的各项约定,在委托单位提供了必要条件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约定保质保量地完成代理记帐业务。

2.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开展代理记帐业务,应当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进行办理会计核算。

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对委托代理的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独立执业1.代理记帐从业人员从事代理记帐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行使代理权,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合法的干预。

2.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正直、诚实的品质,公正地开展代理业务,不得偏袒或迁就委托单位。

3.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对委托单位示意其作不当的会计处理或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委托单位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并依法加以制止或想主管财政部门报告。

(三)资料管理1.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负有保管的责任,处理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返还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

对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按约定的时间提交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2.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对其代理记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委托单位信息,以及获得或形成的会计资料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外,未经委托单位书面授权,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代理记帐业务无关的目的,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四)专业水平1.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专业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

2.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合理运用财务会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应擅自处理超出代理职责范围的事项。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保护业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是指代理业务当事人就其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等业务进行记录、处理和编制报表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当事人,是指该业务的发起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在代理记账业务领域运营的机构。

第五条代理记账从业人员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并担任实际业务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展、管理和监督等相关事项。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第二章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经核准。

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或变更申请书;(二)代理记账机构的章程;(三)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四)代理记账机构的场所证明文件和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时,应当有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推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从业人员参加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机构不得设立关于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由审批机构毫无根据地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价格干预。

第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落实实名制管理,确保从业人员真实身份。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从业人员档案和业务档案,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落实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履行职业道德和业务操作规范的考核制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检查和考核。

从业人员有连续三次或者累计五次未通过考核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及时重新安排岗位或者解除与其的合同关系,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不得招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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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
2016年2月16日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领
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未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
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三)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第十八条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

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以及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作出不实承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
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应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规范会员代理记账行为,推动代理记账信息化建设。

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5日”、“10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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