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沪财发〔2019〕4号)

【法规类别】财政管理【发文字号】沪财发〔2019〕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9年8月5日【实施日期】2019年9月1日【有效日期】2024年8月31日【效力级别】地方部门规范关于印发《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19〕4号各区财政局:为加强本市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财政局2019年8月5日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上海市科技和产业政策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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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机构所在地的区财政局(以下简称主管财政局)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理记账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机构、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服务机构、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代理记账服务,是指依照委托方的要求,对其会计核算、纳税申报、财务管理等业务的代理服务。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委托方有权要求代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
第五条委托方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资料和相关文件。
第六条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委托方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纳税申报、财务管理等业务,代理机构对其所提供的业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代理机构有义务妥善保管委托方的会计资料和相关文件。
第八条代理机构不得将委托方的会计资料转移、销毁或者用于其他非授权目的。
第九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保密委托方的财务信息,不得泄露、传播或者用于其他非授权目的。
第三章代理机构管理第十条代理机构应当设立合法合规的机构,有完整的会计核算、纳税申报、财务管理等业务,同时开展培训、咨询和支持业务的配套服务。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保证其业务合规、权责清晰、审慎运营等。
第十二条代理机构应当保证员工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签署保密协议并接受定期培训。
第十三条代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服务质量、信息保护等方面进行自查、审查与评估。
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应当按《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完成会计处理工作,并及时将会计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备案存档。
第十五条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委托方的纳税申报工作。
第四章监管和纠纷解决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代理记账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对存在问题的代理机构予以处罚;对重大失信行为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代理机构和委托方在业务中发生纠纷的,应当依法遵循申诉、仲裁、诉讼等渠道解决。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作业1-4

题干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是()。
D. 单位负责人正确答案是:单位负责人题干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实行会计人员回避制度的范围包括()。
B. 国有企业C. 有限责任公司正确答案是:国有企业题干《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是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保证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
D. 真实、完整正确答案是:真实、完整题目4题干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最短的年限为()。
B. 3年C. 5年D. 2年正确答案是:3年题目5题干下列各项属于会计规章的有()。
B.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正确答案是:《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题目6题干单位担任的会计工作岗位是()。
A. 会计机构负责人正确答案是:会计机构负责人题目7题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作适当简化处理,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
D. 重要性?正确答案是:重要性?题目8题干一个单位是否设置会计机构,还是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的会计人员,主要取决于单位()。
D. 会计业务的繁简和会计管理工作的需要正确答案是:会计业务的繁简和会计管理工作的需要题目9题干银行汇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
A. 支款凭证B. 个人身份证C. 解讫通知正确答案是:解讫通知题目10题干在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中,要求会计指标口径一致,以便于不同企业之间进行横向比较的会计原则是(?)。
A. 可比性原则正确答案是:可比性原则题目11题干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遵循的会计原则是(???)。
B. 谨慎性原则正确答案是:谨慎性原则题目12题干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是()。
D. 省级人事部门正确答案是:省级财政部门题目13题干企业将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核算,所体现的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是()。
关于印发《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4.06.23•【文号】[94]财会字第24号•【施行日期】199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1月22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1日)废止关于印发《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94)财会字第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总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为了加强对代理记帐业务的管理,促进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三日附件:《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代理记帐业务的管理,促进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不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统称委托人),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委托代理记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社会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统称代理记帐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代理记帐机构开展代理记帐业务,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至少有三名持有会计证的专职从业人员,同时可以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帐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三)有健全的代理记帐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四)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四条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机构,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必须按隶属关系向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代理记帐资格,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帐许可证书后,方能从事代理记帐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2月16日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版)

财政部令第98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版)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2016年继续教育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2016年继续教育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概述代理记账作为一项重要的财务服务,必须在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开展业务。
为维护代理记账行业的稳定有序发展,国家于2016年发布了新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该办法在规范代理记账行业经营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下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新办法进行阐述。
法律法规体系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础上制定而来的,规定了代理记账企业的注册、备案、经营等事项,并对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培训要求、职业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同时,办法对代理记账行业的监管机制和惩罚措施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行业经营规范新办法对代理记账企业的经营行为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代理记账企业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为被代理单位准备虚假帐外情况、不得泄露客户资料等。
从业人员素质提升新办法规定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指定科目、指定技能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才能从事代理记账工作。
同时,对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的职业内部自律、职业行为规范等方面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这些规定为代理记账行业提供了良好的人才储备。
监管机制升级新办法对代理记账行业的监管机制作出了升级,包括建立代理记账企业备案管理、从业人员注册管理、社会监督等机制。
此外,对代理记账企业的内部管理也有了更高的要求,规定代理记账企业须建立企业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措施等。
这些规定加强了对代理记账行业的监管力度,有助于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管理办法的意义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是对原有办法的升级和完善,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行业经营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完善监管机制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具体的意义包括:提高代理记账企业的经营水平和服务质量,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提高代理记账行业的社会形象和凝聚力。
综上所述,新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对代理记账行业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规范了从业行为,保护了客户利益,也促进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7号——财政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

财政部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2009年3月17日
2009年5月1日
财政部令第54号
53
财政部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2009年3月23日
2009年3月23日
财政部令第55号
54
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2009年9月10日
2010年1月1日
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志愿兵生活待遇实施办法
1994年9月1日
1994年9月1日
(94)财社字第19号
8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5年1月27日
1995年1月27日
财法字〔1995〕6号
9
财政部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1995年10月4日
1996年1月1日
87
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修改《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财政部令第76号
70
财政部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5年2月2日
2015年2月2日
财政部令第77号
71
财政部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015年10月23日
2017年1月1日
财政部令第78号
72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015年12月11日
2016年1月1日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
16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1997年10月28日
1997年10月1日
财法字〔199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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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5月1日起施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四,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书面通知应当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应当自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同时交回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当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分支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实质性的统一管理,并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执业质量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未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双方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的责任,
,五,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业务交接事宜。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
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
理记账业务,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三,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第十八条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
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资格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以及违反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作出不实承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依法成立的行业组织,应当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立会员诚信档案,规范会员代理记账行为,推动代理记账信息化建设。
代理记账行业组织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5日”、“10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发
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