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3.1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施行日期】2019.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刘昆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一、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将第四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将第六条第(二)项中的“20日”修改为“10日”。
第(三)项修改为:“(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
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2020年东奥会计继续教育试题原答(包含会计基础一点通)

1、单选题【本题型共25道题,总共50.0分】1. 会计职业道德的特征包括()。
A.职业性B.自觉性C.综合性D.以上都是正确答案:D用户答案:D答题解析:2. 下列关于“实收资本(股本)”账户中的说法错误的是()A.该账户为了反映投资者投入企业资本的状况,维护所有者各方在企业的权益。
B.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数。
C.该账户借方表示案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的注册资本D.该账户贷方表示收到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正确答案:B用户答案:B答题解析:3. 下列会计恒等式中错误的是()A.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B.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C.收入-费用=利润D.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正确答案:B用户答案:B答题解析:4.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A.县级B.市级C.省级D.镇级正确答案:A用户答案:A答题解析:5. 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等主要会计档案的最低保管期限延长至()。
A.10B.20C.30D.40正确答案:C用户答案:C答题解析:6. 下列关于“在建工程”账户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的成本B.该账户用于核算企业基建、更新改造等在建工程发生的支出。
C.贷方表示完工工程转出的成本D.借方表示完工工程转出的成本正确答案:D用户答案:D答题解析:7. ()是在银行对账单余额与企业账面余额的基础上,各自加上对方已收、本单位未收账项数额,减去对方已付、本单位未付账项数额,以调整双方余额使其一致的一种调节方法。
A.银行对账单B.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C.现金日记账D.原始凭证正确答案:B用户答案:B答题解析:8. 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包括()。
A.爱岗敬业B.诚实守信C.廉洁自律D.以上都是正确答案:D用户答案:D答题解析:9. 银行汇票期限通常为()个月。
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80号令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2月16日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修改会计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修改会计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7.11•【文号】财会〔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做好新修改会计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直管理局财务管理办公室,国管局财务管理司,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财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会计法修改的重要意义此次修改会计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着力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完善会计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遏制财务造假等会计违法行为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会计法修改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站位,充分认识本次会计法修改的重要意义,将贯彻实施新修改会计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从学习培训、宣传解读、配套制度、组织实施等多个方面确保新修改会计法顺利实施,进一步提升现代会计管理工作法治化水平。
二、认真做好新修改会计法的宣传培训我部将通过发布系列解读文章、举办专题培训、组织网络答题、曝光典型案例、推出宣传视频等多种形式,线上线下相结合对新修改会计法进行宣传培训。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27号【发布日期】2005-01-22【生效日期】2005-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 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二)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三)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 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五)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3.11.13•【文号】财会〔2023〕26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关于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会〔2023〕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提高代理记账工作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财政部2023年11月13日附件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代理记账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代理记账行业监督管理,提高代理记账工作水平,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财会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观念,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推进代理记账工作闭环管理,夯实法治基础,强化行业监管,打造法治化、规范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为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国家财经秩序提供有力保障,促进高质量发展。
二、进一步健全法治体系(一)健全完善法律规章制度。
加快推动会计法修改工作,完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强化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法律责任。
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强化代理记账管理有关要求,优化行政监管方式,细化违法违规情形,明确处理处罚标准。
指导地方建立健全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具体实施办法。
加大行业法律法规宣传贯彻力度,营造依法依规执业的良好氛围。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最新版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1996年6月17日财会字〔1996〕19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要加强对会计基础工作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政策引导、经验交流、监督检查等措施,促进基层单位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管理本部门的会计基础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第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五)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 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2月16日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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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 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九)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列入重点关 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 2 部部门规章的决定 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 一、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 3 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 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 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 务的人员。”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 机关提交申请及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 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删去第三项。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 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 可证书的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会计人员,督 促其遵守职业道德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四)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 位进行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 3 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 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 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 务的人员。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将第六条第(二)项中的“20 日”修改为“10 日”。
第(三)项修改为:“(三)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请人发放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例 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
(五)删去第六十一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 新公布。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2016 年 2 月 16 日财政部令第 80 号公布 根据 2019 年 3 月 14 日《财政部关
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 2 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 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 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对其他部门移交的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 当及时予以查处。”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 办法规定的代理记账行为,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 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 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记入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记录,根据有关 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告。”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删去本条中的“故意”。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 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四)删去第八条第二款中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
(六)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 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对委托代理记账的企业因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
(十二)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 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十三)将附表“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作相应修改。
二、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作出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 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