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建管[2000]195号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监理队伍建设和管理,培养和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建设监理队伍,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推进全省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深入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部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对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该建设工程项目上的代表。
第三条凡在我省从事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均应招待本办法。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依据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及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书,在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履行以下职责和管理权力:(一)贯彻招待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技术标准和规范,招待本监理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二)招待监理委托合同中由监理单位履行的各项条款,对工程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提高建设工程的综合效益;(三)领导建设工程项目监理班子,签署有关文件;(四)实施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授予以及法定的各项权力,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实行资格核定和持证上岗制度。
第六条总监理工程师资质分一、二、三级和临时二、三级,其任职条件如下:(一)一级总监理工程师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管理)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担任过一个一等工程或二个二等工程的监理项目负责人;(二)二级总监理工程师须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岗位证书,或经省建设厅组织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并取得适应性岗位证书,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管理)专业高级职称,担任过一个二等工程或三个三等工程的监理项目负责人;(三)三级总监理工程师须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岗位证书,或经省建设厅组织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并取得适应性岗位证书,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管理)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担任过一个三等工程的监理项目负责人;(四)临时二级总监理工程师须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岗位证书,或经省建设厅组织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并取得适应性岗位证书,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管理)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担任过二个三等工程的监理项目负责人,或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工作10年以上;(五)临时三级总监理工程师须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注册岗位证书,或经省建设厅组织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并取得适应性岗位证书,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管理工作6年以上,并从事建设监理工作2年以上。
总监办内部管理办法

1. 总监办实行总监理工程师领导的民主集中制的管理模式 ,驻地监理工程师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并行使总监理工程师赋予的各项权力,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须服从高级总监工程师与驻地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安排和领导。
2. 必须坚持“严格监理、优质服务、科学公正、廉洁自律”的监理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和监理程序 ,对工程现场要进行全方位的巡视和全环节的检查,特殊是对于隐蔽工程、重要的工程部位、重要的工艺及工序 ,必须进行全过程的旁站,发现问题时,下达口头指令无效时,及时逐级向上汇报,以便协调处理,必要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整改。
3. 认真执行“自上而下"的检查制度和“自下而上”的汇报制度.总监理工程师对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监理员,每天都要进行工作检查,检查他们的到岗执业情况 .监理员对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对驻地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对总监理工程师 ,每天都要汇报当天的监理工作情况,包括工程的质量与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方法等等,重要问题要写出书面的汇报材料。
4. 要有强烈的团队精神和集体观念,相互之间要团结友爱 ,工作上既要有明确分工,也要密切协作,相互支持与配合。
5. 要坚守工作岗位,不擅离职守,认真履行监理职责。
监理人员回家探亲或者有事离开高级驻地办或者工地现场,必须向主管请假并征得允许,然后到办公室进行登记。
回到高级驻地办要履行销假手续。
6. 要挂牌上岗,平等待人,文明监理,不感情用事。
说话、办事要做到“有礼、有据、有节、有度” .1. 认真执行作息制度,除现场监理工作需要外 ,应根据作息时间表按时上下班,按时就餐。
歇息时间要肃静,不得随意打搅他人。
2. 爱护公共财物,注意节电、节水,不浪费粮食。
3. 搞好卫生值日工作,自觉维护高级驻地办的清洁卫生,不乱扔垃圾,不随地吐痰。
4. 衣着整洁,仪表慷慨,注意树立自身和公司形象。
5. 晚间不得擅离住地,不许单独到娱乐场所游玩。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制度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制度为了规范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提高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施工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总则总监理工程师是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和管理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才能胜任这一职务。
本制度的目的是建立健全的总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制度,确保总监理工程师的资质和能力符合要求,为工程施工提供有力的监督和保障。
二、资格获取1.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获取的途径包括: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专业毕业、经国家承认的总监理工程师岗前培训并取得证书、经验积累达到一定要求并通过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2.申请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相关工程领域的学士学位;(2)参加并通过国家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培训和考试;(3)有5年以上的相关工程项目管理经验;(4)通过资格审核,获得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资格管理1.总监理工程师一旦获得资格证书,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备案注册,并按期进行继续教育,并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培训,以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和水平。
2.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依法依规行使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监理和管理,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不得使用职权谋取私利。
3.总监理工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守工程项目的商业秘密,绝不泄露客户信息,严禁接受或索取贿赂。
四、资格评定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重新进行资格评定。
资格评定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在有效期内参加规定的考试或继续教育,以检验其专业水平和能力。
五、资格监管1.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监管由国家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负责,监督总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行为和资格管理。
2.国家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建立健全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管理系统,对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定期检查和抽查,确保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与能力符合要求。
六、资格惩处任何违反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一经核实,将取消其资格证书,并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直至终身禁止从事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附件:浙江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规范监理人员从业行为,提高监理人员从业能力,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业的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及对浙江省监理工程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浙江省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并在工程建设中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监理工程师的管理是指对浙江省监理工程师的从业考试、证书核发、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考试、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等按照人事部和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对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实施统一管理。
各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浙江省监理工程师的从业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委托浙江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实施浙江省监理工程师的培训、考试报名、证书申请与变更受理、继续教育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从业考试第五条浙江省监理工程师从业应达到行业从业能力标准要求,取得《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证书》。
第六条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考试以书面考试形式进行,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阅卷、统一公布合格人员名单。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浙江省监理工程师从业考试:(一)具有工程建设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二)工程建设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工作3年及以上;(三)工程建设相关专业大专毕业,工作5年及以上;(四)工程建设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工作8年及以上并从事监理工作3年以上。
第八条报名参加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考试,应提交下列资料:(一)浙江省监理工程师考试报名表(见附件一);(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四)符合第七条第(一)项申请报名的应提供工程建设相关专业的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复印件)。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度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完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利,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障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现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度制定如下:二、职责1. 协调项目各相关方,制定和完善项目实施计划,确保项目进度、质量和安全;2. 指导和监督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检查施工质量,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3. 负责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4. 协调解决工程项目中的技术和管理问题,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5. 监督和检查项目工程施工单位的各项工作,确保按照相关要求和规定进行;6. 提出工程项目管理改进建议,优化项目管理流程,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效率。
三、权利1. 对项目施工中的设计、施工方案、进度计划等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2. 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遇到的问题提出合理解决方案;3. 对工程质量不满足要求的情况,有权利要求施工单位重新整改;4. 对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他们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5. 对项目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促进项目管理工作的优化和提升。
四、责任1. 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2. 对工程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处理和整改;3. 对工程项目进度出现的延误问题,要尽力避免和解决;4. 对工程项目中的安全问题,要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工程安全进行;5. 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成果,要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五、监督检查1.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2. 对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他们遵守相关规定;3. 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六、处罚与奖励1. 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违规行为,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 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 对于本制度中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充或调整;3. 解释权归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总监理工程师指令管理制度

总监理工程师指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管理工作,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提高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任职总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三、指令的发布1. 指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标有日期、编号、签发人、签发单位等信息。
2. 指令应当明确具体要求,目的明确,操作简明清晰。
3. 指令应当及时发布,确保相关人员及时知晓、落实。
四、指令的传达1.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负责将指令传达给相关人员,并监督其落实情况。
2. 相关人员接到指令后,应当及时查阅、理解,如有疑问应当主动沟通解决。
3. 若指令需要逐级转达,应当明确责任人,并做好记录。
五、指令的执行1. 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指令的要求,认真执行,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2. 若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困难,应当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并寻求解决方案。
3. 对于指令执行情况不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重新执行,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指令的变更1. 若指令需要变更,应当经过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并重新发布。
2. 变更后的指令应当及时传达给相关人员,并严格执行。
七、指令的归档1. 所有发布、传达、执行的指令应当保存备查,便于后续查阅。
2. 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对指令进行归档处理。
八、违反处理1. 对于故意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指令的行为,总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工、通报批评、取消奖励等。
2. 对于恶意篡改、伪造指令的行为,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向公司管理部门举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未尽事宜,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解释并补充完善。
总监理工程师指令管理制度经公司领导审定,于××年××月××日正式施行。
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2012—02-24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行为,促进我市建设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对建设项目监理工作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该建设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在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监理企业项目总监从事建设市场活动以及对其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项目总监的监督管理。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监总站)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对项目总监工作的日常检查和监管.二、任职管理第五条项目总监必须由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在监理企业,且与该企业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在职监理人员担任。
项目总监必须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进行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并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任职条件。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从事项目总监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
项目总监全面履行受委托的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部的工作,对项目监理部其他监理人员的现场监理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条项目总监原则上只能同时在一个一等工程项目或二个二等(含二等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
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2012-02-24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行为,促进我市建设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对建设项目监理工作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该建设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在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监理企业项目总监从事建设市场活动以及对其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项目总监的监督管理。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监总站)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对项目总监工作的日常检查和监管。
二、任职管理第五条项目总监必须由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在监理企业,且与该企业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在职监理人员担任。
项目总监必须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进行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并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任职条件。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从事项目总监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
项目总监全面履行受委托的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部的工作,对项目监理部其他监理人员的现场监理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条项目总监原则上只能同时在一个一等工程项目或二个二等(含二等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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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2012-02-24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监理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行为,促进我市建设监理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项目总监)是指由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并对建设项目监理工作全面负责的管理者,是监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该建设项目上的代表人。
第三条在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监理企业项目总监从事建设市场活动以及对其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项目总监的监督管理。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杭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监总站)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对项目总监工作的日常检查和监管。
二、任职管理第五条项目总监必须由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在监理企业,且与该企业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在职监理人员担任。
项目总监必须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进行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并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任职条件。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从事项目总监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
项目总监全面履行受委托的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部的工作,对项目监理部其他监理人员的现场监理行为承担管理责任。
第七条项目总监原则上只能同时在一个一等工程项目或二个二等(含二等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
如确有能力和必要,经在监项目的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市建委批准后,可增加一个二等或二等以下工程项目。
工程项目的个数按监理合同的个数确定。
第八条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后,应与项目总监签订项目监理目标责任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明确项目总监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并由监理企业法人代表出具委托书,授权总监负责项目监理部的工作。
第九条一个监理工程必须配备一名项目总监,必要时可以配备项目总监代表,经项目总监授权后代表项目总监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
总监代表的任职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
项目总监需委派总监代表履行有关职责的,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执行,且监理企业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总监代表的具体情况和总监授权的具体职责。
第十条项目总监个人不得承接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借、出卖、涂改、复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不得同时在其他监理、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房地产开发等单位任职或兼职。
第十一条监理企业应定期对项目总监到岗率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监理企业与项目总监中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双方必须及时完成项目监理工作交接;监理企业不得无故扣压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和执业卡,不得继续使用该总监的资格证书、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和执业卡进行建筑市场活动。
三、市场行为管理第十三条实行项目总监一人一卡的执业卡(以下简称IC卡)管理制度,在从事监理活动时,项目总监应随身携带IC卡,管理部门检查时应主动出示。
第十四条本地监理企业应及时将在职监理工程师的有关基础资料输入杭州建设信用网(以下简称信用网),持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原件,到注册地的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由市建委发放IC卡。
外地监理企业在办理企业进杭备案时,应将派驻杭州市区的项目总监有关资料输入信用网,持总监注册执业证书原件等资料经市建管站核实无误后,由市建委发放IC卡。
总监注册执业证书原件由市建管站统一保管。
第十五条 IC卡遗失申请补办时,由企业持补卡申请并在杭州建设信用网上声明作废,到原发卡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项目总监工作单位名称、职称、学历、专业、注册有效期等发生变更的,相关企业应在发生变更后一个月内将变更情况输入信用网,并持单位介绍信和证书原件到注册地的区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信用信息变更。
第十七条项目总监注册证书逾期的,信用网将自动予以锁定。
监理企业必须将有效的信息输入信用网,经审核通过后自动解锁。
第十八条根据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联动管理、信用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限制项目总监市场行为时,在信用网上锁定项目总监。
锁定状态主要有:开标加锁、中标加锁、在建项目总监更换加锁、工作单位调动或中止(解除)劳动合同加锁、暂离加锁、离开杭州市场加锁、暂停其参与所有项目或国有投资项目的投标资格加锁、项目完工加锁、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到期加锁等。
除项目暂离加锁和完工加锁外,项目总监处于其他加锁的市场限制状态时,不得开展相应的投标活动。
第十九条监理企业参加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随附本企业为项目总监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项目总监的IC卡在开标时予以锁定。
中标通知书备案时,监理企业、项目总监应随同招标人持企业和项目总监IC卡等相关材料,到招标项目所对应的市、区招标办现场签署履职承诺书(附后),经审核后录入信用网,并限监管部门查阅。
在省招标投标办公室招投标的工程项目,监理企业、项目总监应随同招标人,持中标通知书、企业和项目总监IC卡、项目总监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到市招标办现场签署履职承诺书,经审核后录入信用网。
四、现场活动管理第二十条从工程开工到竣工,监理企业不得随意更换项目总监。
建设单位提出因项目总监长期缺岗、缺位等不能胜任本职工作需更换的,有关管理部门应责令监理企业于1个月内更换项目总监,被更换的总监自具有承接下一个工程投标资格起6个月内不能参加建筑市场活动。
在监项目总监年满六十五周岁的,监理企业应当于3个月内更换项目总监。
当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监理企业报相应监督机构审核后上报市质安监总站,并由市质安监总站报经市建委分管领导同意,于5个工作日内更换项目总监:(一)因身体原因(应有市级及以上医院的住院证明)不能胜任监理工作的;(二)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解除或中止的;(三)建设单位同意更换的。
因本条第三款第(一)项所述原因被更换的项目总监3个月内不能参加建筑市场活动。
第二十一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监理企业书面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经相应监督机构审核后报市质安监总站,由市质安监总站报经市建委分管领导同意,项目总监可先办理暂离加锁手续,参加下一个监理项目的投标;若新项目中标的,则监理企业应于原项目开工(复工)前更换原项目总监。
(一)监理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三个月后,工程仍未开工的;(二)非监理方原因造成停工120天以上的。
第二十二条更换后的项目总监必须同样满足执业资格的要求。
项目总监更换完成后,监理单位应及时向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并负责做好移交衔接工作,防止工程项目出现监理缺位状况。
第二十三条提供履职承诺书的项目总监如需更换,除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一)项和第二十一条所发生的情形外,均锁定至合同(含补充合同、协议)竣工期。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中标备案的项目总监如需更换,应到中标项目所对应的市、区招标办现场签署履职承诺书后方可按以上程序申请更换。
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的相应工作任务完成后,监理企业持IC 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到市质安监总站办理项目竣工销号手续。
当工程临近竣工阶段(房建类工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拆除完毕;市政类工程主体结构完工),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由相应监督机构确认工程进度后,监理企业持相应资料到市质安监总站办理完工销号手续,允许该项目总监参加下一个监理项目的投标。
市质安监总站将有关信息录入信用网。
前一个工程项目竣工后仍要到市质安监总站办理项目竣工销号手续。
第二十五条项目总监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未按要求履行岗位职责:(一)每月现场出勤少于工作日的70%的;(二)检查时发现,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未向建设单位报告3次(含)以上的;(三)检查时发现,未参加工程项目日常工作例会3次(含)以上的;(四)检查时发现,工程施工监理文件由他人代为签署3处(含)以上的;(五)质量安全监督交底,地基基础结构验收、主体结构验收及竣工验收中有一项未参与的;(六)未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的;(七)未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验收,或其他项目总监必须参加的施工验收的;(八)未履行项目监理目标责任书规定的各项职责的。
总监代表到岗履行监理合同已明确的总监授权范围内的职责视为总监到岗履职。
总监代表未履行受项目总监委托的相应职责的,视为项目总监未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六条在项目实施期间,建设单位应充分运用内控管理机制,加强对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的考核管理,并定期对项目总监的到岗率及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项目总监不到岗或不履行岗位职责的,建设单位应督促监理企业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及时报告相应的监管部门。
五、信用管理第二十七条实行项目总监信用记分管理制度。
项目总监不良信用信息和提示信用信息记分按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及有关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实施项目总监和监理企业联动信用管理。
凡项目总监因履行监理职责被扣信用分的,所在监理企业按同等分值予以扣减。
第二十九条项目总监签署的履职承诺书弄虚作假以及项目总监被责令更换的情形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对企业和项目总监予以扣分,并将扣分情况录入杭州建设信用网。
第三十条各级监管部门负责将项目总监不良、提示信用信息记分录入信用网,接受被扣分者对行为事实的投诉,组织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记分以一个自然年为一个周期,即从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
每位项目总监信用信息初始分值为零,一个记分周期结束,下一个周期初始分值重新为零。
第三十二条一个记分周期内,项目总监累计扣分达到18分的,由市建委通知其所在监理企业,暂停该项目总监职务,责令其参加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培训。
项目总监暂停职务期间,监理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工程项目的各项监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一个记分周期内,项目总监累计扣分达到25分的,暂停其在杭担任国有投资项目的工程投标总监资格12个月;若该总监有在监项目的,则暂停期自具有承接下一个工程投标资格起计。
外地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由市建委将情况函告其企业注册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市建委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总监市场行为和现场行为的检查。
市质安监总站及各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项目总监施工现场履职情况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建管站具体负责项目总监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市招标办、市交易中心具体负责项目总监投标行为的监管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