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监理的管理力度,理顺管理程序,保证工程管理工作整体效能的发挥和监理全过程的协调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监理管理工作包含三个阶段:工程开工前监理管理阶段;施工阶段管理;工程验收与保修阶段管理(附:工程监理流程图)。
第三条工程监理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管理、工程开工前监理管理、工程质量和变更管理、工程进度管理、工程安全管理、工程信息管理、工程监理资料管理、工程验收管理、工程决算预审核管理、工程保修阶段管理等十项。
第四条工程监理管理由企业管理层和监理作业层组成。
企业管理层归口在公司工程管理部;监理作业层由各工程项目监理部组成。
第二章合同管理第五条工程管理部是企业监理合同实施和项目管理的归口单位。
工程管理部在收到市场部的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后,负责按市场部统一要求编号、登记、发放。
遇到实际监理工程量与合同有差异时,及时通知市场部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第六条各类监理工程正式签订合同前,要按照《与顾客有关的过程控制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合同中必须列明工程地点、主要工程量、工期、明确的监理范围、合同金额等。
对工程款支付控制、竣工决算是否签认,对现场取证是否进行控制等应予明确。
对不能确定总价或工程量的监理合同,可采用每人每年取固定费用的方式签订。
对于合同中没有包含的监理项目,各项目监理部应书面报工程管理部,确认后通知市场部,顾客确认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工程开工前监理管理第七条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第八条公司在接受顾客委托监理之后,首先应确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建相应工程项目监理部。
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工程管理部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项目监理部组织形式及人员构成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九条工程管理部协助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合同、工程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工程项目的《监理规划》。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作为保障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和投资的重要手段,在工程建设领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监理工作水平,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一、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按照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一定数量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等。
资质的审批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对于取得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加强动态监管,如发现其不再符合资质条件,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二、监理人员的管理1、监理人员的资格要求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国家规定的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后方可从事监理工作。
2、监理人员的职责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监理员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3、监理人员的培训与继续教育为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应定期组织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使其熟悉新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
三、监理工作的程序和内容1、监理工作的程序监理工作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签订监理合同、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开展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工作、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以及监理资料的归档等。
2、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等文件;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审查开工条件,签署开工令等。
3、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工作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旁站和平行检验;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查和管理;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协调工程建设中的各方关系等。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工程监理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具备一定资质和经验的监理机构或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进行全面、系统、持续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的过程。
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监理的作用至关重要,对于保障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和保护建设参与各方的利益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此,为了规范工程监理行为,保障工程质量,提高监理管理水平,制定了《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一、监理机构与监理人员的资质管理工程监理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或监理人员进行。
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监理机构或监理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格,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的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监理工作。
相关部门负责对监理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注册和管理,确保监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监理机构的合法合规。
二、监理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工程监理行为需要通过签订监理合同来确立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之间的权责关系。
监理合同应明确工程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任务和报酬等重要条款,并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同签订后,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任务,监督施工方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监理工作的内容与要求监理工作包括对施工过程的全面监督和管理,确保施工方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同时对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进行监控和评估。
监理人员应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过程中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改进和修正意见,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
同时,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保持有效的沟通与协调,共同解决施工中的难题与矛盾。
四、监理报告的编写与提交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及时编写并提交监理报告。
监理报告包括对施工工序的检查、工程质量的评估、进度控制情况的分析等内容的综合总结。
监理报告应客观真实地反映施工情况,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供建设单位和施工方参考和改进。
五、监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为了确保工程监理的质量和效果,相关部门应对工程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行定期的检查与考核。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施工监理应遵循公正、独立、客观、科学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承担监理业务。
第二章监理机构与人员第五条施工监理机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组成,并按工程规模、特点和复杂程度配备足够数量的监理人员。
第六条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机构的全面工作,对监理结果负总责。
第七条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进行专业监理。
第八条监理员负责现场监理,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进行实时监控。
第三章监理内容第九条施工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进行全面监理。
第十条质量监理主要包括:材料、构件、设备等的质量检验和验收;施工工艺、施工方法的正确性;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和评定等。
第十一条安全监理主要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安全事故的处理等。
第十二条进度监理主要包括:施工进度的计划和实施情况;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及其处理措施等。
第十三条投资控制监理主要包括:工程变更引起的投资变化;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合规性等。
第四章监理程序第十四条施工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提交给建设单位批准。
第十五条监理机构应进行现场监理,并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六条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并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情况。
第十七条监理机构应进行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进行评估,并提交验收报告。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省XXX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项目建设工程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依据(-)国家及相关部委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程和监理条例等文件;(二)工程建设勘测设计、监理及施工等相关合同文件;(三)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等文件。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公司项目建设期间对监理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现场监理工作第四条公司工程部是现场监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理单位的管理和总体协调工作,应切实履行好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督、管理职能,坚持“合同地位平等、业主发挥督导、监理履行职能、各方分责协作”的原则。
第五条在监理服务合同签订执行后,应及时将本公司组织机构、领导分工、各部门工作职责和责任人、联络方式、管理制度体系等工程管理基础信息书面告知监理人,并监督监理单位组织学习,并向相关参建单位传达、落实。
第六条督促监理单位按监理合同和公司要求及时报送现场组织机构、职责分工、资源投入、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等文件,对监理单位派出的监理机构配置,包括监理工程师资格、数量进行审核,对进场监理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专业职称、资格证书等)登记造册。
第七条参加监理单位组织召开的施工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安全文明施工月检查例会等会议,督导监理人组织和督促相关方落实会议议定事项。
第八条督促监理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及工作流程,切实履行合同职责。
督导和检查监理单位完成监理各种规章制度、建立构架、监理人员岗位责任、工程形象进度等资料上墙工作。
第九条检查督促监理安全管理部门设置,配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保障体系,履行好安全管理职责,要求施工单位设立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现场作业区应设立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条督促监理单位按合同要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过程控制管理,监理单位尤其要在以下几个环节中重点控制:1、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签证与计量;2、土石方挖填动土前的原始地形复测及测量成果整理与报备;3、工程进度阶段性分析与调整,施工资源配置检查与整改措施;4、工程项目施工过程的中间检查与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采取整改措施;5、零星项目施工检查、签证与计量;6、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验收与计量。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工程监理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业主委托,以第三方身份对建设工程进程、质量、安全、造价等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行为。
工程监理的实施对于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因此,为了规范和强化工程监理,确保其有效进行,制定了《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一、监理机构的资质要求监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认证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根据《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监理机构应具备以下资质要求:1. 具备法定资质:监理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定资质要求,取得法律认可的资质证书。
2. 专业技术条件:监理机构应拥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团队,能够进行科学的施工质量评估和安全评估。
3. 监理经验和能力:监理机构应具备一定的工程监理经验,并能够有效管理和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二、监理责任和权利1. 监理责任:监理机构应按照法律和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包括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工程进程符合规定要求。
2. 监理权利:监理机构有权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一切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提出合理建议和要求等。
三、工程监理的实施流程1. 合同签订阶段: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约定监理服务范围、监理费用等事项。
2. 施工前准备阶段:监理机构对施工前期准备工作进行评估和审查,确保施工准备工作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3. 施工过程监督阶段: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工艺、质量控制、环境保护等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符合要求。
4. 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监理机构对工程竣工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提出验收意见和建议,并参与相关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工作。
5. 工程管理评估阶段:监理机构根据工程建设过程的实施情况对工程监理服务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措施。
四、监理费用的收取和支付方式监理费用是指监理机构为履行监理职责而获得的报酬。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一、引言工程监理是指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方式。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提高工程质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一套完善的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二、监理机构的职责1. 工程监理机构的设立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设立专门的监理机构来负责监督和管理工程实施情况。
监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以确保其监理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2. 监理机构的职责(1)质量监督: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确保施工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2)进度管理:监理机构应跟踪工程建设进度,及时发现并解决延误问题,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3)安全管理: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遵守安全规范,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
(4)合同管理:监理机构应管理工程合同的履行情况,确保合同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5)技术指导:监理机构应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建议,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
三、监理程序与要求1.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在施工前,监理机构应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此外,监理机构还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进行资质审查,确保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经验。
2. 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工作(1)质量检查:监理机构应定期对施工进展进行质量检查,审查施工现场的质量控制措施是否得当。
(2)进度控制:监理机构应按照工程计划进行施工进度的控制和监督,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3)安全监管:监理机构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巡检,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
(4)合同履行监督:监理机构应对工程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各方权益的平衡。
(5)技术指导:监理机构应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
四、监理报告和监理结果的处理1. 监理报告的编制监理机构应将每阶段的监理工作整理成监理报告,并及时上报给业主和相关部门。
监理报告应包括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方面的情况描述和评价。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作为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和投资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提高监理工作水平,规范监理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监理单位和人员资质管理1、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监理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
2、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省级监理工程师从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和继续教育。
3、监理单位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不得出借、转让监理资质证书,不得挂靠、转包监理业务,不得违法违规从事监理活动。
二、监理工作范围和职责1、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范围应包括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和保修阶段,涵盖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
2、监理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3、监理人员应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监理工作程序和方法1、监理单位应在签订监理合同后,组建项目监理机构,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2、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前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等文件,提出审查意见。
3、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协调解决工程中的问题,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进度款申请、工程变更申请等文件。
4、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监理单位应组织预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出整改意见,协助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5、工程保修阶段,监理单位应定期回访,检查工程质量状况,督促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公司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作用,深刻细致地落实监理委托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及义务,进一步加强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管理,落实合同、图纸设计、相关法律法规及委托人的一些具体要求,工程科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对监理公司的监理工作进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范》、《江宁开发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xxx公司投资建设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监理单位应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3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执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从业简历,书面报工程科核查备案。
第五条监理机构必须做到组织机构健全、岗位职责明确、专业协调配套、年龄层次合理,满足现场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纳入委托监理合同,并须通过区建工局的备案审查,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备案的名单要求组织落实人员,保证人员的姓名、证件、从业资格等信息同名单相符。
园区内小型工程,通过摇号确定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须同监理合同一致。
工程科在工程开工前负责核对人员情况,若发现备案或合同名单和现场人员不一致的,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人员。
监理单位不能保证人员一致的,视其存在欺诈行为,无履行合同能力,应向建工局反应,记录其不良行为,并联系招标部门重新确定监理单位。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按《工程建设监理规范》规定,现场监理人员按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三个层次配备(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任命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现场监理机构的负责人,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权限和义务。
第九条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监理员应经培训合格。
第十条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专业应与监理工作匹配,人员数量应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
第十一条现场监理人员年龄不得大于60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工作。
第十二条除特殊原因外,监理单位不得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
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时,监理单位应提前通知工程科并征得同意。
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条件和能力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三条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建设项目内承担监理工作,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项目的监理及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环境条件,按照监理投标书承诺,为监理机构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生活设施、检验检测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
第三章监理工作实施第十五条监理工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施工图纸,执行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实施监理工作。
第十六条监理机构应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及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等实施监理,履行监理职责。
第十七条监理机构应按照《工程建设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发布有关指令,签署有关凭证,要求承包单位撤换不合格人员。
工程科支持总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维护其下达监理指令的权威。
第十九条监理人员应清楚监理控制程序、工程质量控制标准,掌握工程现场情况及有关数据,满足工程施工中对各项工序、参数的理解和需求。
第二十条监理人员应注意维护监理形象,遵守项目现场各项管理制度。
不准互相推诿、无理拒绝或拖延本职工作。
对现场存在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发现并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
第二十一条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监理例会,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成文并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
总监理工程师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专题会议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专项问题。
第二十二条监理日志须填写及时、内容齐全(日期、天气、人数、机械、材料进场检测情况、施工部位、质量安全检查情况、进度统计分析等),监理月报于当月24日前报工程科,并附电子版。
第二十三条监理人员在施工阶段实施监理时,应在施工现场对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实施全过程跟班旁站监督,旁站监理范围为:基础土方等开挖、市政道路结构层、地下室外墙隐检及土方回填、后浇带、抗渗混凝土浇筑、其它(底板、墙、顶板)混凝土浇筑、地下室结构质量缺陷处理、主体结构框架节点钢筋、屋面防水、特殊工艺及其它关键工序或部位。
第二十四条监理人员按职责做好见证取样、监理抽检工作。
做到材料进场验收手续齐全,质量证明资料与实物核验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第二十五条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发现并进行处理,重大质量问题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
第二十六条为了工程顺利,监理人员需加强事前和事中控制,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过程检查,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指出,必要时对有关问题签发监理通知,尽量减少事后工序验收时大量的返工。
第二十七条工程完工后需及时移交物业和使用单位,移交时监理必须全程参与,同时检查和发现问题,告知各施工单位项目部进行整改和修补,且形成书面记录,以备复查。
第二十八条根据监理合同要求,监理机构应参与工程维修。
由于交付使用后三到六个月期间,质量问题集中出现,在此期间,监理机构必须保留重要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与使用单位对接,统计并分析问题,联系施工单位项目部及时维修。
第二十九条监理机构须配合施工进度,根据总进度计划,要求施工单位项目部提出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季度、月度的具体计划安排,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其可行性并提出意见。
第三十条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施工方提交的形象进度和已完成工程产值月报,于每月22日报至工程科。
第三十一条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需深入工地,了解承包人的工、料、机的投入情况,对进度计划滞后的工程提出分析意见,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并督促施工单位项目部按工程进度完成。
第三十二条对发生的工程变更,应按照开发区有关规定办理,变更后应附有原始记录以便签证。
工程签证必须遵循实事求是、以合同为依据的原则,严禁无中生有、把关不严、依据不实的签证。
第三十三条监理机构应对项目进行全面的造价控制,加强事前控制,尽量减少工程变更的产生,严禁竣工结算价超合同价 10%。
第三十四条所有工程变更、签证,均需要事前洽商,未办理工程变更洽商手续,监理机构、施工单位项目部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增加工程量不予认可。
第三十五条针对造价超过5万较大变更,均需要施工单位项目部编制变更预算,监理机构负责预算审核并签字,施工单位项目部将审核后预算、工程洽商一起报送工程科留存。
第三十六条监理机构做好日常安全监护督促工作并定期组织现场安全文明生产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项目部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上报工程科。
第三十七条监理机构需检查施工单位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的组织保证体系、安全管理台帐。
督促施工单位项目部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或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施工单位项目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三十八条施工现场和生活区须保持整洁、美观。
监理机构需检查安全网、围墙、施工道路、绿化、广告灯箱、工棚等,保证无污染、无垃圾和无破损现象。
第四章监理工作制度管理第三十九条工程科负责监督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及时协调解决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对监理工作进行考评。
监理机构同时接受监管部门在业务上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条工程科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的,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整改和更换监理人员,直至解除监理合同,必要时将违规情况和违规人员报区建工局。
第四十一条监理人员应统一佩带具有明显标志的安全帽、胸牌胸卡等标识。
监理机构公章、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个人签名在开办前交工程科保留底样。
第四十二条工程管理人员根据工程情况,决定对监理人员的考勤方式,如表格考勤、指纹打卡考勤等。
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员离开工地,必须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总监在工作时间离开,须向工程科说明,请假一天(包括一天)以上的,以书面形式提出,本人填写请假申请单。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请假二天(包括二天)以上,同样需报工程科批准。
第四十四条工程施工期间,监理机构的作息时间应与施工单位项目部保持一致,总监应合理安排工作,保证有足够的人员在公休日、节假日内轮值,确保工序验收不受影响,促进工程顺利实施,不得影响监理服务质量。
第四十五条工程科工作人员有权抽查监理人员到岗到位情况,离岗无合理解释者,视为缺勤。
第四十六条监理月报中应显示监理人员当月在岗出勤情况,每月22日前,各监理机构将月度监理人员考勤表报工程科,作为监理工作考核依据。
第四章监理资料管理第四十七条监理资料的管理应按照建设部颁发《工程建设监理规范》规定执行。
资料填写应文字清楚,内容齐全,不漏页,不漏项。
第四十八条项目总监应指定专人负责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管理工作,工程竣工后组卷、装订。
原件报送给工程科留存,监理单位应保留复印件至一定年限。
第四十九条监理机构应加强对监理资料的日常管理。
监理资料必须真实完整、整理及时、分类有序。
第五十条工程竣工后,应督促施工单位项目部提交技术资料并审核,审核合格后,由施工单位项目部向工程科、政府相关部门移交。
第五十一条按照审计相关规定,监理机构须配合提供工程决算所需要的监理资料,并对决算初步审计。
第五章罚则第五十二条因监理原因对工程质量缺陷、隐患不能有效控制,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的,扣减监理费1000-2000元。
第五十三条因监理原因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存在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整改,每次扣减监理费1000元。
第五十四条监理人员利用职权之便对施工单位项目部、材料供应单位、其他承包单位等吃、拿、卡、要,每发现一次扣减监理费10000元,并对相关监理人员驱逐出场,必要时报送监察部门。
第五十五条监理工程师如在计量和变更等涉及工程造价的辅证材料签证中,弄虚作假,签定量与实际量差异较大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则每次将从监理费用中扣减损失额的4%,同时替换涉事监理人员;未造成经济损失的扣除监理费1000元。
第五十六条监理工程师严禁向施工单位项目部介绍施工队伍、推销原材料。
如有发生,将该监理人员清除出场,并扣减监理费2000元。
第五十七条施工现场发现不合格的施工材料或未经检验合格的施工材料用于施工,每发现一次,扣减监理费1000元。
第五十八条监理对工程的抽验频率达不到规范要求或试验、检测弄虚作假,按每个分项工程扣减监理费1000元,同时必须按规范要求进行补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