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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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建筑业的蓬勃发展,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管,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就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进行论述和分析。

二、定义与范围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建设工程监理的组织、职责、权限和工作要求,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的监理活动,包括住宅、商业建筑、基础设施等各类工程项目。

三、监理机构的设立1. 监理机构的资质要求(1)监理机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具备独立承担监理任务的资质。

(2)监理机构应拥有专业的技术人员和相应的监理设备,保证监理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监理机构的职责与义务(1)监理机构有责任监督和检查工程的施工质量,确保工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2)监理机构应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和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工程的协调进行。

四、监理工作的程序与要求1. 前期准备工作(1)监理机构应在工程施工前对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查和评估。

(2)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监理计划和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评估标准。

2. 施工监理工作(1)监理机构应派遣专业的监理人员进驻现场,负责监督和检查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

(2)监理机构应定期与施工单位进行工作会议,交流和沟通工程进展情况,解决问题和难题。

3. 工程竣工验收(1)监理机构应参与工程的竣工验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规范性进行评估和认可。

(2)监理机构应及时编制监理报告,对工程的优点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和建议。

五、监理机构的权责保障1. 权益保障(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尊重监理机构的独立性,不得干涉监理机构的正常工作和判断。

(2)监理机构具有提出停工和整改通知的权力,以确保工程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作为保障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和投资的重要手段,在工程建设领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监理工作水平,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一、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按照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一定数量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等。

资质的审批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对于取得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加强动态监管,如发现其不再符合资质条件,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二、监理人员的管理1、监理人员的资格要求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国家规定的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后方可从事监理工作。

2、监理人员的职责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监理员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3、监理人员的培训与继续教育为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应定期组织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使其熟悉新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

三、监理工作的程序和内容1、监理工作的程序监理工作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签订监理合同、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开展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工作、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以及监理资料的归档等。

2、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等文件;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审查开工条件,签署开工令等。

3、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工作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旁站和平行检验;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查和管理;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协调工程建设中的各方关系等。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施工监理应遵循公正、独立、客观、科学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承担监理业务。

第二章监理机构与人员第五条施工监理机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组成,并按工程规模、特点和复杂程度配备足够数量的监理人员。

第六条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机构的全面工作,对监理结果负总责。

第七条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进行专业监理。

第八条监理员负责现场监理,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进行实时监控。

第三章监理内容第九条施工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进行全面监理。

第十条质量监理主要包括:材料、构件、设备等的质量检验和验收;施工工艺、施工方法的正确性;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和评定等。

第十一条安全监理主要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安全事故的处理等。

第十二条进度监理主要包括:施工进度的计划和实施情况;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及其处理措施等。

第十三条投资控制监理主要包括:工程变更引起的投资变化;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合规性等。

第四章监理程序第十四条施工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提交给建设单位批准。

第十五条监理机构应进行现场监理,并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六条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并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情况。

第十七条监理机构应进行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进行评估,并提交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建设工程的规模与数量不断增加。

在建设工程的全过程中,监理的作用不可忽视。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在建筑、市政、交通等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对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项工作。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一、监理人员资质要求和岗位责任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专业的技术工作,需要监理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知识。

监理人员要求具备相关的工程技术、管理经验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且必须通过国家承认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监理人员的资质要求和岗位责任在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监理人员要做到公正、客观、诚实、守信,保证监理过程的公正性和监督结果的真实性。

同时,监理人员还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等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作。

二、监理工作的内容和流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包括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施工中各个阶段的现场监督、施工质量的控制和工程验收等。

具体的监理工作内容和流程在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中有详细的规定。

监理人员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制定监理计划、组织监理会议、提出监理意见等,确保工程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同时,监理人员还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施工中的问题和隐患,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性和质量。

三、监理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建设工程监理机构是开展监理工作的重要组织形式。

为了保证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监理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管理制度。

监理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在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监理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规模和综合实力,能够为建设工程提供全方位的监理服务。

同时,监理机构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保证监理人员的独立性和监理工作的质量。

监理机构还要加强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的合作,做到信息共享、资源互补,为建设工程提供更好的监理服务。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由于涉及的环节繁多,如果没有相关管理机制和监督标准,就会存在很多的问题。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以及防范各种违规和欺诈行为,国家就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的监理进行专门管理。

1、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概念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由一定级别的技术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以确保建设工程达到设计要求、质量标准和安全目标,并对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管。

建设工程监理包括总监理、专业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其中总监理由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承担,专业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由专门机构承担。

2、建设工程监理的职责(1)监督总承包单位履行合同义务,推进施工工作的实施和交付使用。

(2)检查监理验收人员的资格和批准文件,组织开展监理活动,向业主得出专业意见。

(3)监查工程监理计划,监督施工现场的管理和质量控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监察施工方案、图样、规范等文件的实施情况,审核并检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构件和工程质量,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方案。

(5)对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取样、检查等资料进行审核、审定和监管,认真评估工程质量,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控,对不合格的工程质量及时处理。

(6)查证施工量、计量与划分的细节,校准施工现场的质量检测设备、仪器设备和计量设备等。

(7)确认各种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文件,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提出专业性的处理意见,评审开展整改方案等事宜。

(8)协助业主、政府监督部门处理施工中发生的纠纷,如果遇到任何质疑、问题或矛盾,及时向有关部门作出说明和解释。

3、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的实行针对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实施,国家对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以确保监理工作顺利开展。

(1)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资格和专业背景,经过国家资格考试才能参与监理工作。

(2)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专业的团队力量,保证监理人员的技术专业和资格都得到了认可。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在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以委托方的利益为核心,通过对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以及工程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工程按照合同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达到预期的建设目标。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制定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监理人员的资质要求、监理报告的内容和监理工作的责任等方面,详细阐述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一、监理人员的资质要求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为了保证监理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能力,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监理人员的资质要求。

首先,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和专业知识,例如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

其次,监理人员还应取得监理工程师的职称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并且具备从事监理工作的经验。

此外,监理人员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能力,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监理工作。

二、监理报告的内容建设工程监理报告是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过程和质量进行全面评估的结果,也是委托方了解工程进展和质量情况的重要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规定了监理报告应包括的内容。

首先,监理报告应对工程实施过程进行详细描述,包括施工进度、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其次,监理报告还应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估,包括施工人员的素质、施工方法的合理性以及材料的使用情况等。

最后,监理报告还应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整改要求,帮助委托方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

三、监理工作的责任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在施工阶段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需要明确监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规定了监理人员的责任范围。

首先,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设计进行审核,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要求。

其次,监理人员应参与施工现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问题。

最后,监理人员还应定期向委托方提交监理报告,并提供相应的建议和意见,为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决策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作为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和投资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提高监理工作水平,规范监理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监理单位和人员资质管理1、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监理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

2、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省级监理工程师从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和继续教育。

3、监理单位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不得出借、转让监理资质证书,不得挂靠、转包监理业务,不得违法违规从事监理活动。

二、监理工作范围和职责1、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范围应包括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和保修阶段,涵盖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

2、监理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3、监理人员应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监理工作程序和方法1、监理单位应在签订监理合同后,组建项目监理机构,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2、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前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等文件,提出审查意见。

3、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协调解决工程中的问题,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进度款申请、工程变更申请等文件。

4、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监理单位应组织预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出整改意见,协助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5、工程保修阶段,监理单位应定期回访,检查工程质量状况,督促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一、总则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在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人依法对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的一种管理方式。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监理人的资格与责任1. 监理人的资格要求(1)监理人应具有法人资格或具备从事监理工作的合格人员;(2)监理人应具备相应的工程监理经验和技术能力;(3)监理人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2. 监理人的责任(1)监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和要求进行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2)监理人应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的质量问题,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3)监理人应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4)监理人应对工程进度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进度延误的问题;(5)监理人应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三、监理合同的内容与履行1. 监理合同的内容(1)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介绍;(2)监理范围和要求;(3)监理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4)监理人的责任和义务;(5)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2. 监理合同的履行(1)监理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2)监理人应制定监理计划和工作方案,报送建设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计划进行工作;(3)建设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文件和资料,确保监理人顺利开展工作;(4)监理人应按时提供监理报告和工作进展情况。

四、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1. 施工前期工作(1)审核设计文件,对工程的可行性进行评估;(2)编制监理计划和工作方案,制定监理程序;(3)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信用评估;(4)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提出合理化建议。

2. 施工过程监督(1)审核施工图纸和材料,确保符合设计要求;(2)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提供技术指导;(3)进行现场勘察和检查,发现并纠正质量问题;(4)监督工程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延误的情况;(5)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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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集团《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以及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其它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等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

第六条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企业。

第二章监理工作内容第七条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包括提供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施工质量控制、建设工期进度控制、建设资金使用和成本造价控制(即“三控”),安全文明生产监督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即“三管”),施工组织协调管理和服务(即“一协调”),以及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相关服务。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2007年3月3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结合公司实际,各阶段的主要工作内容为:(一)勘察阶段:协助建设单位编制勘察要求、选择勘察单位、签订勘察合同,核查勘察方案并监督实施和进行相应的控制,参与验收勘察成果。

(二)设计阶段的监理工作主要包括:1.协助建设单位编制设计任务要求、选择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2.参与评选设计方案,对各设计单位进行协调管理,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监督合同履行;3.审核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能否满足建设单位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4.审查设计进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核查设计大纲和设计深度、使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合理性,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提出设计评估报告(包括各阶段设计的核查意见和优化建议),协助审核设计概算。

(三)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资金使用、成本造价和费用控制为重点,具体包括但不限于:1.协助建设单位招标,编制、发送招标文件,组织评审投标书,提出定标意见;2.核查施工图预算;3.协助建设单位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4.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开工手续;5.协助建设单位确认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6.组织施工图纸会审;7.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8.督促、检查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9.审核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10.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监督、检查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11.负责施工现场信息沟通和协调管理;12.组织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签发工程付款凭证;13.督促施工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14.组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15.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6.参加工程验收,核查工程结算。

(四)保修阶段:检查和记录工程状况和质量缺陷,对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审核修复方案,监督修复过程并验收,审核修复费用。

第三章建设工程监理范围第八条根据2001年1月17日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的要求,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对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实行监理:(一)公司开发建设的科技园区、产业园区项目中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园林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二)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天然气、电力、公路、管道、道路、桥梁、地下管道、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公共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项目。

(三)公司开发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住宅、商业、酒店等民用建筑工程。

(四)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五)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或援助、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六)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公司新增类型的建设项目参照前三项的相关标准执行。

上述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

第四章监理责任第九条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施工阶段依据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合同(施工阶段依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施工阶段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进度、建设资金使用和成本造价控制等方面,对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的工作,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并承担监理责任。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并出具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项目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后方可撤离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

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第十五条总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应根据监理合同、投标文件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部2000年12月7日联合发布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规定,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10日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文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必须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方可跟换;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监理合同应有对监理单位跟换人员的行为向建设单位经济补偿条款。

第十七条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

当需要同时担任多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第十八条监理人员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必须履行公正、诚实、信用、勤勉的义务。

监理人员必须按照监理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全面履行职责。

监理人员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旁站是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

巡视是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平行检验是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第五章监理单位的选择依据和评价标准第十九条选择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与建设工程相应的监理资质等级;(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同类工程的监理经验和业绩;(三)监理单位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无不良诉讼记录;(四)监理单位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五)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同类工程的监理经验,并出具资质证明文件、个人的工程监理业绩证明文件,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六)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须专业配套齐全,能够满足本项目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七)监理单位的工程监理大纲,符合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项目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实现监理目标的方法和措施;(八)监理单位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保证体系,优先选择已经取得ISO9000认证的单位;(九)监理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工程测量和检测工具、设备,信息处理和管理实现电子化、网络化;(十)工程监理酬金合理。

选择监理单位坚持以下理念:由于监理服务是一种智能的投入,监理任务完成的好坏不仅依赖于实施该项专业性工作所采用的程序和方法,更多的取决于从事监理工作人员的专长、经验、责任心、判断、创新及想象力和预测能力,因此,采用竞争性招标形式选择监理单位应注重的是能力的竞争,而不是价格的竞争。

过分压低监理费用可能会导致其服务质量降低,监理作用明显减弱,由此而带来的损失将远远大于所节省的监理费用,得不偿失。

第二十条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严格按照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发布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关于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业务范围的规定,对监理单位进行资质预审和筛选。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工程监理资质或达不到规定工程监理资质等级的企业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

第二十二条施工安全要求高、技术复杂、采用新技术的关键性项目,特别是工作面狭窄、附近周边有危险构筑物的工程、地下工程、有特殊要求的景观工程等,应当选择有针对性专业经验的监理单位。

第二十三条根据选择监理单位的原则要求,建设单位按照下列评价标准对经过监理资格预审和筛选的入围企业进行评估:(一)监理单位的监理资质等级;(二)监理单位的同类工程监理经验和监理业绩;(三)从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的经验能力业绩、工程监理大纲、实际考察等角度评估监理单位在设计协调、施工质量、建设工期进度、建设资金使用、成本造价控制、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优化管理等方面的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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