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作为保障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和投资的重要手段,在工程建设领域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提高监理工作水平,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一、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按照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一定数量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等。
资质的审批应当遵循严格的程序,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对于取得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加强动态监管,如发现其不再符合资质条件,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二、监理人员的管理1、监理人员的资格要求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国家规定的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后方可从事监理工作。
2、监理人员的职责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监理员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3、监理人员的培训与继续教育为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应定期组织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使其熟悉新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法律法规。
三、监理工作的程序和内容1、监理工作的程序监理工作应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签订监理合同、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开展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工作、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理工作以及监理资料的归档等。
2、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等文件;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及保护措施;审查开工条件,签署开工令等。
3、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工作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旁站和平行检验;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查和管理;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协调工程建设中的各方关系等。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施工监理应遵循公正、独立、客观、科学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承担监理业务。
第二章监理机构与人员第五条施工监理机构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组成,并按工程规模、特点和复杂程度配备足够数量的监理人员。
第六条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机构的全面工作,对监理结果负总责。
第七条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进行专业监理。
第八条监理员负责现场监理,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进行实时监控。
第三章监理内容第九条施工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进行全面监理。
第十条质量监理主要包括:材料、构件、设备等的质量检验和验收;施工工艺、施工方法的正确性;工程实体质量的检测和评定等。
第十一条安全监理主要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安全事故的处理等。
第十二条进度监理主要包括:施工进度的计划和实施情况;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及其处理措施等。
第十三条投资控制监理主要包括:工程变更引起的投资变化;工程结算的真实性、合规性等。
第四章监理程序第十四条施工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提交给建设单位批准。
第十五条监理机构应进行现场监理,并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六条监理机构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并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情况。
第十七条监理机构应进行工程验收,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进行评估,并提交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建设工程的规模与数量不断增加。
在建设工程的全过程中,监理的作用不可忽视。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在建筑、市政、交通等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对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项工作。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一、监理人员资质要求和岗位责任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专业的技术工作,需要监理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知识。
监理人员要求具备相关的工程技术、管理经验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且必须通过国家承认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监理人员的资质要求和岗位责任在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监理人员要做到公正、客观、诚实、守信,保证监理过程的公正性和监督结果的真实性。
同时,监理人员还要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等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作。
二、监理工作的内容和流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包括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设计文件的审查、施工中各个阶段的现场监督、施工质量的控制和工程验收等。
具体的监理工作内容和流程在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中有详细的规定。
监理人员要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制定监理计划、组织监理会议、提出监理意见等,确保工程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同时,监理人员还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施工中的问题和隐患,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性和质量。
三、监理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建设工程监理机构是开展监理工作的重要组织形式。
为了保证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监理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管理制度。
监理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在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监理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规模和综合实力,能够为建设工程提供全方位的监理服务。
同时,监理机构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保证监理人员的独立性和监理工作的质量。
监理机构还要加强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的合作,做到信息共享、资源互补,为建设工程提供更好的监理服务。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由于涉及的环节繁多,如果没有相关管理机制和监督标准,就会存在很多的问题。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以及防范各种违规和欺诈行为,国家就制定了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的监理进行专门管理。
1、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概念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由一定级别的技术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以确保建设工程达到设计要求、质量标准和安全目标,并对施工现场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管。
建设工程监理包括总监理、专业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其中总监理由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承担,专业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由专门机构承担。
2、建设工程监理的职责(1)监督总承包单位履行合同义务,推进施工工作的实施和交付使用。
(2)检查监理验收人员的资格和批准文件,组织开展监理活动,向业主得出专业意见。
(3)监查工程监理计划,监督施工现场的管理和质量控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4)监察施工方案、图样、规范等文件的实施情况,审核并检测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构件和工程质量,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方案。
(5)对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取样、检查等资料进行审核、审定和监管,认真评估工程质量,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控,对不合格的工程质量及时处理。
(6)查证施工量、计量与划分的细节,校准施工现场的质量检测设备、仪器设备和计量设备等。
(7)确认各种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文件,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提出专业性的处理意见,评审开展整改方案等事宜。
(8)协助业主、政府监督部门处理施工中发生的纠纷,如果遇到任何质疑、问题或矛盾,及时向有关部门作出说明和解释。
3、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的实行针对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实施,国家对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以确保监理工作顺利开展。
(1)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资格和专业背景,经过国家资格考试才能参与监理工作。
(2)监理单位必须具备专业的团队力量,保证监理人员的技术专业和资格都得到了认可。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在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以委托方的利益为核心,通过对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以及工程质量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工程按照合同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达到预期的建设目标。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制定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监理人员的资质要求、监理报告的内容和监理工作的责任等方面,详细阐述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一、监理人员的资质要求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为了保证监理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能力,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监理人员的资质要求。
首先,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背景和专业知识,例如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本科以上学历。
其次,监理人员还应取得监理工程师的职称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并且具备从事监理工作的经验。
此外,监理人员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能力,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监理工作。
二、监理报告的内容建设工程监理报告是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过程和质量进行全面评估的结果,也是委托方了解工程进展和质量情况的重要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规定了监理报告应包括的内容。
首先,监理报告应对工程实施过程进行详细描述,包括施工进度、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其次,监理报告还应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估,包括施工人员的素质、施工方法的合理性以及材料的使用情况等。
最后,监理报告还应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整改要求,帮助委托方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工程质量和管理水平。
三、监理工作的责任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重要的管理工作,在施工阶段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需要明确监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规定了监理人员的责任范围。
首先,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设计进行审核,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要求。
其次,监理人员应参与施工现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工程质量和安全方面的问题。
最后,监理人员还应定期向委托方提交监理报告,并提供相应的建议和意见,为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决策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合同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合同管理,规范监理单位的经营行为,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合同管理,是指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违约责任等环节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合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依法查处违反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合同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监理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监理业务。
第六条监理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监理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监理工程的范围、内容、地点、期限;(二)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三)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四)合同价款及其支付方式;(五)违约责任;(六)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七)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监理合同订立后,监理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材料。
第三章监理合同的履行第九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监理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管理,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监理工作的情况,对建设单位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答复。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监理单位的工作,提供监理工作所需的资料和条件,对监理单位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答复。
第四章监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违约责任第十三条监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违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建设工程监理作为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和投资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提高监理工作水平,规范监理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监理单位和人员资质管理1、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监理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监理业务。
2、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省级监理工程师从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注册和继续教育。
3、监理单位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不得出借、转让监理资质证书,不得挂靠、转包监理业务,不得违法违规从事监理活动。
二、监理工作范围和职责1、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范围应包括工程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和保修阶段,涵盖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
2、监理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施工进度、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3、监理人员应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三、监理工作程序和方法1、监理单位应在签订监理合同后,组建项目监理机构,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制定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2、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前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等文件,提出审查意见。
3、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定期召开监理例会,协调解决工程中的问题,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进度款申请、工程变更申请等文件。
4、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监理单位应组织预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出整改意见,协助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5、工程保修阶段,监理单位应定期回访,检查工程质量状况,督促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一、总则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在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人依法对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的一种管理方式。
为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监理人的资格与责任1. 监理人的资格要求(1)监理人应具有法人资格或具备从事监理工作的合格人员;(2)监理人应具备相应的工程监理经验和技术能力;(3)监理人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2. 监理人的责任(1)监理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和要求进行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2)监理人应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的质量问题,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3)监理人应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4)监理人应对工程进度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进度延误的问题;(5)监理人应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三、监理合同的内容与履行1. 监理合同的内容(1)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介绍;(2)监理范围和要求;(3)监理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标准;(4)监理人的责任和义务;(5)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2. 监理合同的履行(1)监理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2)监理人应制定监理计划和工作方案,报送建设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计划进行工作;(3)建设单位应提供必要的施工文件和资料,确保监理人顺利开展工作;(4)监理人应按时提供监理报告和工作进展情况。
四、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1. 施工前期工作(1)审核设计文件,对工程的可行性进行评估;(2)编制监理计划和工作方案,制定监理程序;(3)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信用评估;(4)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提出合理化建议。
2. 施工过程监督(1)审核施工图纸和材料,确保符合设计要求;(2)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和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提供技术指导;(3)进行现场勘察和检查,发现并纠正质量问题;(4)监督工程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延误的情况;(5)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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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项目建设合同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从事监理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公正、独立的原则。
第五条厦门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称市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监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监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监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理范围及内容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推行监理制。
但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实行监理:㈠总投资在800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㈡成片开发的城市住宅小区工程项目;㈢政府指定或建设单位不具备工程建设相应管理能力的工程项目;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
前款所列工程建设项目,有特殊情况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监理。
建设单位要求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应当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办基本建设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监理合同。
第八条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三章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第九条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㈠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㈡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专职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配套,其中专职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建筑师不少于2人,专职高级经济师不少于1人。
兼职监理人员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5%;㈢有与承担监理规模相适应的必要设施和监理手段;㈣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第十条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审批手续,取得监理申请批准书,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方可承接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厦门市以外的监理单位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方可承接监理业务。
第十二条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监理单位,由中方合资、合作者按照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规定程序申报审批手续,取得监理申请批准书,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方可承接监理业务。
第十三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设立监理单位的申请后,应在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设立申请批准的,发给监理申请批准书;设立申请不予批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营业满两年后,可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资质等级的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管理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未核定等级期间应在核定的临时监理业务范围内从事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已经核定资质等级的,应在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内从事监理业务,不得擅自越级。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监理单位从事监理的专业人员。
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制度。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监理单位在职人员,可申请注册领取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不得转让、出借、涂改、伪造。
第四章监理实施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监理单位,但政府投资或国有企业的工程项目应通过招投标选择监理单位。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承揽监理业务,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
监理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㈠监理的范围、内容;㈡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㈢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㈣违约责任;㈤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监理合同应当采用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局制定的统一格式文本。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㈠采取压价、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㈡将承接的监理业务全部转委托第三人,但经委托方同意将部分监理业务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㈢监理与本单位有同一级隶属关系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接的工程;㈣承包工程或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第二十一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或中介人。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实行监理的主要依据:㈠国家、省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㈡工程建设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㈢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预算、设计图纸和其它有关文件;㈣招投标文件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㈤监理合同。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㈠组建项目监理机构,确定监理人员,编制监理规划并报送建设单位;㈡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监理细则;㈢按照监理细则进行监理;在施工阶段,监理人员必须进驻施工现场;㈣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监理意见;㈤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档案资料复制件。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所承接的监理任务,由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及若干监理工程师组成。
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由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等事项,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总监理工程师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按照监理权限可以下达停工指令;对施工单位人员不符合工作要求的,可以要求撤换;施工单位应当执行。
第二十七条对监理的工程项目,结算工程款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总监理工程师拒绝签认的,建设单位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八条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协调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因工程建设而发生的争议。
第二十九条实施监理过程中,被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
第三十条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应当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验。
第三十一条监理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由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经主管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由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商定。
第五章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境外贷款、赠款、捐款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第三十二条外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委托境外监理机构承担建设监理业务时,应当聘请境内监理单位参加,进行合作监理。
境外贷款工程建设项目,一般由境内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如果贷款方要求境外监理机构参加监理的,应当与境内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
境外赠款、捐款工程建设项目,一般由境内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任务。
特殊情况由境外监理机构参加监理的,必须经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境外监理机构与境内监理单位从事合作监理,应当经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中外合作监理,必须签订合作监理合同。
中外合作监理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㈠监理对象和内容;㈡监理所依据的规范标准;㈢双方权利和义务;㈣监理费的分配;㈤风险的承担;㈥违约责任;㈦争议解决;㈧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三十五条中外合作监理采用中国的技术规范。
特殊情况需采用境外技术规范的,应当经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境外贷款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也可以参照国际惯例执行,具体计取标准由委托方和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应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委托监理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处以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㈠未取得监理申请批准书擅自承揽监理业务的;㈡申报资质等级时,隐瞒事实情况、弄虚作假的;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㈣擅自超越资质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从事监理活动的;㈤将承接的监理业务全部转委托第三人或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监理业务部分转委托第三人的;㈥监理与本单位有同一级隶属关系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接的工程的;㈦承包工程或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的;㈧采取压价、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业务的。
违反前款第㈠、㈡、㈢、㈣、㈤、㈥、㈦项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处罚;违反前款第㈧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
第三十九条监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㈠假借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工作的;㈡转让、出借、涂改、伪造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㈢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或从事其他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活动的;㈣个人以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监理业务的。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监理人员因监理工作过失造成重大事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