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
?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货物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限制措施。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六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主管全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货物进出口贸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货物进口管理?第一节?禁止进口的货物?第八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禁止进口。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禁止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九条?属于禁止进口的货物,不得进口。
?第二节?限制进口的货物?第十条?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限制进口。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限制进口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节 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第二节 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第三节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制度 第四节 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第五节 贸易管理的主要工具及报关规范 第六节 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
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是指一国政府从国家的宏观 经济利益和对内对外政策的需要出发,在遵循有 关国际条约和国际贸易规则的基础上,对本国的 对外贸易活动实施有效管理而实行的各种贸易制 度、政策和措施的总称。
第一节 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 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 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 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 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管理机构
办理报检业务的人员应当通过报检员资格全国统一 考试获得《报检员资格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 报检员注册,经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审核合格的,予 以注册,颁发《报检员证》,实行凭证报检。未依 法办理报检从业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手续 1.进口商品检验手续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 商品目录》的进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 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口商品(即法 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应当持合同、发票、 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 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放行后 20日内,收货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构申请检验。 经检验或验证合格的进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 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签发《入境货物通关 单》,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 物通关单》办理海关通关手续。
第14讲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 2000年6月21日,在世界贸易组织一百三十 年 月 日 五个成员中, 五个成员中,有三十七个成员要求与中国 进行双边谈判, 进行双边谈判,已有包括美国和欧盟在内 的三十二个成员与中国结束谈判, 的三十二个成员与中国结束谈判,并签署 了双边协议。尚未达成协议的仅剩墨西哥、 了双边协议。尚未达成协议的仅剩墨西哥、 瑞士、厄瓜多尔、危地马拉和哥斯达黎加。 瑞士、厄瓜多尔、危地马拉和哥斯达黎加。
• 中国入世还由 步走: 中国入世还由3步走 步走: • 第一步,与最后五个要求和中国进行双边谈判的 第一步, WTO成员完成谈判并签署协议; 成员完成谈判并签署协议; 成员完成谈判并签署协议 • 第二步,等待 第二步,等待WTO总理事会召开会议通过中国加 总理事会召开会议通过中国加 的议定书和中国工作组报告; 入WTO的议定书和中国工作组报告; 的议定书和中国工作组报告 • 第三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中国入世议定书后, 第三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中国入世议定书后, 由中国政府代表将批准书交存WTO总干事。 总干事。 由中国政府代表将批准书交存 总干事
• 2005 年3 月1 日《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 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 对部分概念模糊和用语不规范的条款进行 了修改或调整,提高了与 提高了与WTO 等多边规则的 了修改或调整 提高了与 一致性,加大了对申请人利益的保护力度 加大了对申请人利益的保护力度。 一致性 加大了对申请人利益的保护力度。
中国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对外贸易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进行的商品和服务的交换活动。
中国作为一个世界贸易大国,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为了规范对外贸易活动,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中国制定了一系列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中国对外贸易的法律规定。
二、对外贸易的基本原则1. 自主经营原则:我国对外贸易实行自主经营原则,企业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经营能力自主决定进出口商品和服务。
2. 平等互利原则:对外贸易活动中,我国坚持平等互利原则,尊重国际惯例,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
3. 诚实信用原则:对外贸易活动中,企业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4. 保护环境原则:在对外贸易活动中,我国积极履行国际义务,保护环境,推动绿色贸易。
三、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体系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
宪法规定了对外贸易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2. 法律: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法律主要包括《对外贸易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外汇管理条例》等。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实施条例》等。
4.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进出口货物申报规定》等。
5. 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如《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也是我国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1.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根据《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管理办法》,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2. 对外贸易经营者资质管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如注册资本、经营场所、管理人员等。
3. 对外贸易经营者信用管理: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对外贸易经营者信用档案,对信用良好的企业给予支持,对信用不良的企业实施惩戒。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的一系列政策和规定。
外汇管理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货物贸易而言,外汇管理制度是其运作的重要基础。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旨在保持国际收支平衡、维护外汇市场稳定、推动经济增长,同时也是保护国家货币主权和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内容和运作机制等方面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进行介绍。
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法律法规体系、政策体系、机构体系和管理手段等四个方面。
法律法规体系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规范,包括相关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决定等。
其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为主的法规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基本法规,其它相关法规还包括《外汇管理办法》、《外汇局令》、《涉外金融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都是由国务院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完成的,以适应国际经济形势的发展和我国货物贸易结构的变化。
政策体系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政策框架,包括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宏观政策和微观政策。
宏观政策是指在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面的总体政策,包括货物贸易结算方式的选择、外汇市场的管理方式、汇率制度的选择等。
微观政策是指在具体操作方面的政策,包括外汇购汇和售汇的管理规定、外汇结算的管理规定、外汇资金监管的管理规定等。
机构体系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机构保障,包括国务院、国家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的职责和权责划分。
其中,国务院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颁布有关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宏观政策;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外汇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操作和管理。
管理手段包括外汇购汇和售汇的管理手段、外汇结算的管理手段、外汇资金监管的管理手段等。
这些手段是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方式。
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外汇贸易结算、外汇购汇和售汇、外汇资金监管和外汇市场管理等。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境外举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规定(试行稿)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境外举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规定(试行稿)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对外开放政策,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在境外投资举办非贸易性企业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一、本规定适用于我国的企业、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称中方投资者)到境外以投资、购股等方式举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或其他形式的各种企业、公司、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称境外企业)二、本规定不适用于:我国内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到境外投资举办企业或设置分支机构;我国进出口贸易专业公司到境外举办贸易性企业或设置分支机构;我国企业到港、澳地区举办企业或设置机构。
第三条中方投资者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一、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有固定的或经重新核准的经营范围、有一定的资金和经营规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在境外举办从事工程承包或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必须是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称经贸部)批准授予对外承包工程或劳务合作业务经营权的公司。
三、非经特殊批准,不得使用国家资金以个人名义在境外投资举办企业。
第四条举办境外企业必须能达到下述目的之一:一、能带动我国设备、材料和技术出口,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
二、能扩大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
三、能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
四、能较长期稳定地为国内提供需要和短缺的原材料或产品。
第一章境外企业的审批第五条根据项目所在的国家和地区、项目的性质及投资规模等,经贸部、国家计委及国内有关部门按下述规定对境外企业进行审批。
一、凡需向国家申请资金或境外借款需国内担保或产品返销国内需国家综合平衡以及中方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经贸部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
二、中方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
第五章(1)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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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至2000年 制定和颁布的外经贸法律、法规共700多项,包括《对外 贸易法》、《合同法》、《公司法》、《票据法》、《仲 裁法》、《海商法》、《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 《技术引进和设备管理规定》、《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等。 1994年7月1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参加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
①多边条约 参加的多边条约主要有:《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保护文学作品伯 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专利合作条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等。 ②双边条约 与美国签署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与欧 盟、瑞士、日本等国签订了《保护知识产权备忘录》。
对外贸易促进原则
四、维护对外贸易秩序的立法
《反倾销条例》
《反补贴条例》 《保障措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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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2001年12月10日颁布,2004年修订,共六章59条,包括 总则、倾销与损害、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措施、反倾销
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附则。
主要内容:倾销的定义,倾销的确定方法,倾销的幅
二、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构成
中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对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服务进出口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法律、 法规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由国 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两部分构成。
国内法渊源 国内法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国际法渊源 国际法渊源主要包括: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承认的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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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外贸法律的发展
第二章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国贸

第二章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国贸
1、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所签订的有 关双边或多边的各类贸易协定;
2、《京都公约》—《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 的国际公约》;
3、《华盛顿公约》—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 公约》;
4、《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5、关于麻醉品和精神药物的国际公约;
第二章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国贸
第二章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国贸
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商品(第二 批),如禁止出口木炭
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 如长纤维青石棉、二恶英等。
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商品(第四 批),主要包括硅砂、石英砂等。
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商品(第五 批),包括无论是否经化学处理过的森林凋 落物以及泥炭(草炭)。
出口配额招标管理 配额招标管理是国家对部分商品的出口,
在一定时期内(一般是1年)规定数量总额, 采取招标分配的原则,经招标获得配额的允 许出口,否则不准出口的管理配额措施。出 口配额招标管理是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手段对 一些重要商品以规定绝对数量的方式来实现 限制出口目的的。
第二章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国贸
第二章进出口贸易管理制度国贸
(10年考题)( )不属于我国货物、技术进出 口许可管理制度的证件。
A入境货物通关单 B关税配额证 C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D进口农药登记证明 (10年考题)国家禁止进口( )。 A犀牛角 B天然砂 C旧服装 D木炭 (10年考题)自由进出口货物、技术的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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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管理规定
1目的范围
1.1对企业的对外贸易行为进行规范和控制。
1.2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的各类整机产品出口和烟草机械类整机产品的进口。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关于强化烟草行业内部专卖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烟草专用机械专卖管理办法
国营贸易烟草类货物进出口内部管理办法
3职责
对外贸易由市场营销部门主办,公司各部门协办。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对外贸易活动起止时间的规定
从了解到外贸信息开始,到外贸活动中止或外贸合同执行完毕为止。
4.2对外贸易活动主办人员基本素质要求
对外贸易活动主办人员要求熟悉产品,了解相关外贸知识,具备助级职称以上资格,具有一定英语水平,并且拥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企业《授权委托证明书》。
4.3烟机进出口必须严格按照以下流程和模式办理。
进出口需求计划上报国家烟草专卖局一国家烟草专卖局下达进出口计划一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一公司与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或其下属一级口岸分公司签订进出口委托合同一公司配合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或其下属一级口岸分公司做好产品的进出口工作。
2.2-1
4.4非烟机类产品的出口贸易,可以在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和国家外贸规定的前提下,选择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合法公司代理出口业务。
4.5外贸合同签订后,公司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按有关工作程序及合同特殊事项的要求,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保证公司按照外贸合同条款执行合同。
5检查与考核
违反本标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每项次扣责任部门1~5分,扣责任人员50~500元。
情节严重的,按公司行政处分相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6附则
6.1本标准由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市场营销部门起草、归口并负责解释。
6.2本标准代替Q/CDHXl3.08-90《对外贸易管理标准》。
6.3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6.4本标准经相关部门会签,公司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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