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农村饮水工程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农村饮水工程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14•【字号】肇府办[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农村饮水工程水源保护工作的通知(肇府办[2006]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市认真实施省、市农村饮水民心工程建设,大批镇、村饮水解困工程陆续建成并投入使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45号)和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5]920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农村饮水工程水源保护工作,确保我市农村饮水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取水水源点的管理全市所有纳入农村饮水解困工程建设计划的取水点,在工程建设规划中必须经水利、环保部门审核,以满足工程对水质和用水量的要求。
二、合理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村建制镇集中供水的饮水工程取水点的保护范围由市环保部门会同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和建设部门编制方案,按规定报批后统一对外公布。
其余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管理规定》和《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有关规定划分一级、二级或准保护区。
三、严格规范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管理(一)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1、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或者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2、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3、装载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而无防渗、防溢、防漏设施的船只和车辆通过保护区;4、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5、使用炸药、毒药毒杀野生、水生动物。
肇庆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肇庆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肇府[19971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城镇供水工作和供水管理工作,使用城镇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肇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市城镇供水工作。
第四条城镇供水应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禁止盗用或转卖城镇公共供水。
第五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建设、规划、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供水发展规划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二章供水工程和供水企业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城镇供水工程,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建设。
10万立方米/日以下规模或投资额5000 万元以下的供水工程,由肇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査和竣工验收。
10万立方米/日以上(含10万立方米/日)规模或投资额5000 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供水工程,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査和竣工验收。
新建、扩建、改建供水工程应按《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怀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水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及交纳水资源费。
第七条从事城镇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从事城镇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
第八条城镇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向原组织初步设计审査的建设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城镇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发给《城市供水企业试运行证书》或《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
第十条供水企业应当釆取措施,保证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肇庆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99年)

5
高要市
西江南岸水厂
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
保护区
水厂吸水口上游1000米至吸水口下游100米河段的水域。水质保护目标Ⅱ类。
一级保护区河段南岸一侧向陆地纵深200米的陆域范围。
1.10
二级
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起上溯3500米(大湾码头)河段的水域。水质保护目标Ⅱ类。
二级保护区河段南岸一侧向陆地纵深200米的陆域范围。
一级保护区河段两岸向陆地纵深500米的陆域范围。
1.16
二级
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起上溯2000米(江美与京溪两水交会处)河段的水域。水质保护目标Ⅱ类。
二级保护区河段两岸向陆地纵深500米的陆域范围。
2.10
14
广宁县
绥江东乡
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
保护区
绥江东乡芋合坑口吸水口上游1000米至吸水口下游100米河段的水域。水质保护目标Ⅱ类。
一级保护区水域200米等高线内的集雨区范围。
38.13
二级
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大猪石)上溯4000米(至艮田处)的河段。水质保护目标Ⅱ类。
二级保护区河段两岸向陆地纵深1000米的陆域范围(东至半更,西至双坑尾)。
8.29
续表3-2
序号
保护区
所在地
保护区名称和级别
水域保护范围与水质保护目标
陆域保护范围
3.50
6
高要市
西江东区水厂
饮用水源保护区
一级
保护区
水厂吸水口上游1000米至吸水口下游100米河段的水域。水质保护目标Ⅱ类。
一级保护区河段南岸一侧向陆地纵深200米的陆域范围。
1.10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河(涌)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河(涌)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0.15•【字号】肇府办函〔2016〕184号•【施行日期】2016.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河(涌)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肇府办函〔2016〕1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肇庆市“河(涌)长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5日肇庆市“河(涌)长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精神,进一步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按照《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粤环〔2013〕13号)、《肇庆市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实施方案》(肇环字〔2013〕98号)、《肇庆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肇府函〔2016〕78号)的要求,并根据珠三角地区水环境综合整治与绿色生态水网建设现场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源头治水、科学治水、联动治水的指导思想,建立“河(涌)长”管理制度,全面开展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按照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推进绿色发展,通过抓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切实改善全市河道水环境质量,加快推进河道整治力度,为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为群众创造出更加宜居的生活环境。
二、主要目标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各级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河(涌)长”,负责辖区内河流的污染治理。
“河(涌)长”为辖区内河流水生态环境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河流水生态环境管理工作负总责。
肇庆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肇庆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肇府[1997]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城镇供水工作和供水管理工作,使用城镇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肇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市城镇供水工作。
第四条城镇供水应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禁止盗用或转卖城镇公共供水。
第五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建设、规划、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供水发展规划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二章供水工程和供水企业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城镇供水工程,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建设。
10万立方米/日以下规模或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供水工程,由肇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10万立方米/日以上(含10万立方米/日)规模或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供水工程,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新建、扩建、改建供水工程应按《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怀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水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及交纳水资源费。
第七条从事城镇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从事城镇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
第八条城镇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向原组织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城镇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发给《城市供水企业试运行证书》或《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
第十条供水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肇府规〔2018〕12号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肇府规〔2018〕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4日肇庆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管理,保证二次供水安全卫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粤府〔1995〕51号)及《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等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管网的生活饮用水另行加压或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方式。
二次供水设施是指经储存、处理、输送等方式来保证正常供应饮用水的设备及管线,包括高位、低位水箱(水池)、水泵或变频加压设备、供水泵房、电机、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阀门等。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我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6.27•【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肇庆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已经十四届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建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节约用水管理第三章节约用水措施第四章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第五章保障与激励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肇庆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肇庆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节约用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分类指导、综合利用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肇庆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指导与监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落实节水工作要求。
县(市、区)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节约用水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实施促进节约用水价格政策。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辖区内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会同有关部门对节约用水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肇庆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肇庆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肇府[1997]3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城镇供水工作和供水管理工作,使用城镇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肇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市城镇供水工作。
第四条城镇供水应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禁止盗用或转卖城镇公共供水。
第五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建设、规划、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供水发展规划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二章供水工程和供水企业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城镇供水工程,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建设。
10万立方米/日以下规模或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的供水工程,由肇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10万立方米/日以上(含10万立方米/日)规模或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供水工程,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新建、扩建、改建供水工程应按《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怀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水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及交纳水资源费。
第七条从事城镇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从事城镇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
第八条城镇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向原组织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城镇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发给《城市供水企业试运行证书》或《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
第十条供水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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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可研材料
肇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18日
一、项目背景
肇庆市位于广东省中西部,西江干流中下游。
全市行政区域总面积148.91万公顷,辖端州、鼎湖、高要3个区和广宁、德庆、封开、怀集4个县,代管四会1个县级市,另设肇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肇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于1999年经《关于肇庆市生活
(粤府函[1999]4841号)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
批准颁布实施,全市共划定19个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其中,西江三榕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北江大旺区白沙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绥江马房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分别经粤府函[2008]147号、粤府函[2011]252号和粤府函[2013]158号进行了调整。
2015年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部分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17号),肇庆市划定了62个乡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截止目前,肇庆市共有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81个,其中区县级11个,乡镇级70个。
现行肇庆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是依据当时的城市供水水源格局和法律法规划定,对肇庆市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大,肇庆市部分区县因供水规划调整、供水格局发生变化、取水口迁移、现状水量水质无法满足要求、现行区划方案不符合国家和省技术规范
等原因,原划定的部分饮用水源保护区已无法适应当前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和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优化调整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8]672号),如存在供水规划调整、取水口迁移、供水格局改变、汇水条件发生变化、现行区划方案明显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等情形,确有必要调整的,须经充分研究论证后,以市域为单位进行整体系统调整。
鉴于此,为进一步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保障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规范化、水源保护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肇庆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开展了肇庆市饮用水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可行性研究工作,结合肇庆市供水格局现状及规划情况,在保障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及水量供需平衡的前提下,制定《肇庆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方案》。
二、肇庆市现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肇庆市经广东省政府批准划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有19个,其中地表水源保护区17个(粤府函[1999]4841号文批准,粤府函[2008]147号、粤府函[2011]252号和粤府函[2013]158号调整),包括西江三榕水厂、西江狮山水厂、西江后沥水厂、西江南岸水厂、西江东区水厂、北江西北江水厂、绥江马房水厂、绥江贞山水厂和四会水厂、龙江龙湾水厂、西门坑河、南街河艮岗、绥江东乡、绥江首约、西江德庆县水厂、贺江封开县自来水厂和河南水厂、绥江怀集县城区、北江大旺区白沙等17个河流型水源地,九坑河水库、大坑口水库等2个湖库型水源地。
经粤
府函[2015]17号文批准的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共62个。
三、水源保护区拟调整计划
本次调整共涉及端州、鼎湖、肇庆高新区、四会、广宁、封开、怀集的12个饮用水源地,取消3个饮用水源地,增加4个饮用水源地,优化调整5个饮用水源地。
四、调整的必要性
(一)适应供水格局变化的要求。
近年来,随着肇庆市各区县社会经济发展变化以及供水结构调整,原划定的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与当地的发展已不相适应,部分县市的供水规划及供水格局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由于肇庆市广宁县、封开县、肇庆高新区的现状及规划取水供水格局已发生变化,现行饮用水源保护区区划与实际供水格局不相适应,亟需结合现状供水格局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相应调整,科学划分与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将为水源依法管理和保护提供依据,以适应肇庆市饮用水源保护的新形势。
(二)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需要。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范围是根据取水口的位置而划定,确保取水口水质安全是保障饮用水源安全的前提条件。
肇庆市现有多个饮用源取水口已成为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因此,有必要对照规范,围绕新设取水口位置,在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的前提下,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调整。
本次科学、合理地对全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进行调整,是保障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降低饮用水风险隐患
的重要措施。
(三)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科学性及管理的可操作性。
肇庆市部分饮用水源保护区于1999年划定,当时国家未制定相关技术规范,水源保护区划分主要依据经验法,缺乏技术规范支撑。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多项与饮用水源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后,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要求明显从严,导致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前即已存在的建筑物由合法变为不合法。
此外,随着部分水源地两岸堤围工程建设的逐步完善,部分河段实际已按相应标准建成规范化防洪堤围,防洪堤围对区域地表污水起到较好的物理阻隔作用,可有效隔离堤外污染物的影响。
因此,有必要结合国家和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或指引,结合周边地形、堤围工程建设等实际情况,合理优化调整肇庆市现有的饮用水源保护区,以更好地保护饮用水安全,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的科学性、保护区环境管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五、调整原则
(一)水质保障原则
按照“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要求,以确保饮用水源水质和保障水环境安全为前提,提出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其现有水质目标不降低。
(二)区域统筹原则
以肇庆市为单位,统筹开展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
整工作,提出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方案。
(三)科学规范原则
以国家和省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或指引为指导,充分体现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或调整的科学性。
(四)合理可行原则
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结合水源地类型及水体实际使用功能,综合分析水质水量可保障性、周边区域地理、环境特征、地面径流的集水汇流特性、土地利用情况,划定或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同时,在划定或调整过程中要充分衔接《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要求,确保水源保护区划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五)精准管理原则
坚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管理并重,要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相关要求,合理配置相应工程和管理措施,对饮用水源地实行精准管理。
(六)可行性分析
本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调整是在遵循国家现行饮用水源保护区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保障饮用水源安全、强化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及管理的科学性、协调水源保护与城市发展的矛盾为目的,综合考虑肇庆市经济发展、城市、土地利用、供水排水、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规划,提出了相应的调整方案,并要求新增保护区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取消的保护区不降低水质目标,确保饮用水源水量充足和水质安全。
因此本次调整工作具有
较高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七)水源保护区调整后的污染防治措施和应急措施对于本次调整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将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环办[2012]50号)、《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建设技术要求》(HJ773-2015)的要求,开展保护区的污染源整治及立标定界工作。
此外,将加快拟取消保护区相应工程的建设进度,工程建设完成后才可取消相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保护区取消后,应保证原水质目标不下调,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地,需采取相应的措施开展整治,使其恢复达到原有水质目标。
(八)综合结论
本次肇庆市饮用水源保护区优化调整工作具有较强的必要性,调整方案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划要求,在保障居民供水和不降低水质保护目标的前提下,与水体功能及客观实际相符合,同时兼顾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相关技术规范或指引要求相适应,调整方案合理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