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笔记 -

《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总则》学习笔记第1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得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

与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2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得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之间得人

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第3条民事主体得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她合法权益受法律

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4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得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5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得意

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6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

得权利与义务。

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

守承诺。

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

俗.

第9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

境。

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得,胎儿视为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就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得,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

不存在。

第19条八周岁以上得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

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就是可

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得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得民事法律行为。

监护制度为本章讨论最为集中得部分,涉及以下新规定:

(1)细化原有得监护制度,包括监护人、监护顺序,社会组织得参与等,规定更为详尽、具体.

(2)规定在某些情况下,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尊重被监护人得意愿。有些被监护人虽然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却可能在某些问题如父母离婚时抚养权得变更问题上,有着很强烈得感情倾向。至于十几岁孩子得监护问题,则更就是如此。因此,监护人履行职责需尊重未成年人得意愿.

(3)明确被监护人最大利益原则,即监护人得选择、职责得行使、以及监护得撤销需考虑被监护人得最大利益.被监护人最大利益原则就是监护制度最基本得原则,监护未成年人意味着对其进行保护教育,为其最大利益负责。

(4)设立成年人监护制度就是其中得亮点。我国社会正走向老龄化,解放初期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只有大约四五十岁,而今则延长到七八十岁,以至于有人认为我国进入未富先老状态。人在走向衰老得过程中,虽然其心智与判断能力不会骤然下降到无行为能力得程度,但或多或少会受到影响。我们可以瞧到,电信诈骗得受害者以老人居多,还有一些老人即使家中一贫如洗,也会倾尽家财购买被传销得商品如保健品等.

法人制度就是民法学家迄今为止最耿耿于怀得制度,争议主要集中于法人得分类问题。很多学者始终认为应学习德国法得法人分类方法,将法人分为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此种观点在社科院与法学会提交给法工委得建议稿中都有所体现。

四、非法人组织

首先需明确,此处所谓“非法人组织”,并非以前《合同法》或《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得“其她组织”.“其她组织”与“非法人组织”有重合之处(如业主委员会),但多数情况下,“其她组织”指法人得分支机构,尤其就是金融机构得分支机构,如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

在法律层面,其与法人得根本区别何在?

答案就是: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得财产独立性不足,即与出资人财产之间并未完全独立。例如,某个家庭经营一家餐馆,家人在店内消费可不记账。又如,合伙企业在经营中资金短缺,出资人可能先用自己得财产垫付。法人不可采取前述做法,法人财产必须与出资人财产相独立。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也可按照此种方式管理,但法律并不强制要求。

五、民事权利

《民法总则》将人身权利规定于财产权利之前来瞧,立法者十分重视人身权利。

第109条自然人得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110条——明确保护隐私权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111条自然人得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与个人需要获取她人个人信息得,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她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她人个人信息.

第127条个人信息得保护中详尽规定各种侵犯个人信息得行为,本条为指引性规范,条文本身并未提供保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得手段、内容。主要原因在于,随着互联网时代得飞速发展,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种

类繁多,未来仍有发展空间,难以对各种数据、网络虚拟财产适用统一得保护手段、方法。

第113条—-对财产权利得平等保护

民事主体得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传统《物权法》、民法中只有物权或债权,不存在一个综合性得财产权利.本条文位于人身权之后,不仅规范物权,还包括知识产权、网络财产权等其她财产性质得权利。之前提交、公布得《民法总则(草案)》均在物权法范围内规定对私人财产权得平等保护,若此次调整正如我们所推测得那样,立法者意图建立一个综合性得财产权,则本条文可以称得上就是一大亮点.

本章得主要特征包括:

(一)回归法律行为得本位

(二)与《民法总则(草案)》相比对本章改动较小

有关民事法律行为得规定具有很强得技术性,由于还需在宏观上考虑与其她条文之间得相互关系,未系统学习过民法者很难提出批评或修改意见.

(一)代理制度得中国特色

有关代理得规定就是我国自《民法通则》以来得一大特色.大陆法系得民法典通常将代理作为一种法律行为规定在“法律行为"一章,但我国一直设专章规定“代理”,且既规定代理法律行为,又规定法定代理。自《民法通则》以来,我国得“代理”包含两种基本形态,即法定代理及意定代理,此为我国法律得特点之一.

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得,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实施紧急救助得人因重大过失给受救助得人造成了不应有得重大损失,就要承担适当得责任”.适用此种情形要求满足严格得条件:第一,存在重大过失,排除一般过失与轻微过失;第二,造成不应有得重大损害;第三,最后承担得责任就是“适当得”赔偿责任(所谓“适当”指可多可少,10%也可能就是适当得),而不就是“相应得”赔偿责任。

第185条侵害英雄烈士等得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得,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损害公共利益”并非构成要件。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只有死者得近亲属才可就死者名誉、隐私、肖像与荣誉等被侵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由于英雄烈士这类人大多没有后代,若无其她近亲属,则只能将侵权行为认定为涉及公共利益,再由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本条文为检察院提起相关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得主流价值观埋下伏笔.

诉讼时效

(一)第188条

《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得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得,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得,依照其规定。但就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得,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得,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得申请决定延长.

普通诉讼时效规定为三年,而此前我国立法将普通诉讼时效规定为两年,特别诉讼时效则有或长或短得规定,例如涉外合同诉讼时效为四年,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一年。

时效制度就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另一方面,在权利人未及时行使权利时会导致利益受损.就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而言,有人主张五年,也有人主张一年,立法者最终采取折中办法,规定为三年。

第188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该规定具有双重含义,即分为“知道”或“应当知道"两种情况。“知道”指实际知道,“应当知道”则就是按照一定得客观常理推断而来。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必须具备两种情形:第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财产或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第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义务人为何者。

国仲裁分为两类,一类就是商事仲裁,应适用第九章“诉讼时效"得规定;另一类就是劳动仲裁。由于我国对劳动仲裁得仲裁时效有特别规定,仲裁期间、计算方法均与诉讼时效不同。因此,关于劳动仲裁得案件,应适用劳动仲裁得规定。

第191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得损害赔偿请求权得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199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得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得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与延长得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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