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的通知
杭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10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11]6号)以及《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精神,市总站决定今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年活动。
通过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引导企业自觉履行法律法规和标准,提高对上级政府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的执行力,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坚决遏制施工安全死亡事故的多发态势,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下面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特提出以下安全管理重点工作:一、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单位应进一步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立即组织本单位及所属项目部管理人员,学习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贯彻《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规范标准,联系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具体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二、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参建单位落实安全责任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参建单位开展施工现场隐患排查治理,对被政府安全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工程应当督促参建单位落实整改并书面反馈。
施工现场存在两家以上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指定一家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以书面形式给予其管理其它施工单位的权限和制约手段。
并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按时足额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时拨付给工程施工单位,拨付凭证复印件留存现场备查。
三、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完善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各级、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安全技术负责人的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严格实施项目部每周组织安全检查,企业每月组织安全检查,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建档备查,企业每月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应整理汇总后,分别报送工程受理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质安监总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强化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设工程项目要严格实行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法定义务内的工作和签章的文件负质量责任。
因注册执业人员的过错、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追究注册执业人员的相应责任。
二、总监理工程师与项目经理的到岗、履职情况应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现场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也应与该工程招投标文件(合同)中的相应人员一致。
确实不能到岗履行职责的,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到相应工程监督机构备案。
三、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经理带班生产。
施工单位的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四、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且具有管理工作实际经验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1. 建设工程根据规模不同划分为I类工程、II类工程、III类工程。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29•【字号】杭建工发[2011]130号•【施行日期】201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130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现将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建建〔20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各单位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现场领导带班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立即根据省建设厅《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施工、监理企业的现场带班制度,要求企业研究制定由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牵头的领导带班制度,企业要以书面文件的方式明确各个工程项目带班负责人、带班时间以及工作重点等内容。
工程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以及重点部位、重点环节施工过程中必须有带班领导进行检查巡视,做好交接和带班记录。
企业要将制定的领导带班制度纳入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台帐,同时上报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落实企业安全检查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要立即根据《实施意见》的要求,在日常工作和检查中要求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强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日常安全管理,严格实行企业月检、项目部周检规定,分别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和整改资料。
施工企业要将项目月检台帐于每月25日前报工程相关监督机构,并将企业总的月检台帐于每季度末月25日前报企业所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积极推进民工学校建立工作施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工学校建设的实施意见》(杭建宣发〔2006〕340号),切实落实民工学校建设的责任,积极抓好民工学校的组织和教学管理。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但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体系。
第五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检举和投诉。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9修改)-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9修改)正文:----------------------------------------------------------------------------------------------------------------------------------------------------杭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2014年2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8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工程建设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绿化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以及收储土地整理工程,但抢险救灾、居民住宅装修、农民自建或者拆除低层住宅工程除外。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主管部门,并直接负责市区范围内重大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除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重大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文明施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市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杭建市发[2009]540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杭建市发【2009】540号)各区建设(建设规划)局,各建筑业企业:《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规定(试行)》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动态管理,更好地落实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各项工作,防范民工工资纠纷,维护民工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建设行业的科学发展,根据《杭州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市政府224号令)、《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建人函〔2006〕80号)和《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等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地铁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是指通过完善劳务用工管理制度和加强相关管理,建立能动态反映施工现场一线作业人员实际情况的花名册、考勤册和工资册等实名管理台帐,实现施工现场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等"五清"目标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凡杭州市区(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按本规定实施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杭建工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深基坑施工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杭建工发〔2011〕531号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各有关单位:近期我市连续发生多起基坑塌陷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在社会上造成了较大影响。
为加强对深基坑施工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在建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安全,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在建建设工程深基坑施工的管理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意识全市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特别是要重点加强对深基坑施工等工程建设过程中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深基坑施工时间长、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受地质条件和周边影响等不确定因素多,稍有疏忽,极易造成基坑坍塌和周边房屋、道路沉降的安全事故。
因此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明确责任,落实措施、人员到位,切实做好深基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落实措施,做好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1、完善深基坑的设计、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工作设计、施工单位在制定深基坑围护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时,必须全面掌握和了解现场和周边房屋、道路等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完善方案,以减少对周边的影响;建设、施工单位在组织对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工作时,必须组织有关专家对现场及周边进行查勘,发现实际情况与设计条件有变化时,特别是邻近有基坑施工等情况,应及时提出完善意见,调整完善方案,并做好相关防护工作;深基坑施工过程中发现有影响周边的建、构筑物及管线等设施安全情况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与周边相关单位做好协调、沟通,落实防护措施。
必要时,及时将情况报有关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2、加强对基坑周边房屋的安全防护工作建设单位要对距离施工挤土桩桩长1倍范围以内的房屋,或距离开挖基坑深度2倍以内的房屋,或距离震动烈度5度以上振源50米以内的房屋,应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在桩基施工或基坑开挖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常用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文件目录2013.1复件

常用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文件目录( 2013年1月)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修订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行政法规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4、公共机构节能条例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8、《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2009年)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10、《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 号11、《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国务院令第622号三、部门规章1、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2、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5、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6、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8、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9、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10、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0年第5号)1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4号)1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2006年1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版)1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2008年15、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1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17、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18、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19、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2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22、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158号)23、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2011年)24、《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城镇桥梁工程篇)》(2011年)25、《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地下工程篇)》(2011年)2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27、《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09]254号)28、《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年版)2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30、《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3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2008年)3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3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2008年)3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2008年)35、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2008年)36、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37、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38、绿色施工导则(2007年)39、《福建省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建质安函[2007]18号40、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2006年)4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作指南(2006年)42、关于转发珠海市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理手册》的通知建质质函[2006]24号43、关于转发辽宁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通知》的通知建质安函[2005]42号4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2005年)45、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4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2004年)47、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2004年)4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04年)4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2004年)50、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4年)51、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52、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53、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2012.35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1.255、《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1〕3018号56、公安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9号)2012.11.157、关于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消(2012)350号四、相关文件1、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3、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2]189号)4、《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5、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18号)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质[2004]148号)7、杭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绿化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程序(试行) (杭建监总[2005]61号)8、关于实施《杭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绿化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杭建监总[2005]59号)9、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监函[2006]47号)10、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11、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2009.9)12、《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13、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人员从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建市监函[2007]28号)14、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15、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16、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4号)17、浙江省建筑玻璃幕墙子分部监督检查验收细则18、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1号)19、《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浙建法〔2010〕71号)20、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2007〕4号)21、《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示范文本)》(浙建房〔2010〕72号)22、《浙江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浙安委〔2009〕12号)2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24、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5、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26、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27、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28、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29、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2010.11)30、关于加强对电梯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监管的通知(〔2008〕函建字105号)31、杭州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深基坑专项工程管理的指导意见》32、杭州市关于切实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3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34、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暂行规定35、杭州市住宅工程分户检验指引36、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37、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38、杭州市建设工程声像档案归档整理规定39、杭州市建设工程文件整理规定40、杭州市建筑玻璃幕墙使用有关规定41、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42、杭州市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办法43、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44、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45、关于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分标准的修订意见46、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计分标准47、杭州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认定标准(试行)48、关于实施高大模板工程监理企业验收抄报办法的通知(杭建监总[2008]24号)49、关于转发市建委《预防建筑施工高处坠落事故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12号)50、《杭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杭建监总[2010]82号)5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10号)52、关于明确提升高度超过30米的货用施工升降机使用问题的通知(杭建监总〔2010〕107号)53、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围档设置与安全使用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杭建工发〔2010〕426号)54、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杭建工发〔2010〕382号)55、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监总[2010]33号)56、《杭州市住宅工程常见质量缺陷防治措施100条(试行)》(2010.8)5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铁工程突发事故及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02号)58、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1.7)59、杭州市关于印发《预防建筑施工支模架坍塌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2012.2)60、《2012年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意见》(2012)61、《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实施细则》杭建工发〔2011〕471号62、《杭州市建设工地临时用房及围挡安全管理办法》(2011.9)63、《市政工程围挡图集》(2011.7)64、《关于调整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程序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57号65、《关于办理工程监督注册登记时增加临时用房及围挡相关安全技术资料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84号66、《关于进一步完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使用登记管理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82号6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监总[2011]56号68、《杭州市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实施办法》杭建监总[2011]50号69、《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46号70、《关于建设工地民工宿舍布置生活用品专柜的通知》杭建监总[2011]36号71、《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2010.12)72、杭州市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2011.10)73、《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1〕17号74、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的通知(2011.11)75、《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308号76、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在建建筑玻璃幕墙工程质量管理及验收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1〕436号77、《杭州市<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实施办法》2010.1178、《关于加强组合式塔机基础制作、安装和使用的若干要求》杭建监总[2012]13号79、《关于加强桩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11]288号)80、《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作业管理的通知》杭建监总[2012]26号81、《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现场管理变更及销号实施细则》杭建监总[2012]24号82、《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建市发[2012]16号83、《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96号)84、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2012.785、《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政令〔2012〕300号86、《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市政公用工程实施细则》2012.987、《关于印发<杭州市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建工发【2012】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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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开发区)、县(市)建设局、市质安监总站,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切实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强化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加强施工现场人员管理,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市工程建设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设工程项目要严格实行国家规定的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对其法定义务内的工作和签章的文件负质量责任。
因注册执业人员的过错、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追究注册执业人员的相应责任。
二、总监理工程师与项目经理的到岗、履职情况应按照《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
理办法》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现场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也应与该工程招投标文件(合同)中的相应人员一致。
确实不能到岗履行职责的,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到相应工程监督机构备案。
三、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并严格考核。
施工现场带班包括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经理带班生产。
施工单位的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项目经理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
四、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且具有管理工作实际经验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1. 建设工程根据规模不同划分为I类工程、II类工程、III类工程。
I类、II类、III类工程划分标准如下表。
2.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
I类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为具有中级以上(工程类)技术职称人员;II类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为具有高级(工程类)技术职称人员或具有
10年以上工程技术质量管理经验的中级(工程类)技术职称人员;III类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为具有高级(工程类)技术职称人员。
3.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
I类工程质量检查员人数土建专业不应少于1名,水电专业不应少于1人;II类工程质量检查员人数土建专业不应少于2名,水电专业不应少于2人;III类工程质量检查员人数土建专业不应少于3名,水电专业不应少于3人。
分包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应至少配备2名质量检查员,并应纳入总包单位管理。
质量检查员应具有初级以上(工程类)技术职称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企业培训上岗证书。
4.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工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名;工程建筑面积在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
5. 施工单位工程项目部应配备专职施工试验管理人员。
I类工程、II类工程施工试验管理人员人数不应少于1名;III类工程施工试验管理人员人数不应少于2名。
分包单位工程项目管理部应至少配备1名施工试验管理人员,并应纳入总包单位管理。
施工试验管理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工程类)技术职称或从事质量管理工作3年以上。
6. 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好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等工作,促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操作
技能不断提高。
五、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等相关责任主体的施工现场带班要求应参照本办法第三条执行。
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监理部应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且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监理人员,并制定每位监理人员质量监理职责,建立质量监控责任制。
六、监理、施工单位企业应加强对项目部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管理。
监理、施工单位企业应定期检查考核项目部管理人员的到岗履职情况,并形成检查记录作为工程资料留存。
七、建立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名册留存制度。
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将施工总包、分包、监理等单位涉及工程管理的所有责任人编录成册,并注明其各自的职责及其经手的工程管理内容。
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将此册汇编进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八、杭州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监督机构应加大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人员的监督执法检查力度。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按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的,由杭州市各级工程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杭州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进行扣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