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控制程序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规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规程1. 引言本规程是为了确保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进行工作时的生物安全,防止病原微生物的泄漏和传播,并保护实验人员的安全而制定的。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使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人员。
2. 实验室设施要求-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必须具备相应的生物安全级别(BSL),根据工作性质和病原微生物的潜在危害确定级别。
- 实验室必须设有适当的生物安全柜,并经过定期检测和维护,保证其正常工作。
- 实验室内应设有紧急事故报警设备和应急设施,以应对可能的事故情况。
3. 实验操作要求-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穿戴适当的实验室服装,包括实验衣、手套、护目镜等。
- 在进行任何实验操作前,必须对病原微生物进行合适的消毒处理,确保实验区域的清洁和无菌。
- 所有实验操作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操作指南进行,严禁随意操作和违反安全要求。
- 实验操作完成后,必须对实验区域进行全面清洁和消毒处理,确保无残留的病原微生物和污染物。
4. 废弃物处理要求- 废弃物必须根据病原微生物的危害级别分类处理,并采取相应的隔离、封存和消毒措施。
- 废弃物必须妥善包装和密封,以防止泄漏和传播。
- 废弃物的处理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并且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5. 培训和教育要求- 所有使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应的培训和教育,了解生物安全规程和操作要求。
- 培训内容应包括实验操作规范、生物安全知识、事故应急处理等内容。
- 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确保人员持续掌握和遵守生物安全规程。
6. 监督和检查要求- 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实验室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 相关部门和机构有权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进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建议进行改进。
本规程由实验室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并定期进行审查和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实验室环境和要求。
以上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规程的主要内容,具体要求和措施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制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原则、预防为主、防护为主、安全第一、监测防制、整体管理的方针。
第三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应坚持“谁播种菌,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单位负责、部门监管、全员参与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应坚持“防控相结合、长期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第五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应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
第二章实验室建设和设施要求第六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选址在安全距离内,与居民区、商业区等人口密集区域保持一定的距离。
第七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具备完善的防护设施和设备,包括通风系统、防护服、生物安全柜、处置设施等。
第八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有专门的实验室主任和安全员,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实验室内应设立指定区域及指定通道,严格控制人员、物品和生物材料的进出。
第十条实验室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各项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安全可靠。
第三章实验操作和废弃物管理第十一条实验室应制定严格的操作规范和流程,确保操作规范、流程明确、操作人员得到充分的培训和教育。
第十二条实验操作人员应佩戴防护服和口罩,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操作失误或意外。
第十三条实验操作中应加强管控,避免细菌外泄或污染,保障实验室内外环境的安全。
第十四条实验废弃物应按规定进行分类、包装、标识、暂存,待专业单位进行处理,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五条废弃物处理程序应遵守相关法规要求,严格执行不得外泄、不得私自弃置的原则。
第四章应急预案和演练第十六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程序、责任分工、人员逃生和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定期组织演练,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能力。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人身和环境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卫生行政法》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建设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依据其合法认证的用户单位的技术及社会责任需求,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建完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需建立生物安全等级管理制度,根据实验需要对实验室及实验进行归类等级,分级管理,确保实验安全。
第四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组建专业的安全管理队伍,定期开展安全管理培训和应急预案的演练,熟练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第五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需定期审计实验室、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等,使实验室保持安全可靠的状态。
第六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保证实验安全。
实验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受到相应处理。
第七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实现病原微生物源和病原微生物废弃物的安全处置,保证环境安全。
第八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置,并及时掌握事故原因、隐患及防范措施。
第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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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实验室人员和社会大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运作,做好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实验室,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卫生单位、研究机构、疾控中心等。
第三条实验室应当建立规范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设备,确保实验室内病原微生物不会泄漏或扩散。
第四条实验室应当配备专业的生物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员工的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生物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五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完善的危险废物处理制度,确保废物的安全处置,防止废物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第六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定期检测和评估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七条实验室应当定期进行生物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和处置水平。
第二章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级别划分第八条实验室应当根据实验室所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的危险性和传播途径划分生物安全级别,采取相应的生物安全措施。
第九条实验室内的病原微生物按照其危险性分为四个生物安全级别,分别为一级生物安全级别、二级生物安全级别、三级生物安全级别和四级生物安全级别。
第十条不同生物安全级别对应的实验操作要求、防护措施、人员培训和设施设备要求应当根据实验室的具体情况进行制定并执行。
第三章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生物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二条实验室应当配备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设施和设备,包括通风系统、生物安全柜、实验台、防护服等。
第十三条实验室应当配备专门的生物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监督,确保实验室内的病原微生物不会泄漏或扩散。
第十四条实验室应当建立病原微生物的安全操作规范,包括操作流程、操作要求、操作注意事项等内容,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实验室应当定期开展生物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生物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实验操作的安全性。
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1. 为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障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
二、病原微生物的分类与管理1. 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一类病原微生物、二类病原微生物、三类病原微生物和四类病原微生物。
2. 实验室应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和危害程度,对其采取相应的生物安全防护措施。
三、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1. 实验室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人。
2. 实验室应设立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3. 实验室应制定生物安全操作规程,包括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个人防护等。
4. 实验室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生物安全培训,提高其生物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5. 实验室应配备必要的生物安全设施和设备,如生物安全柜、防护服、手套、口罩等。
6. 实验室应建立病原微生物样本库,对样本进行分类、标识、储存和管理。
7. 实验室应建立废弃物处理制度,对实验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暂存、处理和处置。
四、个人防护与健康管理1.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个人防护规定,穿戴防护服、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
2.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包括体格检查、病原微生物抗体检测等。
3. 实验室工作人员如有感染病原微生物的风险,应及时向实验室生物安全委员会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五、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1. 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2. 实验室生物安全责任人应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违反生物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
3. 对违反生物安全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实验室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保障实验室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工作的实验室,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机构、医院、疾控中心等单位。
第三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建立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贯彻实施生物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实验室内部环境安全。
第四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实验室的相关规章制度,履行个人的生物安全管理责任,积极参与实验室的生物安全培训及演练。
第二章实验室建设第五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建设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实验室场所内,设施设备符合实验室的实际需要。
第六条实验室应当设有专门的生物安全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实验室应当配备必要的生物安全设施和设备,包括生物安全柜、消毒设备、防护装备等,确保实验室内环境的安全。
第八条实验室应当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随时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准备。
第九条实验室应当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作。
第三章实验室管理第十条实验室应当建立规范的出入管理制度,对实验室人员的身份进行核实,并记录出入实验室的情况。
第十一条实验室应当建立规范的样本管理制度,对样本的来源、存储、处置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实验室应当建立规范的废物处理制度,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进行分类、封存、处理,确保废物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三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流程,对实验室的每个环节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实验室应当建立完善的生物安全培训机制,定期对实验室人员进行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增强实验室人员的生物安全意识。
第四章生物安全防护第十五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防护装备,包括实验服、手套、口罩等,确保个人安全。
第十六条实验室应当建立规范的生物安全操作程序,对操作过程进行规范管理,减少生物安全风险。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3.1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施行日期】2018.03.1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
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第七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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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控制程序
1.目的
规范病原微生物(包括细菌、病毒、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立克次体放线菌、真菌、寄生虫等)及其他因子(人阮毒体),含有或可能含有病原生物的体液和其他样品的管理,确保从样品采集、检测、储存、运输、销毁的全过程中,病原微生物不会对操作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
2.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可能接触病原病原生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
3.职责
3.1中心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全中心的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3.2中心生物安全专家小组负责中心病原微生物安全技术指导和生物安全评估工作;
3.3中心副主任负责分管科室的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工作;
3.4质量负责人负责实验室的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工作;
3.5办公室负责实验室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工作的督查;
4.程序
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暴发、不明原因疾病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4.1.1进入现场工作人员(流行病学医生、采样、消杀及随行人员)应针对不同的病原微生物采取相应等级的有效个人防护。
病原生物不明时采取较
高等级的个人防护;
4.1.2现场流调和采样过程接触病原生物后,工作人员在离开现场时必须进行个人消毒;
4.1.3工作人员离开现场时,凡在现场使用过的、可重复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应装入规定的容器并密闭,带回中心统一消毒处理或焚烧。
4.1.4在现场使用过的设备和交通工具,离开现场时均需按要求进行消毒;4.2病原微生物采样:
4.2.1 病原微生物检测样品通常有:人或动物的血液、尿液、鼻咽分泌物、咳
痰、粪便、脑脊液、疱疹内容物、活检(尸检)组织、试子、漱液等4.2.2 采样人员应穿戴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
应的设备:个人防护用品(隔离衣、帽、口罩、鞋套、防护眼睛等)、防护材料、器材和防护设施等。
4.2.3 采样人员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4.2.4 采集的具有感染性的物质应存放在坚固、不易破碎、不渗漏的容器内。
4.2.5 采集的样本应按能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存放条件(保温、冷藏等)
和技术方法放置在容器中。
4.2.6 盛放样本的容器应正确地贴上标签以利于识别。
标签上应有样品来源、样
品名称、采集日期、编号等必要的信息。
样品的有关表格或说明应单独放在防水的袋子里,防止发生污染。
4.2.7 在现场采集的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各类样品应按规定进行包装后,
放入密闭的专用容器送实验室或上级机构。
4.3 感染性物质的包装:
感染性物质是指已知或有理由认为含有致病原的物质。
根据感染性分为A,B两类。
4.3.1包装液体物质
a.主容器必须密闭、防渗漏;
b. 辅助包装必须防渗漏;
c. 必须在主容器与辅助包装之间填充足量的吸附材料,确保意外泄露时能吸收
主容器中的所有内容物;
d. 主容器和辅助包装必须能承受一定的内部压力;
e. 多个易碎的主容器装入一个单一的辅助包装时,必须将它们分别包裹或隔离,
防止彼此接触;
4.3.2 包装固体物质
a. 主容器必须防泄露,包装量不得超过外包装的质量限制;
b. 辅助包装必须防泄露;
c.主容器内容物如有残留液体,则必须使用适用于装运液体的包装和包装吸附
材料
4.4 感染性物质的运输
4.4.1 一类、二类菌(度)种不得邮寄,应派专人领送;三类菌(毒)种的邮寄
必须有邮寄单位的证明,并按邮寄与包装的有关规定办理;
4.4.2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通过陆路运输。
紧急情
况下可以通过民航运输,但须经民航主管部门批准。
4.4.3 通过民航运输菌(毒)种及样本,统一按国际标准进行包装和标识;
4.4.4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在运输、储存中被盗、被抢、丢失、
泄露的,承运人(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人(单位)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发生被盗、被抢、丢失的,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4.5 感染性物质的保存
4.5.1 本实验室按《中国医学微生物菌种保藏管理办法》的规定,仅保存三类、
四类病原微生物菌种和样本;
4.5.2 实验室配备符合生物安全要求、能保证所保藏菌(毒)种(株)和样本质
量的设施、设备、技术操作人员,并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4.5.3实验室保藏菌(毒)种和样本应设专人管理(双人双锁),配备适合安全
管理要求的报警和监控装置
4.5.4实验室保藏的菌(毒)种和样本应有严格的登记(接收、分发或领用、传
代、销毁等)制度,建立详细的总账和明细账并定期核对库存数量;
4.5.5 实验室保藏的菌(毒)种至少制备双份,分别储存于两个适宜储存条件的
地方,以防止因低温冰箱停电或液氮罐内液氮干涸致菌毒种和细胞等变异和∕或
死亡;
4.5.6 保存菌(毒)种(株)和样本的容器应有牢固的标签(标牌),标明菌(毒)
种(株)名称和∕或编号、传代代次、日期、批号等。
标签(标牌)能耐受水汽浸泡或低温冷冻;
4.5.7 保存菌(毒)种(株)和样本的容器如发生破损,应按生物安全的应急处
理办法进行处置,并填写事故报告及相关处理记录;
4.5.8 保存的菌(毒)种(株)和样本如发生丢失,应向主管部门报告。
必要时
还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4.6 感染性物质的操作
4.6.1 本实验室仅限于三类、四类危害程度的病原微生物及其相关样本的检测活
动;
4.6.2感染性物质操作应在生物安全柜内进行,以减少由于气溶胶暴露所造成的
实验室感染和培养物交叉污染,保护实验对象和环境;
4.6.3 感染性物质的操作应由经过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实验室应限制人员进入;儿童不得进入实验室工作区域;
4.6.4 从事感染性物质的操作人员应按要求穿戴合适的工作服或防护服;经批准
获准进入实验室的非工作人员亦须穿戴防护服,并告知本实验室存在的和可能存在的生物危险因子及注意事项;
4.6.5 BSL-2实验室门上应标有国际通用的生物危害警告标志;
4.6.6 从事感染性物质操作的工作人员应每年定期进行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免
疫接种(必要时)、并保存基线血清。
实验室应制定感染性物质操作职业暴露或实验室人身感染事故处置规程;意外事故处理程序;灾害应急预案和紧急撤离计划等。
4.7 感染性废弃物的处理
4.7.1 感染性废弃物的处理对象
a. 病原菌的样本和培养基;
b. 毒菌种及保存液;
c. 病人、疑似病人的排泄物;
d.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和器具
4.7.2感染性废弃物的处理方法
a. 化学消毒剂消毒灭菌
b. 物理消毒灭菌:压力蒸汽、焚烧
4.7.3感染时废弃物的处理原则
a. 实验室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有效消毒或灭菌处理;
b. 以规定的方式包装,以便就地焚烧或运送到其他地方进行焚烧;
c. 避免处理过程中人员受到伤害或环境污染;
4.7.4感染性废弃物的处理
4.7.4.1废弃物的鉴别分类:
a. 可重复使用的非污染性物品;
b. 污染性锐器――注射针头、手术刀(剪)、碎玻璃等;
c. 通过高压灭菌和清洗清除污染后重复或再使用的污染材料;
d. 高压灭菌或消毒后丢弃的污染材料;
e. 直接焚烧的污染材料;
4.7.4.2 污染性锐器应放在带盖的不易刺破的容器内;如需要先高压灭菌的,锐
器盛放不能过满;盛放的污染性锐器达容器的四分之三时,即应进行处理(高压灭菌和∕或焚烧);
4.7.4.3 其他废弃的污染(有潜在感染性)材料在丢弃前应放置在有颜色标识的、
防渗漏的容器中高压灭菌。
高压灭菌后再放入运输容器送株洲市医疗废弃物垃圾处理站统一处理。
株洲市医疗废弃物垃圾处理站提供的运输容器应防渗漏、有盖密闭,并经清洁消毒。
4.7.4.4 高压灭菌后重复使用的污染(有潜在感染性)材料必须在高压灭菌或消
毒后进行清洗、重复使用;
4.7.5 实验室工作台上放置的盛放废弃物的容器、盘子或广口瓶,尽可能使用
不易破碎的容器(如塑料制品)。
当使用消毒剂时,应使废弃物与消毒剂充分接触(即不能有气泡阻隔),并根据所使用消毒剂的不同保持适当的接触时间。
盛放废弃物的容器在重新使用前应高压灭菌并清洗。
4.8生物安全培训
4.8.1 实验室负责人负责拟定生物安全知识培训计划,经中心生物安全委员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4.8.2 培训对象为实验室所有相关人员:包括实验人员(含进修人员、实习学生)、清洁工、修理工,流行病学医生等。
4.8.3 培训内容包括:(不限于以下内容)
a. 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学特性、感染途径、致病性、临床症状和诊断、治疗及预防;
b. 病原微生物样品采集、检测、储存、运输、销毁的生物安全;
c. 实验室操作技术和设备使用规范;
d. 人员防护要求和防护设备;
e.职业暴露与救治;
f.意外事件处理;
4.8.4 培训方法:可采用专题讲座、宣传板报介绍、网络教学、示范练习、模拟
演练等。
4.8.5 培训效果评估及方式
每次生物安全知识培训都要进行评估,以判断培训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