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林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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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活动中罚没财物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活动中罚没财物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活动中罚没财物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林业局•【公布日期】2005.07.28•【字号】成林发[2005]73号•【施行日期】2005.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成都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活动中罚没财物管理的通知(成林发[2005]73号)各区(市)县林业局:我市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担负着贯彻执行《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成都市林业行政管理条例》等林业专项法律法规,保护全市森林资源,依法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的重要职责。

近年来,为全面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管理和林业行政执法活动,市林业局在全市林业系统开展了“森林资源林政执法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和“林业行政管理执法专项检查”活动。

通过“集中教育整顿”和“林业行政管理执法专项检查”,市林业局制发了相关文件,规范了林业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执法委托、执法程序、林业行政处罚审查审批制度、执法文书管理与规范化应用、执法案件规范化归档、以及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的执行,全面提高了全市森林资源林政执法队伍的素质和执法水平,有力地促进了依法治林的进程。

2005年7月初,市林业局组成检查组,对全市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罚没财物管理、处置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总体来看,全市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罚没财物管理、处置的情况是比较好的,大多数区(市)县都高度重视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的罚没财物管理,能够严格执行《成都市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条例》、《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罚没物资管理的通知》(成财非[2003]8号),严格按照罚没财物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规范暂扣及罚没物资的管理处置程序,建立了林业罚没财物验收、登记入库、保管、核价、处置审核审批、变价处置款缴交财政等流程,并在此过程中做到行政处罚办案人员与罚没物资处置人员相对分离,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府发[1994]13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府发[1994]13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一九九四年九月十四日川府发[1994]133号)我省林业生产建设形势很好,绿化造林步伐进一步加快,以长江防护林为主体的绿色屏障体系初步形成,林区经济日趋活跃,全省已开始进入森林面积和蓄积双增长的新阶段。

但是,在新形势下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地方超限额采伐林木的情况比较严重;非法征用、占用林地和破坏林地资源的现象普遍存在;乱砍滥伐林木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方又有新的抬头;木材流通秩序混乱,违法经营、加工及乱收乱购木材的问题严重;违法运输木材,武装押运、强行冲关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必须引起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认真加以解决。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特作以下通知:一、充分认识林业的地位和作用,切实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作为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林业既是一项基础产业,又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

发展林业不仅对于保障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有着重要的作用,而且对加快我省国民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改善投资环境,优化农业结构,实现稳粮增收奔小康的目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进一步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增强法制观念,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

在林业建设中,要坚持一手抓造林绿化,一手抓保护管理。

在发展地区经济及调整林业结构中,要把巩固造林绿化成果,保护好森林资源放在首位。

法律关于林政案件的规定(3篇)

法律关于林政案件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林业行政机关有效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维护林业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林业行政处罚,是指林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由林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第五条林业行政机关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六条林业行政机关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应当保障林业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与适用第七条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六)暂扣或者吊销捕捞许可证、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许可证等;(七)行政拘留;(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八条林业行政处罚的适用:(一)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较重,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一节一般程序第九条林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立案调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

第十条林业行政机关在立案调查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

第十一条林业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二)勘验、检查现场;(三)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四)委托检验、鉴定;(五)其他必要措施。

大海林林业局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监督责任追究制度

大海林林业局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监督责任追究制度

大海林林业局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监督责任追究制度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森工系统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监督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全局的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监督力度,严格采伐限额管理,防止和杜绝超限额采伐,把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监督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管理轨道,林业局决定实行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监督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人员追究其法律和行政责任,现做如下规定:第一条:超限额采伐责任追究。

在执行采伐限额上,林场(所)行政主任是第一责任人,生产主任、驻场监督员和采运技术员是主要责任人,段长和采伐工是直接责任人。

各林场(所)在限额管理上必须按林业局下达的采伐限额计划指标进行林木采伐,凡是超限额采伐林木蓄积10立方米以内(不含10立方米)的单位,对林场(所)行政一把手给予撤职处分,超过10立方米以上,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人员要根据其不同职责,自上而下逐级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条: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责任追究。

各林场(所)在林木采伐时,必须持有林业局下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无证采伐林木蓄积2立方米以上(含2立方米)从第一责任人到直接责任人均按盗伐林木罪定性,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特别是违背规定到禁伐区进行采伐或收拣“两风材”的要从重给予处罚。

第三条:违反伐区拨交制度责任追究。

坚持伐区拨交制度,按程1序拨交伐区。

林场(所)生产主任、驻场监督员、采运技术员在拨交伐区时必须做到踏查相邻的林班、沟系,现地拨交,送号到位并做技术交底,(包括:采伐作业期限、小班采伐量、小班边界位置、采伐木记录卡使用方法、挂号采伐木认定和越界采伐、违规采伐应负的责任向采伐生产者交代清楚,并做好送号记录。

)对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按失职处理。

并对有关责任人处以在冬运期间下浮一级工资的处罚。

第四条:无林木采伐公示板和与生产作业人员签定采伐责任制度的追究。

各基层单位在采伐作业前,必须把上级批拨的作业伐区数量,以及生产作业地点和作业人员向职工进行公示,并同生产作业人员签定采伐作业相关的责任制,如不按上述规定执行则对林场(所)主要领导进行必要的处罚。

当前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存在问题与原因分析

当前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存在问题与原因分析

( 2 ) 办案制度不严格 。 单人办案 的现象依然存在 , 有的案件调
益, 是符合 实际、 科 学可行 的, 为林业 行政执法 发展注入 了新活 查 、 询 问笔录只有一名办案人员签名 , 执 法人 员在办案过程 中没
力, 取 得 了 明 显 成效 。但 是 , 在 林 业 行 政 案件 查 处 上 , 仍 然 存 在 一 有 出示执法证件或表 明身份 , 部分笔录修改处缺乏 当事人确 认, 些 问题 和 不 足 , 主要 有 以下 几 个 方 面 。
有 的鉴定报告 的内容过于简单 , 格 式不规范 , 未 附鉴定 ( 2 ) 证据收集不齐全 。 相 当部分案件证据种类单一 , 以当事人 定手段 : 有的鉴定意见不 明确 , 对 涉案的野生动物及 的调查笔录 作为处 罚的唯一证据 , 而忽视 了对书证 、 证人证 言、 人 的资质证 明材料 ;
为人 未 予 以处 罚 。
( 2 ) 涉案物品去向不 明。 有的涉案物 品未附实物 照片 、 未办理 登记保存或扣押手续 , 扣押清 单与移交清单 内容不一 致; 有 的卷
2 行政执法程序上存在 的问题
宗材料表 明涉案物品被没收 ,但最 终如 何处理没有证据材料证
有的涉 案物 品移 交清 单上接 受人一栏没有单位签 章, 无法证 ( 1 ) 立案程序不合法。 普遍存在不破不立 的现象 , 因没有及时 实 ; 明物品去向。 立案 , 也没有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 鉴定, 导致相关 证据 因时过境
勘验检 查笔录无 当事 人、 见 证人签名或 由勘验 、 检查人 员代签 , 有 的木 材检尺码单 没有检验员 、 记录 员签 名、 盖章 , 鉴定 结论未
1 行政执 法实体上存在 的问题
超期 办案未办理延 长手续 , 有 的受 案登记表 、 ( 1 ) 执法主体不合法。 组建后 的林业行政执法机构 , 统一承担 依法 告知当事人 , 立案登记表 、 处罚意见书、 处罚决定书没有 审核部 门意见或负责 原分散 在 由林业 检查站 、 林 政 资源 、 森 防、 野生 动植物保 护 、 种

XX区打击毁林毁草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XX区打击毁林毁草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XX区打击毁林毁草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加强林草资源保护管理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全国打击毁林毁草专项行动的通知》(林资发[2023)30号)和XX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开展打击毁林毁草专项行动的通知》X林资函[2023)X号)要求,决定4T2月组织开展全区打击毁林毁草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一)全面清查违法违规行为。

以森林督查、群众举报、媒体报道等为线索,全面清查2023年以来的各类毁林毁草问题,严肃追究违法主体及涉案公职人员责任,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毁林毁草行为,坚决遏制新增问题发生。

(二)突出大案要案排查整治。

在全面清查基础上,重点排查生态区位重要、涉案林地林木数量大、持续时间长、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综合运用通报、约谈等举措,彻底查处整改,严肃追责问责。

(S)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政策文件。

全面梳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涉林政策,坚决纠正违法违规内容,确保林业法规政策执行不变形、不走样。

(四)全力推进问题整改。

按照案件查处、林地回收、追责问责“三个到位”要求,全力推进问题整改。

其中,整改工作纳入2023年林长制考核重点内容。

二、方法步骤(一)前期准备阶段(4-6月)1制发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部署专项行动。

启动宣传工作,公布举报电话。

2.梳理2023年第二期和2023年各期推送的疑似图斑,建立专项行动问题线索台账。

(二)自查自纠阶段(7-8月)1逐一现地调查核实各类疑似问题线索,对存在问题依法严肃查处,对涉案林地应收尽收,及时恢复植被,确需使用林地的,查处到位后依法补办使用林地手续。

组织开展2023年第二期、2023年各期森林督查发现问题查处整改工作“回头看”,重点核实林地回收、植被恢复、手续补力、、刑事诉讼、追责问责等落实情况。

2,将自查发现问题的基本情况、矢量数据、查处整改信息等,全面梳理并准确录入“森林督查暨林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或“草原资源监管平台”。

祁门县违法违规使用林地查处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祁门县违法违规使用林地查处整改工作实施方案

林政〔2012〕34号关于开展违法违规使用林地查处整改工作的通知各乡镇林业站、森林公安派出所:为认真落实省林业厅《关于2011年林地清理整顿存在问题的整改通知》(林资政〔2012〕13号)精神,根据市林业局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违法违规使用林地查处整改专项行动。

现将《祁门县开展违法违规使用林地查处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主题词:林业土地管理通知抄送:市林业局祁门县林业局办公室 2012年3月12日印发共印40份2祁门县违法违规使用林地查处整改工作实施方案为严厉打击破坏林地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保护林地资源,提高林地保护管理意识,规范使用林地程序,进一步落实省林业厅《关于2011年林地清理整顿存在问题的整改通知》(林资政〔2012〕13号)精神,按照市林业局的统一部署,经研究决定自3月13日至4月12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违法违规使用林地查处整改专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成立违法违规使用林地查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组长:程伟民副组长:朱胜利胡以为成员:江祁生刘宗保谢则谷胡少瑛叶朝芬汪政忠潘金和领导小组下设查处组、整改组。

查处组主要负责对省林业厅组织林地检查、通报及自查中发现的非法使用林地的依法依规查处。

组长:朱胜利副组长:江祁生刘宗保成员:高维旺郭士江谢则谷整改组主要负责非法使用林地在依法依规查处后按照3相关规定收集使用林地补办材料,依程序申报。

组长:胡以为副组长:叶朝芬成员:汪政忠胡少瑛潘金和二、主要任务及工作措施1、查处重点。

毁林开垦,尤其是借土地开发整理名义实施毁林开垦行为;非法占用林地实施房地产开发、工业园区等城乡经营性项目建设;非法占用林地进行工程建设;非法占用林地开采矿石等非法使用林地行为。

2、重拳出击,严格执法。

各地要对辖区内占用征收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采取实地清查、摸底排查等方式,逐项目、逐村组、逐林场、逐地块核查,切实掌握非法占用林地问题。

浅谈森林警察对治安案件和林政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理——兼论《森林法》的修改

浅谈森林警察对治安案件和林政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理——兼论《森林法》的修改

浅谈森林警察对治安案件和林政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理——兼论《森林法》的修改赵文清【摘要】@@ 无论是查处治安案件,还是办理林业行政案件(以下简称林政案件),森林警察都必须面对一个共同的问题,即如何处理涉案财物--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各种物品.在现行法律体制下,虽然治安案件和林政案件同属行政案件,但两者在涉案财物的处理方式上仍然存在显著差异.【期刊名称】《森林公安》【年(卷),期】2010(000)006【总页数】4页(P31-34)【作者】赵文清【作者单位】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正文语种】中文无论是查处治安案件,还是办理林业行政案件(以下简称林政案件),森林警察都必须面对一个共同的问题,即如何处理涉案财物——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各种物品。

在现行法律体制下,虽然治安案件和林政案件同属行政案件,但两者在涉案财物的处理方式上仍然存在显著差异。

在查处治安和林政案件的过程中,任何无视、漠视、忽视或故意混淆这种差异所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如对盗伐的林木实施扣押、对滥伐的林木适用暂扣木材等,以及在由此而获取的证据的基础上所作出的任何行政处罚决定,都将在当事人的行政或司法挑战下,或在内部行政执法监督的审查中,或因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因超越职权等各种法定缘由,而招致被法定主体依法撤销或判令赔偿的命运。

因此,从理论上清楚地区分这种差异,在执法实践中坚持这种差异,切实遵守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对确保治安管理处罚和林业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般来说,治安案件和林政案件在处理涉案财物方式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案件的调查、决定和执行以及罚没财物处理四个阶段。

森林警察在查处两类案件中对涉案财物实施的违法行为也大都发生在这四个阶段。

在治安案件的调查阶段,对涉案财物的处理有三种方式:扣押、登记和先行登记保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8月24日公安部令第8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①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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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
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政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4月16日,林安发[2001]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保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更有效地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现将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森林法》第39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案件,应以自己的名义查处,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的印章;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所属的派出所应以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印章。

二、森林公安机关与其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部门,按照谁先发现谁办理的原则,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

森林公安机关民警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时,应向有关人员
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三、对于依法立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森林公安机关不得采取查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各类治安、刑事强制措施。

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和管辖范围的规定》,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必须立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森林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批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依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

四、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决定查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有权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

下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处理的,可以报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决定。

五、森林公安机关以其归属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以自己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其所属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一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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