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一、总则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利益表达、讨论和决策的重要场所,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各业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管理规约。
二、议事程序1.召开:(1)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3)大会召开需要达到法定人数的业主出席方可进行。
2.议程:(1)业主大会的议程由业主委员会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小区管理规则的制订及修改;-公共设施的维修与设备更新;-物业服务公司的选择与更换;-小区安全及安全设施的建设;-公共收支的审计与决策;-其他需要业主决策的事项。
(2)业主在召开大会前7天内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议新增议程事项,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业主委员会在评估后决定是否予以添加。
3.学习和讨论:(1)业主大会前,业主委员会应向业主提供与议程相关的重要文件和资料。
4.决策:(1)业主大会的决策需依法依规进行,并采用程序公开和透明的形式。
(2)决议的通过需要符合以下要求:-决议事项获得法定出席业主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内容得到法定出席业主的超过三分之二同意。
5.记录:(1)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记录员,并对大会的讨论、决策和表决过程进行记录。
(2)记录应当真实、客观、完整,并定期向业主公示。
三、管理规约1.活动秩序:(1)业主大会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涉及国家法律禁止的行为。
(2)在大会期间,请业主保持安静,听取其他业主发言,不得有干扰大会进行的行为。
2.言论自由:(1)在业主大会上,业主有言论自由的权利。
任何业主都可以自由表达观点和对议题的看法。
(2)业主发言的时间应根据议程和大会时间安排进行控制,每人发言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模板)

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模板)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会议目的本次小区业主大会的目的是为了讨论和决策小区的重要事务,促进业主之间的沟通和合作,共同发展小区。
第二条会议召开1. 会议根据需要由业主委员会召集,并提前公告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
2. 业主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视需要增加会议的频次。
第三条会议议程1. 会议议程由业主委员会制定并提前公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小区改善项目的讨论和决策;2) 小区维护和保安管理的规划;3) 小区公共设施的使用问题;4) 住户提出的建议和投诉等事项。
2. 业主可提前将议程相关意见和建议提交至业主委员会,将会在会议上进行讨论。
第四条会议准备1. 业主委员会负责会议的场地准备、音响设备和会议资料的准备等工作。
2. 会议资料应提前发放给与会业主,以便做好相关准备和讨论。
第五条会议主持1. 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持,负责议程安排、司仪工作和维护会场秩序。
2. 与会业主应尊重主持人的指导,自觉遵守会议纪律。
第六条发言规则1. 与会业主可申请发言,应在会议开始前登记,按照申请顺序依次发言。
2. 每位业主发言时间以五分钟为限,发言结束后,其他业主可提问或进行讨论。
第七条决策和表决1. 大会对重要事项进行集体决策,决议需经全体业主表决通过。
2. 决议结果以多数通过为原则,对于特定事项,需达到特定比例通过。
3. 议题的修改和重新表决,需符合相关法定程序。
第八条会议记录1. 会议记录由秘书处负责,记录会议要点和决议内容,并将记录公之于众。
2. 会议记录应保留至少一年,便于之后参阅和核查。
第九条会议纪律1. 与会业主应准时出席,不得在会议期间擅离或擅自离席。
2. 与会业主应互相尊重,保持良好的讨论秩序,不得发表攻击性言论。
3. 未在会议议程中的事项,应等到其他场合或者提前向业主委员会提出。
第十条会议决议的执行1. 会议决议一旦通过,所有与会业主均需执行,不得私自延迟或撤销。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一、议事规则1. 会议召开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会议召集通知应提前至少7天发出,通知内容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相关资料。
2. 会议议程会议议程由召集人提前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公布。
议程内容应包括审议上次会议纪要、业主建议和意见征集、物业管理工作报告、财务报告、重大决策事项等。
3. 会议主持会议由召集人或指定的主持人主持,主持人应确保会议秩序井然,按照议程进行。
4. 发言顺序会议期间发言应按照事先确定的发言顺序进行,每位业主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发表意见和建议。
5. 决策方式重大决策事项应通过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结果以多数通过为准,涉及业主切身利益的决策应当充分征求业主意见。
6. 会议记录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内容和决议结果,并及时向所有业主公布。
7. 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在会后的7个工作日内公布,确保所有业主了解会议内容和决议结果。
二、管理规约1. 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执行管理工作,保障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2. 财务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会议决议制定小区的财务预算和收支计划,并向业主公开财务报告,确保财务透明。
3. 安全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小区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小区的安全设施完好,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
4. 环境卫生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小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定期进行环境卫生检查和整治,确保小区的环境整洁。
5. 业主权益物业管理公司应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认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业主提出的问题和困难。
6.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小区管理规约的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小区的秩序和安全。
以上就是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内容,希望能够得到所有业主的理解和支持,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小区内所有业主大会的召开和议事活动。
第三条本规则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程序与方式、会议主持、议程设置、发言顺序与时间限制、表决方式、决议效力等。
第四条业主大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小区内涉及共同利益的事项,促进小区的和谐发展。
第二章会议召开的程序与方式第五条业主大会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应提前通知所有业主,通知方式包括书面通知、公告、短信等形式。
第六条业主大会的召开须有明确的目的和议程,不得涉及非相关事项。
第七条业主大会的召集人应提前制定详细的议程,并将议程发送至所有业主。
第八条业主大会可通过线下或线上方式召开,对于线上召开的,应提供稳定的网络环境,并保证业主的平等参与。
第三章会议主持第九条业主大会应由召集人或其指派的主持人主持会议,主持人应确保会场秩序井然,有序进行。
第十条主持人应遵循公平、公正、中立的原则,对业主大会的议事程序进行引导,保证每位业主的发言权。
第四章议程设置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的议程内容应事先确定,包括主题讨论、决策事项、重要说明事项等。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的议程应充分反映业主的关切和需求,确保业主在大会中有充分表达和决策的机会。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的议程须提前公示,给予业主充分的了解和准备的时间。
第五章发言顺序与时间限制第十四条业主大会的发言顺序依次按照报名顺序进行,允许业主自由发言讨论。
第十五条发言者应尊重会议纪律,遵循严肃、客观的原则,不得有侮辱、攻击他人之行为。
第十六条发言者的发言时间通常限制为3-5分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情况合理安排发言时间,确保每位业主的发言权。
第六章表决方式第十八条业主大会的决议一般采用表决方式,表决可以为无记名表决或记名表决。
第十九条无记名表决一般适用于一般性决策事项,采用简单多数表决原则。
第二十条记名表决一般适用于重大意义事项,采用相对多数表决原则。
第二十一条表决结果应当公示,并记录在会议纪要中,作为业主大会的正式决议。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1. 会议的召开:业主大会应按照业主自治规约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召集并向所有业
主发出会议通知,通知应提前一定时间,并明确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等内容。
2. 出席权和表决权:业主大会的出席权和表决权通常根据业主在物业上的权益比例来
确定。
每个业主都有权在会议上表达观点,并在适当时机进行表决。
3. 议程的确定:议程应提前公布,一般包括会议主题、待讨论的议题、文件材料等。
业主也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希望讨论的议题,并在适当时机予以考虑。
4. 议事程序:会议应按照议程的顺序进行讨论和表决。
议题的发言顺序应有规定,通
常是由业主委员会主持按照登记顺序依次发言,并设有固定的发言时间限制。
5. 决策方式:决策一般采取表决制,根据业主的表决结果作出最终决策。
通常情况下,决策需要获得过半数以上出席业主的同意。
6. 会议记录:会议应有专人进行记录,记录应准确记录会议讨论和决策的内容,并由
与会业主签字确认,以作为后续执行的依据。
7. 信息公开:会议的决议结果和相关信息应及时向所有业主公开,并通过适当的渠道
进行传达,如物业管理办公室的公告栏、业主专属平台等。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个体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参与业主大会的业主应了解当地的相关规定并遵守。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6篇)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范本6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权法》、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和《xx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的全称为:**业主大会;物业类型:住宅区;建筑物总面积:60873。
48平方米;第三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依法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理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用心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规范运作。
第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制定和修改;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制定物业服务资料、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业主身份的认定,一般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准。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
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能够认定为业主。
第九条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
住宅区以一套房屋为一票。
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已出售但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法律规定业委会议事规则(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程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业主大会的召开、议事程序、表决方式、会议记录等内容。
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依照本规则自行制定。
第二章会议召开第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六条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时间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七条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一)业主大会认为必要时;(二)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建筑物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一)提议人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申请;(二)业主大会筹备组在接到申请后七日内,对提议内容进行审核;(三)审核通过的,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发出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一)会议通知应当至少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送达业主;(二)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表决方式等内容;(三)会议通知可以通过公告栏、物业管理处、业主微信群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二)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网络会议等形式;(三)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应当符合业主大会的决议。
第三章议事程序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的议程:(一)审议会议通知;(二)听取和审议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报告;(三)审议和表决会议议题;(四)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五)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议题提出:(一)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和实际情况提出议题;(二)业主可以向业主大会提出议题。
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一、序言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小区成为城市中越来越多人的居住首选。
而小区业主大会,作为小区内业主对小区管理和发展进行讨论和决策的重要平台,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了确保小区业主大会的顺利进行,更好地为小区居民服务,特制定以下会议事规则。
二、会议召开与组织1. 小区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应提前至少一个月通知各业主,并将通知张贴于小区公告栏和微信群等宣传平台。
2.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前选定,会议主持人的角色应由小区物业公司或业委会担任。
3. 为了确保会议能够有序进行,会议前应有会务组组织会场搭建、资料准备、投票设备调试等工作。
三、会议议程1. 会议议程将提前通知所有业主,并应于会议开始前20分钟在会场上公示。
2. 会议议程的内容应包括审议上次会议纪要、报告工作进展、讨论批准相关事项等。
3. 业主大会不得在未经公示的情况下修改议程。
四、发言顺序1. 会议发言按照先来先发言的原则,遵守主持人的指挥和管理。
2. 业主发言应尽量简练明了,不得以非事实为依据,应当尊重他人意见,不得发表攻击性言论。
3. 发言时应有问题或建议,并注明具体的解决方案或改进措施。
五、会议纪要1. 会议纪要是保留会议决策和讨论的重要记录,应由专人负责书写,并于会议结束后两天内进行公示。
2. 会议纪要的内容应包括会议的基本信息、与会人员名单、议程内容、决策依据、会议结果等。
3. 纪要的公示形式应包括小区公示栏、微信群、物业公司网站等,确保业主可以方便查阅。
六、决策方式1. 小区业主大会的决策方式主要采用表决制,对于重大事项应进行无记名投票。
2. 对于投票结果产生争议的事项,应当收集相关证据,并由业主大会主持人进行调解或再投票。
3. 任何投票结果均应以过半数的赞成票通过。
七、其他事项1. 会议结束后,应当清理现场,保持会场整洁,准备下一次会议。
2. 业主大会主持人应定期组织会议总结和改进,汇总反馈业主意见,并及时与物业公司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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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代表)大会名称为:第三条本业主(代表)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委员会委员经过半数的业主(代表)同意产生。
业主委员会接受业主监督,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规范服务行为。
第四条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接受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积极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做好和谐社区建设工作,并接受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议事规则经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代表)大会自首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于成立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材料送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业主(代表)大会第七条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以下事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十)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十一)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十二)制定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的应急预案;(十三)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1/2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4 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提议和情形发生之日起6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一)经20%以上业主提议的;(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三)业主委员会委员空缺达半数(含)以上的。
第九条属第八条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第一项情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1、有明确发起人;2、提议事项明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3、随附提议人产权证复印件。
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书面申请后,应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并进行分析、研究,在收到提议之日起30日内对是否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作出决定。
决定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在作出召开决定之日起30天内(未作出决定的在收到提议之日起60天内)召开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讨论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
决定不召开的,应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作提议有效。
业主委员会未按时作出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不召开临时会议,但经核查后业主提议符合第八条规定情形的,街道办事处应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业主召开。
第十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以后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选择: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以每幢楼为单位,推选产生一名代表;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的具体意见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代表)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第十一条业主(代表)大会采用以下 3 种形式进行表决:(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送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大会筹备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三)电话委托投票。
第十二条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一)会议筹备。
业主委员会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业主的提议、意见、建议,草拟会议议题,确定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代表)人数等情况。
(二)发布公告。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3日,由业主委员会将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公告,同时告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
(三)召开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在会议当天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代表)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业主(代表)意见。
业主(代表)填写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并签名确认。
业主委员会可通过设立投票箱、上门送票或电话委托投票等形式回收业主(代表)意见,组织验票、计票,进行表决,邀请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监督。
(四)通报大会议事决定。
业主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在公告栏通报会议决议,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业主(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必须共同遵守。
持不同意见的业主不得抵制业主大会决定的执行,不得干扰业主(代表)大会的正常工作。
业主(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镇人民政府和市物业主管部门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代表)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书面委托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受委托的代理人必须是所代表业主中的业主;第十五条业主(代表)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利用物业管理商业用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进行经营的,所得经营性收入的收益,主要用于以下用途:1、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3、补充专项维修资金;4、弥补物业服务费用的不足;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二)召集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三)与业主(代表)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六)按照约定组织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七)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八)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九)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十)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管理规约、居民公约、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以授权自然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一户可由一个自然人代表。
房屋共有的,业主可以授权共有人参加业主委员会的选举。
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可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可以计入以表决心的多数票。
第十九条有以下行为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一)不遵守本议事规则;(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三)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四)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五)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六)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七)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机构任职,或与其关联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八)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九)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使用功能的。
第二十条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委员会设委员 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1名。
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 5 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实行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二者可任选一种。
业主委员会委员得票数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比例为 7:5 。
业主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的,未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且得票数达到法定票数的候选人,可以按照得票顺序当选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其人数为 2 。
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以下情形发生时召开临时业主委员会会议:(一)业主(代表)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二)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三)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
第二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和副主任均不履职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指定业主委员会其他委员召集;(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三)召集人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业主委员会会议可以邀请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派代表参加;(四)会议召开3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六) 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八) (八)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