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类公司管理规范之承包商、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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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委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委托外部单位进行的外委工程,外委工程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维修、设备安装、建筑施工等。

第三条外委单位应当遵守本单位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四条本单位负责组织对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外委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外委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报送外委工程的安全管理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工作。

第六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宣传。

第八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减少损失。

第二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外委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记录和档案,记录外委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过程。

第十一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奖惩制度,对安全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安全生产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上报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协助上级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四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外委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六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员工严格按照规程操作。

第十七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确保工程施工和设备维修符合标准。

第十八条本单位及外委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制度,对外委工程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提出有效措施。

承包商(外委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办法

承包商(外委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办法

承包商(外委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办法一、对业主单位安全管理的规定第一条:必须明确并落实外委队伍安全管理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

企业要按照“谁发包、谁监管,谁用工、谁负责”的要求,严格外委队伍选择、入场(厂)管理、过程监管、后评价每个环节的安全管理,明确并落实安全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和招标部门、项目管理部门、施工管理部门的业务保安责任以及项目属地(单位或中心或车间)的管理责任。

严禁出现外委队伍的安全管理职责不清、关键作业环节监管失控、安全和质量验收流于形式等情况。

属地单位每日对施工项目(检修项目)进行安全检查,业务管理部门和安监部门每周对施工项目(检修项目)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条:必须有专人每天对外委人员进出厂情况进行检查,严格外委人员准入管理,杜绝未履行入场(厂)审批手续人员进厂。

企业必须有专人对外委人员进出场(厂)情况进行检查登记,重点检查外委人员是否履行入厂手续、持证上岗、人证一致、健康状况和心理状态,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安全员是否依规配置、上岗到位,外委队伍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是否未经业主批准擅自变更、离场(厂)。

第三条必须有专人对外委队伍使用的工器具进行检查。

严格外委队伍施工机械设备和工器具进场(厂)的管理,做到入场(厂)时百分之百检查、百分之百建立台帐,杜绝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工器具进场(厂)。

业务管理部门必须有专人检查外委队伍的班组是否按作业方案规定配齐所需工器具;每月检查各班组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工器具使用情况,是否定期检验、试验,是否使用不合格工器具、不正确使用工器具,特种设备是否配有许用标识并置于明显位置,自制工器具是否进行计算并进行荷载试验和评估。

安监部门每月对工器具、特种设备按规范要求配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必须严格执行工艺交出确认制度。

制定科学合理的装置能量隔离和置换方案并确保落实,中心(车间)工艺技术员、设备技术员对每处工艺交出点进行联合检查,确保作业环境满足防着火、防爆炸、防中毒、防室息等要求;严禁能量隔离不到位、化工品置换不彻底情况下的作业,生产部门、机动部门每周进行抽查,安监部门每周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外委工程管理制度

煤矿外委工程管理制度

煤矿外委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外委工程管理行为,提高煤矿外委工程管理效率,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生产和环保安全及外委单位人员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条例》《煤矿安全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具有外委煤矿工程项目的煤矿单位。

第三条外委单位和煤矿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协议约定,认真履行煤矿外委工程管理制度,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第四条煤矿依法组织外委工程项目,规定外委工程管理组织,履行相关程序。

第五条外委工程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规定,做好煤矿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煤矿外委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申领相关许可证,取得工程施工资质。

第七条煤矿外委工程项目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各项工程质量。

第八条外委单位应当为外委工程项目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技术员工应当具备相关证书和专业技能。

第九条外委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第十条外委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环境管理部门,加强环保意识,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外委工程项目管理第十一条外委单位应当成立项目管理部门,设立项目经理岗位,由具有一定项目管理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应当全面负责外委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对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负责。

第十三条项目经理应当与煤矿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协议,明确工程范围、施工要求、验收标准等。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应当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施工技能。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应当编制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保证工程按时完成。

第十六条项目经理应当制定科学的工程质量管理方案,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项目经理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做好现场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八条项目经理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环境污染。

第十九条项目经理应当定期向煤矿单位报告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情况,接受煤矿单位监督和检查。

外委单位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外委单位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外委单位工程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在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安装、维修等过程中,与外委单位合作的项目。

三、职责1.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委单位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2. 外委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 外委单位项目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安全负全面责任。

四、安全管理制度1. 外委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符合工程实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 外委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

3. 外委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 外委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5. 外委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消防管理,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6. 外委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用电管理,严格执行用电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用电安全。

7. 外委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管理,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机械设备安全运行。

8. 外委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9. 外委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应急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10. 外委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及时报告安全事故,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五、监督检查1. 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外委单位工程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外委单位整改。

2. 外委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六、奖惩1.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外委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

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办法外委工程和外协单位在安全管理方面一直是企业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为了确保外委工程和外协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外委工程和外协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制定《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一、管理体制1. 外委工程和外协单位的安全管理应由公司总部负责,设立专职的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

2. 外委工程和外协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岗位,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责。

3. 安全管理部门应与外委工程和外协单位建立稳定、密切的合作关系,加强信息沟通和协作。

二、安全生产责任1. 外委工程和外协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

2. 外委工程和外协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外委工程和外协单位应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三、安全管理措施1. 外委工程和外协单位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员工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操作。

2. 外委工程和外协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记录和档案,对事故隐患、事故原因及处理措施进行详细记录。

3. 外委工程和外协单位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具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员工的个人防护。

四、安全教育和培训1. 外委工程和外协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包括安全操作、应急处理、安全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2. 外委工程和外协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复训,确保员工安全操作能力的提高。

3. 外委工程和外协单位应设立安全奖惩制度,激发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

五、事故应急预案1. 外委工程和外协单位应制定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发生后的紧急处理措施和组织机构。

2. 外委工程和外协单位应定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六、安全检查与评估1. 外委工程和外协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

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办法一、概述为确保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各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安全管理办法。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1. 外委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委托外协单位的选择、管理和对外协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2. 外协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外协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等。

三、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内容1. 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外协单位需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种作业活动的安全要求、责任分工等内容,并经外委工程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执行。

2. 安全培训外协单位员工必须经过相应的安全培训,包括岗位操作规程、安全防范措施等内容,并进行考核。

3. 安全技术措施外协单位在进行施工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包括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工艺流程的优化等。

4. 安全检查外委工程管理部门有权对外协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违规行为时,应及时整改,并进行记录。

5. 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外协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事故处置,并向外委工程管理部门报告。

四、安全管理责任1. 外委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委托外协单位的安全管理,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

2. 外协单位负责制定和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员工遵守相关规定。

3. 外协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及时报告与安全相关的信息。

五、执法与制裁1. 外委工程管理部门有权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外协单位进行警告、罚款和解除合同等处理。

2. 外协单位对发现的安全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整改,如不整改,外委工程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已签订的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应在一周内进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并报送外委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办法对于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秩序、保障人员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各方共同遵守,并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煤矿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寸草塔煤矿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切实把好“五个关口”,做到“五个统一”,全面提升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神东煤炭集团矿井承包商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外委施工单位,是指公司以合同方式委托外来单位承包生产、建设工程施工、运行、维护、检修等作业和其他租凭、承包经营项目。

第三条凡在寸草塔煤矿范围内从事外委工程有关活动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成立矿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组长:汪腾蛟副组长:张贵成李建华郅喜荣张更业张凌云吕彪王文清刘皓李江涛郭成成员:王贵林杨生荣刘向军郝德刚巴特尔王耀王满才马军樊振兴王硕矿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及各机关科室检查人员—1 —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管理办公室,由王满才兼任主任。

主要负责外委施工单位日常安全监察,督促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安全资质审查、人员培训、安全资金投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协议签订、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等工作,全面协助监督外委施工单位做好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矿安全委员会负责外委施工单位各项重大罚款审议、各项管理办法审核工作;第五条依据工作需要,矿设立外委工程管理组,主要负责:(一)负责协调矿上与驻矿外委单位之间的关系,监督各项工程项目的施工全过程,确保外委单位的施工质量,确保安全生产。

(二)在外委单位施工过程中,负责对施工质量、材料质量、服务质量进行监控监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的质量标准,对工艺流程、施工质量严格把关。

(三)针对于不正确的施工工艺,不合格的材料,必须提醒负责项目的外委单位,并且及时给予纠正和整改。

(四)在外委单位施工过程中,外委工程管理组检查人员必须到现场对材料进行验收。

对于私自更换使用质量低劣材料的,一经发现,必须立即下达《整改通知单》。

外委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外委工程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及外委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外委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装、维修、改造等。

三、组织机构1. 公司成立外委工程项目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外委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2. 项目部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外委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责任制度(1)外委工程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安全负全面责任。

(2)外委工程项目的各参建单位应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3)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的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2.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外委工程项目开工前,对参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2)定期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技能培训等活动,提高参建人员的安全意识。

3. 安全检查制度(1)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外委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停工整改,消除隐患后方可继续施工。

4. 安全防护制度(1)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安全防护设施完好、有效。

(2)外委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安全。

5. 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1)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2)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组织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奖惩措施1. 对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安全责任的外委工程项目及参建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外委工程项目及参建单位,依据事故性质和情节,追究相关责任,并进行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煤矿外委管理办法

某某煤炭有限公司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管理程序,确保外委队伍安全生产,结合公司相关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公司承包工程的外委施工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

第三条承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提供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在施工准备阶段,应将本单位施工方案、作业规程(技术方案)、安全规章制度、管理措施、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所有作业人员花名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提交公司审核和备案后,方可开始施工;因缺少相关资料而造成工期延误,由承包方负责。

第四条施工单位必须遵1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六条公司为施工单位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场所;施工单位对承担的项目工程负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公司对施工单位所承担的项目工程负安全管理监管责任。

第七条施工单位承包的项目工程必须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划分、工程质量及其他相关具体要求,协议必须经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双方企业印章。

第八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一)对承担的项目工程负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二)对承担的项目工程应成立项目部,项目部负责项目工程的安全管理。

(三)负责编制项目工程施工的作业规程(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对职工进行贯彻学习和考试。

(四)参加公司调度会、安全专题会议,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和隐患。

(五)按照相关要求,对施工工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公司。

(六)按照公司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负责编制项目工程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参加公司应急演练,服从统一指挥。

(七)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每班要有一名干部带班,带班干部对当班的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办法进行日常管理。

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办法一、前言为确保外委工程和外协单位在项目中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外委工程及外协单位安全管理办法。

二、外委工程的管理1. 管理依据外委工程应在公司总体安全方案和标准化建设标准的统一管理下,制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案。

2. 相关责任•外委单位:需按照总体安全方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并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和法律法规进行施工,确保工程的安全生产。

•项目经理:需查看并审核外委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案是否符合要求,并在项目管理的过程中做好安全监管工作。

•现场管理人员:需督促外委单位的施工人员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并建立日常检查制度,同时能够及时管理现场的危险源和隐患。

3. 外委单位的安全管理•严格遵守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确保施工工程的安全和质量;•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建立危险源管理制度,对现场出现的所有危险源进行分类管理,定时检查消除;•做好现场的卫生管理,保持环境整洁有序,防止杂物乱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和上报制度,及时发现和报告隐患,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整改。

三、外协单位的安全管理1. 管理依据外协单位的安全管理应依照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如需制定外协单位的管理方案,则需在企业大型活动的项目管理过程中,制定专门的外协单位安全管理方案。

2. 相关责任•外协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和现场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和要求,确保外协作业安全、环保质量和工期的达成;•项目经理:需查看并审核外协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和工作记录,同时与外协单位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工作沟通渠道;•现场管理人员:需对外协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管和检查,确保外协单位认真执行其自身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案。

3. 外协单位的安全管理•外协单位按照公司的要求建立外协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制定详尽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培养,提高技能水平;•建立危险源管理制度,对所属范围内的危险源进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的隐患排查和整改;•做好外协作业场地管理,保持整洁有序,做好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和上报制度,及时发现并上报事故隐患,对发生事故后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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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承包商、外委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作者天空之影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承包商、外委工程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基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企业正当权益,根据国家、行业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承包商、外委工程是指以合同方式委托外来单位或公司内部各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承包生产、建设工程的施工、运行、维护、检修等作业和其它租赁、承包经营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经营单位的承包商、外委工程;凡在公司范围内从事或管理承包商、外委工程有关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制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承包商、外委工程负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公司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承包商、外委工程负安全监察职责;公司组织安全、质量监督检查时,将承包商、外委工程纳入检查验收范围。

第五条承包商是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责任主体(部分承包商、外委工程根据合同规定或责任分析界定归属确定安全责任主体),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所承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

承包商主要负责人是所承包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

第六条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具备工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的规定,保证工程项目安全建设,依法承担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

第三章安全准入管理第七条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审查承包商的资质和能力。

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安全监察部门应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情况进行监督;重点建设项目和煤矿承包商、外委工程招投标时,安全资格审查必须经公司安环部审核,对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和能力的投标人一律取消投标资格。

第八条安全资格审查内容应包括:(一)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管理人员的安全技术资格证书;(二)同类工程施工业绩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三)安全技术装备和设施;(四)符合本工程要求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情况;(五)法律法规或工程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承建煤矿建设工程的承包商,必须具备与煤矿建设工程项目相符的资质条件和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条承建安装消防工程的承包商,必须具有承包商所在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资质证》;承建装修工程的必须具有承包商所在地省级公安消防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消防许可证》,否则,不准总承包有消防工程的建筑工程、单项消防工程和建筑装修工程。

第四章安全协议及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第十一条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商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本办法对承包商的约束规定要纳入安全管理协议中。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职责、负责管理的区域范围;(二)作业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内容;(三)在安全生产方面承担的责任、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四)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考核与奖罚;(五)明确发生事故后应承担的责任。

事故应急救援、各类事故的经济赔偿、善后处理、安全风险保证金的交纳等事项及有关资金额度的约定。

(六)对事故的报告、统计归属、配合调查处理等做出规定;(七)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必须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商实行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

安全风险保证金主要用于安全风险考核奖罚和安全质量考核奖罚;交纳数额要保证施工期内的安全奖罚所需,原则上不低于工程总价款的5%,具体数额应在双方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中明确。

施工结束后返还剩余的安全风险保证金。

承包商出现安全事故不能支付安全事故罚款和承担赔偿责任时,工程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有权从安全风险保证金中扣除代缴;如果安全风险保证金数额不足,可以从工程价款中扣除。

第五章施工安全管理第十四条从事项目承包、外委工程的作业人员,必须由承包商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未接受安全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人员,严禁上岗作业;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向承包商提供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本质安全管理体系知识和施工相关工程技术资料学习培训。

第十五条承包商应和每位从业人员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施工期间,承包商从业人员、安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变更;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增减时,须经公司安监察全管理部门审查并批准;否则,以非法转包处理,责令限期整改,当达不到要求时,可以终止合同,并按合同条款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六条承包商必须按照公司本质安全体系建设的要求,制定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会审后实施。

第十七条承包商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进行隐患排查和治理,按规定和时限要求完成隐患治理。

第十八条承包商在生产、建设、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条件变化较大,影响安全施工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制定应急安全防范措施,并向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报告。

必要时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承包商、外委工程生产、建设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承包商负责;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工程,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商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和范围,并制定消防和专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做好演练总结。

第六章安全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承包商、外委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公司安环部办理安全开工审批手续。

重点工程和煤矿生产、建设承包商、外委工程的安全资质、安全管理协议、安全措施等资料必须报公司安环部备案。

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调整安全生产措施,报公司安环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承包商、监理等相关单位制定承包商、外委工程安全工作会议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把承包商、外委工程安全管理、监督检查、信息统计与分析作为日常性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责令限期进行整改,达到安全施工标准。

第二十二条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承包商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强制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和强令超能力生产;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承包商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二十三条项目主管公司安全监察部门对承包商、外委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条件实施动态监督检查。

有权纠正承包商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对查出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隐患有权依照公司有关规定下达限期整改、黄牌警告、停工整顿通知书及其行政经济处罚决定书;对安全工作不负责任或不称职的施工负责人或管理人员,有权建议撤换。

第二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工程施工过程中修改设计、项目变更和图纸会审及公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包括单项工程竣工)时,必须报告公司安环部参加会审和验收。

第二十五条承包商、外委工程发生建设、生产安全事故时,承包商必须及时、如实向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组织事故救援;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规定逐级向主管公司报告并参与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责任,落实整改措施;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承包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公司安环部应参与事故调查和处理,并责成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对质量事故进行危害识别,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事故影响,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

第二十七条承包商、外委工程安全信息应纳入公司安全信息管理的范围;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承包商、外委工程安全信息档案,本办法所涉及的各项监督、检查、验收信息全部存入档案;项目主管公司(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应建立承包商、外委工程安全信息管理台帐,建立健全承包商、外委工程安全信息统计汇报机制,定期向公司安环部提交书面报告。

第七章环境保护及职业健康第二十八条对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及政府行政审批文件要求,对环保设施及水保设施严格执行国家“三同时”制度。

公司重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报告公司安环部参与验收。

第二十九条承包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等对环境造成污染或危害。

工程实施过程中,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向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和当地环保部门报告;项目主管单位或部门应立即向公司安环部报告。

第三十条承包商必须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用品配置标准》,给作业人员配置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

对作业人员进行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知识的培训,保存培训记录。

作业人员在施工中应按要求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三十一条承包商必须将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其从业人员的膳食、饮用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三十二条承包商应当建立作业人员健康档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施工场所和人员的职业病、传染病、其它疾病进行相应的预防和控制。

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工会负责监督。

第三十三条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承包商在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监督管理;公司安环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不合格应责令限期整改,达到规定标准。

第八章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对承包商责任、权利、义务、考核处罚等规定应以合同或协议方式订立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五条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项目主管公司在承包商、外委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公司责任追究处罚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含)以上行政处分或处1000至3000元罚款。

由此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公司有关事故处罚规定从重处理,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生产矿井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或未经正常用工程序雇佣井下临时劳务人员的;(二)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未经法律规定的招投标程序或公司认可的组织程序确定承包商,或未与承包商签订承包合同的;(三)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对外发包工程未通知公司安环部或未对参加投标单位进行安全资格审查,或与安全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承包商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重点建设工程和煤矿承包商、外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未经公司安环部监督审核和验收的;(四)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双方未按照本办法要求签订安全管理协议的;(五)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安全资格审查、安全开工手续擅自施工的,未做出停止施工并下达行政经济处罚决定书的;(六)在进行安全资质审查、安全管理协议签订与实施、办理安全开工手续及安全监督检查和验收过程中不负责任、徇私舞弊、索取或接受承包商财物,或者谋取其它经济利益的;(七)向承包商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或强制压缩合同约定工期、强制其超能力生产的;明示或暗示承包商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八)建设或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承包商、外委工程安全信息管理档案或档案资料不完整的;项目主管公司(单位)安全部门未建立承包商、外委工程安全信息管理台帐或台帐不完整、信息统计不全面、未按要求向公司安环部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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