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权使用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2〕388号,2002年12月5日发布施行)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2〕388号,2002年12月5日发布施行)

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2〕388号(2002年12月5日发布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有效运用规划手段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进行宏观调控,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五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山生态环境的改善,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及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必须遵循矿产资源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矿产资源规划的要求,严格审查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采、保护项目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项目等。

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

必须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主管机关。

其内设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机关(以下简称规划管理机关)具体负责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在本行政区内贯彻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同级矿产资源规划,并对下级矿产资源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出资以及以其它资金开展的矿产资源调查评价项目和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对于国家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而依法收取的费用。

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则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而依法收取的价款。

首先,我们来谈谈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标准。

这一标准通常是根据矿区面积来确定的。

以探矿权为例,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的使用费可能为 100 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 100 元,但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 500 元。

对于采矿权,按照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 1000 元。

采矿权使用费的缴纳方式通常是按年度进行。

采矿权人应当在每年的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采矿权使用费。

如果未按时缴纳,可能会面临滞纳金的处罚,并可能影响其采矿权的正常行使。

接下来,我们探讨一下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确定方式。

价款通常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来确定。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在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时,需要对其进行评估,以确定合理的价款。

评估的方法和参数选择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客观和准确。

在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方面,采矿权人应当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一次性缴纳或者分期缴纳。

如果选择分期缴纳,首次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应缴数额的 20%,并且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的两年内缴清全部价款。

对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有着严格的制度和规定。

这些费用和价款应当全额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支出,以促进矿产资源领域的持续发展。

同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这些费用和价款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防止出现截留、挪用、侵占等违规行为。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2.30•【文号】国土资发[2002]433号•【施行日期】2002.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适应国家财政改革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和加强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预算管理,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央所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以下简称: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的预算管理,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收取中央所得的两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两权使用费和价款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持“以收定支、专款专用、预算控制、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四条两权使用费和价款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支出范围第五条两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性支出。

第六条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指为满足国家对战略性、紧缺性矿产资源的要求,以及国家在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前必须进行的矿产资源勘查所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矿产资源保护支出:指用于维护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正常工作秩序,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发生的各项支出。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引言:探矿权和采矿权是矿产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合理管理资源开发利用,制定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该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1. 使用费的确定方法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使用费是由政府根据矿产资源的价值和市场需求等因素来确定的。

根据资源的珍贵程度和开发难度,使用费可以根据公开竞拍、招标等方式来决定,并以合同形式确定使用费的具体金额。

政府部门应该建立公平公正的招标评审机制,确保使用费的确定过程透明公开。

2. 价款的管理与支付方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涉及到采矿权转让、合作开采等情况,需要支付相应的价款。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价款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提供资产作价等方式进行。

在管理价款方面,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确保价款的合法合规支付。

同时,各相关企业也应提高风险意识,加强内部管理,确保以合法手段获得相关资源的使用权和价款。

3. 处罚制度的建立为了加强资源管理,对于未依法支付使用费和价款的行为必须进行相应处罚。

政府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违规行为监督检查机制,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公布相关信息。

处罚制度的建立将有效遏制违规行为,保障资源开发利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4. 流程的简化与优化为了提高资源管理的效率,相关管理流程需要进行简化与优化。

政府部门应当推行“多证合一”制度,简化各类许可证、手续的申请与办理流程。

同时,加强信息共享,建立信息平台,方便企业了解资源管理政策和法规。

5. 监督与评估机制的建立为了确保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政府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监督与评估机制。

定期进行管理办法的评估,对于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和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

同时,加强对资源开发利用企业的监督,督促其合法合规运作。

结论:通过制定和完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资源开发利用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南省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管理,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取和使用,保障资源开发利用效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南省范围内开展探矿权和采矿权勘探开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政府机构和组织。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是指授予探矿权和采矿权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探矿权和采矿权所支付的费用。

价款是指在资源开发中由探矿权和采矿权单位或个人所实际开发出的矿石等矿产资源所得到的经济利益。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的管理原则是合理、公开、公正、透明、便民。

第二章控制性接触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费标准由河南省自然资源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上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河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收费依据探矿权和采矿权合同约定,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按年度、季度或根据开采阶段进行收费。

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缴纳方式可以采用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形式。

分期支付的方式应当按约定时间及时缴纳,不得拖欠。

第八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收取由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具体执行机构由省自然资源厅确定。

第九条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计算和支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执行机构由省自然资源厅确定。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应当遵循高效、节约、环保、安全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费用;(二)矿产资源调查评估费用;(三)矿区环境保护费用;(四)矿产资源科学研究费用;(五)提升勘探开发水平和技术创新的费用;(六)其他与资源开发利用相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使用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于专项资金管理。

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十二条对于未按规定使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应当依法追缴,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是云南省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一项管理办法,主要目的是规范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使用费和价款的收缴和使用管理,保障资源开发的合理和可持续性发展。

以下为详细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内所有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使用费和价款的收缴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使用费和价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确定和收缴,并用于资源的开发和环境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使用费和价款的收缴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为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推动资源开发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第五条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使用费和价款的收缴和使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处理违规问题。

第二章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的确定和收缴第六条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资源价值、环境保护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等因素,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确定费用标准。

第七条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应当在获得探矿权和采矿权时一次性缴纳,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使用费应当由探矿权使用人和采矿权使用人依法缴纳,应当按期足额缴纳,不得逾期缴纳。

第九条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使用费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没有按时足额缴纳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缴,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三章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的确定和收缴第十条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矿产资源的品种、数量、质量等因素,并按照市场价格和相关规定计算确定。

第十一条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应当在资源开发得到经济效益后的一定期限内缴纳,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云南省资源开发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的收缴情况进行核实和监督,并对逾期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缴和处罚。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1. 概述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是指针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使用方,制定并执行合理的费用和价款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的办法。

2.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确定2.1 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确定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合法性和公平性。

2.2 基于资源储量和品质使用方应根据探矿权或采矿权涉及的矿产储量和品质,结合市场价格进行合理定价,确保资源价值和使用费的关联性。

2.3 经济合理性原则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确定应遵循经济合理性原则,既能够保证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又能够符合使用方的经济承受能力。

3.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支付3.1 价款支付方式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确定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其他形式。

支付方式应尽量方便快捷并保证双方权益。

3.2 价款支付时限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支付时间由合同约定或政府相关部门规定,应在约定时限内履行。

逾期支付可能会产生违约责任或额外费用。

3.3 价款支付凭证使用方应提供与支付金额相符的支付凭证,如银行汇款单、支票等,以确保支付款项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

4. 管理办法的监督和考核4.1 监督机制建立监管部门应制定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的监督,确保执行的公平、透明和规范。

4.2 定期报告和相关资料使用方应根据规定要求,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相关报告和资料,包括资源产量、使用费及价款情况等,以便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和考核。

4.3 处罚措施对未按时支付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监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如罚款、吊销权益等,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5. 合同解决争议的方法争议解决是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一般情况下,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如协商不成,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并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处理。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

安徽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3]5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及省级以下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取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由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省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发证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收取。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由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人在缴纳费用后,国土资源部门予以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第四条政府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出让。

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不缴清价款,国土资源部门不予以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或取消已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第五条省级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扣除勘查费用、管理成本等的净收入,按省、市(或县、市)7:3的比例与矿产地的市、县分成使用;探矿权采矿权登记区块在县域范围内的,市不参与分成;跨区域的采矿权出让,市(县)分成的采矿权价款按矿产资源储量在市、县间进行分配;跨区域的探矿权出让,市(县)分成的探矿权价款按勘查面积在市、县间进行分配。

市、县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省不参与分成。

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应及时缴入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使用。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项用于:(一)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二)矿产资源勘查支出;(三)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支出;(四)地质遗迹保护支出;(五)经财政部门批准的与探矿采矿有关的其他支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矿权使用管理办法矿权使用管理办法各区(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规范我市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有关规定和实际,我们制定了《市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建[XX]530号)、《青海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青财建字[XX]633号)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财建字[XX]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取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使用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审批发证权限负责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具体执收。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核拨,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章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收缴第 2 页共 10 页第五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包括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一)探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二)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本级权限范围使用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管理。

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是指(省、市、县)矿业权登记机关征缴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以及不需或只需进行简单地质工作即可开采(低风险、无风险)的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

其价款收入按中央20%、省级50%、市级20%、县级10%的比例进行分成。

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登记权限内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价、协议价或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开具“缴款通知单”,通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缴款人)到指定银行缴纳价款,缴款人在接到“缴款通知单”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缴款手续,缴款人依据缴款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和年检手续。

属于分期缴纳价款的,应当按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期限和数额在年检时缴纳。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不得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手续和年检手续,不得发放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

第 3 页共 10 页第八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缴库程序。

市、县财政部门通过非税收入账户核算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

县级财政要设立财政专户核算市财政返还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并将账户设立情况报市级财政备案。

(一)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缴库,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及时将收缴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填写“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缴库程序。

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应缴中央、省、市、县的分成数,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探矿权、采矿权收入的缴库工作。

其缴库程序为:1、省级下划分成价款收入缴库。

在收到省级下划价款收入30%部分后,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按分成比例对划入价款收入,在每月25日前分别缴入市级国库和划入县级财政专户。

县级财政国库部门收到划款后的2个工作日内作为本级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固定收入缴入县级国库。

2、市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的价款收入缴库。

市国土资源部门将市级审批登记的价款收入要按规定及时划入市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按分成比例计算出当月应缴中央20%、省级50%、市级20%和县级10%报市财政部门。

市财政部门通过市级非税收入专户分别缴入中央、省级和市级金库,县级10%价款收入按属地直接划入县级财政专户。

县级财政部门收第 4 页共 10 页到划款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划入的10%缴入县级国库。

未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地区,采取就地缴库方式,即县级审批登记的价款收入,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准后开具“缴款通知单”,缴款人在接到“缴款通知单”的7个工作日内,使用财政部门提供的“一般缴款书”,将价款收入就地全额缴入县级国库。

办理缴库手续时,“一般缴款书”的收款单位栏填写“财政部门”,“预算级次”栏填写“共享”,“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县级国库名称,预算科目根据《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有关规定填写,在“备注”栏中注明“中央20%、省级50%、市级20%、县级10%”分成比例,并按有关缴库程序办理缴库手续。

县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每月终了后5日内将价款收入分成情况分别报市财政、市国土资源部门。

第九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由探矿权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人在缴纳费用后,国土资源部门予以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第十条以批准申请方式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备案的矿业权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收取;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成交确认书确认的成交价收取。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不得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手续和年检手续,不得发放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

第十一条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必须一次性足额缴入国库,总额500万元以上的探矿权第 5 页共 10 页采矿权价款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6年,第一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50%,同时矿业权人按规定承担未缴价款部分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

第三章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支出安排第十二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按3:5:2的比例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资源保护和管理性支出。

第十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和资源保护支出内容。

(一)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是指用于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的市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勘查评价支出。

(二)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包括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支出和地质遗迹保护及地质灾害防治支出。

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支出是指政府相关部门申请或实施的国家或省、市专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配套性支出。

地质遗迹保护项目支出是指能为区域地质历史演化阶段提供重要地质证据的地址遗迹、有区域地层对比意义的典型剖面、化石和产地以及具有国际或国内地学意义,在地学分区及分类上有较高代表性或观赏旅游价值的地学景观或现象等方面的支出。

地质灾害防治支出是指用于全市地质灾害实施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勘查、避让、工程治理、应急处置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等。

第 6 页共 10 页第十四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范围。

(一)管理支出范围。

勘查区块和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登记业务费,探矿权采矿权纠纷调处费,油气和固体矿产督察员工作经费,探矿权采矿权项目审查经费,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费用,矿产资源规划及专项规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方案审查经费,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重大政策调查研究、制度建设、宣传、业务培训费等支出。

(二)成本费用支出范围。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票据的购置费、登记公告费以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所需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用于管理性支出部分,由国土资源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审批,列入国土资源部门预算。

第十六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立项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经费预算审核和资金拨付等管理,并监督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以及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市政府的要求,编制并发布年度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资金申请指南。

第十八条资金申报程序。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安排的勘查项目和保护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和申请指南要求以项目形式申报。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为市属的,通过其主管部门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第 7 页共 10 页出申请;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承担单位为区(县)的,通过其所在地国土资源、财政部门上报。

第十九条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后,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及财力状况确定项目预算。

项目实施单位按批准的项目任务书编写项目设计,报市国土资源、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项目预算一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批准下达的预算使用项目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所在地国土资源和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监督、验收,并将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上报国土资源、财政部门。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追踪问效,实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截留、挤占和挪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一经发现,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 8 页共 10 页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今后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第 9 页共 10 页THANKS谢谢您的阅览仅供参考第 10 页共 10 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