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供电安全管理示范文本
矿井供电管理细则范文(3篇)

矿井供电管理细则范文总则为了提升矿井供电管理水平,确保矿井供电安全,实现矿井供电的自动化、信息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程》、《煤矿电气试验规程》、《煤矿井下电缆____运行、维修、管理工作细则》。
矿井供电管理范围。
自市供电部门区域变电所馈出间隔至矿井地面井下所有高低压电力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
矿井供电连续可靠,杜绝全矿井停电事故。
井下消灭电气明火及失爆失保。
矿井主要供电设备的大修,必须送有关维修许可证的单位检修。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制度生产矿井、矿建项目部和专业化公司机关应设置具有供电管理职能的业务科室,明确科长或一名副科长、至少一名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供电管理工作。
对矿井供电电压等级在____kv、原煤年产量在____mt以上的矿井要设立矿井供电区(队),应组建专职电气试验组。
各采煤、掘进、开拓、运输区(队)需明确一名副职主管机电工作。
第八条中央变电所和带有高瓦斯头面的变电所要有专职电工值班。
第九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一下制度:(一)电气设备安全定期检查制度;(二)电气设备强制性检修制度;(三)电气管理责任制;(四)电气安全保护装置检验制度;(五)电气设备、电缆出厂、入井验收制度;(六)电气事故追查制度;(七)无计划停电追查、上报制度;(八)电缆管理制度;(九)小型电器管理制度;(十)拆、接火审批制度;(十一)井下电气设备定期检修制度;(十二)地面变电所的停送电制度和操作规程;(十三)工广变电所设备运行制度;(十四)隔爆电气设备管理制度;(十五)全矿井停电事故应急预案;(十六)井下电工定期培训制度。
第三章用电管理制度第十条井下电器管理(一)在机电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领导下,矿井井下电器设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机电办(科)主管井下电气设备,下设电器管理组和防爆设备检查组,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井下采、掘工作面供电设计及拆接火由机电办(科)负责,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井供电管理工作,确保矿井的供电安全和稳定,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矿井的供电管理工作。
第三条供电管理目标:确保矿井的供电设备设施良好,供电线路安全可靠,供电稳定可靠,供电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第四条供电安全责任:矿井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供电安全责任,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供电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供电管理人员:矿井应当设立供电管理人员,负责矿井供电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章供电设备设施管理第六条供电设备设施的选用:供电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原则,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七条供电设备设施的购买和维护:供电设备设施的购买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矿井自身需求进行,并且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第八条供电设备设施的检查和测试:矿井应当定期对供电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九条供电设备设施的更新和升级:矿井应当根据供电设备设施的老化程度和技术进步情况,及时更新和升级设备,以确保供电设备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供电线路管理第十条供电线路的设计和施工:供电线路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线路的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供电线路的维护和检修:矿井应当定期进行供电线路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线路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供电线路的保护和防护:矿井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供电线路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并进行防护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供电线路的扩建和改造:矿井在需要扩建和改造供电线路时,应当根据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并确保线路的安全和稳定。
第四章供电稳定性管理第十四条供电稳定性的评估和监测:矿井应当定期评估供电稳定性,并进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供电稳定性的改进和提升:矿井应当根据供电稳定性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改进和提升供电稳定性,以保障矿工的生产安全。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3篇)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范文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进一步深化煤矿电气安全管理,全面提高电气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夯实电气质量标准化基础,真正实现管理标准和现场实施的有机结合,从而使各矿机电质量标准化上新台阶,针对矿井实际情况,特制订《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管理规定一:供电管理规定(一).供电管理工作在矿机电副矿长的监督和领导下,由矿机电职能单位具体负责。
(二).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将全矿的电管、设备、防爆、电缆、小型电器等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到个人。
(三).涉及供电系统的调整、负荷增容、供电线路延长以及新安装大型设备供电等工作,必须先由电气技术员编制供电设计,机电副总(或机电矿长)审批通过,方可进行。
实施过程必须严格按照供电设计进行,以确保矿井供电的合理、安全。
(四).公司机电设备管理部将不定期检查各矿井上、下供电系统的运行情况,各矿机电单位应主动协助检查。
杜绝供电超长、开关甩保护、整定不合理现象。
(五).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绘制矿井供电系统图,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及时更改或重新绘制。
(六)。
供用电单位对分管范围的供电设备必须实行包机制,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
对于无责任承包的供电设备出现问题,公司机电设备管理部将针对机电矿长作为责任主体进行考核处罚。
(七)。
井上、下各级变电所的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遵照《电业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停电工作票,并由变电所值班人员对照工作票要求严格执行。
(八)。
矿机电主管人员负责编写每年的春季预防性电气试验计划,电气试验必须遵照有关规定按期完成。
二:电气保护管理规定(一)。
矿井35KV变电站一次继电保护定值整定由电力部门专门的成员完成,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与电力部门相关单位做好沟通,及时变更整定数据。
并作好日常的巡回检查工作。
(一)。
矿井井上、下10KV电网及变电所继电保护由机电职能单位统一管理,井下变电所以外低压电网继电保护由区队负责现场管理,矿机电职能单位监督管理。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范文(4篇)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矿井用电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矿井的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用电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加强用电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检修,提高用电设备的安全可靠性,确保矿井用电安全。
第四条矿井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由矿井的生产单位负责,相关部门协助配合。
第五条用电设备的设计、生产、维护、使用等环节,应遵循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第二章用电设备安全管理第六条新建矿井的用电设备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设计和选型,必要时应进行技术论证、安全评价和可靠性分析。
第七条用电设备的生产、销售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有关行业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提供合格证明和产品技术资料。
第八条矿井应建立健全用电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型号、参数、安装位置、投运时间、维修和检修记录等信息。
第九条用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应按照产品说明书、技术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确保设备安装质量和使用性能。
第十条矿井用电设备的保养、检修、维修等工作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定期进行,记录并实施。
第十一条用电设备的故障、事故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确保不影响矿井的正常生产。
第十二条用电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三章电气火灾防控第十三条矿井用电设备的供电线路、开关箱、电动机、照明设备等应设置合理的防火措施,保证其不受破坏和污染。
第十四条矿井用电设备应设置过载、短路、漏电保护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测和测试,确保其能够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矿井用电设备的接地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确保接地电阻在安全范围内。
第十六条矿井用电设备的电缆、线路应进行绝缘检测,未经绝缘检测合格的电缆、线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矿井的用电设备室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该区域内进行火种作业。
煤矿安全供电管理制度范本(3篇)

煤矿安全供电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供电管理,保障矿井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生产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煤矿企业,包括井下矿井和地下矿井。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煤矿安全供电管理制度。
制度必须具有科学性、可操作性,能够有效预防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电力供应的安全稳定。
第二章供电设备管理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配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供电设备,设备必须经过专业机构的检测和验收,达到安全运行的要求。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定期进行供电设备的巡检和维修,并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供电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备的维护记录必须详细记录,做到及时、全面、准确。
第三章电力配送管理第七条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煤矿电力配送系统,确保电力供应的可靠和稳定。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按照矿井用电负荷的大小、矿井布局等因素合理设置配电设备,并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建立煤矿电力负荷管理制度,根据矿井的用电需求合理规划用电量,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
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煤矿电力应急预案,包括电力故障、停电等突发情况的应对方案,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恢复电力供应。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制定煤矿电力演练计划,定期组织电力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恢复电力供应。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煤矿电力供应管理应由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对电力供应的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对煤矿电力供应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有监督权,可以随时对煤矿企业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对电力供应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应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按照要求报告上级部门。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的人员和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煤矿安全供电管理制度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煤矿生产安全,确保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煤矿供电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某煤矿用电管理办法模版(3篇)

某煤矿用电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某煤矿的用电管理,保障电力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提高用电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某煤矿各类用电设备的使用,及用电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用电管理的目标是实现安全、节能、合理用电。
第四条用电管理应该遵循安全第一、节约优先原则。
第五条某煤矿应建立健全用电管理制度,通过科学管理、合理使用,确保用电的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六条某煤矿应加强用电设备的检修维护,提高设备运行效率和安全性。
第二章用电设备管理第七条某煤矿应按照电力部门的规定,进行用电设备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用电设备的选购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电力部门要求。
第九条某煤矿应定期对用电设备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某煤矿应加强对用电设备的保养,及时消除设备故障隐患。
第十一条用电设备的使用应遵循正确使用、合理使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用电设备的停机检修应事先报备,并按照电力部门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三章用电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某煤矿应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单位的职责和任务。
第十四条某煤矿应加强对用电线路及设备的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某煤矿应制定用电操作规程,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某煤矿应加强用电设备的保护,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私拉乱接电源。
第十七条某煤矿应加强对电气设备的维修工作,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八条某煤矿应加强对用电过程中产生的热能、电磁辐射等有害因素的控制和防护。
第十九条某煤矿应加强对消防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用电安全。
第四章用电节能管理第二十条某煤矿应制定用电节能管理制度,加强对用电设备的能源监测和分析。
第二十一条某煤矿应加强对用电设备的能效评估,推广使用节能型设备。
第二十二条某煤矿应加强对用电过程中的能源浪费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某煤矿应加强对用电设备的定期检测,及时发现设备的能耗异常。
第二十四条某煤矿应加强对用电设备的运行管理,提高设备的能效。
矿井供电系统及供电安全示范文本

文件编号:RHD-QB-K6051 (安全管理范本系列)编辑:XXXXXX查核:XXXXXX时间:XXXXXX矿井供电系统及供电安全示范文本矿井供电系统及供电安全示范文本操作指导:该安全管理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进行更好的判断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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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矿井供电系统本章节主要讨论煤矿企业对供电的要求及用户的分类矿井供电系统矿井设备布置、硐室要求采区工作面配电点的设备布置及配电系统;供电系统的拟定原则对供电的要求:1. 供电可靠就是要求供电不间断。
2. 供电安全必须严格遵照规程的规定进行供电作业确保安全。
3. 保证充足的供电量;4. 技术经济合理煤矿电力用户分为以下三类1. 一类用户一级负荷凡因突然中断供电会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损坏重要设备且难以修复或给国家经济带来很大损失者属于这一类。
这一类用户有矿井主通风机、主要提升设备、主排水设备。
2. 二类用户二级负荷凡因突然停电造成大量减产者属于这一类。
例如造成企业运输停顿、经济发生较大损失者。
3. 三类用户三级负荷凡因突然停电对生产没有直接影响者属于这一类。
例如机修厂及生活福利设施等。
电压等级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一、高压不超过10000V二、低压不超过1140V三、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电压不超过127V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1.矿井供电系统1) 深井供电系统特点是高压电能用电缆送到井下直到采区变电所一般在井底车场设置井下中央变电所在采区设置采区变电所。
由矿井地面变电所利用沿着井筒敷设的铠装电缆把6KV的高压电能送至井下中央变电所的母线上。
电缆的截面与数目决定于输送功率的大小当一条电缆损坏时其余电缆必须保证100%的供电。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1.为确保矿井用电的安全运行,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矿井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矿井用电系统及所有用电装置的安全管理,包括高、低压用电设备和线路的安全运行、维修和检修。
3.矿井用电安全工作由矿井安全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矿井公司的生产单位负责具体执行。
二、电气设备管理1.矿井电气设备的选型、安装、运行及维护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2.电气设备必须进行定期巡视、检测和保养,检修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并按规定进行,并建立相应的维修档案。
3.发生电气设备故障时,必须立即停用,并进行检修和维护。
4.矿井电气启动装置必须设置防误操作措施,对于重要设备必须设置报警装置。
5.设备的电气接地应符合规定,接地电阻必须小于规定值。
6.电气设备的机构和控制装置必须设置保护装置,以确保设备在异常情况下能够及时停止运行。
三、电气线路管理1.电缆和线路的敷设必须符合设计规范,严禁交叉敷设和悬挂维修。
2.电缆和线路必须定期进行检测,如发现破损、老化或绝缘不良等问题,必须及时更换或进行维修。
3.电缆和线路的接头必须进行规范的防水处理,并定期进行巡视和维修。
4.电缆和线路的保护措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确保防止外界物质、水分等侵入。
5.临时电缆和线路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设置必要的保护设施。
6.电缆和线路的绝缘电阻必须符合规范,定期进行绝缘电阻测试。
四、用电安全管理1.严禁使用带有良导电性和易燃性的材料进行维修和清理电气设备。
2.严禁在无防护的情况下进行电气设备的运行、检修和维护。
3.矿井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了解电气设备的基本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
4.矿井电气设备必须设置可靠的开关装置,以确保人员遇到危险时能及时切断电源。
5.临时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符合安全标准,并由专人负责安装和维护,并设置必要的保护装置。
6.各类用电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并设置合适的保护装置来防止过载、短路等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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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供电安全管理示范文
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矿井供电安全管理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1.工作票制度
2.工作许可制度
3.工作监护制度
4.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5.停电、验电、放电、装设接地线、装设遮拦、挂标识
牌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的规定
1、非专职人员或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
备。
2、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佩带绝
缘手套,并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的绝缘。
三.检修、搬迁井下电气设备、电缆应遵守的规定。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时,再用与电源电压想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
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点,房子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点。
四.井下用好、管好电缆的基本要求
1.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选用。
2.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连接。
3.合格悬挂,不埋压、不淋水。
4.采区应使用分相屏蔽阻燃电缆,严禁使用铝芯电缆。
5.盘圈、盘“8”字形电缆不得送电使用。
(采掘机组除外。
)
五.机电系统违章行为
1.违反停送电规定,机电设备检修时不停电、不挂牌、不闭锁。
2.使用失爆的电气设备。
3.对计划大范围停电检修或高压电气设备停电检修,无停电措施就施工。
4.电工高压作业人员无人监护。
5.多种电气设备无标牌或标牌与实际不符。
6.对故障未排除的供电线路强行送电。
7.防爆电气设备不经检查并签发合格证就入井使用。
8.机电设备运行检查及交接班记录滞后填写。
9.局部通风机不实行“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掘进工作面动力设备不实行“两闭锁”(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或虽然有但失灵。
10.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11.非检修人员或值班电气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12.在井下拆开、敲打、撞击矿灯。
13.井下供电电缆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14.煤电钻未安设综合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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