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供电管理制度(三项管理制度)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3篇)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总则为了提升矿井供电管理水平,确保矿井供电安全,实现矿井供电的自动化、信息化,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程》、《煤矿电气试验规程》、《煤矿井下电缆____运行、维修、管理工作细则》。
矿井供电管理范围。
自市供电部门区域变电所馈出间隔至矿井地面井下所有高低压电力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维护。
矿井供电连续可靠,杜绝全矿井停电事故。
井下消灭电气明火及失爆失保。
矿井主要供电设备的大修,必须送有关维修许可证的单位检修。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制度生产矿井、矿建项目部和专业化公司机关应设置具有供电管理职能的业务科室,明确科长或一名副科长、至少一名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供电管理工作。
对矿井供电电压等级在____kv、原煤年产量在____mt以上的矿井要设立矿井供电区(队),应组建专职电气试验组。
各采煤、掘进、开拓、运输区(队)需明确一名副职主管机电工作。
第八条中央变电所和带有高瓦斯头面的变电所要有专职电工值班。
第九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一下制度:(一)电气设备安全定期检查制度;(二)电气设备强制性检修制度;(三)电气管理责任制;(四)电气安全保护装置检验制度;(五)电气设备、电缆出厂、入井验收制度;(六)电气事故追查制度;(七)无计划停电追查、上报制度;(八)电缆管理制度;(九)小型电器管理制度;(十)拆、接火审批制度;(十一)井下电气设备定期检修制度;(十二)地面变电所的停送电制度和操作规程;(十三)工广变电所设备运行制度;(十四)隔爆电气设备管理制度;(十五)全矿井停电事故应急预案;(十六)井下电工定期培训制度。
第三章用电管理制度第十条井下电器管理(一)在机电矿长和机电副总工程师领导下,矿井井下电器设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机电办(科)主管井下电气设备,下设电器管理组和防爆设备检查组,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井下采、掘工作面供电设计及拆接火由机电办(科)负责,经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井供电管理工作,确保矿井的供电安全和稳定,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矿井的供电管理工作。
第三条供电管理目标:确保矿井的供电设备设施良好,供电线路安全可靠,供电稳定可靠,供电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第四条供电安全责任:矿井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供电安全责任,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供电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供电管理人员:矿井应当设立供电管理人员,负责矿井供电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章供电设备设施管理第六条供电设备设施的选用:供电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原则,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七条供电设备设施的购买和维护:供电设备设施的购买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和矿井自身需求进行,并且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
第八条供电设备设施的检查和测试:矿井应当定期对供电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第九条供电设备设施的更新和升级:矿井应当根据供电设备设施的老化程度和技术进步情况,及时更新和升级设备,以确保供电设备设施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供电线路管理第十条供电线路的设计和施工:供电线路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线路的安全可靠。
第十一条供电线路的维护和检修:矿井应当定期进行供电线路的维护和检修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线路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供电线路的保护和防护:矿井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供电线路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并进行防护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供电线路的扩建和改造:矿井在需要扩建和改造供电线路时,应当根据规划和设计要求进行,并确保线路的安全和稳定。
第四章供电稳定性管理第十四条供电稳定性的评估和监测:矿井应当定期评估供电稳定性,并进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供电稳定性的改进和提升:矿井应当根据供电稳定性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改进和提升供电稳定性,以保障矿工的生产安全。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3篇)

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进一步深化煤矿电气安全管理,全面提高电气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夯实电气质量标准化基础,真正实现管理标准和现场实施的有机结合,从而使各矿机电质量标准化上新台阶,针对矿井实际情况,特制订《矿井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管理规定一:供电管理规定(一).供电管理工作在矿机电副矿长的监督和领导下,由矿机电职能单位具体负责。
(二).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将全矿的电管、设备、防爆、电缆、小型电器等日常管理工作落实到个人。
(三).涉及供电系统的调整、负荷增容、供电线路延长以及新安装大型设备供电等工作,必须先由电气技术员编制供电设计,机电副总(或机电矿长)审批通过,方可进行。
实施过程必须严格按照供电设计进行,以确保矿井供电的合理、安全。
(四).公司机电设备管理部将不定期检查各矿井上、下供电系统的运行情况,各矿机电单位应主动协助检查。
杜绝供电超长、开关甩保护、整定不合理现象。
(五).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绘制矿井供电系统图,并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及时更改或重新绘制。
(六)。
供用电单位对分管范围的供电设备必须实行包机制,做到责任明确,落实到人。
对于无责任承包的供电设备出现问题,公司机电设备管理部将针对机电矿长作为责任主体进行考核处罚。
(七)。
井上、下各级变电所的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遵照《电业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停电工作票,并由变电所值班人员对照工作票要求严格执行。
(八)。
矿机电主管人员负责编写每年的春季预防性电气试验计划,电气试验必须遵照有关规定按期完成。
二:电气保护管理规定(一)。
矿井35KV变电站一次继电保护定值整定由电力部门专门的成员完成,矿机电职能单位负责与电力部门相关单位做好沟通,及时变更整定数据。
并作好日常的巡回检查工作。
(一)。
矿井井上、下10KV电网及变电所继电保护由机电职能单位统一管理,井下变电所以外低压电网继电保护由区队负责现场管理,矿机电职能单位监督管理。
煤矿供电管理制度范本(3篇)

煤矿供电管理制度范本1. 供电管理责任制度1.1 供电管理责任的划分1.1.1 煤矿供电管理工作由煤矿企业负责1.1.2 供电管理责任划分为生产部门、供电设备运维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三方面1.2 供电管理责任的履行1.2.1 生产部门负责矿井用电的需求计划和安排1.2.2 供电设备运维部门负责供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检修1.2.3 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供电设备的安全检查和事故应急处理1.3 供电管理责任的目标1.3.1 高效、安全地供电满足生产需要1.3.2 提高供电设备的可靠性和运行效率1.3.3 防范供电设备故障和事故,确保人员安全2. 供电设备维护管理制度2.1 供电设备维护的基本原则2.1.1 预防性维护为主,定期检修和维修2.1.2 维护工作由专职维修人员负责2.1.3 维护工作严格按照维护计划进行2.2 供电设备维护的程序2.2.1 维护工作计划的编制和审核2.2.2 维护工作的执行和记录2.2.3 维护工作后的验收和评估2.3 维护记录的管理2.3.1 维护记录的归档和保存2.3.2 维护记录的查阅和审查2.3.3 维护记录的分析和总结3. 供电设备安全管理制度3.1 供电设备安全管理的原则3.1.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3.1.2 网络安全和防火防爆措施的加强3.1.3 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加强3.2 供电设备安全管理的措施3.2.1 设备巡查和隐患排查制度的建立3.2.2 供电设备维修人员的培训和资质管理3.2.3 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开展3.3 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3.3.1 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3.3.2 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3.3.3 事故原因的分析和改进措施的提出4. 供电负荷管理制度4.1 供电负荷计划的制定4.1.1 根据生产需求和供电设备情况制定供电负荷计划4.1.2 定期评估和调整供电负荷计划4.2 供电负荷监测和控制4.2.1 负荷监控设备的安装和调试4.2.2 负荷监测数据的采集和记录4.2.3 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供电负荷控制策略4.3 供电负荷分析和优化4.3.1 对供电负荷数据进行分析和统计4.3.2 根据分析结果优化供电负荷控制策略4.3.3 提出优化供电设备配置的建议5. 供电设备运行管理制度5.1 供电设备运行监控5.1.1 运行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5.1.2 运行监控数据的采集和分析5.1.3 运行监控报警和故障处理5.2 供电设备运行检修5.2.1 定期检查和维护供电设备5.2.2 运行中出现故障时立即停机检修5.2.3 运行检修记录和总结5.3 供电设备运行改进5.3.1 对供电设备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5.3.2 根据评估结果制定运行改进措施5.3.3 运行改进效果的检查和评估6. 供电安全管理制度6.1 供电安全管理的目标和要求6.1.1 提高供电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6.1.2 确保供电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人身安全6.1.3 防范供电事故和灾害的发生6.2 供电安全管理的措施6.2.1 部门间的协作和沟通机制6.2.2 检查和评估供电设备的安全状况6.2.3 安全培训和演练的开展6.3 供电事故应急处理和调查6.3.1 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6.3.2 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6.3.3 事故原因的分析和改进措施的提出7. 供电设备能效管理制度7.1 能效管理的基本原则7.1.1 能效评估和分析7.1.2 能效改进和优化7.1.3 能效监测和控制7.2 能效管理的措施7.2.1 对供电设备的能效指标进行评估和分析7.2.2 提出能效改进的建议和措施7.2.3 能效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调试7.3 能效管理的验收和评价7.3.1 能效改进措施的实施和效果的评价7.3.2 能效管理工作的总结和改进8. 供电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8.1 供电管理制度的宣传8.1.1 定期组织供电管理制度宣传活动8.1.2 利用内部媒体进行宣传8.1.3 开展供电管理制度知识竞赛8.2 供电管理制度的培训8.2.1 新员工的供电管理制度培训8.2.2 负责供电管理工作的人员的培训和考核8.2.3 定期开展供电管理制度培训和交流以上为煤矿供电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煤矿供电管理制度(三篇)

煤矿供电管理制度是指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电力供应的需要,制定的一系列供电管理规定和措施。
其主要内容包括:1. 供电保障责任分工:明确煤矿企业和供电部门各自的供电保障责任和义务,确保供电和用电的安全和稳定。
2. 供电计划制定与调度:根据煤矿的生产计划和用电需求,制定供电计划,并及时调度和安排电力供应,确保煤矿的正常生产运行。
3. 供电设备管理:建立供电设备档案,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供电设备,确保供电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4. 用电管理措施:确定煤矿用电的优先级和用电计划,合理分配和使用用电配额,防止过度用电和不合理用电。
5. 应急供电措施:制定应急供电预案,明确各级应急响应和处置措施,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恢复供电。
6. 动力配电管理:确保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建立稳定可靠的动力配电系统,防止供电设备故障对煤矿生产造成影响。
7. 电力计量和计费管理:建立电力计量系统,对每个煤矿进行电力计费,确保用电量的准确计量和合理计费。
8. 用电安全管理:加强用电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定用电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定,确保用电安全措施的执行。
9. 变电站和配电设施管理:加强变电站和配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巡视和检查制度,确保变电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10. 环境保护与能源节约:加强煤矿供电过程中的环境保护与能源节约工作,提高供电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煤矿供电管理制度的内容,不同煤矿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可能会有所不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规定和措施的制定。
煤矿供电管理制度(二)【煤矿供电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煤矿的供电安全和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提高矿井供电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二、供电管理责任1. 煤矿总经理负责矿井供电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2. 供电工程师负责矿井供电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3. 班组负责人负责班组供电设备的操作和维护。
三、供电设备维护管理1. 坚持“预防为主,维修为辅”的原则,及时进行供电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矿井供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矿井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矿井供电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矿井供电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供电部门负责矿井供电系统的运行、维护、检修和管理工作,确保供电安全可靠。
3.各班组负责本班组供电设备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班组供电安全。
三、供电设备安全管理1.供电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试验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2.供电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进行选型、安装和改造,不得使用淘汰、禁用设备。
3.供电设备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绝缘、接地、过载保护等。
4.供电设备运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5.供电设备检修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
四、供电线路安全管理1.供电线路应定期进行检查、试验和维护,确保线路完好、运行正常。
2.供电线路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进行敷设,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
3.供电线路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严禁在供电线路附近进行施工、堆放物料等。
4.供电线路检修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
五、用电安全管理1.矿井内部用电设备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进行选型、安装和使用,不得使用淘汰、禁用设备。
2.用电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试验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3.用电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知识,严禁无证操作。
4.用电设备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绝缘、接地、过载保护等。
六、事故处理与报告1.发生供电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迅速报告上级领导和相关部门。
2.事故发生后,应及时组织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事故处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事故处理及时、准确、有效。
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三篇)

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管理,保障矿井生产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矿井的供电及电气设备及其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应实行责任制,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应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二章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管理第五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管理,应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电气工程师、维修人员等人员。
第六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管理机构应依法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七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管理机构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设备档案,包括设备的购置、维修、检验等记录。
第九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十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管理机构应组织定期演练和应急预案,以保障在突发情况下能迅速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章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检测及维修第十一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检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果应及时报告给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检测应定期进行,具体检测频率由管理机构根据设备的运行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维修应有专职维修人员负责,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并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维修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维修记录应详细记录维修的时间、内容和结果。
第四章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第十五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设备的使用规程操作,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矿井供电及电气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机构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

矿井供电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了保障矿井的供电安全和生产连续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供电管理工作。
二、组织机构1. 成立矿井供电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和实施矿井供电管理计划。
2. 矿井供电管理小组由矿长和电气工程师等相关人员组成。
三、供电设备安全管理1. 供电设备定期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2. 供电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擅自操作。
3. 供电设备的电缆线路必须定期检测绝缘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更换。
4. 供电设备应配备漏电保护装置,确保人员的安全。
四、应急预案1. 制定矿井供电设备故障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任务。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效率和水平。
3. 成立应急抢修队,随时待命,确保故障能够及时修复。
五、供电管理报告1. 每月制定供电管理工作报告,汇总各项指标和问题。
2. 每季度制定供电管理绩效考核报告,评估供电管理工作的成效。
3. 对供电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改进,提出相应的建议。
六、培训和考核1. 定期组织供电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平。
2. 对供电管理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和能力。
3. 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激励供电管理人员发挥更大的努力。
七、安全意识培养1. 加强员工对供电安全的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
2. 成立安全宣传小组,进行供电安全知识的宣传。
3. 开展供电安全知识竞赛,提高员工对供电安全的认知。
八、法律法规遵守1. 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电力安全法律法规。
2.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确保供电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九、工作纪律1. 供电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 严禁将个人利益置于企业和员工的安全之上。
3. 对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惩处。
十、附则1. 对于本管理制度未能覆盖的事项,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2. 本管理制度由矿井供电管理小组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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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供电管理制度(三项管理制度)一、总则(一)各级供电行政管理部门及人员的职能。
机运科是矿井供电业务技术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供电业务技术教育工作管理工作,组织对供电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供电事故组织调查、预测并提出处理意见。
积极推广节能降耗和安全供电新技术。
矿长是供电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机电副矿长具体安全并负责供电安全管理工作。
(二)机电矿长或机电总工程师负责矿井供电及电气安全技术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电气及电(线)缆管理组。
二、矿井高压供电行政管理(一)矿井的双回路主供电电源线路及矿井高压电网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二)矿井工作面高压供电不宜超过三级(中央变电所为初级)。
(三)矿井高压线路和设备技术管理由机电副矿长负责。
具体负责高压供电系统的检查、维护、调整和试验等工作。
(四)地面高压架空线路、井上下高压电缆线路、高压配电装置都要统一序列号登记、建账,要注明供电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及电缆(包括架空线)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等统计数据。
及时机运科要有以下图纸及图表并及时更新:1、井上下用供电系统图。
2、井上、下高压电缆和高压设备布置图象示意图。
3、矿坑电气设备布置图,地面高压输电线路示意图。
4、高压供电设备台帐。
5、高压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资料、检修记录。
(五)井上下变配电站(所)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并按规定及时更新。
(六)井下变电所应有两回及以上同理回路电缆供电,并应引自上级变电所的不同主变压器(母线段)。
正常情况下,应采用分列运行,不准随意用联络开关送电。
特殊情况下,需要合联络开关供电系统时,必须由用电队组申请,方可操作。
电缆截面的选择,须要保证在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有效保证时,其余回路仍可担负全部负荷。
中央变电所的高、低压母线宜采用单母线分段。
高压母线分段数应与供电电缆回路数相协调。
(七)矿井下供电。
电线选择应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其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井下变电所应设置进线断路器;双电源进线的变电所、单电源进线但高压负荷超过两个的变电所,也应设置进线断路器。
主变电所、变电所的高压裕迪出线,应设置真空断路器的专用开关柜或高压防爆开关。
变电所内直接向高压电动机配电的回路,应采用高压真空接触器。
(八)高压供电线路、设备要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就包括接线螺栓紧固情况、设备灰尘情况、瓷瓶清洁、触头接触、保护整定核对等,并做好记录。
地面高压开关柜、变压器由队组每季度组织检查一次,内容包括接线有无松动、刀闸接触是否良好、仪器仪表和保护装置原貌是否完好、是否正确使用、柜内有无积尘、油位是否符合要求等。
每年雨季前检查一次三次断路器触头的同期性,并实施跳闸一次电动或手动跳闸试验,并做好记录。
对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处理,对处理不了的问题及时上报光茎机运科。
高压供电线路、设备按规定检修周期和电气设备的检修标准成功进行检修。
大修高压供电线路、设备必须编制作业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实施。
壳体井底高压开关壳体内必须放置干燥剂,脚踏实地每月检查一次,发现失效的应及时更换。
(九)有架空线路的矿井每年至少要在雨季前进行1次蹬杆检查,主要检查绝缘子有无裂纹、污闪损坏,螺丝是否松动、缺失,金具生锈程度等。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巡视,重点巡视拉线有无缺少、损坏,杆塔有无裂纹、缺件,树木和导线安全距离是否满足要求,并对存在风险问题及时处理。
每年梅雨季前要进行一次全面检修,遇有大风暴雨和结冰等恶劣天气情况要随时巡视检查。
(十)井上下高压电缆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
在电缆设施处进行施工之时,施工队组要制订措施,按措施规定严格进行施工。
(十一)供电系统使用的绝缘油,要按规定进行风洞。
对试验不合格者,要及时处理和更换。
(十二)井上下高压线路和设备的安装必须有合理的设计,并经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十三)防、避雷保护设施要按照《过电压保护规程》进行安装,根据《煤矿电气设备实验规定》进行试验和测定。
(十四)地面变电所出线上要装设过流和自动控制选择性的检漏保护装置,井下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要装设过流及具有延时的欠电压保护装置。
上述保护服务设施要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进行装设,每年至少或进行一次整定、校验和调整。
遇有越级跳闸、保护失灵和仪表不准等要立即进行检修或更换。
保护整常量不准任意变动。
(十五)井上、变电所要按消防规程配备足够数量合格的灭火器材,实行挂牌管理。
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机房和硐室的入口明显处和进风侧,并妥善保管。
(十六)矿井必须制定详细完整的《停电应急救援预案》,为保证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及可操作性,应根据既定情况补充随时修订补充内容,并认真贯彻。
三、矿井低压供电管理(一)设有专(兼)职井下低压供电技术负责人员,具体负责低压供电系统、电气设备的检查运营管理等工作。
(二)低压电气设备的加装必须有安装设计,设计中要包括供电系统示意图,设备、电缆的选型和校验,设备的型号和主要技术参数,电缆的规格型号、长度,以及过流保护整定值和二相短路电流值等技术数据。
在投入高速运行前要检查过流、漏电、接地三大保护装置是否与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相符。
(三)井下增设临时电气设备,装设队组必须经专管专职(兼职)电气技术全权负责人员批准,在指定的地点、部位接线,并队相应的指数函数低压防爆开关定值做出相应的调整。
(四)对于井上下低压供电系统图要按规范要求进行绘制,标上必要的技术数据,并妥善保管。
(五)井下低压低压防爆开关的过流保护,要根据的和低压供电系统图中标定设计整定值进行过流整定和装设保险,不经主管人员备案,不得任意改动。
各种保护由井下各队组专职电工参赛队负责,每季度检查核对一次。
(六)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吊装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正常此项工作须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
(七)矿井每月进行一次井上下管材供电检查,重点检查设备完好条件、电缆吊挂情况、电气防爆情况、保护装置完好情况等。
要求防爆电气防爆率达到100%,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5%,低压缆线完好率不低于95%,小型电器合格率不低于90%。
(八)井下低压供电严格执行“十不准”:1、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移动电气设备和电缆。
2、不准甩掉欠电压、过电流保护装置。
3、不准甩掉渗漏继电器、信号照明综合保护和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
4、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
5、不准用铜、铝、铁丝等代替保险丝。
6、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不准送电。
7、有故障的供电线路,不准强行送电。
8、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失效后,不准送电。
9、失爆电气,不准使用。
10.不准在井下拆卸矿灯。
四、停送电管理(一)高压停(送)电必须执停送电工作票及操作票制度。
(二)有计划停(送)电,责任队组必须提前一天写出停(送)电申请单,内容包括:申请队组、申请时间、停(送)电原因、停电范围、消极影响区域和队组等,报请机电副矿长审批,调度室指挥通过相关人员按票规定进行停(送)电作业。
(三)用电队组在井下临时需要停(送)电时,由用电队组汇报调度室,由调度室协调指挥停在送电,并做好停(送)电记录。
(四)停电队组根据申请单寄送组织工作工作票,一式两份,负责停电人一份,另这份交由调度室负责指挥并保存备查。
(五)执行停电作业的警务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进行操作方式。
停电检修必须严格按照检查瓦斯浓度、停电、闭锁加机械锁并挂起警示牌、验电、放电、挂短路接地线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在确认无电后方可进行,带电部位应用栅栏或警示牌标识。
(六)在跳闸无人值守的变配电点进行停电作业时,台下停电时应安排专人在现场看护,不准离开现场。
停电后将机床开关进行机械闭锁、加锁后挂上“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能取下此牌并送电。
(七)停(送)电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专人专职专人联系和谁停水、谁送电的规则进行,严禁预约停送电。
(八)停电检修时应对开关闭锁并加机械锁,具体要求如下:高、低压电气设备停在送电操作、检修,由专职电工负责,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要将停电开关的把手闭锁,对电气设备停送电机构进行“加锁”,同时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警示牌,并专人看管。
严格执行“检修必须停电,谁检修谁联系,谁停电谁送电”的停送电管理模式。
检修结束后,检修人员要大修对各自检修设备、线路通过详细检查,确保无误后方可联系送电。
(九)在停送电操作时必须做到:安全技术办法不完善不停不停送电,作业情况不明不送电,安全隐患不回避不送电,不是专人正职联系不送电。
(十)每支组需在供电自己供电范围内(不影响其它队组供用电的)停电检修,不需要到变电所停(送)电的,其负责人(或检修负责人)必须在具体位置检修前向各用电地点人员说明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
检修当停机检修影响其他队组时,必须办理停(送)电申请单,并做好停(送)电措施后,向调度室汇报,征得调度室同意后,施工队组安全检查人员方可进行停(送)电操作。
(十一)紧急状况或事故处理:出现停电事故时,调度室领导班子应及时通知值班矿党委、机电田凤山或机电副总和事故影响总经理队组,情况落实清楚后,再负责指挥停(送)电工作。
(十二)严格执行高压检修“二级停电”制度,即工作点以上必须有两级分时间量子(断路器断开、手车拉出或隔离刀闸拉开)。
五、防爆电气设备管理(一)矿井配备专(兼)职防爆电气检查人员,井下负责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抽查管理工作。
(二)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有“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一天,防爆检查员应按照防爆标准规范进行防爆检查,符合国家防爆要求的做好记录。
不符合防爆要求的,严禁入井使用。
(四)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经济性检查周期:1、使用队组负责,每天进行一次外观检查。
2、专(兼)职防爆电气检查人员,负责每季度对分管防爆的区域内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至少检查,必须覆盖所有队(组)。
3、机电副矿长(或机械工程副总工程师)每月对队组的每星期防爆电气设备抽查,并做好记录。
(五)队组应建立管辖范围内的电气设备防护装置检查记录,防爆检查员应建立电气设备防爆检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弊端应及时整改,做好检查记录。
井下电气设备发生变化这时,防爆检查记录要及时更新。
(六)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及检查应急照明苛刻按照《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执行。
六、三大保护管理(一)“三大”保护是指:煤矿供电系统中的接地保护、过载保护和漏电保护。
矿井必须供电系统各种保护装置灵敏可靠,供电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二)矿井机电或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全矿“三大”保护日常技术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加强“三大”保护使用状况的指导和检查,开展技术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