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单元号编码规则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2017年7月目录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 (4)4.1地籍区划分 (4)4.2地籍子区划分 (5)5 宗地(宗海)划分 (6)5.1宗地划分 (6)5.2宗海(含无居民海岛)划分 (8)6 定着物单元划分 (9)6.1定着物单元划分规则 (9)6.2定着物单元划分要求 (11)6.3定着物单元划分方法 (11)7 不动产单元设定 (12)8 不动产单元编码 (12)8.1代码结构 (12)8.2编码方法 (13)8.3过渡期编码 (17)8.4代码表示方法 (18)8.5代码变更规则 (18)8.6代码表 (23)附录A (资料性附录)不动产单元编码示例 (28)A.1地籍区与地籍子区编码示例 (28)A.2宗地编码示例 (28)A.3宗海编码示例 (35)A.4不动产单元编码示例 (36)附录B (资料性附录)不动产单元变更与编码示例 (53)B.1地籍区与地籍子区变更与编码示例 (53)B.2宗地变更与编码示例 (53)B.3不动产单元的变更与编码示例 (55)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单元的设定规则、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结构和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单元的设定、标识、信息处理和交换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7027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 20001.3 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GB/T 17986.1 房产测量规范JGJ/T 246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NY/T 253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19834 海洋学术语海洋资源学HY/T 124 海籍调查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 -回复

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回复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是指在不动产管理系统中对不动产单元进行编码的规则和方法。
不动产单元编码的目的是为了对不动产单元进行唯一标识和分类管理,便于不动产相关信息的查询、分析和管理。
本文将从不动产单元编码的概念、编码规则的制定过程、编码规则的具体要求和应用场景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不动产单元编码的概念不动产单元编码是指对不动产单元进行编号和分类,以实现对不动产单元的唯一标识和管理。
不动产单元是指不动产的最小管理单元,可以是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等。
二、编码规则的制定过程1.需求分析:在制定编码规则之前,需要对不动产管理系统的需求进行充分的分析和了解。
主要包括对不动产单元的分类、属性和关联关系等方面的梳理和明确。
2.编码命名原则:根据需求分析的结果,制定编码的命名原则。
一般来说,编码应具备唯一性、可读性和易于理解的特点,以便于用户快速准确地识别和查询不动产单元。
3.编码结构设计:在制定编码结构时,需要确定编码的层级结构、编码的长度和编码的组成元素。
编码的层级结构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划分,以满足统计分析和管理的要求。
编码的长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定,既要保证编码的唯一性,又要尽量减少编码的长度。
编码的组成元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可以是数字、字母或者是数字字母组合等。
4.编码规则的制定:根据编码结构的设计结果,制定具体的编码规则。
编码规则应包括编码的起止日期、编码的前缀和编码的各个组成元素的规定等内容。
编码的起止日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定,以从不动产管理系统启用的日期为起点,可以是一个月、一个季度、一年或者是一个阶段等。
编码的前缀可以根据不同的不动产单元进行设定,以满足不同类型的单元的编码需求。
编码的各个组成元素的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设定,可以是固定长度的数字,也可以是不定长度的数字字母组合等。
三、编码规则的具体要求1.唯一性:同一不动产单元在不同时间和不同地点都应有唯一的编码,避免编码冲突和重复。
不动产单元号编码规则

不动产单元号编码规则不动产单元号编码规则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对不动产单元进行编码及标识的规则。
不动产单元号是不动产登记系统中对不动产单元的唯一标识,用于区分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并进行统一管理和查询。
下面是不动产单元号编码规则的详细介绍:1.总体规则:-不动产单元号由数字和字母组成,长度不超过20位。
-不动产单元号区分大小写。
-不动产单元号不能包含特殊字符,如空格、逗号、斜杠等。
2.区划编码:-不动产单元号的前6位为行政区划编码,用于表示所在地区的划分。
行政区划编码是国家标准的行政区划代码,根据具体的行政区划进行选择和设置。
3.地块编码:-不动产单元通常是由地块划分而成,地块编码是不动产单元号的第7位到第11位。
-地块编码一般由数字组成,长度不超过5位。
-地块编码根据具体地块的划分进行选择和设置,可以根据地块所在街道、社区或其他地理位置进行命名。
4.不动产单元类型编码:-不动产单元类型编码是不动产单元号的第12位,用于表示不动产单元的类型。
-不动产单元类型编码一般由一个字母表示,根据不同的编码系统,可以选择不同的字母进行表示。
-常见的不动产单元类型包括住宅、商用、办公、工业、农业等,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编码和定义。
5.序号编码:-不动产单元号的最后面几位是序号编码,用于区分同一地块上不同的不动产单元。
-序号编码一般由数字组成,长度不超过4位。
-序号编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可以按照不动产单元在地块上的排列顺序或其他规则进行编码。
6.示例编码:总之,不动产单元号编码规则根据地区行政区划、地块划分、不动产单元类型、序号等因素进行设置和命名。
编码规则的制定旨在实现不动产的精确标识和统一管理,方便不动产登记、查询和交易等工作的进行。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5.1宗地划分
在地籍子区内,按照以下情形划分宗地:
a依据宗地的权属来源,划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和集体土地所
—3—
有权宗地。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划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权宗地、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和其他使用
权宗地等。
b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民集体共同所有的地块,且土地所有权界线
8.4.1.1宗地代码的变更
宗地特征、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宗地代码不变。
8.4.1.2定着物代码的变更
a宗地内定着物特征和空间范围均未发生变化的,定着
物代码不变;
b宗地内定着物特征发生变化的,先确定新的定着物特
征码,定着物单元编号在新定着物特征码的最大定着物单元编号后续编;
c宗地内定着物特征未发生变化的,独幢、层、套、间
6定着物单元的划分
在使用权宗地(宗海内,应将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划分为不同的定着物单元。
6.1定着物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按以下情形划分定着物单元:
a同一权利人拥有的独幢房屋宜划分为一个定着物单元。
b具有多个权利人的一幢房屋,应按照界线固定,且具有独立使
用价值的幢、层、套、间等封闭空间划分定着物单元。
8.4.5.2地籍区、地籍子区部分划入
a宗地代码的变更
1在确定新的地籍区、地籍子区后,重编地籍区代码
和地籍子区代码。
2划入宗地的编号在新地籍子区内最大宗地号后续编。
b定着物代码的变更
1定着物为房屋的,房屋幢号以地籍子区为编码单位
的,房屋幢号在新地籍子区最大幢号后续编,房屋
户号不变;房屋幢号以宗地为编码单位的,房屋幢
c有定着物的使用权宗地(宗海,宗地(宗海内的每个定着
物单元与该宗地(宗海应设为一个不动产单元。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讲解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讲解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是指根据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动产进行划分和编码的一套规则。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不动产的管理效率和规范性,方便进行不动产登记和交易。
下面将对不动产单元设定和代码编制规则进行详细讲解。
首先,不动产单元设定是指将一幅不动产分割成多个独立的单元,并为每个单元确定其独立的权利状况和标识信息。
设定不动产单元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界定各个单元的范围、权利状况和标识信息,便于进行不动产的登记和管理。
对于居住建筑,可以根据分层、分户等方式进行单元设定;对于非居住建筑,可以根据功能区划分进行单元设定。
在不动产单元设定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单元的界定原则:根据不动产的实际情况,如使用功能、空间位置等因素,确定单元的范围和界限。
2.单元的权利状况确定:确定每个单元的权利状况,包括权利人、面积、用途等信息,并确保与实际情况相符。
3.单元的标识信息确定:为每个单元确定独立的标识信息,如不动产统一编码、地理位置、坐落、面积等信息,便于进行不动产登记和交易。
其次,不动产代码编制规则是为了方便管理和查询不动产信息而制定的一套编码规则。
通过统一的代码编制规则,可以对不动产进行分类、编号和标识,便于进行管理和查询。
不动产代码编制规则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代码的分类原则:根据不动产的性质、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不动产的分类方式,如住宅、商业、工业等。
2.代码的编号规则:根据不动产的分类确定编号规则,可以采用数字、字母或组合的方式进行编码。
3.代码的标识信息:为每个编码确定标识信息,如不动产的地址信息、权利人信息等,以便于进行不动产的查询和管理。
总结起来,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是为了方便不动产登记和管理而制定的一套规则。
通过合理设定不动产单元和编制代码,可以准确界定不动产的范围和权利状况,并方便进行不动产的查询和管理。
不动产编码规则范文

不动产编码规则范文一、基本原则:(一)唯一性原则:每个不动产应有唯一的编码标识,不允许存在重复的编码;(二)一体性原则:同一不动产的各个部分应以同一编码为基准,并在其后添加部分标识;(三)稳定性原则:不动产编码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不随地块或其他自然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四)可扩展性原则:编码规则应具备一定的可扩展性,方便后续添加和管理。
二、编码规则:(一)行政区划编码原则:根据国家标准的行政区划编码规则,将不动产编码的前6位数字表示不动产所在的行政区划代码,确保编码的地域性和标准性;(二)地块编码原则:根据不动产所在的地块,对地块进行编码。
地块编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可以采用数字编号和字母编号的方式,确保地块的唯一性和规范性;(三)用途编码原则:根据不动产的用途,对不动产进行编码。
用途编码可以参照国家的不动产分类标准,采用数字或字母的方式表示不动产的用途;(四)序号编码原则:根据不动产所在行政区划、地块和用途的编码,对不动产进行序号编码。
一般可以采用数字编码的方式,确保序号的唯一性和连续性;(五)部分标识编码原则:对于不动产的各个部分,可以通过在编码后添加部分标识来进行标识。
部分标识可以采用字母或数字的方式,以区分不同的部分。
三、编码示例:四、编码管理:为了保证不动产编码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需要建立健全的编码管理体系。
具体包括编码规则的制定、编码的分配和管理、编码数据库的维护等。
同时,需要建立专门的编码管理机构或部门,负责编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总之,不动产编码规则是对不动产进行编码标识的一系列规则和方法,是不动产管理和交易的基础。
编码规则应具备唯一性、一体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等基本原则,可以根据行政区划、地块、用途和序号等要素进行编码,同时需要建立编码管理体系来确保编码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讲解

精品文档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单元的设定规则、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结构和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单元的设定、标识、信息处理和交换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7027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 20001.3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TD/T 1001地籍调查规程GB/T 17986.1房产测量规范JGJ/T 246房屋代码编码标准HY/T 124海籍调查规范GB/T26424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1 —NY/T 253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术语和定义3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宗地cadastral parcel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3.2宗海cadastral sea权属界线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
3.3房屋building独立成栋、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以及区分幢、层、套、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
3.4定着物things fixed on land固定于土地(海域)并不能移动的房屋、森林、林木等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
3.5不动产real estate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2—3.6不动产单元real estate unit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3.7不动产单元代码ide ntifier of real estate unit即不动产单元号,是按一定规则赋予不动产单元的唯一和可识别的标识码。
3.8地籍区cadastral district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不动产管理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行政村、街坊为基础将地籍区再划分为若干个地籍子区。
不动产单元号编码规则

不动产单元号编码规则不动产单元号编码规则主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辖区划制度及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根据不动产实体地址的物理位置确定,以层级形式编制:(1)国家级编码:由六位数字组成,其中前两位数字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位数字表示市(地区);第四位数字表示县(市、旗、自治县、盟);第五位数字表示乡(镇);第六位数字用于在县(市、旗、自治县、盟)内区分不同行政区划区域。
(2)省市县乡区级编码:由九位数字组成,前六位为国家级编码,第七位数字用于在乡(镇)内区分不同行政区划区域;第八位用于在乡(镇)内区分不同自然地区;第九位数字用于在自然地区内区分不同设施或有关形象特征。
(3)村组级编码:由十二位数字组成,前九位为省市县乡区级编码,第十位数字用于在村(居)内区分不同行政区划区域;第十一位数字用于在村(居)内区分不同自然地区;第十二位数字用于在自然地区内区分不同设施或有关形象特征。
(4)地号:由二到六位数字组成,其前几位数字表示所在的村(居)层级编码,后几位数字表示在不动产实体地址物理位置上按顺序编号。
以上就是不动产单元号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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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
A.0.0 不动产单元代码由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宗海)特征码、
宗地(宗海)顺序号、定着物特征码、定着物单元编号等七部分共28位数字和字母构成。
A.0.1 县级行政区划代码(第1~6位)6位数字。
码值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
划代码》(GB/T 2260)规定的行政区划代码。
A.0.2 地籍区代码(第7~9位)3位数字,码值为001~999。
海籍调查时,地籍区可
用000表示。
A.0.3 地籍子区代码(第10~12位)3位数字,码值为001~999。
海籍调查时,地籍
子区可用000表示。
A.0.4 宗地(宗海)特征码(第13~14位)2位大写字母。
其中:
1 第1位用G 、J 或Z 表示:
(1)G 表示国家土地(海域)所有权;
(2)J 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
(3)Z 表示土地(海域)所有权未确定或有争议。
2 第2位用A 、B 、S 、X 、C 、D 、E 、F 、G 、H 、W 或Y 表示:
(1) A 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
(2) B 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
(3) S 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
X XXXXXXXX XXXXX XX XXX XXX XXXXXX
宗地(宗海)顺序号 定着物特征码 定着物单元编号 宗地(宗海)特征码 地籍子区 地籍区
(4) X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
(5) C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
(6) D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
(7) E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林地);
(8) F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草地);
(9) H表示海域使用权宗海;
(10)G表示使用权无居民海岛;
(11)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海域);
(12)Y表示其它使用权土地(海域),用于宗地(宗海)特征扩展。
A.0.5 宗地(宗海)顺序号(第15~19位)5位数字,码值为00001~ 99999。
在相
应的宗地(宗海)特征码后顺序编号。
A.0.6 定着物特征码(第20位)1位字母,用F、L、Q或W表示:
1 F表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2 L表示森林或林木;
3 Q表示其他类型的定着物;
4 W表示无定着物。
A.0.7 定着物单元编号(第21~28位)8位数字。
1 定着物为房屋的,由房屋幢号和房屋户号两部分组成:
(1)前4位数字(第21~24位)表示房屋的幢号,码值为0001~9999。
房屋幢号在使用权宗地(或地籍子区)内应具有唯一的编号,编号从0001
开始;
(2)后4位数字(第25~28位)表示房屋的户号,码值为0001~9999。
每幢房屋的户号应具有唯一的编号,编号从0001开始。
2 定着物为森林、林木的,码值为~。
划定的定着物单元在使用权或承包经营
权宗地内应具有唯一的编号,编号从开始;
3 其他定着物的,码值为~。
划定的定着物单元在使用权宗地内应具有唯一的
编号,编号从开始;
4 使用权宗地(宗海)内无定着物的,定着物单元编号用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