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法考违法阻却事由必背考点:一般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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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

2019年法考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犯罪构成概述》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提分。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1)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以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构成的规定为标准对犯罪构成所作的划分。

所谓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所谓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构成加以某些修改或变更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2)基本的犯罪构成与修正的犯罪构成具体又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从犯罪进程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完成形态(既遂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未完成形态(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将乙杀死了。

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既遂。

例2:丙出于杀人的故意,用刀砍杀乙某,但乙某没有死。

该情形虽然不符合《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但符合故意杀人罪修正的犯罪构成,也成立故意杀人罪,其形态为犯罪未遂。

第二类是从正犯共犯角度来划分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是指正犯形态(实行犯)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共犯形态(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构成。

例1:甲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是《刑法》分则正条(第266条)规定的实行行为,因此,该情形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成立诈骗罪,为诈骗罪的实行犯,德日刑法也称之为“正犯”。

例2:乙自己没有实施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实行行为,但乙教唆丙去实施诈骗,或者为丙实施诈骗提供帮助。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阻却事由】紧急避险构成要件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阻却事由】紧急避险构成要件

2019法考必备考点:【违法阻却事由】紧急避险构成要件一、紧急避险构成要件(一)起因条件:存在现实危险1.法益范围:国家、公共法益、本人人身及财产法益。

2.危险的来源:自然力量、动物侵袭、危害行为,饥饿、疾病等特殊情况。

他人的合法行为不是危险。

3.危险的限定:不包括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

4.自己招致的针对本人的危险,视为放弃自己法益,不允许其紧急避险。

至于对自己招致的他人的危险,则允许进行紧急避险。

5.危险的现实性:客观存在的危险正在发生。

假想避险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成立故意犯罪,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正在发生、法益处于紧迫威胁中若危险尚未发生或已经消除,属于避险不适时,可能成立故意或过失犯罪。

(三)不得已而为之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对于正在发生的危险,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排除危险,只能损害另一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

通常是损害第三者的法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

(四)避险意识1.故意引起危险后,以紧急避险为借口侵犯他人法益的,属于故意犯罪。

2.偶然避险:处理原则同偶然防卫(1)按照行为无价值论:偶然避险属于违法行为,成立故意或过失犯罪。

(2)按照结果无价值论:偶然避险属于紧急避险。

3.为了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进行紧急避险。

(五)限度条件1.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大体而言:生命法益>身体健康法益>人身自由法益>财产法益。

不存在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个人法益,也不存在个人法益>社会法益>国家法益。

相互之间不能成立紧急避险。

因为人的生命无价,不存在高低贵贱、多寡之分,不能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以保护其他人的生命,生命不能成为被利用的手段工具。

2.但不同观点认为:保护的利益大于损害的利益也有可能超过必要限度。

就财产法益而言,如果保护甲法益的方法就是损害同等的乙法益,那么该行为没有法益侵犯,难以成立犯罪。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三阶层构成要件理论由三方面构成:1、构成要件2、违法阻却事由3、责任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又称正当化行为。

对于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推定具有违法性,但如果按照社会伦理是正当的,就不应当以违法论,刑法中称之为“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属于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

而正当防卫又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有“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

防卫认识就是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的事实。

当认识出现错误的时候可能导致防卫不适时的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这就需要明确不法侵害事实的认定时间点是着手时,着手之前的不是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构成事前防卫。

不法侵害结束之后,进行防卫的属于事后防卫。

此时进行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

比如,为了防止小偷进家里偷东西,户主在墙上插上碎玻璃片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此时需要手段和目的匹配。

区分事后故意和正当防卫,需要明确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

我们应当按照事前的一般人的标准来衡量,将不法侵害行为看做一个整体,不得割裂,尤其针对继续犯(如非法拘禁),此情形不以犯罪既遂作为不法侵害行为的结束。

于海明反杀案中,于海明捡起刀后对刘海龙进行反杀的行为是对之前刘海龙拿刀砍杀自己的反击,属于正当防卫。

还有于欢辱母杀人案中,于欢和母亲一直处于被非法拘禁状态,不法侵害行为一直在持续中,其奋力反杀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当对于不法侵害出现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将产生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对不法侵害的认识出现错误,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而进行防卫,例如,杨幂以为迎面而来的王一博拿着砍刀是要砍杀自己,就拔枪射击,结果王一博只是想去杨幂邻居家杀猪。

这就是典型的假想防卫。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没有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

当防卫人具有正确的防卫认识,但是不具有防卫意志时,成立“偶然防卫”,此情形,防卫人客观上制止了侵害,但是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而是故意犯罪,主客观不统一,可以未遂犯论处。

正当防卫需要符合哪五个条件

正当防卫需要符合哪五个条件

All things come to those who wait.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正当防卫需要符合哪五个条件导读:1、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4、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施以正当防卫。

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有五个:(一)、须有不法侵害行为,且不法侵害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起因条件。

所谓不法侵害行为,是指客观上发生的社会危害行为。

而社会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在客观上又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

但是,在一定条件下,某种侵害行为,在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寄害性,而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并不具有故意或过失。

需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是法律为公民设定的一项权利,它只有遭到不法侵害时才能行使。

如果不存在侵害,正当防卫就无从谈起。

首先,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这就排除了对任何合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的可能性,这里的不法是“违法”、“非法”的意思;其次,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须客观真实地存在,而不是行为人所臆测或推测出来的;再次,不法侵害须是人的不法侵害;最后,不法侵害不应限于犯罪行为,还应包括属于一般违法的不法侵害。

对于下述行为,无论是被侵害的人或第三者,都无权进行防卫;⑴对依法执行公务或合法命令的行为;⑵公民依法扭送正在实施犯罪或犯罪后立即被发觉的、或通缉在案的、或越狱在逃的、或正在追捕的人犯;⑶正当防卫的行为;⑷紧急避险的行为等等。

(二)、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时间条件。

这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不法侵害首先必须是真实的而不能是虚假的。

如果由于主观想象或推测,把虚假的不法侵害误认为真实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

给假想的侵害者造成伤害,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是假想防卫。

法考知识—正当防卫

法考知识—正当防卫

法考知识—正当防卫一、一般成立条件1.防卫起因: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如果不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对其应先采取其他避免措施、制止措施;若无法采取其他避免措施、制止措施,则可以反击,进行正当防卫。

2.防卫时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1)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2)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3)不法侵害的结束,不仅要求不法侵害的行为结束,而且要求不法侵害的危险(继续实施侵害的可能性)消除。

有时,不法侵害行为结束了,但对法益的危险并未解除。

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表明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3.防卫挑拨(1)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已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2)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3)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4.防卫限度限度条件:第一,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第二,没有造成重大损害。

(1)必要性。

指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就不过当。

如果不必要,就有可能过当。

应从行为时的情境,根据社会一般人的角度判断,不能从事后的、理性人或上帝视角去判断。

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长期以来,正当防卫与事后防卫的界限都难以分明,到底什么范围属于正当防卫?什么范围属于事后防卫?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些如何判断正当防卫的⽅法,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有四个:1、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限于⾯对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2、时间条件。

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正在进⾏是指已经着⼿,尚未停⽌;3、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必要限度。

他⼈⾮法侵⼊⾃⼰的住宅闹事,某农民在⽤绳⼦将对⽅捆住后仍不解⽓,持斧朝其头上猛砍⼀⼑,致其当场死亡,事后,此农民振振有词说⾃⼰是“正当防卫”。

⼈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故意杀⼈案进⾏了宣判,依法判处被告⼈⽆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将被害⼈绑住后,被害⼈已丧失了不法侵害的能⼒,⽽被告⼈仍持斧头猛砍被害⼈的头部,致其死亡,其⾏为已构成故意杀⼈罪,不属于正当防卫。

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法院遂依法酌情从轻作出了上述判决。

根据《刑法》第⼆⼗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不法侵害的⾏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凶、杀⼈、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缺⼀不可。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正当防卫的相关知识,如果您需要帮助,欢迎咨询店铺。

正当防卫法考题目

正当防卫法考题目

正当防卫法考题目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啊,简单来说呢,就是当有人对你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不法侵害的时候,你可以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来保护自己或者他人,而且这种措施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哦。

比如说,有人突然拿着刀来砍你,你要是顺手拿起个棍子把他给挡回去,甚至把他打伤了,这就很可能是正当防卫呢。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1. 存在不法侵害。

这个不法侵害啊,它得是违法的行为。

像那种合法的行为可不能进行防卫哦。

比如说警察依法对你进行抓捕,你要是反抗,那可就不是正当防卫啦,因为警察的抓捕是合法的公务行为。

不法侵害的形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暴力的,像打人、杀人、抢劫这种,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像诈骗啊,只要是违法的侵害行为就行。

2.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这一点可重要啦。

就是说这个侵害得是正在发生的,还没开始或者已经结束了的侵害,你再去采取行动,那就不是正当防卫喽。

比如说,有人昨天打了你一拳,你今天再去把他打一顿,这肯定不是正当防卫。

再比如说,一个小偷偷了你的东西,然后他都已经跑远了,你再追上去把他打伤,这也不符合正在进行这个条件。

但是呢,如果小偷虽然跑了,但是你还在追他的过程中,他还对你有反抗或者威胁,那这时候的防卫还是有可能算正当防卫的哦。

3. 目的是防卫。

你的目的得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呀。

要是你借着别人侵害你的由头,其实是想去报复别人,那可就不行了。

比如说,你和邻居一直有矛盾,邻居不小心碰了你一下,你就借着这个机会把邻居打得很惨,这就不是正当防卫,因为你的目的不是单纯的防卫,而是有报复的成分在里面。

4. 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你不能说别人打你,你去打他的家人或者朋友来防卫,这是不对的。

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那个人本身。

就像如果张三打你,你只能对张三进行防卫行为,不能跑去把张三的弟弟打一顿,说这是正当防卫,这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

5. 限度适当。

这就是说你的防卫行为不能太过火啦。

如果别人只是轻轻打了你一下,你却拿刀把人家捅死了,这就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了。

正当防卫知识点总结

正当防卫知识点总结

正当防卫知识点总结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章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在受到现行侵害时,二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三是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四是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下面将逐一对这四个要件进行详细解释和分析。

一、在受到现行侵害时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是要求被告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必须是在受到现行侵害的情况下,才能够构成正当防卫。

现行侵害是指正在进行或者即将进行的侵害行为。

例如,甲方正在持刀进入乙方家中,此时乙方为了保护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可以实施必要的防卫行为,此时乙方的防卫行为就构成正当防卫。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正当防卫的受侵害的情况必须是合法的、存在的。

如果被告人仅仅是因为主观感觉受到侵害,而实际上并未受到侵害,那么其所采取的防卫行为是不构成正当防卫的。

正当防卫并不是一个主观感觉,而是要有客观的、合法的侵害行为存在。

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够构成正当防卫。

在面对现行侵害的时候,被告人所做的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保护上述利益而采取的。

如果防卫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上述利益,则无法构成正当防卫。

例如,甲方对乙方进行了侮辱,而乙方动手打了甲方。

虽然乙方可以主张自己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格权而采取防卫行为,但是按照法律规定,侮辱行为并不属于“现行侵害”,因此乙方的防卫行为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三、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行为所采取的手段必须是必要的,也就是说,被告人必须采取的是在情况下可以采取的最适当的手段,而且必须是与现行侵害具有相应性的手段,不得采取过当的手段。

如果被告人所采取的手段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并且已经对侵害行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那么其防卫行为也就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例如,甲方正在用拳头打乙方,而乙方为了防卫自己而拿起了一把刀,将甲方刺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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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违法阻却事由必背考点:一般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一、一般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起因条件:面临不法侵害
1.不法性:
不法行为:即违法行为。

包括犯罪行为(如杀人行为)与其他的一般违法行为(如殴打行为),针对“黑吃黑”的行为(如抢劫他人非法持有的毒品的行为)也可以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包括故意的不法侵害、过失的不法侵害、意外的不法侵害。

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可以正当防卫。

正当合法的行为不允许正当防卫,如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必要性:不行行为只能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且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否则不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2.侵害性:只有当行为威胁法益时
公法益:行为人侵害国家、社会利益的,根据刑法条文的理解是可以正当防卫的。

但应当做必要限制,国家机关能够及时有效保护的情况下公民没有必要也不应进行正当防卫。

针对仅仅侵犯公法益、绝不涉及个人法益的违法行为,不允许正当防卫(限制解释)。

包括作为的不法侵害和不作为的不法侵害。

如针对经要求退出防卫者家中而不退出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对自己招致的不法侵害(防卫挑拨)通常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仅限于人的行为,如狗主动咬人杀死狗不是正当防卫,但狗主人让狗咬人,杀死狗是正当防卫。

针对饲养动物的侵袭,只要饲养者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罪过心理,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现实性:非主观臆测
假想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构成故意犯罪,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行为人故意针对合法行为进行反击的,不是假想防卫,成立相应的故意犯罪。

(二)时机条件: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正在发生、紧迫性
1.开始时间:综合说是着手说与直接面临说相结合
在确定不法侵害的着手,从而判断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的时候,不能苛求防卫人,而是应该根据当时的主观和客观因素全面分析。

有的情形即使没达到着手阶段,若存在法益侵犯的急迫性也可以正当防卫。

2.结束时间: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但不等于既遂。

不法行为已经结束、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中止、不法侵害人已经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也就是说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侵害或继续侵害法益,即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已经不复存在,一般不再发生防卫的问题。

即成犯:不法行为通常结束。

状态犯:财产侵害结束行为人尚在现场,损害尚可通过防卫挽回时,也认为是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对其进行防卫也属正当防卫。

抢劫犯使用暴力取得财物后,对抢劫犯立即进行追击的,由于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属于合法行为。

继续犯:只要行为还在继续不法侵害就没有结束,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

隔时犯:即使行为已经终了,但只要结果没有发生就可能正当防卫。

不作为犯:只要不法侵害人履行其义务就能够避免或减轻结果发生的,就可以正当防卫迫使其履行义务。

3.预先设立防卫装置
如行为本身违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则不被允许,成立相应犯罪。

如行为本身不违法,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发挥了作用,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时,一般可认为是正当防卫;如行为本身不违法,但损害了无辜者的合法权益,不是正当防卫,设立者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的法律责任。

4.防卫不适时:可能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事前防卫:由于这种情况不法侵害没有现实地发生,因此不得视为正当防卫。

事后防卫:公民实施防卫行为已使不法侵害人丧失了侵害能力,有效地制止了不法侵害以后,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侵害的,属于不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体化的防卫行为:不属于防卫不适时,如果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成立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则是防卫过当,但不成立独立犯罪。

(三)对象条件: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正当防卫
1.面对共同犯罪,也必须针对客观上正在不法侵害的人或者有义务防止侵害结果发生的人进行防卫。

2.如果不法侵害人将其财物作为不法侵害的工具,为阻止其不法侵害而将该财物毁坏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3.防卫效果:防卫行为可能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人身或财产的实际损害,也可能只具有造成损害的危险。

即使没有排除不法侵害,但只要防卫时具有减少、避免不法侵害的可能性与必要性时,也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4.防卫行为针对第三人(注意:防卫主体不限于被害人本人)
导致不法侵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受伤的,可能成立故意犯罪(故意针对第三者);可能成立紧急避险(为保护相应利益不得已损害第三者利益);可能成立假想防卫(以为是正当防卫,却损害无关第三者利益的),成立意外事件或者过失犯罪。

(四)限度条件:未超过明显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1.重大损害:成立防卫过当至少要求有重伤或者死亡结果,但不能认为凡是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一律过当。

导致不法侵害人轻伤结果的不可能过当。

2.必要限度:以减少或者避免不法侵害为必要,需要考虑不法侵害的程度、缓急以及法益内容(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等)。

不要求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害具有等价性。

3.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

只是轻微超过必要限度不成立防卫过当。

4.防卫过当
客观存在结果过当行为;主观至少是过失。

防卫过当属于违法行为,但不成立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罪名;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不能把事后防卫视为防卫过当;如果正当防卫产生了救助义务,不救助造成伤害的,行为整体评价为防卫过当。

如果防卫人有防卫意识,其行为明显过当的,一般成立过失犯罪,特殊情况下故意犯罪。

如果行为人没有防卫意识,同时肯定偶然防卫也是正当防卫,偶然防卫过当的既可以过失也可以故意。

假想防卫本身不可能成立故意犯罪,可能是过失或意外事件。

但假想防卫过当可能成立过失犯罪,也可能成立故意犯罪。

(五)主观条件:防卫意识(主观的正当化因素)
1.防卫挑拨
形式上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但由于该不法侵害是在挑拨人的故意挑逗下诱发的,其主观上具有犯罪意图而没有防卫意图,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因而依法构成犯罪。

2.相互斗殴
原则上双方都不成立正当防卫,所谓“斗殴无防卫”。

能够查明先发起攻击的属于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一方停止或突然升级的,可能成立正当防卫。

3.偶然防卫
违法性的根据:结果无价值论认为违法性在于对法益侵害及其危险,评价的是客观事实,故意过失只是责任要素。

行为无价值论认为,故意或过失是违法性要素,只有在故意或过失心理支配下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才具有违法性。

(1)行为无价值论的既遂说(传统观点):成立正当防卫要求主观上有防卫意识,偶然防卫缺乏防卫意识,故成立犯罪既遂。

(2)行为无价值论的未遂说(主流观点):正当防卫成立要求有防卫意识,偶然防卫造成了正当的结果,但存在行为无价值,因而成立犯罪未遂。

(3)结果无价值:
①未遂说:正当防卫的成立不要求防卫意识,但偶然防卫是由于偶然原因没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但具有造成法益侵害的危险,故成立犯罪未遂。

②二分说:紧急救助型的偶然防卫(客观上偶然防卫他人利益)属于正当防卫,自己防卫型的偶然防卫(客观上偶然防卫自己利益)成立犯罪未遂。

③成立正当防卫、无罪:正当防卫的成立不要求防卫意识,偶然防卫在客观上没有侵犯值得刑法保护的法益,故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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